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13 时腾科技 公告及通告:审核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时 腾 科 技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公司」)

审核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经董事会于2015年12月23日采纳及于2018年12月24日及2025年8月22日

修订)


I. 成立

  1. 「董事会」)于2015年12月23日通过决议成立委员会,称为

审核委员会(「委员会」).

I. 目的

  1. ,并维 系与外聘核数师

的适当关系。

I. 成员

  1. ,并须由不少于三

名成员组成,而其中大部分成员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余下成员必须为非执行董事。

  1. (「GEM上市

规则」)之规定具有适当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业知识。

  1. : (a)不再为该核數公司 合伙人之日;或(b) 不

再于该核數公司享有任何财务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期间内

不 得出任审核委员会成员。

  1. ,且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1. (在其缺席时)应为委员会的秘书(「秘书」)。
  1. ,会议主席有权投决定票。

IV. 法定人数

V. 出席会议

  1. 。外聘审计师可能被邀请参加会议。

然而委员会每年最少须与外 聘核數师举行一次并无执行董事出席的会议。

VI. 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

  1. (如未能出席,则 其替 代 成员 )须出席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并

准备本公司股东对委员会的活动和责任的问题作出回应。

VI. 会议次数

  1. 。外聘核数师在认为有需要时,可以要求召开

会议。

VI. 会议通知

  1. ,召开委员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举行前至少7天发予

每位成员。

  1. 、 地点,并提供会议程 以 及 委员 会 成员參 加

会议所需审阅的其它文件。

IX. 书面决议案

  1. ,犹如委员会 正式 召开及举行之

会议通过之决议案无異。


X. 职权

  1. 。委员会获授权可要求任何雇

员提供其需要的任 何 资料 ,所 有雇员将获指示须应审核委员会的任何要求予以

合作。

  1. , 并于认 为须 要

时确保拥有关经验及专门知识的外来人士出席会议。

  1. 、 委任、辞任或罢免外聘核数师事宜的意

见, 公司应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列载审核委员会阐述其建议的声明,以及董事会

持不同意见的原因。

XI. 职责

与本公司核数师的关系

  • 、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

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其辞职或将其辞退的问题;

委员会应于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

任;

  • ,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

聘核数师」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

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

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核数的公司的国内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


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建议及报告;

审阅本公司的财务资料

  • 、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

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

董事会提交有关年度报告及帐目前作出审阅有关报表及报告时,应特别针

对下列事项:

i.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i.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iv. 持续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 ;及

vi.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规定。

  • 。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

外聘核数师开会两次;及

i. 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帐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

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

察主任或外聘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监管公司财务申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程序

  • 、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 ,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

的内部监控系统,包括考虑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

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 ,就有关内部监控事宜的 重 要 调查结 果及 管理 层对

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 ,也须确保内部核数功能在本公

司 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处于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功能是否有

效;

  • 、 审计师就 会计 报告、财务账目或控制系统 而

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要提问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 、内部监控或其他事宜

可能出现不 当的情况,审核委员会应对此等安排作出检讨,并确保设有适

当安排,以便公平独立地调查有关事宜及作出恰当的跟进;


  • , 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 ;及
  • ,刊载于香港聯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站。

XI. 汇报程序

  1. , 委员会须向董事会汇报其各项决定及 建

议,除非 委员会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例如因监管规 定而

限 制 披 露 )。 汇报应由委员会主席或任何其他委员会指定的人士来进行。

  1. (i)在合理期限内将会议记 录 之 草稿 及最 终 稿 于 分 寄 发予委员会之全

体成员,以供其评论及留存。 (i)委员会向董事会全体成员发出会议和报告

的。

XI. 公布职责范围

  1. ,而此职责范围将

在本公司的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刊载.。

(倘此职权范围中英文版本存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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