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448 环球印馆 通函:(1) 建议授予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2)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3)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采纳经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及(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阁下如对本通函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

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环球印馆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

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送交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

证券交易商、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

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UNIVERSE PRINTSHOP HOLDINGS LIMITED

环球印馆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448)

(1)建议授予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2)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3)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

细则及采纳经修订组织章程

大纲及细则;

(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环球印馆控股有限公司谨定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假座

香港新界荃湾青山公路611-619号东南工业大厦8楼D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

通告载于本通函第54页至第59页。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随附于本通

函。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大会,务请按随附代表委任表格印备的指示填妥及签署

表格,并连同授权签署该文件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

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尽早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须不

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不迟于二

零二五年九月十四日(星期日)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交回。

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

定),并于会上投票。

本通函将由刊发之日起计最少7天于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之「最新上市公

司公告」网页及本公司网站w.uprintshop.com刊登。


GEM特色

– i –

GEM之定位,乃为相比起其他在联交所上市之公司带有较高投资风险之

中小型公司提供一个上市之市场。有意投资之人士应了解投资于该等公司之

潜在风险,并应经过审慎周详之考虑后方作出投资决定。

由于GEM上市公司普遍为中小型公司,在GEM买卖的证券可能会较于联

交所主板买卖的证券承受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同时无法保证在GEM买卖的

证券会有高流通量的市场。


目 录

– i –

页次

GEM特色 . i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会函件. 4

附录一 - 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 10

附录二 -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膺选连任的退任董事履历详情. 16

附录三 -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19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54


释 义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上午

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新界荃湾青山公路611-619号东

南工业大厦8楼D室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54页至第

59页;

「经修订组织章程大纲

及细则」

指股东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审批之本公司第三次经

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

「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现有第二次经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细

则,经不时修订、重列、补充或修改;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建立和营运的中央结算

及交收系统;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GEM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本公司」指环球印馆控股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

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GEM上市(股份代号:

8448);

「控股东」指具有GEM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GEM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释 义

「扩大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一般无条件授

权,以由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按购回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库存股(如有)数目扩大发行授权;

「GEM」指联交所GEM;

「GEM上市规则」指GEM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一般无条件授

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数目最多达授予该授权

的相关决议案通过日期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

股(如有)数目之20%的股份(包括从库存出售及转

让库存股);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即于本通函付印前为确

定其中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组织章程大纲」指现有第二次经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大纲(经不

时修订、重列、补充或修改);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指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

「建议修订」指本通函附录三所载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释 义

「购回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一般无条件授

权,以购回数目不超过授予该授权的相关决议案

通过日期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如有)数目

之10%的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有GEM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的公司收

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库存股」指具有GEM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及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UNIVERSE PRINTSHOP HOLDINGS LIMITED

环球印馆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448)

执行董事:

林承大先生(主席及行政总裁)

李爽女士

高荣先生

叶子民先生

李振武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黄振国先生

何嘉明先生

苏淑韵女士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总部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荃湾

青山公路611-619号

东南工业大厦

8楼D室

敬启者:

(1)建议授予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2)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3)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

细则及采纳经修订组织章程

大纲及细则;

(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关于以下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授出发行授

权、授出购回授权、授出扩大授权、重选退任董事以及建议修订及采纳经修订组

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决议案之资料。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54页至第59页,当中载有将于股东周年大会

提呈之决议案详情。


董事会函件

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及扩大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一般无条

件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总面值不超过于有关决议案通过日期已发行股份数

目(不包括库存股(如有)20%之新股份(包括从库存销售及转让库存股份)。现有一

般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给予董事一般无条件授

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总面值不超过于通过相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

库存股(如有)数目20%之新股份。倘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该等一般授权,其期

限会于下列情况届满:(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b)按照开曼群岛的任

何适用法律或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

或(c)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修订、撤回或更新该项授权时(以最早发

生者为准)。

假设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后及直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将不会发行或

购回股份,则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之已发行股份将为99,800,000股。待股东批准授

予发行授权后,倘授出发行授权,董事将获授权发行及配发最多19,960,000股份

(不包括扩大发行授权以增加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将购回之股份数目)。

倘授出发行授权连同购回授权,将另行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增加根据发

行授权可予发行及配发之股份数目,所增加之数额为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

之股份总数。本公司现时无意行使发行授权(如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出)。

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购回股份

的一般无条件授权,以购回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数目(不包括库存股(如有)10%的股

份。该授权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尚未动用,并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假设

该授权直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仍未动用)。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给予董事一般无条件授

权,以购回不超过于通过相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如有)数目

10%之股份。该等一般授权(倘于股东周年大会授出)之期限会于下列情况届满:(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b)按照开曼群岛的任何适用法律或组织章程细

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c)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

过普通决议案修订、撤回或更新该项授权时(以最早发生者为准)。


董事会函件

假设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后及直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将不会发行或

购回股份,则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之已发行股份将为99,800,000股。待股东批准授

出购回授权后,即本公司将获授权根据购回授权(倘获授出)购回最多9,980,000股

股份。

按GEM上市规则规定须送呈股东以提供关于购回授权的必要资料之说明函

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内。

董事重选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4(1)条,于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为数三分之一的

董事(或如董事人数并非三(3)的倍数,则须为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之数目)须

轮席退任,惟每位董事须至少每三年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退任一次。因此,黄

振国先生、何嘉明先生及苏淑韵女士(均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应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退任,并符合资格膺选连任。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参考本公司提名政策及董事会多元化政策中所载之提

名原则及标准连同本公司之企业战略,以审阅董事会架构及组成、董事作出之确

认及披露、退任董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之品格、专业资格、技能、知识及经验。董

事会认为,退任董事将继续为董事会带来宝贵的商业经验、知识及专业精神,促

进董事会高效及有效运作以及多元化。董事会建议重选所有退任董事。

愿意膺选连任的退任董事之个人履历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董事会函件

建议采纳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本公司亦建议通过采纳经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修订其现有组织章程大

纲及细则,以(a)使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与GEM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之适用法

律之修订保持一致;(b)允许(但不规定)股东大会以电子会议及╱或混合会议之形

式举行,而股东可通过电子方式出席大会,作为股东亲身出席实体会议之额外或

取代方式;(c)使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符合开曼群岛适用法律及GEM上市规则中有关

本公司持有及处理库存股之相关规定;(d)在符合适用法律及法规之情况下,使本

公司之任何通告或文件可透过电子通讯方式或在本公司或联交所网站刊载之方式

发出或刊发;及(e)纳入其他对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进行的其他相应及轻微修

订。

建议采纳经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须经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特别决

议案方式批准后方可作实,并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生效(如获批准)。因采纳经

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而作出的建议修订之全部详情(当中标示对现有组织章

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载于本通函附录三。

经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英文编撰,并无正式中文译本。因此,经修订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中文版纯粹为译文。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为准。

本公司关于香港法律的法律顾问已确认,建议修订符合GEM上市规则之适

用规定,而本公司关于开曼群岛法律的法律顾问已确认,建议修订并未有不符合

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之处。本公司亦确认,建议修订对于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而

言并无不寻常之处。

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

新界荃湾青山公路611-619号东南工业大厦8楼D室举行以考虑并酌情通过提呈之

决议案,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54页至第59页。


董事会函件

随函附上有关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而该代表委任表格亦会刊发于

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w.uprintshop.com 。无论 阁下能否

出席大会,均须尽快但无论如何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召开时间

48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四日(星期日)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按

照表格上印备的指示填妥代表委任表格并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

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

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

上表决。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的投票表决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47(4)条,除主席以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决定,容许纯粹

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所作的任何

表决均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所有决议案均须以投票

的方式进行。概无股东根据GEM上市规则及╱或组织章程细则须放弃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投票表决。

本公司将在股东周年大会后适时于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

站w.uprintshop.com 公布投票结果。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

二)(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为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

同相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交送本公司股

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

心17楼。

责任声明

敬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附录所载之附加资料。

本通函(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包含依据GEM上市规则为提供

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而提供的详细资料。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

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备且无误导或欺诈成

分,且本通函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宜,致使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声明具误导性。


董事会函件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授出发行授权、授出购回授权、授出扩大授权、重选退任董事以

及建议修订及采纳经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因此,董事建议股东表决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所有决议案。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环球印馆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林承大

谨启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录一 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以下为根据GEM上市规则规定将向股东提供的有关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向董事授出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99,800,000股。

在股东周年大会通过授出购回授权的普通决议案后,并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后及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变动为基准计算,董事将根据

购回授权获授权在购回授权仍然生效期间购回最多9,980,000股份(占于股东周年

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如有)总数的10%)。

倘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任何股份,本公司将(i)注销所购回之股份及╱或

(i)以库存方式持有该等股份,惟须就购回任何股份时之市况及本公司资本管理需

求而定。

倘任何库存股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在联交所转售,本公司将采取适当

措施,以确保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任何权利,倘该等股份以本公司名义

登记为库存股,则根据适用法律,该等权利将被暂停。该等措施可包括由董事会

批准(i)本公司将不会(或将促使其经纪不会)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发出任何指

示,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之库存股于股东大会上投票;(i)在股息或分派之情况

下,本公司将于各股息或分派记录日期前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该等库存股,并以

其本身名义重新登记为库存股或予以注销;及(i)采取任何其他适当措施,以确

保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任何权利,倘该等股份以其本身名义登记为库存

股,则根据适用法律,该等权利将被暂停。

购回的理由

董事现无意购回任何股份,但认为购回授权能为本公司提供灵活性,以在恰

当及对本公司有利时进行有关购回。有关购回可能会提高每股份资产净值及╱或

每股份盈利(视乎当时的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并将仅于董事认为有关购回将

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之情况下进行。于任何情况下,将予购回的股份数目以

及购回该等股份的价格及其他条款将由董事于有关时间基于当时的情况决定。


附录一 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资金来源

组织章程细则授权本公司购回其股份。本公司购回股份所需之资金,仅可从

按照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GEM上市规则及╱或其他适用法

律、规则及规例(视乎情况而定)可合法作此用途之资金拨付。

一家公司不得以现金以外之代价,或不时生效之联交所交易规则以外之其他

结算方式,在联交所购回其本身的股份。本公司购回任何股份,可从本公司之利

润或就购回发行新股份之所得款项中拨付,或倘组织章程细则许可并在符合开曼

群岛公司法(经修订)之情况下,则可从资本中拨付,购回时应付之任何溢价,可于

购回股份之前或之时从本公司利润或本公司之股份溢价账(两者同时或二选一)中

拨付,或倘组织章程细则许可并在符合开曼群岛公司法之情况下,则可从资本中

拨付。

重大不利变动

倘于建议购回期间任何时间内悉数行使购回授权,将可能对本公司的营运资

金或资本负债状况(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报中所载

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所披露的状况比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董事并无意

