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89 泰达生物 展示文件:股份奖励计划

天津泰达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TianjinTEDABiomedicalEngineringCompanyLimited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股份奖励计划

本人孙莉,天津泰达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谨此确认,随附之股份奖励计划

规则已由本公司股东于二零二五年

[•]

[•]

日举行之股东大会上以通过普通决议案方式

获本公司批准,且下文所示日期即为该规则所界定之「采纳日期」:

采纳日期:二零二五年

[•]

[•]

姓名:孙莉

职务:董事

警告:此文件的内容并无获香港任何监管机构审阅。务请 阁下就奖励之要约谨慎行

事。如 阁下对此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索引

段落标题页码

1.

释义及诠释

2.

目的、管理及期限

3.

授出奖励

4.

回拨机制

5.

奖励归属

6.

奖励失效

7.

奖励取消

8.

计划授权限额及每名承授人可获授权益上限

9.

奖励及奖励股份附带的权利

10.

争议

11.

该计划及奖励的更改

12.

终止

13.

其他事项

14.

条件

15.

规管法律


1.

释义及诠释

1.1

于该计划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采纳日期」指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采纳及批准该计划之日期;

「章程」指本公司经不时修订及╱或重列之组织章程细则;

「联系人」指具有

GEM

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奖励」指董事会或委员会授予承授人的有条件权利奖励,让承授

人可在达成董事会或委员会可能全权酌情决定的归属条

件及其他相关条款及条件后,获得相关数目的奖励股份;

「奖励股份」指就承授人而言,董事会或委员会厘定与奖励相关的相关

数目

H

股,可根据该计划的条款,作为新

H

股发行或通过

场内或场外购买

H

股而获得;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营业日」指联交所开门进行证券交易业务之日子;

「行政总裁」指具有

GEM

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

GEM

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委员会」指获董事会不时授权根据该计划规则管理该计划的人士,

除董事会另有通知外,指薪酬委员会;

「本公司」指天津泰达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

H

股于联交所

GEM

上市(股份代号:

);

「关连人士」指具有

GEM

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核心关连

人士」

指具有

GEM

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当时的董事;

「残疾」指董事会或委员会全权裁定的残疾,包括暂时性或永久

性、部分性或完全性残疾;

「内资股」指本公司股本中面值每股人民币

0.10

元的内资股,以人民

币认购;

「合资格

参与者」

(i)

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雇员,包括任何根

据该计划获授奖励作为诱因与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

司订立雇佣或委聘合约的人士(「雇员参与者」);

(i)

本公司控股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董事

或雇员(「关联实体参与者」);


(i)

任何符合以下类别或可能满足以下资格标准及董事

认为其服务连续性和频率类似于本集团的员工的服

务提供者:

(a)

独立承包商:指任何作为本公司的独立承包商

工作的人士,其不时为本集团所经营的业务提

供支持服务、必要的耗材及货品、医疗保健相

关服务、数据处理。有关人士工作时数应相当

于可比全职位的

10%

或以上;

(b)

技术提供者:为本集团所经营的业务提供医疗

保健数据分析、数据存储、技术维护、软硬件系

统的任何人士;

(c)

专业顾问:

(i)

向本集团提供健康产品研发、医

学研究、人工智能医疗大模型、人工智能医疗

数据分析的任何人士;

(i)

提供符合医疗及养老

趋势的策略的任何人士;

(i)

提供医疗数据处

理和模型训练方面的指导以提高人工智能模型

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的任何人士;

(iv)

确保本公司

研发及应用符合医疗法规及道德标准的任何人

士;及

(v)

提供医疗保健市场的营销策略的任何

人士,


,惟有关合资格参与者不得为除外参与者;

「除外参与者」指居住在法律及法规不允许根据该计划条款授予奖励、归

属奖励及╱或转让或认购奖励股份的地区的任何人士,

或董事会或委员会或(如适用)受托人认为遵照相关地区

适用法律及法规有必要或适宜排除在外的相关人士;

GEM

」指联交所

GEM;

GEM

上市

规则」

GEM

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

改;

「授予通知」指具有第

3.3

段所载之涵义;

「承授人」指根据该计划条款接纳授出奖励要约的任何选定参与者,

或(倘情况允许)任何因原有承授人身故而有权获得任何

有关奖励的人士或有关人士的法定遗产代理人;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及「本集团之成员公司」应

按此解释;

H

股」指本公司股本中面值每股人民币

0.10

元之境外上市外资

股,于

GEM

上市并以港元认购及买卖;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不当行为」指就承授人而言,以下任何情况:

(i)

任何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或重大不当行为,无论是否

与他在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雇佣或合约关系有

关,也无论是否导致本集团相关成员公司终止他的

雇佣或合约关系;

(i)

不遵守他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雇佣合同或其他

合约的条款,或违反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所发出的

任何指令或指示,视具体情况而定;

(i)

在承授人被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政府机构宣告破产

或裁定为破产的情况下,或根据《破产条例》(香港法

例第

章)或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规则或法规,未

能按到期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

(iv)

在承授人变得无力偿债或与其债权人达成任何一般

性安排或和解,或管理人已接管其任何资产的情况

下;

(v)

在承授人被裁定犯有任何涉及其诚信或诚实的刑事

罪行的情况下;

(vi)

在承授人因任何罪行或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或香

港其他证券法律或法规,或时常生效的任何其他适

用法律或法规而被定罪或被追究责任的情况下;或


(vi)

在董事会或委员会单方面认为,承授人以任何方式

行为损害或有损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利益的情

况下;

「其他分派」指具有在第

9.1

段中赋予之涵义;

「部分失效」指具有第

6.2

段所载之涵义;

「薪酬委员会」指董事会辖下不时之薪酬委员会;

「该计划」指计划规则组成的本股份奖励计划(以其现有形式或可能

根据第

段不时更改);

「计划授权

限额」

指具有在第

8.1

段中赋予之涵义;

「选定参与者」指董事会或委员会全权酌情指定根据该计划建议获授奖励

的任何合资格参与者;

「高层管理

人员」

指根据

GEM

上市规则第

18.39

条的要求(可不时修订),在本

公司年报中披露的高层管理人员;

