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2 晋安实业 公告及通告: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委员会有关(1)建议由要约人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第86条以计划安排方式私有化晋安实业有限公司及(2)建议撤销晋安实业有限公司上市地位之意见并无变动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备性亦无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

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亦非在任

何司法权区招揽任何表决权或批准,而且不应于任何司法权区在与适用法律或法规相抵

触的情况下出售、发行或转让本公司证券。

ThingOnEnterpriseLimited

晋安实业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92)

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委员会

有关

(1)建议由要约人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第86条以计划安排方式

私有化晋安实业有限公司

(2)建议撤销晋安实业有限公司上市地位

之意见并无变动

独立董事委员会之独立财务顾问

兹提述(i)要约人及本公司联合发布的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的计划文件(「计划文

件」),内容有关该建议及该计划,连同随付的法院会议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户口

持有人表格及选择表格;及(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的截至二零二五年六

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公告(「中期业绩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

汇与计划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建议及该计划之意见并无变动

诚如计划文件所披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1,智略资本有限公司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

问,以就该建议及该计划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意见,尤其是(i)该建议及该计划是否公

平合理;及(i)计划股东是否应于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支持该计划及选择要约

代价。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该建议及该计划属公平合理,并建议独立董事委员会向计划股

东提议(i)于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赞成批准该建议及该计划的决议案;及(i)选

择现金选择而非股份选择或两者的组合。

独立财务顾问已确认,中期业绩公告所载资料并不影响其于计划文件第六部分—独立财

务顾问函件所载的有关该建议及该计划的意见。因此,其意见及推荐建议并无变动。

诚如计划文件中第五部分-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所载,独立董事委员会认为该建议及该

计划属公平合理,并建议:

(1)在法院会议上,无利害关系计划股东投票赞成批准该计划的决议案;

(2)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无利害关系计划股东投票赞成(i)特别决议案,以批准透过注销

及剔除计划股份削减本公司股本;及(i)普通决议案,以批准动用注销及剔除计划股

份所产生的进账,将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同时恢复至注销及剔除计划股份前的数

额,方法为向控股公司配发及发行与已注销及剔除计划股份数目相同之入账列作缴

足之新股份;及

(3)无利害关系计划股东选择现金选择,而非选择股份选择或两者的组合。

独立董事委员会已考虑独立财务顾问之意见,并已确认其对该建议及该计划之意见及建

议维持不变。


有关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之全文,请分别参阅计划文件第五部分—独立

董事委员会函件及第六部分—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警告:本公司股东及╱或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该建议及该计划须待条件获达成或豁免

(如适用)后方告落实,因此该建议可能会,亦可能不会落实,而该计划可能会,亦可能

不会生效。因此,本公司股东及╱或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应审慎行事。对应

采取的行动有疑问之人士应咨询其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

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承董事会命

晋安实业有限公司

主席

王聪德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董事会主席兼非执行董事王聪德先生;执行董事王家扬先生

及陈彩云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陈锦萍女士、王经纬先生及熊梓仁先生。

董事就本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

认,就彼等所深知,本公告所表达的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达致,且本公告并无遗漏

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公告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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