行使购回授权以致对董事认为本公司不时恰当之营运资金需求或资本负债水平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

董事、其紧密联系人及核心关连人士

倘股东批准购回授权,董事及(就其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及确信)其各

自的任何紧密联系人目前概无意将股份售予本公司。概无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

知会本公司,表示目前有意向本公司出售股份,亦无承诺倘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

不会向本公司出售其持有之股份。

董事之确认

董事将会在适用之情况下,根据GEM上市规则、开曼群岛适用法律及组织章

程细则行使购回授权。


附录一 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因董事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股份而导致股东在本公司所占投

票权益之比例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规则32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为取得投票权,

及倘该项增加导致控制权出现变动,则在若干情况下可能产生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26须就股份作出强制性要约的义务。

倘购回授权获悉数行使,在该购回之前及之后,持有本公司5%或以上已发行

股本之权益(根据其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持有之股份数目)的股东所拥有之持股百

分比如下:

股东身份╱权益性质

所持股份╱

相关股份数目

于最后实际

可行日期之

持股概约

百分比

倘购回授权

获悉数行使

之持股概约

百分比

林承大先生于受控法团权益(附注1)59,335,82659.45%66.06%

与另一名人士共同持有的

权益(附注2)

6,074,6406.09%6.76%

New Metro Inc.实益拥有人59,335,82659.45%66.06%

与另一名人士共同持有的

权益(附注2)

6,074,6406.09%6.76%

冯志娟女士配偶权益(附注3)65,410,46665.54%72.82%

周文强先生实益拥有人1,654,6401.66%1.84%

与另一名人士共同持有的

权益(附注2)

63,755,82663.88%70.98%

萧敏音女士配偶权益(附注4)65,410,46665.54%72.82%


附录一 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股东身份╱权益性质

所持股份╱

相关股份数目

于最后实际

可行日期之

持股概约

百分比

倘购回授权

获悉数行使

之持股概约

百分比

许清耐先生实益拥有人4,420,0004.43%4.92%

与另一名人士共同持有的

权益(附注2)

60,990,46661.11%67.90%

吴丽雅女士配偶权益(附注5)65,410,46665.54%72.82%

附注:

  1. ,紧接于二零二四年十月

二十八日(i)李爽女士购买100股New Metro Inc.(「New Metro」)的股份;及(i)高荣先

生购买50股New Metro股份后(「股权变动」),New Metro由林承大先生持有85%、李

爽女士持有10%及高荣先生持有5%。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林承大先生被视为于

New Metro持有的59,335,826股份中拥有权益。

  1. 、林承大先生(New Metro的唯一最终实益拥有人)、周文强先生及许

清耐先生(统称「一致行动控股东」)于二零二年四月四日订立的一致行动承诺

契据,彼等各自被视为于其他各方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New Metro为59,335,826股份之实益拥有人,周文强先生为1,654,640股份之实益

拥有人,以及许清耐先生为4,420,000股份之实益拥有人。因此,一致行动控股

东各自于65,410,466股份中拥有权益,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65.54%。

  1. 。因此,彼被视为于林承大先生拥有或被

视为拥有权益之所有股份中拥有权益。

  1. ,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彼被视为于周文强先

生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之所有股份中拥有权益。

  1. ,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彼被视为于许清耐先

生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之所有股份中拥有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一致行动控股东冯志娟女士、萧敏音女士及吴丽

雅女士各自被视为于65,410,466股份中拥有权益,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

65.54%。倘董事悉数行使购回授权,一致行动控股东冯志娟女士、萧敏音女士及

吴丽雅女士各自于本公司拥有的权益将增加至已发行股份总数约72.82%,而有关

增加不会产生任何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及规则32须作出强制性要约的义务。董事

并不知悉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任何股份将导致根据收购守则产生的任何后果。


附录一 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假设已发行股份总数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后及直至购回日期概无变动,悉数

或部分行使购回授权将不会导致公众人士持有的已发行股份总数跌至低于GEM上

市规则规定的25%指定最低持股百分比。

股份价格

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每月在GEM之最高及最低成交价如下: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八月(附注)0.3000.190

九月(附注)0.2200.155

十月(附注)0.3700.185

十一月(附注)0.2550.210

十二月(附注)0.3250.180

二零二五年

一月(附注)0.3100.190

二月(附注)0.3150.180

三月(附注)0.4900.195

四月0.2500.180

五月0.2500.175

六月0.2440.153

七月0.3500.224

八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2240.173

附注: 代表股份经调整成交价,以反映于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生效将本公司股本中每

五股每股面值为0.05港元的股份合并为一股面值为0.25港元的股份之股份合并。

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购回任何股份(不论于GEM或

其他地方)。

有关购回股份之GEM上市规则

GEM上市规则允许主要于GEM上市的公司于GEM以及本公司证券上市并获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其股

份,惟须受若干限制所限。


附录一 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GEM上市规则规定,所有建议股份购回须事先经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

决议案方式批准(不论透过一般购回授权或透过特定交易给予特别批准),且将予

购回的股份必须缴足股款。

一般资料

本附录说明函件或建议购回授权并无任何异常之处。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膺选连任的退任董事履历详情

下文载列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退任并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的董事之履历详情。

独立非执行董事

黄振国先生,43岁,自二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

亦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

会」)各自的主席,以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薪

酬委员会」)各自的成员。彼拥有逾19年的会计及财务经验。黄先生目前担任DW

Consulting Corporation Limited之非执行董事,以及Datasea Inc.(纳斯达克交易所股

份代号:DTS)之独立董事。彼自二零二一年十月至二零二四年六月曾担任汇森

家居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为2127)之财务总监。

彼分别于二零一七年二月至二零一八年一月期间及于二零一八年一月至二零二零

年八月期间担任Fitnes World (Group) Limited的财务总监及首席财务官。彼自二零

一六年一月至二零一七年一月担任罗兵咸永道有限公司的高级审计员。彼自二零

一零年十月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担任大华马施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高级审

计员。彼自二零五年十月至二零一零年八月于吕礼恒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最后

职位为主管。

黄先生为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华人会计师公会附属会

员。黄先生于二零五年获授澳洲悉尼麦考瑞大学会计商学士学位。

黄先生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固定期限三年,直

至任何一方提出不少于一个月之书面通知终止。彼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于股东周

年大会轮值退任并膺选连任。黄先生有权获取144,000港元之年度薪酬。黄先生亦

有权参与本公司购股权计划。黄先生的薪酬乃由董事会根据薪酬委员会之建议及

参考现行市况以及彼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经验、职责及责任以及本公司薪酬政

策厘定。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膺选连任的退任董事履历详情

何嘉明先生,53岁,自二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

为薪酬委员会的主席及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各自的成员。

彼自二零二一年九月起担任Linpons Company Limited(一间提供业务顾问及推广

服务、沟通解决方案及语文培训之公司)的首席执行主任及由二零二零年七月至二

零二年五月担任天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间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

牌可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

规管活动之法团)的客户关系经理。彼自二零一九年五月至二零二一年九月担任大

承咨询有限公司(一间提供业务顾问服务之公司)的首席营运主任。彼自二零一

年三月至二零一九年三月担任Di & Coke Company Limited(一间提供业务顾问服

务及企业策划及培训之公司)的高级顾问。何先生于一九五年三月获授澳洲昆士

兰科技大学银行及金融商学士学位。

何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固定期限三年,

直至任何一方提出不少于一个月之书面通知终止。彼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于股东

周年大会轮值退任并膺选连任。何先生有权获取144,000港元之年度薪酬。何先生

亦有权参与本公司购股权计划。何先生的薪酬乃由董事会根据薪酬委员会之建议

及参考现行市况以及彼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经验、职责及责任以及本公司薪酬

政策厘定。

苏淑韵女士,38岁,自二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

为提名委员会的主席及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各自的成员。

彼拥有逾12年的公司管治经验。彼目前为南戈壁资源有限公司(「南戈壁」)的香港

公司秘书,该公司为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为1878)及于多伦多证券交

易所上市(股份代号为SGQ)之采矿公司。苏女士于二零一年二月加入南戈壁并

曾担任不同职位,包括于二零二一年一月获委任为香港公司秘书前彼曾担任助理

公司秘书。苏女士于二零一零年六月获授美国纽约市立大学柏鲁克学院工商管理

学士学位,并于二零一九年九月获授香港理工大学公司管治硕士学位。苏女士分

别为香港特许公司治理公会及英国特许公司治理公会员、香港独立非执行董事

协会成员及国际可持续发展协进会的认可环境、社会及管治策划师。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膺选连任的退任董事履历详情

苏女士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固定期限三年,直

至任何一方提出不少于一个月之书面通知终止。彼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于股东周

年大会轮值退任并膺选连任。苏女士有权获取144,000港元之年度薪酬。苏女士亦

有权参与本公司购股权计划。苏女士的薪酬乃由董事会根据薪酬委员会之建议及

参考现行市况以及彼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经验、职责及责任以及本公司薪酬政

策厘定。

一般事项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并无根据GEM上

市规则第17.50(2)条须予披露有关上述董事的其他资料,亦无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