「服务提供者」指于本集团的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向本集团持续或经常

性地提供有利于本集团长期发展的服务的任何人士(不

论自然人、公司实体或其他),且不包括(为免生疑)

(i)

为筹资、合并或收购提供咨询服务的配售代理或财务顾

问,

(i)

提供保证或须公正及客观地履行其服务的专业服

务提供者(如核数师或估值师);


「服务提供者

分项限额」

指具有第

8.2

段所界定之涵义;

「证券及期货

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补充或

以其他方式修改;

「股东」指股份的持有人;

「股份」指内资股及

H

股;

「股份计划」指本公司不时采纳或将采纳的购股权计划和股份奖励计划

的统称,涉及新

H

股的发行;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指本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根据

GEM

上市规则中的定义);

「全部失效」指具有在第

6.1

段所载之涵义;

「库存股份」指具有

GEM

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就该计划而言,新股

份包括库存股份及发行新股份包括转让库存股份;

「信托契据」指由本公司(作为委托人)及受托人(作为受托人)可能就委

任受托人管理该计划所订立的信托契据(经不时修订、重

列、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受托人」指本公司可能不时就管理该计划而根据第

2.4

段委任的受托

人;


「归属日期」指就承授人的奖励而言,根据第

5.1

段的规定,由董事会或

委员会确定的日期或每个此类日期,于该日期承授人将

获得关于全部或部分奖励股份的奖励的归属,并遵循相

关奖励的条款和条件以及第

5.3

段及该计划的其他规则;

「归属通知」指具有在第

5.2

段所载之涵义;及

「归属期」指就承授人的奖励而言,自授予通知日期开始,至归属日

期结束(两个日期均包括在内)之期间。

1.2

在这些规则中:

(A)

标题仅供参考,在解释该计划的这些规则时应被忽略;

(B)

提及的段落或子段落即为提及该计划的段落或子段落;

(C)

表示单数的词语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D)

表示一种性别或中性的词语包括两种性别和中性,反之亦然;

(E)

提及的人包括法人和非法人;

(F)

提及任何法定或监管规定(包括

GEM

上市规则)或任何法定机构规定的规

则时,应包括不时修订、合并和重新颁布的规定或规则;以及

(G)

提及任何法定机构时,应包括其继任者以及为取代或承担其职能而设立

的任何机构。


2.

目的、管理及期限

2.1

该计划的目的是:

(A)

认可及奖励某些合资格参与者对本集团的成长及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并

透过向彼等提供购买本公司股权的机会,奖励及激励彼等为本集团的成

长及扩展作出进一步贡献;及

(B)

为本集团的进一步发展吸引合适的人才。

2.2

该计划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就该计划或其诠释或效力所产生的所有事宜(根

GEM

上市规则特别保留予股东决定者除外)作出的决定为最终、不可推翻

及对可能因此受影响的所有人士具有约束力;及为免生疑问,委员会拥有权力

(根据该计划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并受其规限)对选择雇员参与者、该计划项下

不时授予雇员参与者的奖励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奖励涉及之奖

励股份数目、授予奖励之代价、归属日期、归属准则、绩效目标及其他条款及

条件)及该计划项下或根据

GEM

上市规则或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及法规明确规

定的其他相关事宜作出建议及╱或决定。倘选定参与者或承授人为董事会成

员,在遵守章程及适用法律、规则及法规的前提下,尽管其本身拥有权益,该

名人士仍可对董事会或委员会有关该计划的任何决议案进行投票(惟根据该

计划向其授出或使其获归属的任何奖励的授予人有关者除外)。

2.3

董事会可转授管理该计划的权力予委员会或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实体或承

包商(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协助管理该计划,并在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情况下

转授有关管理该计划的权力及╱或职能。


2.4

董事会亦可全权酌情委任何受托人,以协助管理根据该计划授出的奖励及

其归属事宜。为满足归属后的奖励,经董事会或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本公司

可:

(A)

直接向承授人配发及发行新

H

股;及╱或

(B)

向受托人配发及发行新

H

股,及╱或指示受托人按照本公司的指示并根

据信托协议(如有)的条款及条件,通过市场上或市场外购买的方式收购

现有

H

股,受托人以信托方式为承授人持有该等新

H

股及╱或现有

H

股,并

于归属后转让予承授人,

(i)

根据该计划直接或间接持有未归属

H

股的受托人,应放弃就

GEM

上市规则

规定须经股东批准的事项投票,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须根据实益拥有人

的指示投票,且该指示已发出;及

(i)

倘本公司将配发及发行任何新

H

股以满足

归属后的任何奖励,则该配发及发行须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可能配发及

发行的新

H

股数量上市及买卖后,方可作实并以此为条件。

2.5

选定参与者或承授人须确保根据该计划接纳、归属及持有任何奖励、及转让、

认购或持有奖励股份(视情况而定)以及行使其附带的所有权利均属有效,并

遵守所有法律、规则及法规,包括其须遵守的

GEM

上市规则及所有适用外汇

管制、财政及其他法律。作为提出奖励的先决条件,董事会或委员会可要求选

定参与者或承授人提供其就此可能合理要求的证据。


2.6

在符合第

段所载述条件及第

段所述终止条文的前提下,该计划的有效期

为十

(10)

年,自采纳日期起至采纳日期第十

(10)

周年当日止。

3.

