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959 世纪联合控股 公告及通告:有关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的补充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
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59)
CENTENARY UNITED HOLDINGS LIMITED
世纪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有关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年报的补充公告
兹提述世纪联合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于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刊发之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
报(「二零二四年报」)。除另行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二零二四年报所
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持续关连交易
除二零二四年报所提供的资料外,董事会提供的额外资料载列如下:
物业租赁框架协议
物业租赁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订约方:(1) 本公司(为其本身及代表其附属公司)(作为承租人)
- (「中山市创世纪」)(为
其本身及代表其附属公司)(作为出租人)
期限:物业租赁框架协议将于二零二年一月一日经订约双
方的法律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及盖章后生效,并将于二
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
租赁目的:中山市创世纪、汇创融资租赁(珠海)有限公司及中山市
东日汽车有限公司(均为中山市创世纪的全资附属公司)
(「除外集团」)已经及将不时向本集团出租物业(包括用
作商舖、办公室、仓库及停车位的土地及楼宇),以满
足其营运需要。
本集团成员公司与除外集团将会就本集团向除外集团
租赁物业订立个别协议(「个别租赁协议」),该等协议之
条款及条件以及年度上限将与物业租赁框架协议一致。
各份个别租赁协议将按正常商业条款(或不逊于本集团
提供予独立第三方或独立第三方提供予本集团的条款)
订立,且各份个别租赁协议之条款将属合理。
租金:物业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将按不逊于市场上相同
地区独立第三方提供予本集团的正常商业条款订立。本
集团就物业租赁框架协议项下交易支付予中山市创世
纪的租金乃经订约双方参考以下因素后公平磋商厘定:
- 、建设成本、水电及供
暖系统的升级成本、装潢成本及有关物业折旧的成
本;及
(2) 物业所在地的当前市况及物业所在地附近类似租
赁的当前租金水平。
应付年度租金:订约双方同意,截至二零二年、二零二三年及二零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物业租赁框架
协议项下交易的估计应付年度租金分别不得超过人民
币4,686,000元、人民币4,686,000元及人民币4,686,000元。
就物业租赁框架协议而言,截至二零二年、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的建议年度上限载列如下: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本集团于物业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的租赁交
易分为长期租赁及短期租赁。长期租赁指租赁期超过12个月的租赁,本集团就
此采纳单一方法确认及计量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而短期租赁为租赁期为
12个月或以下的租赁。
就物业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的长期租赁而言,本集团将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第16号租赁确认本集团作为承租人所订立租赁的相关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
并以采用承租人递增借贷利率折让之租赁付款的现值计量。因此,本集团将根
据物业租赁框架协议,就本集团(作为承租人)与中山市创世纪将予订立的长
期租赁相关的使用权资产总值设定年度上限。截至二零二年、二零二三年及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使用权资产的年度上限载列如下: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年二零二三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使用权资产的年度上限13,011—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支付予中山市创世纪的实际
租金总代价为人民币0元,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确认的使用
权资产为人民币0元,并无超出年度上限。
本公告的补充资料并不影响二零二四年报所载的其他资料。除本公告所披
露者外,二零二四年报的余下内容均维持不变。
承董事会命
世纪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罗厚杰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罗厚杰先生、陈华泉先生及李惠芳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
李伟强先生、李卫宁先生及严斐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