垂注。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以下为建议修订,当中建议新增和删除的部分别以下划线和删除线标记。

除另有指明外,本文提及之条款、段落及条文编号皆为本公司第三次经修订及重

列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之条款、段落及条文编号。倘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

细则之条款序号因该等修订新增、删除或重新排列某些条款而有所变更,则经如

此修订之本公司第三次经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条款序号(包括

相互参照)亦相应变更。

附注: 建议修订乃以英文编制,并无正式中文版本。中文翻译仅供参考。如有任何歧义,

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1. 组织章程大纲

公司法(经修订)

获豁免股份有限公司

Universe Printshop Holdings Limited

环球印馆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

第二三次经修订及重列

组织章程大纲

(根据日期为2025年 月 日2022年9月6日的特别决议采纳)

  1. ,000,00020,000,000港元,分为

20,000,000,0002,000,000,000股每股面值为0.01港元的普通股,而本公司在法律

允许之情况下有权赎回或购入其任何股份、增加或削减上述股本(须受开曼

群岛公司法(经修订)及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条文所规限)且有权发行其任

何部分的原本、赎回或增加股本(无论是否具有或不具有任何优先权、特权

或特别权利,或是否受限于任何权利的延后或任何条件或限制);因此,除发

行条件另行明文宣布外,每次发行之股份(无论是否宣布为优先股或其他股

份)均享有上文所载之权利。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2. 组织章程细则

Universe Printshop Holdings Limited

环球印馆控股有限公司

第二三次经修订及重列

公司细则

(根据日期为2025年 月 日2022年9月6日的特别决议采纳)

目 录

标题细则编号

延续167

公司法(经修订)

股份有限公司

Universe Printshop Holdings Limited

环球印馆控股有限公司

第二三次经修订及重列公司细则

(根据日期为2025年 月 日2022年9月6日的特别决议采纳)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诠释

2.(1)…

词汇涵义

「公司法」开曼群岛公司法以及任何对其当时有效的修订

或重新制定,并且包括所有与该法规合并的其

他法律或替代法律。

「地址」须具有赋予其原本的含义,并包括根据本细则

为任何传讯目的而使用之任何传真号码、电子

号码、电邮地址或地址或网址。

「公告」本公司正式刊发的通告或文件,包括在上市规

则的规限下及于上市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以电

子通讯或在报章刊登广告的方式或以上市规则

及适用法例规定及允许的形式或方式刊发者。

「紧密联系人士」就任何一位董事而言,具指定证券交易所不时

修订的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惟就细则第100条而言,倘将由董事会批准的交

易或安排属上市规则所指之关连交易,则「紧

密联系人士」将具上市规则下有关「联系人」之

定义。

「电子」具有电气、数码、电子、磁性、无线、光学、电

磁或相若能力的科技及开曼群岛《电子交易法

(经修改)(可能经不时修订)所赋予该词的涵义。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电子通讯」通过有线、无线、光学方式或其他类似方式以

任何形式通过任何媒介发送、传输、传送及接

收的通讯。

「电子方式」包括以电子通讯发送或以其他方式向目标接收

人提供讯息。

「电子会议」股东及╱或受委代表完全透过电子设备以虚拟

方式出席及参与而举行及进行之股东大会。

「电子签署」具有开曼群岛《电子交易法》(经修改)所赋予的

相同涵义。

.

「混合会议」(i)股东及╱或受委代表亲身出席于主要会议地

点及(倘适用)一个或多个会议地点;及(i)股东

及╱或受委代表利用电子设备虚拟出席及参与

而召开之股东大会。

「公司法」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

「上市规则」指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条例。

「会议地点」具有细则第64A条所赋予的涵义。

.

「普通决议」普通决议为由有权投票之股东亲身或委任代表

或(若股东为法团)由其各自的正式授权之代表

或于根据本细则举行的股东大会上以简单多数

票数(不包括附于任何库存股的投票权)通过的

决议,且该大会的通告已根据细则第59条发出。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实体会议」股东及╱或受委代表亲身出席及参与于主要会

议地点及╱或(倘适用)一个或多个会议地点而

举行及进行之股东大会。

「地点」就本细则而言,应视为包括实体、电子及虚拟

平台。

「主要会议地点」具有细则第59(2)条所赋予的涵义。

.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为由有权投票之股东亲身或委任代表

或(若股东为法团)由其各自正式授权之代表于

根据本细则举行的股东大会上以不少于四分三

之大多数票数(不包括附于任何库存股之投票

权)通过的决议,且该大会的通告已根据细则第

59条正式发出;

就本细则或法规的任何条文明确规定须通过普

通决议之任何目的而言,特别决议应属有效。

「法规」公司法及开曼群岛立法机构之目前有效并适用

于或影响本公司、其组织章程大纲及╱或本细

则的任何其他法例。

.

「主要股东」一位有权在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

行使10%或以上(或上市规则指定证券交易所之

规则可不时指定的其他百分比)投票权之人士。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库存股」根据公司法由本公司购买或赎回或交回本公司

且未获注销的本公司股份,并以本公司名义持

作库存股。

(2).

(e)提及书面的表述(除非出现相反意向)应解释为包括打印、

印刷、摄影及其他以清晰易读且非临时性的形式反映或转

载的词汇或数字,或(在及根据法规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则

及条例许可下)以任何可见形式替代书面(包括电子通讯)

的方法或部分以可见形式部分以另一种可见形式反映或

转载词汇或数字之方式以可见形式表示之词汇或数字之

方式,并包括电子展示方式(若以该方式陈述),前提是相

关文件或通知及股东选举须符合所有适用法规、规则及规

例之规定;

.

(h)对所签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决议案)的提述包括提述

亲笔签署或电子通讯或盖钢印或电子签署或以任何其他

方式签订的文件,而对通知或文件的提述包括提述以任何

数码、电子、电气、磁性及其他可取回的形式或媒体记录

或储存的通知或文件及可见形式的资料(无论有否实体)。

(i)于本细则内对通知及受委代表之提述经必要修订后将适

用于电子通知及以电子方式委任的代表,惟所述电子通知

及以电子方式委任的代表根据本细则只为通知或受委代

表(如相关)的相关用途而设,并按此受到规限及限制;

(j)如开曼群岛《电子交易法(经修订)》(经不时修订)第8条及

第19条在本细则所载之义务或规定施加其他额外义务或

规定,则该等额外义务或规定不适用于本细则。;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i)(k)对股东在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上发言的权利的提述,应包

括透过电子设施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大会主席提出问题

或发表陈述的权利。倘有关问题或发言获全部或仅部分出

席大会的人士(或仅大会主席)听到或看到,则将视为已充

分行使有关权利,而在此情况下,会议主席应使用电子设

施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所提出的问题或所作出的陈述转

达予所有出席会议的人士;

(l)对会议之提述:(a)应指以细则及股东大会主席允许的任何

方式召开及举行的会议,且就法规及本细则而言,任何通

过电子设施出席和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董事应被视为已出

席及参加该会议,且出席及参与应按此诠释;及(b)应(在

文义适用情况下)包括董事会根据细则第64E条延迟举行

的会议;

(m)对某人士参与股东大会的事务之提述,则包括但不限于及

(倘相关)(倘为法团,包括透过正式授权代表)获发言或沟

通、表决、由受委代表代表及以纸本或电子形式获取法规

或细则要求在会议上提供的所有文件的权利,而参与股东

大会事务应按此诠释;

(n)对电子设施之提述,包括但不限于网址、网络研讨会、网

络广播、视频或任何形式的电话会议系统(电话、视频、网

络或其他);

(o)倘股东为法团,本细则中对股东之提述,如文义所指,应

指该股东的正式授权代表。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法定股本

3.(1)本公司法定股本在本细则生效之日应为200,000,00020,000,000港元

拆分为20,000,000,0002,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2)在公司法、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及(如适用)上市规

则及╱或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及╱或任何主管规管机构的规则规限

下,本公司有权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购入其本身股份,而董事会应

可按其绝对酌情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及方式行使上述权力,而

就公司法而言,董事会决定之购买方式须被视为获本细则授权。

本公司据此获授权自股本中或根据公司法可为此目的获授权动用

的任何其他账户或资金支付购买其本身股份之款项。该等股份可

于购买或收购后予以注销,或(倘上市规则允许并根据公司法之条

文)作为库存股持有,由董事会按其认为适合的方式处理。本公司

须在股东名册中登记为持有该等股份作库存股。为免生疑问,本

公司不得就任何目的被视为股东,亦不得行使与该等库存股有关

的任何权利,包括出席并于股东大会上投票的任何权利(除公司法

另有明文规定)。根据本细则及上市规则之条文,董事会有权处置

本公司以库存股形式持有的任何本公司股份,董事会可持有全部

或部分股份、处置或转让全部或部分股份(不论是否换取有价值代

价),或注销全部或部分股份。

(3)在遵守上市规则及指定证券交易所及任何其他相关主管规管机构

的规则及条例下,本公司可就任何人士购买或准备购买本公司任

何股份给予财务协助。

(4)董事会可接受无偿交回的任何缴足股份。

(4)(5)不得发行不记名股份。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4.本公司可不时依照公司法通过普通决议变更其组织章程大纲的条件,以:

.