授出奖励

3.1

董事会或委员会有权(但不受约束)根据该计划之规则并受其规限下,于该计

划有效期间内随时向董事会或委员会可能全权酌情选择之任何合资格参与者

(不包括任何除外参与者)提出授予奖励之要约。为免生疑问,于被选中之

前,任何合资格参与者均无权参与该计划。

3.2

任何合资格参与者是否合资格获授奖励须由董事会或委员会不时全权酌情决

定,考量基准包括但不限于其对本集团发展和增长的贡献及╱或未来贡献等

事项的意见。一般而言:

(A)

在评估雇员参与者的资格时,董事会或委员会将考虑其个人

(i)

表现、时间

投入、职责或任职条件以及当前的市场惯例及行业标准;

(i)

于本集团的

任职或受聘年限;以及

(i)

对本集团发展和增长的贡献或潜在贡献;

(B)

在评估关联实体参与者的资格时,董事会将考虑

(i)

其参与本集团事务及

╱或与本集团合作的程度;

(i)

与本集团建立合作关系的时长;

(i)

其为本

集团成功所提供或可能提供的支持、协助、指导、建议、努力及贡献的程

度;

(iv)

其对本集团发展的参与及贡献及╱或为本集团带来的利益及协同

效应的程度;及

(v)

控股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与本集团业务关

系的重要性及性质,以及关联实体参与者在本集团该等控股公司、同系

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中所作出,并可透过合作关系使本集团的核心业务

受益的贡献;及


(C)

在评估服务提供者的资格时,董事会将考虑

(i)

其参与本集团事务及╱或

与本集团合作的实际程度及服务提供者与本集团已或将建立合作关系的

时长;

(i)

服务提供者的个别表现;

(i)

与本集团的业务关系的重要性及性

质(例如是否与本集团的核心业务有关,以及该等业务往来是否可随时由

第三方取代);

(iv)

向本集团提供服务质素的往绩记录;

(v)

与本集团的业务

往来规模,有关因素包括本集团的收益或溢利的实际或预期变动,而该

等变动可归因于或可能归因于服务提供者;及

(vi)

服务提供者为本集团日

后的成功而提供或可能提供或作出的支持、协助、指导、建议、努力及贡

献。

3.3

当董事会或委员会决定选择一位合资格参与者并根据该计划授予其奖励后,

董事会或委员会应以书面通知(「授予通知」)通知该合资格参与者此项授予要

约,且董事会或委员会应在授予通知中注明下列事项:

(A)

在评估雇员参与者的资格时,董事会或委员会将考虑其个人

(i)

表现、时间

投入、职责或任职条件以及当前的市场惯例及行业标准;

(i)

于本集团的

任职或受聘年限;以及

(i)

对本集团发展和增长的贡献或潜在贡献;

(B)

在评估关联实体参与者的资格时,董事会将考虑

(i)

其参与本集团事务及

╱或与本集团合作的程度;

(i)

与本集团建立合作关系的时长;

(i)

其为本

集团成功所提供或可能提供的支持、协助、指导、建议、努力及贡献的程

度;

(iv)

其对本集团发展的参与及贡献及╱或为本集团带来的利益及协同

效应的程度;及

(v)

控股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与本集团业务关

系的重要性及性质,以及关联实体参与者在本集团该等控股公司、同系

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中所作出,并可透过合作关系使本集团的核心业务

受益的贡献;及


(C)

在评估服务提供者的资格时,董事会将考虑

(i)

其参与本集团事务及╱或

与本集团合作的实际程度及服务提供者与本集团已或将建立合作关系的

时长;

(i)

服务提供者的个别表现;

(i)

与本集团的业务关系的重要性及性

质(例如是否与本集团的核心业务有关,以及该等业务往来是否可随时由

第三方取代);

(iv)

向本集团提供服务质素的往绩记录;

(v)

与本集团的业务

往来规模,有关因素包括本集团的收益或溢利的实际或预期变动,而该

等变动可归因于或可能归因于服务提供者;及

(vi)

服务提供者为本集团日

后的成功而提供或可能提供或作出的支持、协助、指导、建议、努力及贡

献。

3.4

当董事会或委员会决定选择一位合资格参与者并根据该计划授予其奖励后,

董事会或委员会应以书面通知(「授予通知」)通知该合资格参与者此项授予要

约,且董事会或委员会应在授予通知中注明下列事项:

(A)

相关选定参与者的姓名、地址及身份证(或护照,视情况而定)号码;

(B)

将授予相关选定参与者的奖励涉及之奖励股份数目;

(C)

相关选定参与者接受奖励时的应付金额(如有),以及(如适用)必须或可

能须付款或须偿还用作该等用途的任何贷款之期限;

(D)

根据第

4.1

段所厘定的归属日,奖励的全部或部分奖励股份可于该日归属

于相关选定参与者;


(E)

条件,包括任何绩效目标,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i)

本集团的财务参数

(如本集团的收入、溢利及一般财务状况);

(i)

本集团的非财务参数(如

本集团的策略目标、营运目标及未来发展计划);及╱或

(i)

与选定参与者

的角色和职责相关的个人绩效指标,这些指标必须在奖励的全部或部分

奖励股份归属于该选定参与者之前正式达成;

(F)

董事会或委员会可全权决定奖励股份的禁售期或出售限制(如有);及

(G)

奖励的全部或部分奖励股份可归属于相关选定参与者之前,董事会或委

员会在不违反该计划规则的前提下可施加的其他条款及条件。

授予通知将要求选定参与者承诺按照授予奖励的条款持有奖励,并受该计划

的规定约束。

3.5

选定参与者可按授予通知规定的方式,自授予通知日期起十

(10)

个营业日内

(授予通知另有规定者除外),接受按照授予通知的方式作出授予奖励的要

约。除非董事会或委员会在相关时刻完全自行决定对每个别奖励另有规

定,否则选定参与者不需向本公司支付任何授予或购买价格,或为根据授予

通知接受授予的奖励作出任何其他付款;亦不需支付任何认购或购买价格以

获得奖励的归属或接收奖励股份。当选定参与者依据奖励及该计划条款接受

奖励要约时,即成为本计划之承授人。


3.6

除非有关选定参与者已通知本公司其将依照第

3.4

段及授予通知之条款接受奖

励,否则该奖励将视为被选定参与者无条件拒绝及全盘拒绝。授予通知中的

任何内容均不得诠释为在任何选定参与者接受有关奖励、有关奖励归属于该

选定参与者、以及向该选定参与者配发及发行或转让奖励股份(视情况而定)

之前,授予该选定参与者奖励股份的任何权利、权益、利益及所有权,而于各

情况下,该等权利、权益、利益及所有权均须遵守有关奖励的条款及条件以及

该计划规则所规限,并须符合该等条款及条件及受其所规限。

3.7

只要

H

股于联交所上市:

(A)

在本公司获悉内幕消息(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后,直至(及包

括)根据

GEM

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布有关内幕消息后之交易日,

不得授出奖励。特别是在紧接下列较早日期前一

(1)

