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22 茂盛控股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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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识别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份代号: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茂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上

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环红棉路

号东昌大厦

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便

处理下列事项:

1.

接纳及省览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董

事会报告书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重选退任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及

3.

续聘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

在下文

(b)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于有

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之股份可能上市并经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而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按照所有

不时修订之适用法例及╱或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

易所之规定并受其规限,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2

港元之已发

行股份;


(b)

根据上文

(a)

段之批准而可能购回之本公司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于

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

10%

,而上述批准

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其

一(以最早发生者为准)之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根据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而须召开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

所述之授权之日。」

5.

「动议:

(a)

在下文

(c)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

面值

0.02

港元之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行使该权

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认

股权证及债权证);

(b)

上文

(a)

段所述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

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权力之售股建议、协

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c)

董事依据上文

(a)

(b)

段之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

论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及发行之股本面值总额(但不包括依据下

列各项所配发及发行者: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

依据本公司任何认

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证券之条款而行使认购权或换

股权而发行股份;

(i)

依据本公司不时之公司细则就以股代息发行股

份;或

(iv)

依据任何授予或发行股份或可购买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任

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发行股份),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

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

20%

,而上述

(a)

(b)

段授予董事之

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其

一(以最早发生者为准)之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根据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而须召开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

所述之授权之日。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期间内,按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内之本

公司股份持有人于该日之当时持股比例,向彼等提出股份发售建议

(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地区适用于本公司之法

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

其认为需要或合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6.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之第

项及第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根据

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之第

项决议案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

本中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方式为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通

告所载之第

项决议案获得之授权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面值总额之

数额,惟按此获购回之经扩大股份数额不得超过于上述决议案获通过当

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

10%

。」

承董事会命

茂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伦耀基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位人士为其受委代表以代

其出席及投票。股东如为两股或以上股份之持有人,可委任多于一位受委代表为其代表

并于会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2.

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其中任何一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于上述大会上就有

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

出席上述大会,则只有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股份排名最先之其中一位持有人有权就此投

票。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

书或授权文件之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

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

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于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据则将被视为撤回。

4.

有关本通告内第

项,本公司董事会建议重选董事(即伦耀基先生、吴家杰先生、王婉芬

女士及陈达铭先生)为本公司董事。上述董事之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与本通告日期相同

之通函附录二中。

5.

为厘定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

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止(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登记,期间

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股份

的未登记持有人须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

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以作登记。确定股东出席大会并于会上

投票资格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伦耀基先生(主席)、吴家杰先生、王婉芬女士及

陈达铭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则为谢烱全博士、刘树勤先生及赵式浩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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