(d)将其股份或任何股份分拆为金额少于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所规

定金额的股份(惟须受限于公司法的规定),并可凭有关决议决定

在上述细分所产生股份的持有人之间,其中一股或更多股份可较

其他股份享有上述任何优先权利、递延权利或其他权利或受限于

上述任何限制,而该等优先权利、递延权利或其他权利或限制为

本公司有权附加于未发行或新股份者;

6.在取得公司法要求的任何确认或同意下,本公司可不时通过特别决议以

公司法许可的任何方式削减其股本(公司法明确允许使用股份溢价除外)

或任何资本赎回储备或其他不可分派之储备。

8.(1)在不违反公司法及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的规定,以及

不影响赋予任何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任何特别权利的情

况下,本公司可按董事会的决定发行附有特别权利或限制(无论有

关股息、投票权、资本归还或其他方面)的任何股份(无论是否构成

现有股本的一部份)。

(2)在不违反公司法、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上市规则及本公司

的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的规定,以及在不影响赋予任何股份

或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的任何特别权利的情况下,本公司可发

行按有关条款规定(或按本公司或其持有人选择)须按董事会认为

适合的条款及方式(包括自股本拨款)被赎回之股份。

10.在公司法规限下且不违反细则第8条情况下,任何股份或任何类别的股份

当时附有的一切或任何特别权利可(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

经由共同持有该类已发行股份投票权不少于四分之三的股东(就任何库存

股份而言不包括本公司)书面同意,或经由该类股份的持有人(就任何库存

股份而言不包括本公司)在另行召开的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批准,不

时(无论本公司是否正进行清盘)予以变更、修订或废除。本细则中关于本

公司股东大会的所有规定应(在经必要的修订后)适用于上述所有另行召

开的股东大会,除: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a)大会(续会除外)所需的法定人数为最少持有或由委任代表持有该

类已发行股份数目(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面值三分之一的两位人

士(若股东为法团,则其正式授权代表)(就任何库存股份而言不包

括本公司),而在任何续会上,两位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之持有人

(若股东为法团,则其正式授权代表)(不论其所持股份数目)即可

构成法定人数;及

(b)该类别股份的各持有人(就任何库存股份而言不包括本公司)每持

有一股该类别股份可在以表决方式投票时享有一票投票权。

12.(1)在公司法、本细则、本公司可能于股东大会上作出的任何指示,以

及(如适用)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上市规则限制下,并在不

影响当时附加于任何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的特别权利或限制的情

况下,本公司所有尚未发行的股份(无论是否构成原有或任何经增

加股本的一部份)将可由董事会处置,董事会可绝对酌情决定按其

认为适当的时间、代价以及条款和条件,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人

士要约发售股份、配发股份、授予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等

股份,然而,任何股份概不得以折让价发行。就注册地址位于任何

特定地区的股东或其他人士而言,若该地址在董事会认为若无注

册声明或办理其他特别手续情况下即属或可能属违法或不可行,

在此等情况下,本公司或董事会在配发股份、要约发售股份、授予

购股权或出售股份时,都无义务向上述股东或人士配发股份、要

约发售股份、授予购股权或出售股份。因上述情况而受影响的股

东无论如何将不应成为或不得被视为独立类别的股东。

(2)董事会可按其不时决定的条款发行及╱或注销认股权证或可换股

证券或类似性质的证券,以赋予认股权证的持有人可认购本公司

股本中任何类别的股份或证券的权利。

13.本公司可就发行任何股份行使公司法所赋予或许可的一切支付佣金及经

纪佣金的权力。在公司法规限下,佣金可以现金支付,或以配发全部或部

份缴足股份的方式支付,或部份以现金而部份以配发全部或部份缴足股

份的方式支付。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15.在公司法及本细则规限下,董事会可于配发股份后但于任何人士登记在

股东名册作为持有人前的任何时候,确认承配人放弃获配股份并以某一

其他人士为受益人,并可给予股份承配人权利以根据董事会认为合宜的

条款及条件并在其规限下使有关放弃生效。

15A.为免生疑问,就本公司提出之售股建议而支付予股东之认购款项,可以支

票或电子方式支付。

17.

(2)若股份以两位或以上人士名义登记,则于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的

人士应就送达通知及(受本细则规定所规限)有关本公司的全部或

任何其他事项(转让股份除外)被视为该股份的唯一持有人。

19.股票须于配发后或(在转让的情况下,本公司当时有权拒绝登记且并无登

记于股东名册则除外)向本公司递交转让文件后,在公司法规定或指定证

券交易所不时决定的相关时限(以较短者为准)内发出。

23.在本细则规限下,本公司可以董事会决定的方式出售本公司拥有留置权

的任何股份,除非留置权存在所涉及的某些款额目前应付或留置权存在

的相关负债或协定须于目前履行或解除,且直至书面通知(声明及要求支

付现时应付的款额或具体指明负债或协定并要求履行或解除该负债或协

定及给予欠缴时有意出售股份的通知)已送达相关股份当时的登记持有人

或因其身故或破产而有权收取该通知的人士后十四(14)个完整日已届满,

否则不得出售上述股份。

25.在本细则及配发条款规限下,董事会可不时向股东催缴有关其所持股份的

任何尚未缴付款额(不论为股份面值或溢价),且各股东应(获发不少于(14)

个完整日的通告,其中具体指明缴付时间及地点)向本公司支付该通知所

要求关于其股份的催缴款项。董事会可决定全部或部份延展、延迟或撤回

催缴,而股东概无权作出上述任何延展、延迟或撤回,除非获得宽限及优

待则另当别论。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30.于有关收回任何催缴到期款项的任何法律行动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审讯或

聆讯中,根据本细则,作为上述应计负债股份的持有人或其中一位持有人

登记于股东名册,而作出催缴的决议正式记录于会议纪录,以及催缴通知

已正式发给被起诉的股东,即为进行该法律行动或程序之充足证据;且无

需证明作出催缴的董事的委任或任何其他事项,惟上述事项的证明应为

该负债之具决定性证据。

33.董事会可在其认为适当情况下收取股东愿意就其所持任何股份垫付的全

部应付的未催缴、未付款或应付分期款项或其任何部份(无论以货币或货

币等值形式),而本公司可按董事会决定的利率(如有)支付此等垫付款项

的利息(直到此等垫付款项在没有垫付的情况下成为目前应付款项之日为

止)。就还款意图向有关股东发出不少于一(1)个月的通知后,董事会可随

时偿还股东所垫付的款项,但在该通知届满前,所垫付款项应已全数成为

其相关股份的被催缴款项则除外。垫付的款项不会赋予有关股份持有人

就有关股份参与其后获宣派股息的权利。

35.任何股份遭没收时,则须向该等股份没收前的持有人送达没收通告。发出

上述通告方面有任何遗漏或疏忽不会令没收失效。

43.(1).

(a) 各股东(包括作为库存股份(如有)持有人的本公司)名称及

地址、其所持股份数目及类别及其已就该等股份支付或同

意视为已支付的款项;

.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44.除股东名册暂停办理登记外,于香港的股东名册须于办事处或按照公司

法存置名册的其他地点在营业时间内免费供股东或已缴交不超过2.50港元

或董事会指定的有关较少款额的任何其他人查阅至少两(2)小时;或(如适

用)在过户登记处供已缴交不超过1.00港元或董事会指定的有关较少款额

的人士查阅。于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指定报章或按照其要求的任何

其他报章以公告或广告方式,或以指定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任何电子媒体

及方式发出通知后,就整体或任何类别股份而言,股东名册(包括任何海

外或本地或其他股东名册分册)可在董事会厘定的时间或期间暂停开放,

惟每年合共不得超过三十(30)个整日,而透过向股东发出通知,可根据香

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632条于该年度通过的股东普通决议案就任何

年度进一步延长三十(30)天。

45.

(b)决定有权收取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通告及于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

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

46.在本细则规限下,任何股东可以一般或通用的格式或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格式或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转让文件转让其全部或任何股份。

该等文件可以亲笔签署,或如转让人或承让人为结算所或其获提名人,则

可以亲笔或机印方式签署或董事会可不时批准的其他方式签署。

46A.尽管有上文细则第46条的规定,只要任何股份于指定证券交易所上市,该

等上市股份的所有权可根据适用于该等上市股份的法律以及适用于或应

当适用于该等上市股份的上市规则加以证明及转让。本公司上市股份的

股东名册(不论股东名册或分册)可以非可阅形式记录公司法第40条所规

定的详细资料,前提是有关记录须符合适用于该等上市股份的法律以及

适用于或应当适用于该等上市股份的上市规则。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48.

(4)除非董事会另行同意(该同意可能按董事会不时绝对酌情决定的

条款及条件作出,且董事会(毋须给予任何理由)有权绝对酌情作

出或拒绝给予该同意),否则不可将股东名册的任何股份转移至任

何股东名册分册或将任何股东名册分册的股份转移至股东名册或

任何其他股东名册分册。所有转让文件及其他所有权文件须提交

作登记,就股东名册分册的股份而言须于有关过户登记处登记,

而就股东名册的股份而言则须于办事处或按照公司法规定存置股

东名册的其他地方登记。

49.

(c)转让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董事会合理要求以证明转让人有权转让

股份之凭证(及如转让文件由其他人士代为签署,则须同时送交授

权该人士的授权书)一并送交办事处或依照公司法规定存置股东

名册的其他地点或过户登记处(视情况而定);及

.

