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88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 公告及通告: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

简称委员会)组织机构、明确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的交

易所相关上市规则以及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性质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成员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两名,且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

成员。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

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议;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成员和委员会召集人的任免。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四条 职责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至少每年核查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

面)、协助董事会检视董事会整体经验、技能、资格及专业知识等技能

组合与多元化元素,考虑集团长期策略及定位,并就根据公司策略需

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 推荐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选,并提名有关人员担任董事或就

董事推荐人选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三、 评价核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四、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继任或免职安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协助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六、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七、 推荐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聘任和解聘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建议;

八、 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九、 遵守经不时修订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办事机构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议。

董事会工作部作为委员会在公司内部的办事机构,受委员会领导,对委员会

负责。

第六条 会议的召开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召集人认为必要时或根据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的联名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

议。

委员会议原则上采取现场会议方式举行,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方式举

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审议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审议事项应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董事会工作

部负责筹备委员会议相关工作,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对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提供相

应协助。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

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委

员(独立非执行董事)代其召集主持委员会议;召集人因故未能履行职责,也未

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独

立非执行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七条 决策程序

委员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任何委员会委员或其他列席会议之人士,可通过电话或视像会议等电子途径

参与会议,视为出席该会议。

委员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每一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委员会议案经过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通过。

第八条 汇报

委员会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后,必须将有关决议及会议记录向董事会汇报,

将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除非委员会因法律或监管的限制不能作出汇报。

委员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

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委员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九条 权力

委员会有权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聘请独立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相应调查,向公司人员索取所需资料。

第十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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