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678 弘业期货 公告及通告:海外监管公告-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
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Holy Futures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公司名称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前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在香港以Holy Futures的名义开展业务)
(「本公司」)
(股份代号:3678)
海外监管公告
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拟减持公司股份
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告乃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
出。
兹载列本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发之《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仅供参阅。
承董事会命
董事长兼执行董事
储开荣先生
中国南京
2025年8月19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储开荣先生及赵伟雄先生;非执行董
事薛炳海先生及蒋海英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黄德春先生、卢华威先生及
张洪发先生。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2025-040
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拟减持公司股份
的预披露公告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控股东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控股”)之一致行动人江苏汇
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集团”)持有公司股份63,930,134股,持
股比例为6.34%,控股东苏豪控股之一致行动人江苏弘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弘业物流”)持有公司股份8,285,345股,持股比例为0.82%。汇鸿集团及弘业物
流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减持公司
股份不超过10,077,777股(占总股本比例1%),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更。
公司于今日收到汇鸿集团及弘业物流出具的《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
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东情况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比例 |
---|---|---|---|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的一致 行动人,持股 5% 以上股东 | 63,930,134 | 6.34% |
江苏弘业国际物流 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的一致 行动人 | 8,285,345 | 0.82% |
注:总股本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007,777,778股计算。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的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优化资产结构,降低金融资产股价波动的影
响及自身资金需要。
2、股东股份来源:汇鸿集团及弘业物流的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汇鸿集团及弘业物流合计减持不超过10,077,777股,约
占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中汇鸿集团通过集中竞价减持本公司
股票的数量不超过5,945,888股,占公司总股本0.59%,弘业物流减持本公司股票的数
量不超过4,131,889股,占公司总股本0.41%。(若减持期间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权变动事项,该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4、股份变动期间:自2025年9月11日起的3个月内进行,变动区间为2025年9
月11日至2025年12月9日。
5、股份变动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6、股份变动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决定。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汇鸿集团及弘业物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
开发行A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如下:
承诺事由 | 承诺 主体 | 承诺类 型 | 承诺内容 |
---|---|---|---|
首次公开 发行或再 融资时所 作承诺 | 汇鸿 集团 | 股份锁 定承诺 |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 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2)自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 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称锁定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以下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弘业期货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首发 前股份。(3)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 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 定。 |
首次公开 发行或再 融资时所 作承诺 | 弘业 物流 | 股份锁 定承诺 |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 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2)自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 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称锁定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以下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弘业期货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 首发前股份。(3)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反 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 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 其规定。 |
首次公开 发行或再 融资时所 作承诺 | 汇鸿 集团 | 持股意 向及减 持意向 的承诺 | 1、本公司对弘业期货具有长期持股意愿。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 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2、 在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 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弘业期货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在遵 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公司已 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战略安排、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因 素综合考虑及确定是否减持弘业期货股份。3、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 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 减持弘业期货股份,并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除另有规定外, 本公司在实施减持时,本公司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弘业期货并由其予以进行公告, 直至所持弘业期货股份比例降至5%以下。4、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不得减持弘业期 货股份:(1)弘业期货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 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公司因违反境内证券交易所 自律规则,被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5、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 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 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 则从其规定。 |
首次公开 发行或再 融资时所 作承诺 | 弘业 物流 | 持股意 向及减 持意向 的承诺 | 1、本公司对弘业期货具有长期持股意愿。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 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2、 在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 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弘业期货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在遵 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公司已 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战略安排、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因 素综合考虑及确定是否减持弘业期货股份。3、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 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 减持弘业期货股份,并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实施减持时, 本公司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弘业期货进行公告。4、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不得减 持弘业期货股份:(1)弘业期货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公司因违反境内证 |
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以 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5、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 时,如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 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 |||
---|---|---|---|
首次公开 发行或再 融资时所 作承诺 | 汇鸿 集团、 弘业 物流 | 未履行 承诺约 束措施 的承诺 |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在弘业期货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出具的各项承诺履 行相关义务和责任。2、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公司承诺采取 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本公司应向弘业期货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由弘 业期货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本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2)如果投资者因信赖本公司承诺事项进行 证券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 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3)如果弘业期货因本公司未 能履行承诺事项而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本公司在作出的各 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 行。 |
截至本公告日,汇鸿集团、弘业物流严格履行了上述全部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
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汇鸿集团、弘业物流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三)本次减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汇鸿集团及弘业物流将根据市场情况和
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
的不确定性,也存在能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二)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
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亦不存在违反
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四)在减持股份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及时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并督促汇鸿集
团及弘业物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