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27 百富环球 公告及通告:薪酬委员会 – 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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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富环球科技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本公司」)

薪酬委员会

职权范围

前言

以下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该职权范围乃本公司董事(「董

事」)会(「董事会」)为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项下

企业管治守则而不时修订及批准。

成员及秘书

1.

组成:委员会必须至少由

3

名成员(「成员」)组成。

委员会的成员由董事会从非执行董事中委任,其中过半数必须

是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2.

主席: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委任,亦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

3.

秘书:公司秘书或(如公司秘书没有出席)其代表将担任委员会秘书。

委员会可不时委任何其他具有适合资格及经验的人担任委员

会秘书。

*

仅供识别


权限

4.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就其他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建议方案而咨

询董事会主席及/或行政总裁。

5.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向本公司或外界资源获取任何薪酬有关资料及一切必要

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独立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承担,亦可作出一切

事项,借以让委员会履行其职责及责任。

6.

任何董事及其任何联系人均不得参予厘定其本人的薪酬。

7.

委员会应获提供充足资源,借以履行其职责。

职责

委员会应有以下职责:

8. (i)

就以下项目向董事会作出建议:

(a)

本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薪酬的政策及结构;及

(b)

本公司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定薪酬政策;

(i) (a)

向董事会建议各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

利益、退休金权利、补偿款项(包括任何丧失或终止职位或委任的补

偿),以供董事会审批;

(b)

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作出建议,以供董事会审批;

(c)

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

位的雇用条件;


(i)

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向董事会建议管理层的薪酬厘定;

(iv)

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

支付的补偿,借以确保该等补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

致,有关补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v)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聘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补偿安排,藉

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否则,有关补偿亦须合理适当;

(vi)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会参与厘定其本人的薪酬;

(vi)

检讨及╱或批准上市规则第

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及

(vi)

上市规则(包括企业管治常规守则的守则条文)所载适用于委员会或董事

会不时转授予委员会的任何其他职责。

股东周年大会与职权范围

9.

委员会主席(或如主席没有出席,委员会的另一成员或其适当委任的代表)须出

席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并须准备妥当回答股东提出与委员会的活动及责任

有关的查询。

10.

本职权范围将刊载于本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会议

11.

会议次数:委员会须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如委员会认为需要可举行额

外会议。

12.

法定人数: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两名出席成员(其中至少一名成员必须是独立

非执行董事)。


13.

通知:委员会任何会议的通知,须于会议举行前

天发出,除非全体成

员一致豁免有关通知期,则作别论。不论通知的通知期长短,如

有成员出席会议,应被视为有关成员已豁免必需的通知期。若任

何会议延期少于

天,延会将毋须发出通知。

14.

决议:委员会任何会议的决议,须经由过半数出席的成员通过。会议可

藉亲身出席方式或通过电话或视像会议或任何其他电讯设施而

举行,但各参加者必须能够以话音方式同时与各其他参加者通

讯。

经全体成员签署的书面决议,应犹如在妥为召开及举行的委员

会议上通过的决议一样有效及具有作用。

委员会秘书须备存各委员会议的完整会议纪录,若有任何成

员发出合理通知,应公开有关会议纪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

查阅。委员会的会议纪录,应对会议上所考虑事项及达致的决定

作足够详细的记录,其中应该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

的反对意见。委员会议的会议纪录草稿及定稿,须于每次会议

后合理期间内分别送交各成员供其提出意见及存案。

15.

出席会议:委员会可不时邀请董事会主席、董事总经理、外聘顾问及/或委

员会认为适宜的人出席任何会议或其任何部分。

然而,只有委员会的成员有权在会议上表决。


汇报程序

16.

委员会秘书或其代表须将委员会的会议纪录及报告送交董事会各董事传阅。

17.

委员会须向董事会汇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决定及建议,除非委员会受法律或

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

注:

「高级管理人员」应指本公司年报所提述,并根据上市规则附录

D2

规定须披露的人士。

(本职权范围的中文版本为其英文版本的非正式译本,仅供参考。两个版本中如有歧

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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