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94 中天顺联 公告及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

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CT Vision S.L.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中天顺联(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天顺联(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

日(星期二)

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上环文咸东街

35-45B

J Plus 2

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

东特别大会」),借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1.

第一认购事项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中天宏信投资有限公司(「第一认购人」)

就第一认购人按认购价每股第一认购股份

0.36

港元认购本公司股本

120.0

百万股每股面值

0.01

港元之新普通股(「第一认购股份」)订立

日期为

日之认购协议(「第一份认购协议」)(第一份认购协

议注有「

A

」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其

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b)

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于结算第一认购股份前批准

且并无撤回或撤销批准第一认购股份上市及买卖后,授予本公司董事

(「董事」)特别授权,以根据第一份认购协议之条款配发及发行第一

认购股份,惟此特别授权须附加于及不损害或撤销于通过本决议案

之前可能不时授予董事之任何现有或有关其他一般或特别授权;及

(c)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在彼认为就第一份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特别授权配发及发行第一认购股份)之进

行或生效或其他相关方面而言属必要、适宜或权宜之情况下采取任

何行动及签立有关其他文件。」

2.

第二认购事项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朱刚先生(「第二认购人」)就第二认购人

按认购价每股第二认购股份

0.36

港元认购本公司股本中

63.0

百万股

每股面值

0.01

港元之新普通股(「第二认购股份」)订立日期为

日之认购协议(「第二份认购协议」)(第二份认购协议注有「

B

」字

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

之交易;


(b)

待联交所于结算第二认购股份前批准且并无撤回或撤销批准第二认

购股份上市及买卖后,授予董事特别授权,以根据第二份认购协议

之条款配发及发行第二认购股份,惟此特别授权须附加于及不损害

或撤销于通过本决议案之前可能不时授予董事之任何现有或有关其

他一般或特别授权;及

(c)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在彼认为就第二份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特别授权配发及发行第二认购股份)之进

行或生效或其他相关方面而言属必要、适宜或权宜之情况下采取任

何行动及签立有关其他文件。」


特别决议案

3.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动议:

待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长透过发出更改名称之注册证书批准后并以此

为条件,本公司的现有英文名称由「

CT Vision S.L.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更改为「

CT Visio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且本公司的中

文双重外文名称由「中天顺联(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更改为「中天宏信(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建议更改公司名称」),自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长

发出更改名称之注册证书当日起生效;及谨此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

就使建议更改公司名称生效而作出其可能全权酌情认为属必要或权宜之

一切行动、行为及事宜,及签立所有文件(不论是亲笔签署、加盖印鉴或

作为契据)以及代表本公司进行任何必要之注册及╱或存档手续。」

承董事会命

中天顺联(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孙得鑫

香港,

注册办事处:

Windward 3, Regata Ofice Park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本公司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葵涌

大连排道

42-46

贵盛工业大厦

G316


附注:

(1)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股东」),均

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之股

东可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以代其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

惟必须亲身代表 阁下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2)

倘为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受委代

表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

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于本公司之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之上述人

士,方有权就有关股份在大会上投票。

(3)

经签署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授权书之经核证副

本),须最迟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之指定举行时间前

小时交回本公司之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

2103B

室),方为有效。

(4)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视乎情况而定),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论。

(5)

本公司将于

日(星期一)至

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

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概无股份过户会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

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

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

送交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与上文附注

所述者相同)以进行登记。

(6)

载于本通告之决议案将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7)

谨请股东查阅本公司日期为

日的载有拟于股东特别大会提呈的决议案之

详情的通函。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四名执行董事,即吴瑞先生、郭剑峰先生、丁骥先

生及孙得鑫先生;一名非执行董事,即何俊杰博士;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即汤大杰博士、连达鹏博士及刘臻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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