01105 星岛 公告及通告:薪酬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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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岛新闻集团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
薪酬委员会(「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1. 成员
1.1 委员会成员须以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占大多数。
1.2 委员会主席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2. 秘书
2.1 委员会秘书由人力资源部主管或其委派人士担任。
3. 会议
3.1 会议可在有需要及适当时候举行。
3.2 委员会处理事务时之法定人数由董事会确定,若无特别规定,则为两(2)名委员会
成员,而其中一(1)位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会议决议须经出席委员会成员多数
表决通过,若票数相等,主席拥有第二票或决定性投票权。
3.3 会议通知须于开会前最少三(3)天发出予委员会成员,除所有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
豁免有关通知期外。 不论通知期为多少天,委员会成员出席有关会议即被视为豁免
所需之通知期。
3.4 会议程及有关文件须于开会前最少一(1)天发出予委员会成员。
3.5 会议可以透过亲身出席、电话会议或视像会议的方式举行。 委员会成员可透过会议
电话或类似的通讯设备(透过该设备所有参与会议之人士均能够聆听对方)参与会
议。
3.6 由所有委员会成员以书面通过之决议案,其效力及作用与在适当地召开及举行之委
员会议上获得通过之决议案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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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会议记录须由委员会秘书或本公司公司秘书备存。 会议记录之草稿及最终版本须于
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供全体成员传阅,以供彼等分别作批阅及记录。
4. 权力
4.1 委员会有权向本集团任何雇员或董事索取为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料。
4.2 在与其职责有关的情况下,委员会获董事会(「董事会」)授权根据董事会批准获得
独立专业意见之政策,获取独立专业意见之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4.3 委员会有权根据本职权范围履行职责,委员会职权范围如有任何重大修改,必须由
董事会批准。
5. 权责
5.1 委员会将:
5.1.1 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若有)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
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5.1.2 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5.1.3 获转授责任厘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基本薪金、
奖金、认股权、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
的赔偿);
5.1.4 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5.1.5 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
件;
5.1.6 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
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
平合理,不致过多;
5.1.7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
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5.1.8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他任何彼等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该董事本身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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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审阅及╱或批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十七
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及
5.1.10 审议及实施不时于董事会安排或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5.2 委员会应就其他执行董事的薪酬建议咨询本公司主席。
6. 报告
6.1 委员会每次会议后须于随后之董事会议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工作进度、重要决定、
结论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