个月开始的期间内,

不得授出奖励:

(a)

董事会批准本公司任何年度、半年度或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间(不

GEM

上市规则是否规定)业绩之会议日期(有关日期乃根据

GEM

市规则首次知会联交所);及

(b)

本公司公布其任何年度、半年度或季度期间或任何其他中期间(不

GEM

上市规则是否规定)业绩之截止日期,并于业绩公告日期结

束。不得授出奖励之期间将涵盖延迟刊发业绩公告之期间;


(B)

GEM

上市规则、本公司采纳的任何相应守则或证券交易限制及所有适

用法律不时禁止奖励的期间或时间内,董事会或委员会不得向任何董事

或其他选定参与者授出任何奖励。在不限制前述之一般性原则下,倘建

议向董事(因其于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之职务或雇佣而可能拥有与本

公司有关之未公布内幕消息(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作出奖

励,则不得于以下期间或时间内授出奖励:

(a)

紧接本公司年度业绩刊发日期前六十

(60)

天,或(如较短)自相关财政

年度末起直至业绩刊发日期止之期间;及

(b)

紧接本公司季度业绩(如有)及半年业绩刊发日期前三十

(30)

天,或

(如较短)自相关季度或半年期末起直至业绩刊发日期止之期间;

(C)

授予本公司任何关连人士奖励,须遵守第

8.3

段之规定以及

GEM

上市规则

之适用规定,包括于必要时取得股东之事先批准。

3.8

奖励应仅属于承授人,且不得转让或分配,承授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

让、抵押、设押、产权负担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对任何奖励或根据该奖励所

获得的任何权益或利益为任何第三方创建任何担保或不利权益,承授人亦不

得订立或声称订立任何协议以如此行事。任何承授人违反上述规定将使本公

司有权取消对该承授人的奖励。根据第

3.7

段所述的任何奖励取消必须获董事

会或委员会(视情况而定)的批准。


4.

退扣机制

4.1

尽管有该计划的条款及条件,董事会可以在授予通知中规定,在奖励在该承

授人身上归属之前,该奖励(就全部或部分奖励股份而言)可能会受到退扣或

较长归属期的限制,这取决于第

4.2

段所述的任何退扣事件是否发生。

4.2

就绩效相关的奖励而言,如果在归属期间内发生以下任何事件(「退扣事件」):

(A)

在本公司的综合财务报表中存在任何重大错报,需进行重述;或

(B)

承授人犯有任何不当行为;或

(C)

如果某项奖励或任何奖励的归属与任何绩效目标相关联,而董事会认为

发生了任何情况,显示或导致任何规定的绩效目标以重大不准确的方式

进行评估或计算,

董事会可以(但非必须)书面通知相关承授人:

(a)

追回董事会认为适当的该承

授人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奖励数量;或

(b)

将与所有或任何尚未归属的奖励相

关的归属期延长(无论是否已经到达初始归属日期)至董事会认为适当的较长

期间。


5.

奖励归属

5.1

董事会或委员会可以随时全权裁定,确定承授人就全部或部分奖励股份的奖

励的归属日期。任何奖励的归属期不得少于十二

(12)

个月(或

GEM

上市规则可

能规定或允许的其他期间),前提是,若合资格参与者是:

(A)

本公司已明确识别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的雇员参与者,则委员会应,

(B)

本公司已明确识别的非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的雇员参与者,则董事会应

在以下特定情况下,拥有全权裁定缩短归属期的权力:

(a)

向任何新加入的合资格参与者授予「补偿」奖励,以取代彼等在离开

前雇主时失去的股份奖励或购股权;

(b)

授予具有基于绩效的归属条件的奖励,以替代基于时间的归属标准;

(c)

向任何因去世、残疾或不可抗力事件而终止雇用或参与的合资格参

与者授予奖励;

(d)

因行政或合规原因而在一年内分批授予奖励,包括本应早先授予但

因行政或合规原因而必须等待后续批次的奖励,在此情况下,归属

期可以较短,以反映奖励本应授予的时间;

(e)

授予具有混合或加速归属安排的奖励,例如奖励可以在十二

(12)

个月

内平均归属;或

(f)

授予具有超过十二

(12)

个月的总归属及持有期的奖励。


对于本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所授予的奖励,如果条款的归属期少

个月,或没有绩效目标,或没有退扣机制,则委员会将对该归属期的适当

性以及该授予如何与该计划的目标相符进行审查。

5.2

在满足、履行或达成归属条件后的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及在奖励的归

属日期(如相关授予通知中所述)之前,董事会或委员会应以书面通知(即「归

属通知」)告知承授人,关于该奖励所涉及的奖励股份的预期归属数量,该数

量由董事会或委员会全权裁定,并须符合第

5.3

段所列的要求及归属通知的条

款。董事会或委员会拥有全权裁定该等归属条件或绩效目标是否以及在多大

程度上已达成、履行或满足,其决定在无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应为最终的、具有

结论性和约束力的。

5.3

在承授人收到归属通知后,承授人应:

(i)

妥善签署并返回附于归属通知的回条

及董事会或委员会为相关奖励股份所规定的任何转让或认购文件;以及

(i)

归属通知中规定的方式和自归属通知日期起计(包括该日在内)的二十八

(28)

天内(或在董事会或委员会全权裁定的后续日期,其按照归属通知规定的并考

虑所有相关情况而定)支付转让或认购相关奖励股份的代价(如有),否则,该

奖励涉及的相应奖励股份将根据第

6.2

段自动立即失效。

5.4

在遵循第

5.5

段的前提下,根据第

5.3

段所归属的奖励应在本公司收到以下文件

之日期中较晚的日期起计的二十一

(21)

个营业日内满足(除非在归属通知中另

有规定):

(i)

由承授人妥善签署的附于归属通知的回条;

(i)

由董事会或委员会

为相关奖励股份所规定的转让或认购文件,并由承授人妥善签署;以及

(i)

关转让或认购相关奖励股份所需支付的代价(如有),以董事会或委员会全权

裁定的以下任一方式完成:


(A)

本公司向承授人分配并发行相关数量的全额支付或已记录为全额支付的

H

股;及╱或

(B)

