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36 九兴控股 公告及通告: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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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

提名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组成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已成立一个董事会常务委员会,命名为提名委员会。

目的

成立提名委员会之目的乃为确保董事会作出委任之程序公平透明,尤其是协助董事会

物色合适之候选人,并提供推荐意见供董事会及股东考虑。

成员

提名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委任,而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罢免有关成员。提名委员

会至少须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为不同性别的董事。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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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之大多数成员(「成员」,指全体成员或当中任何一名成员)须为独立非执

行董事。

提名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并须为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须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经

不时修订)可能作出之规定、或本公司股份上市或报价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则、

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任何其他适用监管机构可能不时规定之其他守

则、规则及规例(「适用法例」)之规定,不时变更提名委员会之组成。

成员之任期一般不会预先设定,惟将视乎(其中包括)董事会整体及其他委员会

不时之组成而定。

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公司秘书」)须为提名委员会秘书。公司秘书可将其于本职权范

围下之全部或部份职责指派予其(经咨询提名委员会主席之意见后)委任之副秘书。

权力

提名委员会须直接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推荐建议,惟倘其进行上述事宜之能力受到

法例或监管方面之限制(例如因监管方面之披露限制)则除外。

提名委员会须获提供足够资源以履行职责。

提名委员会获授权在其认为有需要之情况下,向任何其认为具备资格向其提供意见或

协助之人士(包括专业顾问)取得有关独立意见或协助,亦可让具备相关经验及专业

知识之外部人士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可全权酌情批准有关费用及留存条款,而一切

开支由本公司承担。

提名委员会可于其认为属合适且符合本公司最佳利益之情况下,将其权力指派予提名

委员会之小组委员会或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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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程序

提名委员会须向董事会作口头或书面(视情况而定)汇报,以履行其于上市规则及本

职权范围项下之职责。特别是于提名委员会议后之首个董事会议上,提名委员会

主席须向董事会汇报提名委员会自上次董事会议后之调查结果、决定或推荐建议。

提名委员会议

会议次数 提名委员会议主要由提名委员会主席召开。举行提名委员会议之次数

视乎提名委员会之正常运作所需而定,预计每年最少须举行两次会议。此外,提名委

员会须于举行考虑委任何董事或董事会或董事会委员会组成的任何其他变更之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议前召开会议。

通告 除非全体成员一致同意豁免发出会议通告,否则提名委员会之任何会议通告须

至少于会议举行前14天发出。无论所给予之通告期长短,成员出席会议即视为该成员

已豁免所需之通告期。倘续会于14天内举行,则毋须发出任何续会通告。

法定人数 提名委员会议之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且其中一名须为独立非执行董

事。

出席人士 仅成员(及以提名委员会秘书身份行事之公司秘书及╱或由其正式委任之

副秘书)方有权出席提名委员会议。然而,倘提名委员会认为适当,可邀请以下人

士出席提名委员会议,惟彼等概无权投票:

 法律顾问;

 专业顾问或任何其他外部人士;及

 本公司任何其他高级职员或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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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 提名委员会主席须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倘主席无法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则提名委员会之其他成员或(倘彼等亦未能出席)其正式委任代表须出席股

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回答问题。

决议案

提名委员会之决议案须以大多数票通过,亦可以一致通过之书面决议案通过。会

议可以亲身出席、藉电话会议、电子或藉所有与会人士均能够同时及即时互通讯息之

其他通讯设备举行。

会议记录

提名委员会秘书须保存所有提名委员会议之完整记录。提名委员会议记录之草拟

本及最终本,应分别于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送交所有成员以供批改及纪录。

所有提名委员会议记录在送交成员之同时亦将送交其他董事会成员。

职责

提名委员会之职责应包括以下各方面︰

 每年最少对董事会之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协助董事会

维护董事会技能矩阵进行一次检讨,并就董事会之任何建议变动提出推荐建

议,为本公司之公司策略提供辅助;

 制定甄选及提名董事之政策以及物色合适合资格董事供董事会考虑之程序,并

于政策及程序获批准后实施该等政策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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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董事会报告遵守上市规则或适用法律下董事会组成规则及指引之情况;

 物色适合成为董事会成员之人选,以及对被提名出任董事之人士进行挑选或向

董事会提供推荐建议;

 确保向董事会及股东提供获提名候选人之充足个人资料,以让彼等就董事

会成员之甄选作出决定;

 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性;

 就董事之委任或重新委任(包括由股东重选之轮值退任董事),以及董事(尤其

主席及最高行政人员)之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供推荐建议;

 支持本公司对董事会绩效的定期评估;

 不时于适当时审阅本职权范围及提名委员会之有效性,并向董事会建议任何必

须之变更;及

 作出任何事宜以让提名委员会可履行董事会不时赋予其之职责。

刊载本职权范围

本职权范围将于本公司及联交所之网站登载,有关副本亦可应要求提供。

经董事会于二零七年六月十五日批准及采纳

于二零九年二月六日更新

董事会于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一次修订

董事会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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