51.以公告或电子通讯或于报章内以广告方式或符合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发出通知后,可暂停办理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的过户

登记,该暂停的时间及期间(于任何年度不得超过三十(30)日)可由董事会

决定。倘股东透过普通决议案批准,该三十(30)日的期限可于任何年度再

延长一个或多个不超过三十(30)日的期限。

54.因股东身故或破产或清盘而有权拥有股份的人士应有权获得相等于如其

获登记为股份持有人而有权获得的股息及其他利益。然而,若董事会认为

适当,董事会可不予支付有关股份的任何应付股息或其他利益的支付款

项,直至有关人士成为股份的登记持有人,或获实质转让该股份,在须符

合本细则第72(2)条规定的前提下,人士可于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上投票。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56.除本公司采纳本细则的财政年度外,本公司须每财政年度举行一次股东

周年大会,时间和地点由董事会决定。而每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于本公司财

政年度结束后六(6)个月内举行,除非较长期间并无违反任何指定证券交

易所规则上市规则(如有)。

57.股东周年大会以外的各股东大会均称为股东特别大会。所有股东大会可

在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的世界任何地方以实体会议形式举行,以及于细

则第64A条所规定的一个或多个地点以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形式举行。股

东大会可在董事会决定之世界任何地方举行。此外,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

股东大会可藉电话、视像、电子或其他通讯设备举行,而该等通讯设备须

使参与会议的所有人士可同时及即时互相沟通,且以此等方式参与会议

的股东须被视为出席有关会议。

58.董事会可于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时候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任何一位或以上

于递呈要求当日按每股份一票的基准持有占不少于本公司股本(不包括

库存股)中本公司股东大会之投票权(不包括附于任何库存股之投票权)十

分之一的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之股东于任何时候有权透过向本公司董事

会或秘书发出书面要求,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该要求中

指明的任何事务或决议;且该大会应于递呈该要求后两(2)个月内举行。若

于递呈当日起二十一(21)日内,董事会没有开展召开有关大会之程序,则

递呈要求人士可自发以同样方式作出此举,而递呈要求人士因董事会之

缺失而产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应由本公司向递呈要求人偿付。该等股东亦

有权于合理通知后,向董事会请求于股东大会之会议程中增列决议案。

59.(1)股东周年大会须以发出不少于二十一(21)个完整日之通告召开。

所有其他股东大会(包括股东特别大会)须以发出不少于十四(14)

个完整日之通告召开,惟倘上市规则指定证券交易所之规则许可

且符合下列情况时,以公司法的规定为限,股东大会可于较短之

通知期限召开:

.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2)通告须注明(a)会议时间、地点;(b)会议地点(电子会议除外)以及

会议的主要地点(「主要会议地点」)(倘董事会根据细则第64A条厘

定一个以上会议地点);(c)倘股东大会为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通

告应包含就此作出的声明以及以电子方式出席及参与会议所用电

子设施的详情或本公司于会议前提供可获得有关详情的来源,及

(d)及将在会议上考虑的决议详情。如有特别事务,则须载述该事

务的一般性质。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亦须注明上述资料。各

股东大会的通告须寄发予所有股东、因股东身故或破产或清盘而

对股份享有权利的所有人士及各董事及核数师,除按本照细则或

所持股份的发行条款规定无权收取本公司该等通告者外。

61.(1).

(d) 委任核数师(根据公司法,毋须就该委任意向作出特别通

知)及其他高级人员;

.

(2)股东大会开始时若无足够法定人数出席,除委任大会主席外,不

可处理任何事务。两(2)位有权发言及投票并亲自或委任代表或(若

股东为法团)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的股东或(仅就法定人数而言)由

结算所委任为其授权代表或委任代表的两名人士应构成处理任何

事项的法定人数。

62.若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后三十(30)分钟(或大会主席可能决定等候不超过

一小时的较长时间)内之出席人数不足法定人数,则会议(如应股东要求而

召开)须予解散。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该大会应押后至下星期同日同一时

间及(如适用)同一地点或大会主席(倘无大会主席,则董事会)可能根据细

则第57条所述的形式及方式全权酌情决定的其他时间及(如适用)地点举

行或董事会可能决定的其他时间及地点举行。若于有关续会上,于大会指

定举行时间起计半小时内之出席人数不足法定人数,则会议须予解散。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63.本公司主席或(如有多位主席)主席间协定的任何一位主席或(如无法达成

协定)所有在场董事推选出的任何一位主席应在各股东大会出任主席主持

大会。若于任何大会上,主席概无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后十五(15)分钟内

出席或概不愿担任主席,本公司副主席或(如有多位副主席)副主席间协定

的任何一位副主席或(如无法达成协定)所有在场董事推选出的任何一位副

主席应出任主席主持大会。若主席或副主席概无出席或概不愿担任大会主

席,则在场董事须推举其中一位出任主席,或如只有一位董事出席,则其

须出任主席(如愿意出任)。若概无董事出席或出席董事概不愿担任主席,

或若获选主席须退任,则出席的本公司秘书(如其愿意)担任大会主席。如

无公司秘书出席或其不愿担任大会主席,则亲自或(如股东为法团)其正式

授权代表或委任代表出席且有权投票的股东须推举其中一人出任大会主

席。

63A.如股东大会的主席透过本细则所批准的电子设施参与以任何形式举行的

股东大会,但无法继续使用该电子设施参加会议,则应由另一人(根据上

述细则第63条确定)担任会议主席,直至原大会主席能够透过电子设施参

加股东大会。

64.在细则第64C条规限下,在足够法定人数出席的任何大会上取得同意后,

主席可(且若大会作出如此指示)押后大会举行时间(或无限期押后大会举

行时间)及╱或更改大会举行地点及╱或形式(实体会议、混合会议或电子

会议)(时间及地点由大会决定),惟于任何续会上,概不得处理若在未押后

举行大会的情况下可能已经于会上合法处理事务以外的事务。若大会押

后十四(14)日或以上,则须就续会发出至少七(7)个完整日的通知,其中指

明细则第59(2)条所载举行续会的详情时间及地点,但并无必要于该通知

内指明将于续会上处理事务的性质及将予处理事务的一般性质。除上述

者外,并无必要就任何续会发出通知。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64A.(1)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安排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士,透过电子设施

于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的会议一个或多个地点(「会议地点」)同时

出席及参与股东大会。任何股东或任何受委代表以此方式出席及

参加,或任何股东或任何受委代表透过电子设施出席及参加电子

会议或混合会议,均被视为出席并计入会议的法定人数。

(2)所有股东大会均须遵守以下规定,且(倘适用)本(2)分段所提及的

一名「股东」或「股东」应分别包含一名受委代表或受委代表:

(a) 如股东在会议地点出席会议及╱或混合会议,若会议已于

主要会议地点开始举行,则会议应被视为已开始;

(b) 在会议地点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股东及╱或通过电子

设施参加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股东,应计入法定人数

并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该会议应当正式成立,其程序有

效,前提是会议主席信纳于整个会议期间提供足够的电子

设施,以确保所有会议地点的股东及通过电子设施参加电

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股东能够参与会议召开所涉及之事

务;

(c) 在股东透过出席其中一个会议地点参加会议及╱或透过电

子设施参加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情况下,若电子设施或

通讯设备因任何原因发生故障,或在安排上出现任何其他

故障,导致在主要会议地点以外的会议地点的股东无法参

与会议所召开涉及之事务,或在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情

况下,尽管本公司提供了足够的电子设施,但一名或多名

股东或受委代表无法连接或继续连接电子设施,则不应影

响会议的有效性或通过的决议案,或于会上处理之任何事

项或根据该等事项采取的任何行动,前提是会议期间始终

有法定人数出席;及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d) 如果任何会议地点与主要会议地点的司法权区有所不同

及╱或在混合会议的情况下,否则本细则有关会议的通告

服务及发送的规定,以及提交代表委任表格的时间,应参

照主要会议地点适用;而在电子会议的情况下,提交代表

委任表格的时间应按照会议通告中所述的时间进行。

64B.董事会及在任何股东大会上,会议主席可不时安排管理出席及╱或参与

及╱或在主要会议地点、任何会议地点及╱或透过电子设施参加电子会议

或混合会议的投票(无论是涉及发放门券或其他身份识别方式、密码、座

位预留、电子投票或其他方式),以其绝对酌情权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

并可不时更改任何此类安排;前提是根据该等安排,无权亲自或透过受委

代表出席任何会议地点的股东,应有权在其他会议地点(在举行电子会议

或混合会议的情况下)之一出席;任何股东在该一个或多个会议地点出席

会议或续会或延迟会议的权利,应受当时有效的任何此类安排及会议、续

会或延迟会议通知中所述适用于该会议的条件所约束。

64C.如大会主席认为:

(a)在主要会议地点或其他可供参加会议的会议地点的电子设施已经

不足以满足本细则第64A(1)条所述的目的,或其他原因使得无法

根据会议通告中所列的条款实质上进行会议;或

(b)在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情况下,本公司所提供的电子设施已变

得不足;或

(c)无法确定出席者的意见,或无法给予所有权发表意见的人士合

理机会在会议上进行交流和╱或表决;或

(d)在会议上发生暴力或暴力威胁、无序行为或其他干扰,或者无法

确保会议的正当和有序进行;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则在无损于会议主席根据本细则或普通法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力,大

会主席可在不经大会同意于大会开始之前或之后全权酌情中断或押后会

议(包括无限期押后会议),而不论是否有法定人数出席。在押后前的会议

上进行的所有事务均为有效。

64D.董事会及(于任何股东大会上)会议主席可作出董事会或会议主席(视情况

而定)认为合适的任何安排并提出的任何要求或限制,以确保会议的安全

和有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出席会议的人提供身份证明、检查其个人

财物以及限制可带入会议场所的物品,确定会议上可提出问题的数量和

频率,以及允许提问的时间)。股东亦须遵守会议举行地点的业主所提出

的所有要求或限制。根据本细则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为最终及具结论性,拒

绝遵守任何此类安排、要求或限制的人士可能会被拒绝进入会议或被驱

逐(无论是实体会议或电子方式)出会议。

64E.倘若在发出股东大会通告后但在会议召开前,或在会议延期后但在续会召

开前(无论是否需要发出续会通告),董事全权酌情认为如因任何原因而不

合适、不可行、不合理或不适宜按召开大会通告所指定的日期、时间或地

点或电子设施举行股东大会,则董事会可更改或延期举行大会至另一日

期、时间及╱或地点及╱或更改电子设施及╱或更改会议形式(实体会议、

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而毋须股东批准。在不影响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

情况下,董事有权在每份召开股东大会的通告中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自

动延后有关股东大会而毋须再作通告,包括但不限于在大会当日任何时

间悬挂8号或以上台风信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本条须遵守

以下规定:

(a)当大会延期举行时,本公司应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在本公司网站刊

发有关延期的通告(惟未能刊发该通告不会影响大会的自动延期);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b)当仅限于大会形式或通告中所指定电子设施出现变动时,董事会