本公司向受托人分配并发行相关数量的全额支付或已记录为全额支付

的新

H

股,及╱或指示受托人根据本公司的指示及信托契据的条款和条件

(如有)通过市场内或市场外购买相关数量的现有

H

股,该等新

H

股及╱

或现有

H

股由受托人以信托方式持有,并在归属后转让给承授人。

5.5

如果董事会或委员会全权裁定,由于适用的法律或监管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GEM

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及联交所不时规定的要求),承授人无法

获得奖励所涉及的奖励股份,或本公司或受托人(如适用)无法满足该奖励,

则该奖励股份的分配和发行或转让(视情况而定)将被延迟,并将在董事会或

委员会随后裁定可以实施奖励的日期后尽快进行。在不影响前述一般性的前

提下,如果本公司、受托人(如适用)或任何承授人会或可能因

GEM

上市规则、

《证券及期货条例》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法规或规则在相关适用规定期间内

被禁止交易

H

股,则相关

H

股的分配、发行或转让(视情况而定)将在该交易被

GEM

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法规或规则允许后

尽快进行。

5.6

在归属期内:

(A)

针对董事会或委员会在授予通知中可能指定的必须在相应承授人奖励股

份归属之前履行的绩效目标,董事会或委员会将在董事会或委员会规定

的绩效期结束时进行评估,包括将本集团的绩效及╱或承授人的个人绩

效与事先约定的目标进行比较,以确定这些目标是否已履行以及履行的

程度;


(B)

如果董事会或委员会全权裁定在相关授予通知中指定的承授人必须履行

的任何条件及╱或绩效目标尚未妥善履行,则董事会或委员会将全权决

定该奖励是否可以归属及该奖励归属的期限,并需遵守

GEM

上市规则的

相关要求;

(C)

倘透过收购或其他方式(不包括根据下文第

(D)

分段的安排计划)向所有股

东(或除要约人及╱或任何人控制的任何人及╱或与要约人有关联或一

致行动的任何人),并且该要约在任何奖励的归属日期之前成为或被宣布

为无条件,董事会或委员会应在要约成为或被宣布为无条件时,全权酌

情决定是否授予奖励以及授予奖励的期限;

(D)

倘任何人以安排计划的方式向所有股东提出

H

股要约,并在任何奖励的

归属日期之前的必要会议上获得必要数目的股东批准,则董事会或委员

会应在该等会议之前,全权酌情决定是否授予奖励以及授予奖励的期限;

(E)

倘本公司与股东及╱或本公司债权人之间出于以下目的或与之相关而提

议达成妥协或安排(除上述

(D)

分段中设想的安排计划外)在任何奖励的归

属日期之前重组本公司或与任何其他公司合并的计划,则董事会或委员

会应全权酌情决定是否授予奖励以及授予奖励的期限;

(F)

倘本公司在任何奖励的归属日之前向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考虑并酌情批准自愿清盘本公司的决议,则董事会或委员会应全权酌情

决定是否授予奖励以及授予奖励的期限;


(G)

倘授予附属公司的承授人奖励,且该实体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发生变更,

使其不再是附属公司,则董事会或委员会应全权酌情决定是否授予奖励

以及授予奖励的期限;

(H)

倘承授人因退休、死亡或残疾而终止与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

司的雇用或聘用,则董事会或委员会应全权酌情决定是否授予奖励以及

授予奖励的期限。

6.

奖励失效

6.1

如发生以下情况:

(A)

任何承授人被发现为除外参与者或以其他方式不再是合资格参与者(包

括因任何原因终止其与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的雇用或合约

关系,但不包括第

5.6(H)

段规定的原因);

(B)

任何承授人尝试或采取任何行动出售、转让、出让、押记、按揭、增设产

权负担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对任何奖励或根据该奖励获得的任何权益

或利益创建任何对第三方的担保或不利权益;

(C)

任何承授人作出任何不当行为;

(D)

如果任何承授人在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雇用或合约关系期间,未经

本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参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业务竞争或可能

竞争的业务;

(E)

本公司综合财务报表有任何重大错误陈述;或


(F)

根据第

4.2

段退扣的任何奖励。

(每一项均为「完全失效」事件),一经董事会或委员会判定该事件发生,对于该

承授人所有未归属的奖励将自动立即失效,该承授人对本公司、本集团的任

何其他成员公司、董事会或委员会,均不应对那些未归属的奖励、该等未归属

奖励所涉及的奖励股份或任何相关权利或利益提出任何权利或索赔。

6.2

如发生以下情况:

(A)

董事会或委员会全权认为奖励的相关部分未达归属条件;或

(B)

如果承授人未能在该计划及╱或归属通知中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内(或董

事会或委员会根据所有相关情况全权决定的后续日期内,其按照归属通

知中规定)

(i)

妥善签署并返回附于归属通知的回条或董事会或委员会为

相关奖励股份所规定的任何转让或认购文件;或

(i)

支付转让或认购相关

奖励股份的代价(如有);

(每一项均为「部分失效」事件),在董事会或委员会确认该事件已发生后,相关

可被归属的奖励的该部分将自动立即失效,并且该部份奖励的相应部份将不

会在相关的归属日期归属,该承授人对本公司、本集团的任何其他成员公司、

董事会或委员会,均不应对该奖励、该等奖励股份或任何相关权利或利益提

出任何权利或索赔。

6.3

计算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提供者分项限额)时,根据该计划规则已失效的奖

励不会被视为已使用。董事会或委员会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已发生完全失

效或部分失效事件以及其时间及程度,且其决定将被视作最终及不可推翻且

具约束力。


7.

