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22 茂盛控股 委任代表表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 | 赞成(注4) | 反对(注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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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接纳及省览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 会报告书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 |||
2. | (i) | 重选伦耀基先生为董事 | ||
(ii) | 重选吴家杰先生为董事 | |||
(iii) | 重选王婉芬女士为董事 | |||
(iv) | 重选陈达铭先生为董事 | |||
(v) |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 |||
3. | 续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 定核数师酬金 | |||
4. | 列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第4项之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购回本公司股份之 一般授权) | |||
5. | 列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第5项之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发行本公司新股份 之一般授权) | |||
6. | 列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第6项之普通决议案(扩大董事发行股份之一般授 权) |
* 仅供识别
(股份代号:22)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
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注1)
地址为
为茂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2
港元之股份共
(注2)
股之登记持有人,
兹委任
(注3)
地址为
或如其未克出席,则委任大会主席为本人╱吾等之受委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上午
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环红棉路
号东昌大厦
楼
室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并依照以下指示投票,如
无该等指示,则由本人╱吾等之受委代表酌情投票。
日期:二零二五年
月
日
股东签署
(注5)
:
附注:
1.
请用正楷填上姓名及地址。
2.
请填上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每股面值
0.02
港元之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股数,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所有以
阁下
名义登记之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有关。
3.
请填上拟委任之受委代表之姓名及地址,并删除「或如其未克出席,则委任大会主席」等字。如未有填上姓名或并未删除
有关字句及拟委任之受委代表并未出席大会以代表
阁下,则大会主席将出任
阁下之受委代表。
4.
注意: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某一项决议案,请在有关决议案之「赞成」栏内填上「
✓
」号。
阁下如欲投票反对某一项决议案,
请在有关决议案之「反对」栏内填上「
✓
」号。如无填写任何指示,则
阁下之受委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
阁下之受委代表
亦有权酌情对召开大会之通告所载者以外并于会上适当提出之任何决议案投票。
5.
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
阁下或
阁下之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如股东为一法团,则本代表委任表格须加盖其法团钢印或
经由法团负责人或正式授权人亲笔签署。
6.
如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股份排名最先之其中一位持有人有权就该等
股份投票。
7.
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副本,最迟须
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
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
8.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位人士为其受委代表以代其出席及投票。股东如为两股或
以上股份之持有人,可委任多于一名受委代表为其代表并于会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但须亲身出
席大会以代表
阁下。
9.
本表格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加签认可。
10.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阁下是自愿提供
阁下及
阁下受委代表的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就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有关
阁下受委代表任命及
投票指示的要求(「该等用途」)。我们可能向为我们提供行政、电脑及其他服务的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者服务供应商以
及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的人士或其他与该等用途有关并需要接收有关资料之人士提供
阁下及
阁下受委代
表的姓名及地址。
阁下及
阁下受委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将就履行该等用途所需的时间保留。
阁下及
阁下受委代表有
权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要求存取及╱或更正相关个人资料,而有关要求均须以书面邮寄至上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