应以董事会厘定的方式通告股东有关该等变动的详情;

(c)在不违反本细则第64条的情况下,除原有会议通告已指明者外,

当会议根据本细则延期或变动时,董事会须确定延期会议或会议

变动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倘适用)及电子设施(倘适用),并按董事

会厘定的方式向股东通告有关详情;此外,所有代表委任表格如

在延期会议时间不少于48小时前按本细则规定收到,则须为有效

(除非已撤销或由新委任代表取代);及

(d)毋须就延后或变动的会议所处理的事项发出通告,亦毋须重新传

阅任何随附文件,惟于延后或变动的会议上所处理的事项须与向

股东传阅的原股东大会通告所载者相同。

64F.所有寻求出席及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人士,应负责维持足够的设

施以使其能够参加。根据本细则第64C条,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无法通过

电子设施出席或参加股东大会的情况,均不应使该会议的程序及╱或通过

的决议案无效。

64G.在不影响本细则第64条其他条文的情况下,实体会议亦可透过电话、电子

或其他通讯设施举行,该等设施允许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同时和即时地

进行沟通,而参加该等会议将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

66.(1)在任何股份根据或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而于当时附有任何关于表决

的特别权利或限制之规限下,于任何按股数投票表决之股东大会

上,每位亲身或其委任代表或(如股东为法团)其正式授权代表出

席的股东,凡持有一股缴足股份(但催缴或分期付款前缴足或入

账列作缴足股款就上述目的而言不被视为缴足股份),可投一票。

提呈大会表决的决议将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而仅大会主席可

真诚准许就纯粹与一个程序或行政事宜有关的决议以举手方式表

决,在该情况下,每位亲自或(如为法团,则由正式授权代表出席)

或由委任代表出席的股东均可投一票,只有当身为结算所(或其代

名人)的股东委派多于一位委任代表时,则每位委任代表于举手表

决时可投一票。就本条而言,程序及行政事宜指(i)并无列入股东

大会议程或本公司可能向其股东发出的任何补充通函者;及(i)涉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及主席维持会议有序进行的职责者及╱或令会议事务获适当有效

处理,同时让全体股东均有合理机会表达意见者。投票(无论是以

举手表决或以投票方式)可通过董事或大会主席所决定的电子或

其他方式进行。

.

67.若决议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投票,则主席宣布决议获通过或一致通过或

以特定大多数通过或未能获特定大多数通过或未获通过,并就此记录于

本公司会议记录后,即为具决定性的事实证据,而毋须提供与记录有关赞

成或反对该决议的票数或比例作为证据。以投票方式表决的结果应视作

大会的决议。本公司仅于上市规则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有所规定时,方须

披露投票表决之票数。

68.投票表决时,可亲自或由委任代表或(若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投

票。

70.所有提呈大会之事项须以过半数票决定,本细则或公司法规定以更多数

票决定者除外。若票数相等,则除其可能已投任何其他票数外,大会主席

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票。

72.(1)若股东就任何目的而言为与精神健康有关的病人或已由任何具司

法管辖权的法院颁令保护或管理无能力管理其本身事务人士的事

务,则可由其财产接管人、监护人、财产保佐人或获法院委任具

财产接管人、监护人或财产保佐人性质的其他人士投票,而该等

财产接管人、监护人、财产保佐人或其他人士可委任代表投票,

亦可以其他方式行事及就股东大会而言,被视作如同为该等股份

的登记持有人一样,前提是于大会或、续会或延期会议(视情况而

定)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于四十八(48)小时,应已向办事处、总办

事处或过户登记处(如适用)递呈董事会可能要求的证明拟投票人

士有权投票的凭证。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2)根据本细则第53条有权登记为任何股份持有人的任何人士可于任

何股东大会上以如同其本身为该等股份的持有人的方式就该等股

份投票,而其须于拟投票的大会或、续会或延期会议(视情况而定)

举行时间至少四十八(48)小时前,令董事会信纳其对该等股份享

有的权利,或董事会应已事先认许其于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的

权利。

73.

(2)根据上市规则指定证券交易所之规则,若本公司知悉任何股东须

就本公司之某项特定决议放弃表决,或被限制仅可表决赞成或反

对本公司某项特定决议,该股东或其代表违反上述规定或要求之

任何投票将不予计算。

(3)任何股东(或透过其授权代表)或其委任代表根据本细则亲身或以

电话或以电子方式出席任何本公司股东大会时,可以根据本细则

所规定的电子或董事会或大会主席可能厘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投票。

74.如:

(a)对任何投票者的资格提出任何反对;或

(b)原不应予以点算或原应予否决的任何票数已点算在内;或

(c)原应予以点算的任何票数并无点算在内;

除非该反对或失误于作出或提出反对或发生失误的大会或、(视情况而定)

续会或延期会议上提出或指出,否则不会令大会或续会或延期会议有关

任何决议的决定失效。任何反对或失误须交由大会主席处理,且若主席裁

定该情况可能已对大会决定产生影响,方会令大会有关任何决议的决定

失效。主席有关该等事项的决定须为最终及具决定性。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75A.本公司可全权酌情决定提供电子地址以收取关于股东大会代表之任何文

件或资料(包括任何代表委任文据或委任代表之邀请函、证明委任代表的

有效性或其他关于委任代表所需之任何文件(不论本细则是否规定),以及

终止代表授权之通知书)。倘已提供有关电子地址,则在下文规定及在本

公司于提供地址时指明之任何其他限制或条件之规限下,本公司将被视

为已同意任何该等文件或资料(有关上述委任代表)可透过电子方式发送

至该地址。在不受限制之情况下,本公司可不时决定有关电子地址可用于

任何一般该等事宜或指定用于特定会议或目的,若确定如此使用,本公司

可就不同目的提供不同电子地址。本公司亦可就传输及其收取该等电子

通讯施加任何条件,包括(为免生疑)施加本公司可能指明之任何保安或加

密安排。倘根据本细则须发送予本公司之任何文件或资料以电子方式发

送予本公司,则该等如非经由本公司按本细则指定之电子地址(或如本公

司并无就收取该等文件或资料指定电子地址)所收取之文件或资料概不被

视作有效送交或送达本公司。

76.委任代表的委任文件须以董事会厘定之方式,而倘缺乏该厘定,则须由委

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人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法团,则须盖上公司钢

印或由高级人员、授权人或其他获授权签署人士签署。委任代表文件本意

由高级人员代表法团签署,除非出现相反的情况,否则该高级人员已获正

式授权代表法团签署委任代表文件,而无需提供进一步的事实证据。

77.委任代表的委任文件及(如董事会要求)签署委任代表文件所依据的授权书

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

于(该文件内列名的人士拟于会上投票的)大会或、其续会或延期会议指定

举行时间前不少于四十八(48)小时,送达召开大会通告或其附注或随附的

任何文件内就此目的可能指定的有关地点或其中一个有关地点(如有),或

(如并无指明地点)于过户登记处或办事处(如适用)或倘本公司已根据前述

段落提供电子地址或电子方式,则该等文件(或其副本)应于其指明的电子

地址接收。委任代表的委任文件于其内指定的签立日期起计十二(12)个月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届满后即告失效,除原订于由该日起十二(12)个月内举行大会的续会或延

期会议外。递交委任代表的委任文件后,股东仍可亲自出席所召开的大会

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的委任文件视为已撤销。

78.委任代表文件须以任何一般格式或董事会可能批准的其他格式(前提是不

排除使用两种格式)且若董事会认为适当,董事会可随任何大会通告寄出

于大会使用的委任代表格式文件。委任代表文件须视为赋予委任代表权

力就在发出委任代表文件相关的大会上提呈有关决议的任何修订按其认

为合适者出席大会、发言及进行投票表决。委任代表文件(除非其中有相

反的表示)须对与该文件有关的大会的任何续会或延会同样有效。尽管并

无根据本细则的规定收到委任代表或本细则项下规定的任何资料,董事

会可决定(不论一般或在任何特定情况)视代表委任为有效。受限于上述情

况,如代表委任及本细则项下规定的任何资料并无按本细则所载的方式

收到,则受委人将无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79.即使当事人早前身故或精神失常或已撤销委任代表文件或撤销根据委任

代表文件签立的授权,但并无以书面方式将有关身故、精神失常或撤销于

委任代表文件适用的大会或、续会或延期会议召开前至少两(2)小时送交

本公司办事处或过户登记处(或召开大会的通告或随附寄发的其他文件指

明的送交委任代表文件的其他地点),则根据委任代表文件的条款作出投

票仍属有效。

81.

(2)若作为法团的结算所(或其代名人)为股东,则可授权其认为合适

的人士作为其于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大会或(如

适用及依照公司法)本公司任何债权人会议的代表,前提是(若超

过一名人士获授权)该授权须指明如此获授权的各代表的相关股

份数目及类别。根据本条规定,如此获授权的各人士须视为已获

正式授权,而无需提供进一步的事实证据,并有权行使结算所(或

其代名人)可行使的同等权利及权力(包括在允许举手投票之情况

下,个别举手表决的权利及发言的权利),如同该人士为结算所(或

其代名人)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一样。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

82.就本细则而言,由当时有权收取本公司股东大会通告及出席大会并于会上

发言及投票的所有人士或其代表签署的书面决议(以有关方式明确或隐含

地表示无条件批准)根据公司法须视为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获正式通过的

决议及(如适用)获如此通过的特别决议。任何该等决议应视为已于最后一

位股东签署决议当日举行的大会上获通过,且若决议声明某一日期为任

何股东的签署日期,则该声明应为该股东于当日签署决议的表面证据。该

决议可能由数份相同格式的文件(分别由一位或以上有关股东签署)组成。

83.