奖励取消

7.1

GEM

上市规则第

章的前提下,董事会或委员会可以全权裁定取消全部或

部分尚未归属的奖励,前提是:

(A)

本公司或本集团的任何其他成员公司需向承授人支付相当于取消当日该

奖励的公允价值的金额,该公允价值由董事会或委员会在咨询本公司的

审计师或由董事会或委员会任命的独立财务顾问后确定;

(B)

本公司或本集团的任何其他成员公司向承授人提供一个等值于将要取消

的奖励的替代奖励(或在任何其他股份计划下的购股权或股份奖励);或

(C)

董事会或委员会根据承授人可能同意的任何安排,以补偿其奖励的取消,

任何根据本段落

7.1

取消之奖励,应经董事会或委员会(视情况而定)批准。

7.2

如果本公司取消对承授人的任何奖励并向同一承授人重新授予新奖励(无论

是在本计划下还是任何其他股份计划下),则该新奖励仅可以在股东批准的可

用计划授权限额内授予。已取消的奖励将被视为已使用,这在计算计划授权

限额(及服务提供者分项限额)时予以考虑。


8.

计划授权限额及每名承授人可获授权益上限

8.1

根据本计划授予的所有奖励以及根据任何其他股份计划(「计划授权限额」)授

予的所有购股权和股份奖励,由本公司发行的

H

股总数不得超过

143,640,000

H

股(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或不超过截至计划授权限额刷新相关批准日期

的已发行

H

股总数的

10%

(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8.2

根据本计划授予服务提供者的所有奖励以及根据任何其他股份计划授予的所

有购股权和股份奖励,其可发行的

H

股总数(「服务提供者分项限额」)将设有分

项限额(在计划授权限额内),总计不得超过计划授权限额的

20%

8.3

对于本公司的任何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根据

GEM

上市规则的定义)或

其各自的联系人的任何奖励授予,均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批准

(不包括拟获授予该奖励的任何独立非执行董事)。此外:

(A)

如果向本公司的任何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或行政总裁,或其各自

的联系人授予的任何奖励,导致根据本计划和根据任何其他股份计划(如

有)授予该人的所有奖励股份(不包括根据股份计划条款失效的任何奖励

及其他股份奖励)在自授予日期起的

个月内(包括该日),已发行及将予

发行的

H

股总数超过

0.1%

(或

GEM

上市规则可能规定或允许的其他更高

百分比)已发行

H

股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或


(B)

如果向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主要股东(根据

GEM

上市规则的定义)

(或其各自的联系人)授予的任何奖励,导致根据本计划以及根据任何

其他股份计划(如有)授予该人所有的购股权及其他股份奖励(不包括根

据股份计划条款失效的任何奖励及其他购股权及其他股份奖励)在自授

予日期起的

个月内(包括该日),已发行及将予发行的

H

股总数超过

0.1%

(或

GEM

上市规则可能规定或允许的其他更高百分比)已发行

H

股总数

(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该进一步的奖励授予必须按照

GEM

上市规则的要求,并遵循所列明的条件,

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特别是,本公司必须向股东发送通函。承授人、其

联系人及本公司的所有核心关联人士必须在该股东大会上对该项决议投票时

避席。本公司必须遵守

GEM

上市规则第

17.47A

17.47B

17.47C

条的相关要

求。

8.4

如果授予承授人的奖励会导致根据本计划授予的所有奖励以及根据任何其他

股份计划授予该人(不包括根据股份计划条款失效的任何奖励及任何购股权

和其他股份奖励)在截至授予日期的

个月内发行及将要发行的

H

股总数超过

已发行

H

股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的

1%

(或上市规则可能规定或允许的

其他更高百分比),则不应向该承授人授予任何奖励,除非:

(A)

该授予已经在股东大会上获得股东单独批准,并且该承授人及其紧密联

系人(或如果该承授人为关联人士则为其联系人)在投票时避席;

(B)

本公司必须向股东发送通函,包含上市规则要求的有关向该承授人拟授

予的奖励的相关信息;以及

(C)

在股东批准之前,将授予该等承授人的奖励的数量和条款必须已经落实。


8.5

根据第

段,计划授权限额(如适用,服务提供者分项限额)可以由本公司按以

下方式刷新:

(A)

本公司可以在从采纳日期(或上次刷新日期的股东批准日期)开始的三

(3)

年后,通过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刷新计划授权限额(如适用,服

务提供者分项限额),并符合适用的上市规则;以及

(B)

在采纳日期(或上次刷新日期的股东批准日期)起的三年内,任何计划授

权限额(如适用,服务提供者分项限额)的刷新必须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

批准,并遵循以下条款:

(i)

本公司的任何控股东(根据上市规则的定义)及其关联人士(或在

没有控股东的情况下,本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行政总裁及其各自的关联人士)必须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决议投票

时避席;以及

(i)

本公司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7.47(6)

(7)

17.47A

17.47B

17.47C

条的要求,

前提是,上述第

8.5(B)(i)

段及第

(i)

段不适用于在本公司根据

GEM

上市规则第

17.41(1)

条的规定,向其股东按比例发行

H

股后立即进行刷新,以使刷新后的

计划授权限额的未使用部分(占已发行

H

股总数的百分比)与

H

股发行前的计划

授权限额的未使用部分相同,并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股。


8.6

根据第

8.5

段更新的计划授权限额,不得超过股东批准该限额更新当日已发行

H

股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的

10%

。关于提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的通函

必须发送给股东,其中应包含已根据现有计划授权限额(以及服务提供者分项

限额,如适用)授予的奖励和任何其他购股权及股份奖励的数量,以及此次更

新的原因。

8.7

在不影响第

8.5

段及第

8.6

段的前提下,本公司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寻求股东单独

批准授予奖励,如这将导致计划授权限额或第

8.5

段下更新的计划授权限额(如

适用)被超出,条件是:

(A)

超出限额的奖励仅授予由本公司在寻求该批准之前已明确识别的承授

人;

(B)

本公司必须向股东发送通函,包含上市规则要求的有关向该等承授人拟

授予的奖励的相关信息;以及

(C)

在股东批准之前,将授予该等承授人的奖励的数量和条款必须已经落实。

8.8

如果本公司进行任何资本化发行、供股、股份合并、股份拆细或股本削减,则

应对

(i)

根据第

8.1

段所提及的未使用计划授权限额(或根据第

8.5

段或第

8.7

增加的情况)以及已授出而未发行之奖励股份的数目(在未归属的范围内)所

授予的所有奖励及其他股份奖励和购股权可发行的最大

H

股数量进行相应调

整(如有),该调整参考在该事件发生前后的已发行

H

股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

(如有)并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股,及╱或

(i)

转让或认购相关奖励股份之

代价(如有);及╱或

(i)

上述各项之任何组合,以确保每位承授人将拥有与其

之前所拥有的本公司股本相同的比例,前提是任何调整不得导致任何股份以


低于其面值发行(如适用)。有关任何此类调整(除资本化发行所作的调整外),

必须由独立财务顾问或本公司的审计师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并确认该调整符

合上市规则第

23.03(13)

条附注的要求。

9.

