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6 朗诗绿色管理 公告及通告:(1)执行董事、董事局主席及授权代表变更;(2)公司秘书、授权代表及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辞任;及(3)未能遵守上市规则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LANDSEA GREN MANAGEMENT LIMITED
朗诗绿色管理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1)执行
董事、董事局主席及
授权代表变更;
(2)公司秘书
、授权代表及
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辞任;
及
(3)未能遵守上市规则
本公告由朗诗绿色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条作
出。
执行董事辞任
本公司董事(「董事」)局(「董事局」)谨此宣布,由于周鲲鹏先生(「周先生」)有意将
更多时间用于其他个人事务,故已辞任执行董事及董事局主席,自二零二五年八
月十五日起生效。于辞任后,周先生不再为本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环
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主席及上市规则第3.05条规定的本公司授权代表(「第
3.05条授权代表」)。
周先生已确认,其与董事局之间并无意见分歧,亦无其他与其辞任有关的事宜须
提请本公司股东或联交所垂注。
董事局对周先生于任职期间对本公司作出的宝贵贡献及支持表示衷心谢意。
–
–
委任执行董事
董事局欣然宣布,张晨龙先生(「张先生」)已获委任为执行董事、董事局主席及环
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主席,并担任第3.05条授权代表,以接替周鲲鹏先生,自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张先生,47岁,现为朗诗南京公司副总经理。彼于二零八年一月加入本公司,
担任营销部副经理。于二零九年九月至二零二零年三月,张先生担任本公司多
个职位,如营销总监、运营总监、项目总经理、客服总监、物业公司总经理、绿
色装饰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营销管理、客户关系、项目开发运营及专业公司的
全面经营管理业务。自二零二零年三月起,张先生调任朗诗南京公司,负责多个
项目管理及投资发展管理工作。
张先生于二零四年九月于南京大学取得法学士学位。
于本公告日期,张先生于357,500股本公司股份中拥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
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之权益。
本公司已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与张先生订立服务合约,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
五日起为期三年,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书面通知予以终
止,并须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于股东周年大会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根据服务
合约,张先生有权收取董事袍金每年100,000港元,该金额乃由董事局参考本公司
薪酬委员会根据其职务及职责、行业上的薪酬基准及当前市况所作建议而厘定。
张先生确认,于本公告日期,彼(i)并无于本集团担任何其他职位;(i)与本公司
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
系;(i)现时及过去三年概无于其证券于任何香港或海外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其
他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位;及(iv)并无任何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资格。
–
–
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委任张先生之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v)条之任何规定予以披露,亦无有关其委任之其他事宜须提请本公
司股东垂注。
公司秘书、授权代表及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辞任
董事局进一步宣布,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起,高媛女士已辞任本公司之公司
秘书(「公司秘书」),并不再担任第3.05条授权代表及本公司之授权代表(「法律程
序文件代理人」),以代表本公司接收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公司条
例」)第16部及上市规则第19.05(2)条于香港向本公司送达之法律程序文件或通
知。
董事局谨此对高媛女士于任职期间对本公司作出的宝贵贡献及支持表示衷心谢
意。
未能遵守上市规则
未能遵守上市规则第3.05条、第3.28条、第8.17条及第19.05(2)条
继高媛女士辞任公司秘书、第3.05条授权代表及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后,本公司
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3.05条、第3.28条、第8.17条及第19.05(2)条之规定。董事局
将根据上市规则第3.05条、第3.28条、第8.17条及第19.05(2)条及公司条例第16部
之规定,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尽力物色合适人选,以填补公司秘书、授权代表
及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之空缺。
承董事局命
朗诗绿色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张晨龙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局由一名执行董事张晨龙先生,一名非执行董事李焕彬先
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谢词龙先生、李蓉女士及韩丽萍女士组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