(2)在本细则及公司法规限下,本公司可通过普通决议选出任何人士

出任董事,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新增成员。

(3)董事应有权不时及于任何时间委任何人士为董事,以填补董事

会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新增成员。任何获董事会委任以填

补临时空缺的董事任期将仅直至其获委任后首届股东周年大会为

止,届时将符合资格进行竞选连任并于该大会上进行竞选连任,

而任何获董事会委任或加入现有董事会的董事任期应仅至其获委

任后的本公司首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届时将符合资格进行竞选

连任。

(4)董事或候补董事均毋须持有本公司任何股份以符合资格,而并非

股东的董事或候补董事(视情况而定)有权收取通告及出席本公司

任何股东大会及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份的任何股东大会并于会上发

言。

.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90.候补董事就公司法而言仅为一位董事,在履行其获委候补的董事的职能

时,仅受公司法与董事职责及责任有关的规定所规限,并单独就其行为及

过失向本公司负责,且不应被视为作出委任的董事的代理人。候补董事有

权订立合约并在合约或安排或交易中享有权益及从中获取利益,并在如同

其为董事的相同范围内(加以适当的变通后),应获本公司偿付开支及作出

弥偿,但其以候补董事的身份无权向本公司收取任何费用,惟按委任人不

时向本公司发出通告指示的、原应付予委任人的该部份(如有)酬金除外。

98.在公司法及本细则的规限下,任何董事或获建议委任或有意就任的董事不

应因其职位而失去与本公司订立有关其兼任何有酬劳职位的任期的合

约或以卖方、买方或任何其他身份与本公司订立合约的资格;对该等任何

合约或董事于其中有利益关系的任何其他合约或安排亦不得被撤销;如

此参加订约或有此利益关系的董事毋须因其担任董事或由此而建立的受

托关系向本公司或股东交代由任何此等合约或安排所变现的酬金、利润

或其他利益,前提是该董事须按本照细则第99条披露其于有利害关系的

合约或安排中享有的权益性质。

101.

(3).

(c) 在公司法的规定规限下,议决取消本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

及在开曼群岛以外的指名司法管辖区继续经营。

.

107.董事会可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筹集或借贷款项及将本公司的全部或部

份业务、现时及日后的物业及资产及未催缴股本进行按揭或抵押,并在公

司法规限下,发行债权证、债券及其他证券,不论作为本公司或任何第三

方之债项、负债或责任之十足或附属抵押。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110.

(2)董事会须依照公司法条文促使保存一份适当的登记册,登记特别

影响本公司财产的所有抵押及本公司所发行的任何系列债权证,

并须妥为符合公司法有关当中所订明及其他关于抵押及债权证的

登记要求。

112.董事会议可应董事要求由秘书召开或由任何董事召开。秘书应于任何

董事要求时召开董事会议。应任何董事的要求,秘书应将董事会议通

告以书面或口头(包括亲身或通过电话)或透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该董

事不时通知本公司的电子地址,或(如收件人同意于网页上查阅)登载于网

页上查阅或通过电话或按董事会不时决定的其他方式发出,则被视为正

式送达予该董事。

124.(1)本公司的高级人员包括至少一位主席、董事及秘书以及董事会不

时决定的额外高级人员(可以是或不是董事),以上所有人士就公

司法及本细则而言被视为高级人员。

.

125.

(2)秘书须出席所有股东会议及保存该等会议的正确会议纪录,以及

在就此目的提供的适当簿册记录该等会议纪录。秘书须履行公司

法或本细则指定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职责。

127.公司法或本细则中规定或授权由董事及秘书作出或对其作出某事宜的条

款,不得由同时担任董事及担任或代替秘书的同一人士作出或对其作出

该事宜而达成。

128.本公司须促使在其办事处以一份或多份书册保存其董事及高级人员名册,

当中须载入董事及高级人员的全名及地址,以及公司法规定或各董事可能

决定的其他资料。本公司须把该登记册的副本送交开曼群岛公司登记官,

并须按公司法规定把各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何资料变更不时通知上述登

记官。

133.在公司法规限下,本公司股东大会可不时宣布以任何货币向股东派发股

息,但宣派股息额不可超过董事会建议的数额。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134.股息可以本公司的已变现或未变现利润宣派及派付,或以董事会决定再无

需要的由利润拨备的储备中拨款派发。倘获普通决议批准,股息亦可自股

份溢价账或公司法容许就此目的应用的任何其他基金或账目拨款派发。

136.董事会可不时向股东宣派及派付其鉴于本公司于其认为合适的该等日期

自该等可分派资金内拨付该等金额的利润认为具合理据支持的中期股

息,特别是(但在不损害前文所述一般规定的情况下)如于任何时间本公司

的股本划分为不同类别,董事会可就本公司股本中赋予其持有人递延或

非优先权利的股份或是就赋予其持有人股息方面优先权利的股份派付中

期股息,前提是在董事会真诚行事的情况下,因就任何附有递延或非优先

权利的股份派付任何中期股息而令赋予优先权股份的持有人蒙受的任何

损害,董事会毋须负上任何责任。在董事会认为就利润具合理据支持派

付时,亦可每半年或在任何其他日期就本公司任何股份派付应付的任何

定期股息。

139.应以现金付予股份持有人的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项,可以支票或付款

单的方式邮寄往股份持有人的登记地址,或如为联名持有人,则邮寄往股

东名册有关股份排名最前的股东的登记地址,或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以书

面指示的收件人士及地址。除股份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另有指示外,上述

所有支票或付款单须支付予有关股份的持有人或在股东名册排名最前的

有关股份联名持有人,邮误风险由彼等承担,而当付款银行支付支票或付

款单后,即表示本公司已经妥为付款,尽管其后可能发现该支票或付款单

被盗或其上的任何加签属假冒。两位或多位联名持有人其中任何一人可就

有关该等联名持有人所持股份的任何应付股息或其他款项或可分派资产

发出有效收据。为免生疑问,应以现金支付予股份持有人之任何股息、利

息或其他款项,包括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之任何「企业行动所得款项」,可

透过电子资金转账或其他电子方式支付,包括但不限于透过香港银行同

业结算有限公司在香港营运以即时总结算基准结算银行间付款之任何支

付系统,或透过有关股份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不时授权及董事会认为适

当之其他方式(包括透过任何相关系统)支付。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143.(1)董事会须设立一个名为股份溢价账的户口,并须把相等于本公司

任何股份发行时所获付溢价金额或价值的款项不时贷记存入该户

口。除非本细则另有规定,否则董事会可按公司法准许的任何方

式运用股份溢价账,包括但不限于向股东支付分派或股息。本公

司须一直遵守公司法与股份溢价账有关的规定。

.

146.在没有被公司法禁止及符合公司法规定范围内,以下规定具有效力:

.

147.董事会须安排保存关于本公司的收支款项、有关收支事项、本公司的物

业、资产、信贷及负债,以及公司法规定或为真实及公平反映本公司事务

及解释其交易所必需之一切其他事项之真确账目。本公司的财政年结日

为每公历年三月三十一日,或由董事会以其他方式厘定。

149.在本细则第150条的规限下,一份董事会报告的副本打印本连同截至适用

财政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账(包括法律规定须随附的每份文件),当

中须载有以简明标题编制的本公司资产负债概要及收支表,连同核数师

报告副本,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最少二十一(21)日及在发出股东周年

大会通告的同时,送交有权收取的每位人士,并于根据本细则第56条规定

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上向股东本公司呈报,而本条规定不得要求把该等

文件的副本送交本公司不知悉其地址的人士或股份或债权证联名持有人

中多于一位的持有人。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150.在遵从所有适用的法规、规则及规例(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指定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的情况下,以及在须取得当中所要求的所有必要同意(如有)

的规限下,以法规并无禁止的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士送交摘录自本公司年

度账目的财务报表概要以及其格式及所载资料符合适用法律及规例要求

的董事会报告,即视为已就该人士履行本细则第149条的规定,若任何原

有权取得本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董事会报告的人士向本公司送达书

面通知提出要求,其可要求本公司在财务报表概要以外另向其送交一份

本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董事会报告的完整副本打印本。

151.如本公司按照所有适用的法规、规则及规例(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指定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在本公司的电脑网络或以任何其他认可的方式(包括

发出任何形式的电子通讯)刊载本细则第149条所述的文件副本及(如适用)

符合本细则第150条规定的财务报表报告概要,而且该人士同意或视为同

意以按上述方式刊载或接收该等文件作为本公司已履行向其送交该等文

件的责任,则关于向本细则第149条所述的人士送交该条文所述的文件或

依本细则第150条规定的财务报表概要的规定应视为已履行。

153.受制于公司法规定,本公司账目须每年至少审计一次。

154A.董事可填补核数师职位的任何临时空缺,惟倘任何该等空缺持续,则尚存

或留任的一名或多名核数师(如有)可出任职位。董事会根据本细则委任的

任何核数师的薪酬可由董事会厘定。在本细则第152(2)条的规限下,根据

本条细则委任的核数师的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届时

股东可根据本细则第152(1)条按股东根据本细则第154条厘定的薪酬委任

核数师。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158.任何通告或文件(包括根据上市规则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所赋予的涵义之

内的任何「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之公司通讯」),不论是否由本公司

根据本细则发给股东或向股东发出,均应以书面形式或经由电报、电传或

传真传输的信息或以其他电子传输或通讯形式。任何该等通告及文件在本

公司向股东送达或交付时,可采用专人交付方式或以预付邮资方式邮寄,

信封须注明股东在股东名册的登记地址或股东就此目的向本公司提供的

任何其他地址,或可按股东就向其发出通告而向本公司提供者或按传输通

知的人士合理及真诚相信在有关时间传输即可使股东适当收到通告者,

作为电子通讯传输至该等任何地址或任何电传或传真号码或电子号码或

地址或网址(视情况而定),亦可按照指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藉于适当报章

刊登广告送达,或以适用法律许可为限,亦可把通告登载于本公司或指定

证券交易所的网页,亦可根据法规或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及法例所批准及

规限的其他方式向该人士发出或以其它方式送达并向股东发出通知,说

明有关通知或其他文件在该处可供查阅(「可供查阅通知」)。可供查阅通知

(倘已发出)可借由除在某一网页公布外的以上任何方式发给股东。在联名

股份持有人的情况下,在股东名册排名最先的该位联名持有人应获发所

有通知,而如此发出的通知应视为已向所有联名持有人充份送达或交付。

158A.董事会可不时指定以电子形式(包括通过任何相关系统)送交本公司的通

知所采用的格式及方式,包括一个或以上以电子形式接收通讯的地址,并

可指定其认为适合的程序以核证任何有关电子通讯的真确性或完整性。

只有在符合董事会所指定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电子形式(包括通过任何

相关系统)向本公司发出任何通知。

158B.每位股东或根据法规或本细则规定有权收取本公司通知的人士可向本公

司登记一个可向其送达通知及文件的电子地址。本公司发出之任何通告

上之签署可为亲笔、机印或电子形式。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159.任何通告或其他文件(包括任何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的「公司通讯」及「可

供采取行动之公司通讯」):

.