奖励及奖励股份附带的权利

9.1

除董事会或委员会批准和授权,否则承授人不得就任何奖励股份行使任何投

票权,并且在相关奖励股份尚未根据该计划的规则及适用法律、法规和规则

分配、发行或转让(视情况而定)给承授人之前,承授人对任何针对奖励股份或

其他股份宣派或作出的股息及其他分配(「其他分配」)将不享有任何权利。为

了避免疑义:

(A)

承授人不具备任何奖励股份的法律和实益拥有权,除非且直至该等奖励

股份已根据该计划的规则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分配、发行或转让

(视情况而定)给承授人;以及

(B)

如果已任命受托人,则承授人不得就奖励股份及╱或其他分配及╱或根

据信托契据构成的信托的其他财产或资产向受托人发出任何指示。

9.2

在第

9.1

段的前提下,根据承授人获得奖励后分配和发行或转让(视情况而定)

的奖励股份将受当时有效的章程的所有规定限制,并在所有方面与承授人获

得奖励后分配和发行或转让(视情况而定)奖励股份之日已存在的已发行全额

支付

H

股平等排名,并享有与该等股份相同的投票权、股息权、转让权及其他

权利,包括在本公司的清算中产生的权利。此外,不影响前述的一般性,该等

奖励股份的持有者有权参与在该奖励股份分配和发行或转让(视情况而定)后

支付或作出的所有其他分配,但任何之前已宣告、建议或决议支付或作出的

其他分配,若其记录日期早于该奖励股份分配和发行或转让(视情况而定)的

日期,则不适用。


10.

争议

因该计划而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依照董事会或委员会的决定而解

决,而彼应以专业人士(而非仲裁人)身份行事,其所作的决定在无明显错误的情况

下应为最终及不可推翻的决定及对可能受影响的所有人士具约束力。

11.

该计划及奖励的更改

11.1

在第

11.3

段及

11.4

段的前提下,该计划的规则可由董事会通过决议进行任何方

面的修改,除了

(i)

任何对该计划的条款和条件的重大修改;或

(i)

任何对该计

划中与

GEM

上市规则第

23.03

条所列事项有关的条款的修改,若该等修改有利

于选定参与者或承授人,必须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前提是任何此类修

改不得对尚未归属、失效或被取消的奖励的条款产生不利影响,除非获得所

需数量的承授人的同意或批准,该等同意或批准应与根据章程对

H

股附加权利

变更所需的

H

股持有人数相同。

11.2

在第

11.4

段的前提下,对授予承授人的奖励条款的任何变更,若最初授予该奖

励是经董事会、委员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或股东批准(视情况而定)的,则

需经董事会、委员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或股东(视情况而定)批准,但若该

变更根据该计划的现行条款自动生效则不在此限。

11.3

对于该计划的规则的任何修改,其涉及董事或该计划管理人员(包括在适用的

情况下,受托人)权限的变更,必须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

11.4

修订后的该计划条款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规(包括

GEM

上市规

则第

章)。


12.

终止

12.1

该计划应于以下日期终止:

(A)

采纳日期的第十

(10)

个周年日;或

(B)

董事会或委员会决定的较早终止日期。

12.2

该计划终止后,不得再提供奖励,也不得接受已提供的奖励,但该计划的规则

仍然保持完全有效,以便实施在该计划运作终止前已经授予且尚未归属的任

何奖励。本公司须通知所有承授人及(如适用)受托人有关终止,以及如何处理

受托人以信托方式代承授人持有的任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持有的任何

H

股)

及尚未行使的奖励。

12.3

为避免疑义,暂停颁发任何奖励不应被视为终止该计划运作的决定。

13.

其他事项

13.1

该计划将不构成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及任何合资格参与者之间的任何雇佣或

委聘合约的一部分,而任何合资格参与者根据其职位、雇佣或委聘条款的权

利及责任不得因其参与或其可能拥有参与该计划的任何权利而受到影响,且

该计划将不会就因任何原因(不论合法或不合法)终止该职务或雇佣(不论因何

原因)而给予该合资格参与者涉及补偿或损害赔偿的任何额外权利。


13.2

本公司须承担设立、管理及实施该计划的成本及开支(包括印花税、转让税、

交易征费、经纪费以及就根据该计划向承授人归属、转让或配发及发行

H

股而

应付的直接成本及开支(如有),惟不包括董事会或委员会(按其绝对酌情权)

因相关承授人个人或与之相关或在其他方面与根据该计划授出有关奖励无关

的原因、因素或情况而厘定应付的任何成本、开支、征费及税项,而相关费用

须由相关承授人支付。于并无影响前述各项一般性的前提下,于向承授人归

属、转让、配发及发行(视情况而定)

H

股后,与所有买卖奖励股份有关的所有

成本及费用均应由有关承授人承担,本公司此后对任何有关成本及开支概不

负责。

13.3

本公司、董事会或委员会、任何选定参与者或承授人及╱或(倘适用)受托人之

间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均可通过电子方式(包括电子邮件、董事会或委员会

选定的第三方供应商提供的电子系统╱平台)、预付邮资的邮件或亲自送达的

方式发送至:

(A)

就本公司、董事会或委员会而言,为本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或董

事会或委员会可能不时决定并通知选定参与者或承授人及╱或受托人

(倘适用)的有关其他地址;

(B)

就受托人(如有)而言,为其在香港的注册办事处或主要营业地点或受托

人不时通知本公司的有关其他地址;及

(C)

就任何选定参与者或承授人而言,为该选定参与者或承授人不时通知本

公司的最后已知地址,或如无地址或地址不正确或已过期,为该参与者

或承授人在本集团的最后工作地点或本公司合理认为适当的有关其他地

点。


13.4

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

(A)