(b)如以电子通讯传送,应将通知或文件从本公司或其代理的伺服器

传输当日视为已经发出。登载于本公司或指定证券交易所网页的

通告、文件或刊物,在可供查阅通知送达股东之日的翌日除非上

市规则指明一个其他日期(而在此情况下,视为送达日期应为上市

规则提供或要求之日期),在其首次刊登于相关网站之日视为已由

本公司发给或提供予股东;

(c)如以本细则所述的任何其他方式送达或交付,应将专人送达或交

付之时或(视乎情况而定)有关发送或传输之时视为已送达或交付,

而在证明该送达或交付时,由秘书或本公司其他高级人员或董事

会委任的其他人士签署的证明书,表明该送达、交付、发送或传输

的行为及时间,即为确实证据;及

(d)如在报章或本细则准许的其他刊物上以广告形式刊登,应视为已

于广告首次刊登之日送达;及

(d)(e)可以英文或中文发给股东,但须妥为符合所有适用的法规、规则

及规例。

160.(1)根据本细则以任何方式交付或邮寄或留置于股东登记地址或发送

的任何通告或其他文件,尽管该股东当时已身故或破产或已发生

任何其他事件,及不论本公司是否有该身故或破产或其他事件的

通知,均被视为已就以该股东作为单独或联名持有人名义登记的

任何股份妥为送达或交付(除非在送达或交付通告或文件之时其

姓名(作为股份持有人)已从股东名册删除),而且该送达或交付就

所有目的而言,均被视为已向所有拥有股份权益(不论共同或透过

或藉著该股东提出申索)的人士充份送达或交付该通告或文件。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2)因股东身故、精神紊乱或破产而享有股份权利的人士,本公司可

藉预付邮资的信函及在信封或封套上注明其为收件人而把通知邮

寄该通知给该人士,以身故者代表或破产者受托人的称谓或类似

称谓而享有股份权利的人士,本公司可把通知寄至声称如上所述

享有权利的人士就此目的提供的地址(如有),或根据本细则(直至

获如此提供地址前)藉如无发生该身故、精神紊乱或破产时的原来

方式发出通知。

(3)任何藉法律的实施、转让或其他方式而享有任何股份权利的人士,

须受在其姓名及地址记录在股东名册前原已就上述股份正式发给

向该人士给予股份权利的人士的每份通知所约束。

161.就本细则而言,声称来自股份持有人或(视乎情况而定)董事或候补董事或

身为股份持有人的法团的董事或秘书或获正式委任受权人或其就此正式

获授权代表发出的传真或电子传输信息,在倚赖该信息的人士于有关时

间未有获得相反的明确证据时,应被视为该持有人或董事或候补董事按

收取时的条款签署的书面文件或文书。本公司发出之任何通告或文件上

之签署可为亲笔、机印或电子形式。

163.

(2)若本公司清盘(无论为自动清盘或法庭颁令清盘),清盘人可在获

得特别决议授权的情况下及根据公司法规定的任何其 他制裁,将

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份资产以金钱或实物形式分发予股东,而不

论该等资产为一类或如前述不同类别有待分发的财产,而清盘人

就此可为如前述分派之任何一类或多类财产决定其认为公平的价

值,并可决定各股东或不同类别股东之间的分派方式。清盘人可

在获得同样授权的情况下,将任何部份资产交予清盘人(在获得同

样授权的情况下)认为适当而为股东利益设立的该等信托的受托

人,本公司的清盘则同时结束且本公司解散,但不得强迫出资股

东接受任何负有债务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财产。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3)如本公司在香港清盘,于本公司自愿清盘的有效决议通过或颁令

本公司清盘后14日内,本公司当时不在香港的每位股东须受约束

向本公司送达书面通知,委任在香港居住的人士(列明该人士的全

名、地址及职业)接收可能就或关于本公司清盘送达的所有传票、

通知、法律程序文件、命令及判决,如无作出该提名,则本公司清

盘人可自由代表该股东委任此人,而向该受委任人(不论由股东或

清盘人委任)送达文件,就所有目的均视为对该股东的妥善专人送

达。如清盘人作出上述任何委任,其须在方便范围内尽快藉其视

为适当的公告或按股东在股东名册记录的地址邮寄挂号函件(以

该股东为收件人)就此项委任通知该股东,此项通知视为于公告首

次刊登或函件投邮的下一日送达。

延续

167.本公司有权在公司法的条文的规限下,并获特别决议案批准的情况下,

继续作为一个根据开曼群岛境外任何司法管辖区法律注册成立的法人团

体,并在开曼群岛取消注册。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UNIVERSE PRINTSHOP HOLDINGS LIMITED

环球印馆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448)

兹通告环球印馆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

期二)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假座香港新界荃湾青山公路611-619号东南工业大

厦8楼D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借以:

普通决议案

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1. 、考虑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审核

综合财务报表、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独立核数师报告;

  1. (「董事会」)厘定董事薪酬;
  1. ,并授权董

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

  1. 「动议:

(a) 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规定,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

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d)段)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

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额外股份(包括从库存出售或转让库

存股(具GEM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如有)或可转换为股份的

证券或购股权以及作出和授予可能或可能要求行使该等权力的要

约、协议及购股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上文(a)段所述的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d)

段)作出或授出可能须在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d)段)结束后

可能要求行使有关权力的要约、协议、购股权及其他权利;

(c) 董事根据上文(a)及(b)段所述批准而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

无条件配发及发行(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情况)的本公司股

份(包括从库存出售或转让库存股(具GEM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

义)(如有)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库存股(如有)总数的20%,惟以下情况除外:(i)供股(定

义见本决议案(d)段);或(i)行使根据本公司按GEM上市规则不时

采纳的所有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授出的任何购股权;或(i)

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通过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

类似安排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

分股息;或(iv)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本公司股份

的证券的条款,于认购权或换股权获行使时发行的本公司股份,

而根据本决议案(a)及(b)段的授权亦据此受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

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变更本决

议案所给予的此项授权时。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的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

东名册的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持股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

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香港境外任何司法管辖区

的法律规定、或香港境外任何地区的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可能涉及决定任何该等限制或责

任的存在或情况的费用或延误后,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适当的而

适用于本公司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任何有关配发、发行、授出、提呈发售或出售股份之提述,应包括

出售或转让本公司股本中的库存股(包括于转换或行使任何可转

换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认购本公司股份之类似权利时为履

行任何义务而出售或转让),惟须在GEM上市规则及适用法律法

规所允许之情况下进行,并受其条文所规限。

  1. 「动议:

(a) 在下文(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c)段)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遵守及根据所有适用法律

及╱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开曼群岛公司法、GEM

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的规定,于GEM或本公

司股份或证券可能上市并根据股份回购守则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

务监察委员会批准及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

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或购回所有类别本公司股

份以及附有权利可认购或购买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发行的股份的证

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可能购买或购回的所有类别本公司股

份以及附有权利可认购或购买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发行的股份的证

券的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

括库存股(如有)总数的10%,而上述批准亦据此受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

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变更本决

议案所给予的此项授权时。」

  1. 「动议:

待通过上文第7及第8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后,扩大根据上文第7项决

议案所载决议案授予董事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

股份(包括从库存出售或转让库存股(具GEM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如有)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上文第8项决议案

授予董事的授权所购买或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数,惟该数额不得超过

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如有)总数的

1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特别决议案

  1. (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作为特别决议案:

「动议,作为特别决议案:

(a) 按通函所载方式修订本公司现时生效的现有第二次经修订及重列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

(b) 谨此批准及采纳本公司第三次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

章程细则(其注有「A」字样的副本已提交本大会并由本公司股东

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第三次经修订及

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作为本公司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

程细则,以取代及摒除本公司现有第二次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

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即时生效,并授权

本公司任何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注册办事处供应商作出一切必

要事宜,以实施采纳第三次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并于香港及开曼群岛作出所有必要备案登记。」

承董事会命

环球印馆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林承大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总部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荃湾

青山公路611-619号

东南工业大厦

8楼D室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1. (除主席做出决定,容许仅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

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投票结果将根据GEM上市规则在联交所及本公司的网站

公布。

  1. ,均有权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代其

出席大会,并在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条文的规限下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

东。倘委派超过一位代表,须注明所委派的每位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及类别。

如属股份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

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在投票表决时,若

排名优先的联名持有人已投票(不论是亲身或委派代表),其他联名持有人概无权投票。

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有关该等联名持有人的排名次序决定。

  1. 。按照本通告所印备的指示填妥及签署

的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据以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其经公证人签署核证

的副本,须不迟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

十四日(星期日)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1. ,载于本公司随本通告一并寄发的股东

通函中。通函亦载有拟于大会膺选连任的董事的详情。

  1. (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包括首尾

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此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所有

本公司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

分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有关股份的持有人方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表决。所有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名列本公司股

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发言及投票。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林承大先生、李爽女士、高荣先生、叶子民先生

及李振武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黄振国先生、何嘉明先生及苏淑韵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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