倘由任何选定参与者或承授人发出,则该通知或其他通讯不可撤销,且

在本公司、董事会、委员会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实际收到之前不得生

效;

(B)

倘发送予任何选定参与者或承授人,则

(i)

倘通过本地邮资预付挂号邮件

寄往香港地址,则在邮寄日期后三

(3)

天视为已发出或已作出;

(i)

倘通过

邮资预付挂号航空邮件寄往香港以外的地址,则在邮寄日期后五

(5)

天视

为已发出或已作出;

(i)

倘由专人递送,则在送达时视为已发出或已作

出;及

(iv)

倘透过电子方式发出,则在发出日期同日视为已发出或已作

出;及

(C)

倘发送予受托人(如有),则该通知或其他通讯不可撤销,且在受托人实际

收到之前不得生效。

13.5

除该等规则明确规定外,否则该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授予任何人针对本公

司、任何附属公司及(倘适用)受托人或其中任何一方的任何法律或衡平权利,

或导致针对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及(倘适用)受托人或其中任何一方的任何

法律或衡平诉讼原因。

13.6

根据该计划之条款,承授人应于接纳向其授出之奖励、归属奖励及向其配发

及发行或转让(视情况而定)相关奖励股份前获得任何国家或司法权区要求之

所有必要政府、监管或其他官方同意,以令其可接纳有关奖励及向其归属有

关奖励以及向其配发及发行或转让有关奖励股份(视情况而定)。透过接纳奖

励,承授人被视为已向本公司及(倘适用)受托人声明、保证并承诺,其已遵守

并将继续遵守与接纳奖励及达成奖励有关之所有当地法律及法规,包括获得

任何政府、监管或其他官方同意、支付于相关国家或司法权区需支付之任何

税项以及向相关国家或司法权区规定之相关机关注册及备案之所有要求,且

承授人进一步向本公司及(倘适用)受托人承诺,倘其任何事件、事项、情况、

作为或不作为已使或将使有关声明及保证在任何方面属不真实、不正确或具


误导性,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各方。遵守本第

13.6

段为承授人接受奖

励的先决条件。承授人应于要求时全额赔偿本公司及(倘适用)受托人(视情况

而定)因本公司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就有关承授人未能获得任何必要的同

意或未能支付与其接受奖励、向其归属奖励及向其配发及发行或转让(视情况

而定)有关奖励股份相关的税款或其他责任而遭受或产生(无论是单独还是与

其他方共同承担)的所有索赔、要求、责任、诉讼、诉讼程序、费用、成本及开支

(如本第

13.6

段所述)。

13.7

承授人应支付因其参与该计划、接受根据本条款作出的任何奖励、向其归属

奖励及向其配发及发行或转让(视情况而定)有关奖励股份或上述任何一项而

可能承担或应承担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税款并解除所有责任。

13.8

承授人应赔偿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及╱或(倘适用)受托人各自可能必须支

付或承担的任何税款的责任,包括与任何税款相关的任何预扣税款责任。为

实现此目的,本公司或(倘适用)受托人可以,尽管本文另有规定(但须遵守适

用法律):

(A)

减少或扣留承授人与奖励有关之奖励股份数量(可减少或扣留的与奖励

有关之奖励股份数量应限于扣留之日具有公平市场价值的奖励股份数

量,且董事会或委员会合理认为该数量足以弥补此类责任);

(B)

代表承授人出售承授人根据该计划有权获得的奖励股份数量,并保留收

益及╱或将其支付给相关当局或政府机构;

(C)

无需通知承授人,即可从根据该计划向承授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或本集团

任何成员公司应付给承授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或扣留任何此类负债的金

额;及╱或


(D)

要求承授人以现金或认证或银行本票的形式向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汇出

足以满足任何政府机构要求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为承授人代扣并支付给

该机构的任何税款或其他金额的金额,或以其他方式为支付此类金额做

出令本公司满意的替代安排。

为避免疑义,除非且直到承授人使本公司或(倘适用)受托人确信该承授人已

履行本第

13.8

段的义务,否则本公司或(倘适用)受托人无义务向承授人归属任

何奖励或向承授人配发及发行或转让(视情况而定)任何奖励股份。

13.9

在第

13.2

段的规限下,本公司及(倘适用)受托人毋须就承授人因参与该计划而

可能须承担的任何税项或其他责任承担责任。

13.10

董事会或委员会可不时采纳其认为合适的运作规则或制定有关安排,以落实

或实施该计划,惟该等规则不得与该计划之规则相抵触或违反任何适用法

律、规则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

13.11

就该计划之管理而言,本公司须遵守所有适用的披露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

市规则不时施加者。倘根据任何有关适用披露规定,本公司须刊发或寄发公

告、通函或任何其他文件,承授人各自同意披露有关承授人的身份、与各奖励

有关的奖励股份数量、已授出及╱或将授出的任何奖励的条款以及有关适用

披露规定要求的所有其他资料。

13.12

该计划的规则的每项规定均应视为一项单独的规定,且在任何规定全部或部

分不可执行或变得不可执行的情况下,可作为单独的规定执行。若任何条文

无法执行的,该等条文须当作已从该计划的规则中删除,而任何该等删除均

不影响该计划的规则的执行。


13.13

通过接纳奖励及参与该计划,承授人各自同意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为管理、实

施该计划之目的,由任何本集团成员公司或任何其他其他第三方承包商或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持有、处理、储存及使用与承授人有关之个人数据和

信息。

14.

条件

14.1

该计划须待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以批准及采纳该计划后,方可

作实。

14.2

倘第

14.1

段提述的条件未获达成,该计划将即时终止且概无任何人士根据该

计划或就此享有任何权利或利益或承担任何义务。

14.3

董事出具的证明,证明第

14.1

段所列条件已得到满足,以及此类条件得到满足

的日期或截至任何特定日期此类条件尚未得到满足的日期以及采纳日期的确

切日期应为证明事项的确凿证据。

15.

规管法律

15.1

该计划将按章程及本公司须遵守的适用法律、规则及法规运作。

15.2

该计划及根据该计划授出的所有奖励均受香港法例规管及据香港法例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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