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22 茂盛控股 通函:有关购回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重选退任董事之建议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各方面或将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

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之全部茂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

代表委任表格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人,

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

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份代号:22)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有关购回及发行股份之

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之建议

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茂盛控股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

环红棉路8号东昌大厦14楼6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2

页至第15页。 阁下不论是否有意出席大会,务请尽早按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

之指示填妥表格,且无论如何不迟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

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

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及

于会上投票。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仅供识别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 i –

本通函及代表委任表格的中、英文本已登载于本公司网站w.mexanhk.com

(「本公司网站」)。

股东可透过本公司网站收取本公司的公司通讯(「公司通讯」),如因任何理

由在收取或获取于本公司网站登载的通函及代表委任表格时有困难,只要提出

要求,均可立刻获免费发送通函及代表委任表格的印刷本。

股东可随时更改收取公司通讯的方式的选择(即收取印刷本或透过本公司

网站取得)及╱或语言版本的选择(即英文本或中文本或中、英文本)。

股东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或以电邮致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

分处(电邮地址为is-ecom@vistra.com),提出收取通函及代表委任表格印刷本的要

求,及╱或更改收取公司通讯的方式及╱或语言版本的选择。


– i –

页次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会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重选退任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股东周年大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推荐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附录一

说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附录二

建议重选之董事之详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

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环红棉路8号东昌大

厦14楼6室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

于本通函第12页至第15页

「董事会」指本公司之董事会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的公司细则(经不时修订)

「公司法」指不时生效之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经修订)

「本公司」指茂盛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为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八月十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

定本通函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购回建议」指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之建议,以行使本公司权

力,在购回决议案所载期间内购回最多达于

购回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10%

之股份

「购回决议案」指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第4项决议案所述拟提呈

之普通决议案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2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之登记持有人

「购回股份规则」指上市规则所载有关管制以联交所作主要上市

之公司购回其证券之相关规则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 仅供识别

(股份代号:22)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伦耀基(主席)

吴家杰

王婉芬(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获委任)

陈达铭(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获委任)

独立非执行董事:

谢烱全

刘树勤

赵式浩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中环

夏悫道12号

美国银行中心1301室

敬启者:

有关购回及发行股份之

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之建议

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为 阁下提供有关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之资料,

决议案内容有关股份购回授权、股份发行授权、重选退任董事,并向 阁下发出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在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本公司

授予一项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之权力购回股份。是项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

结束后失效。董事拟寻求 阁下批准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购回决议案。一

份按照购回股份规则要求提供有关购回建议所需资料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之

附录一。


董事会函件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此外,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两项普通决议案,旨在授予董事(i)一般授

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于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

20%之股份(按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1,966,387,866股份并假设

有关已发行股本于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维持不变计算,即不超过393,277,573股份);

及(i)扩大该项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方式为加入相当于本公司于授予一般授权

后所购回股份总面值之任何股份,以购回最多达于购回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

司已发行股本10%。

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细则之公司细则第83(2)条,获董事会委任以填补临时空

缺的任何新董事将担任本公司董事直至下届股东大会为止,而任何获董事会委

任以增加现有董事会人数的新董事将继续担任本公司董事直至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为止,届时彼合资格于该大会上膺选连任。

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王婉芬女士获董事会委任为执行董事。彼之

任期直至股东周年大会为止,且合资格膺选连任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陈达铭先生获董事会委任为执行董事。彼之任

期直至股东周年大会为止,且合资格膺选连任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就委任王婉芬女士及陈达铭先生而言,董事会透过行业专家以及董事及股

东推荐等途径寻求最佳董事候选人。经按客观标准考虑王婉芬女士及陈达铭先

生的优点,并适当顾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和计及获委任人士须有足够时间投入

职务后,提名委员会建议委任王婉芬女士及陈达铭先生为执行董事,董事会随后

考虑并批准彼等之委任。

此外,公司细则第84(1)条规定,于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为数三分一的

董事(或如董事人数并非三的倍数,则须为最接近三分一但不少于三分一的董事

人数)均须轮席退任。公司细则第84(2)条规定,退任董事合资格膺选连任。

根据公司细则第84条,伦耀基先生及吴家杰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

退任,且合资格膺选连任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董事会函件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上述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退任

董事各自之履历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以便股东于考虑重选董事时可作出知

情决定。就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四名退任董事而言,除本通函另有披

露者外,并无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任何规定须作披露的任何资料,亦无须

提请股东垂注的任何其他事项。

股东周年大会

在本通函第12页至第15页内载有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会上将会处理

下列事项:

董事会报告书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1. ;及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拟提呈决议案:

  1. ,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于联交

所购回不超过于购回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

10%之股份;

  1. ,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授权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

不超过于该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20%之股份;

  1. ,扩大将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

授权,方式为加入在授予一般授权后根据购回建议购回之股份数目。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主席诚信作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

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周年大会上股东所作的所有表决必须

以投票方式进行。根据公司细则第66条,大会主席将因此要求于股东周年大会提

呈之每项决议案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而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5)条指

定的方式公布投票结果。


董事会函件

将采取的行动

本通函随附适用于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不论 阁下是否有意出

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尽早填妥代表委任表格,并在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

推荐意见

董事欣然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董事、股份购回建议、发行股份之一

般授权及扩大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董事认为,上述各项拟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

之决议案均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全体股东投票赞成

列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之决议案。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茂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伦耀基

谨启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本附录为上市规则所规定之说明函件,旨在向 阁下提供必需之资料,以

便 阁下考虑批准购回最多达于购回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

总额10%之股份之建议。

1.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为1,966,387,866股份。

如购回决议案获通过及在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再无发行或购回股份,本公

司将可根据购回决议案购回最多达196,638,786股缴足股份,即不多于最后实际可

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

2.

购回之理由

董事认为购回建议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最佳利益。有关购回视乎当时之

市况及资金安排,可提高本公司之每股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并仅于董事认

为该等购回将有利于本公司及其股东时方会进行。

3.

用以购回之资金

本公司于购回股份时,只可动用依据其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以及公司

法及所有百慕达适用法例规定可合法作此用途之资金。现建议在此情况下根据

购回建议购回股份,可以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可动用之现金流量或营运资金融

资拨付。公司法规定,有关股份购回之应偿还资金额仅可自本公司有关股份已

缴足之股本支付,或从原本可作股息派付或分派之资金或为支付该资金额而

发行新股份所得款项中支付。公司法亦规定,购回应付之溢价金额仅可在购回股

份前自本公司原本可作股息派付或分派或本公司之股份溢价账中拨付。

在建议之购回期间内任何时间,若全面行使依据购回建议所赋予的权力以

购回股份,可能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状况有不利影响(指对比截至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年报内之经审核账目所披露之情况而言)。然而,

倘依据购回建议行使购回股份之权力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董事认为对本公司

而言不时适当之资本负债水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则董事不建议在该等情况

下行使有关权力。


附录一

说明函件

4.

股份价格

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往十二个月于联交所之每月最高及最低成交

价如下:

最高价最低价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0530.047

八月0.0500.045

九月0.0540.043

十月0.1100.050

十一月0.0730.057

十二月0.0740.064

二零二五年

一月0.0650.060

二月0.1800.060

三月0.1470.135

四月0.3150.067

五月0.2750.112

六月0.3000.183

七月0.2120.150

八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1850.163

5.

董事、其联系人及关连人士

概无任何董事或(据彼等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其联系人(定义见上

市规则)目前有意于股东批准购回建议后根据该建议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或其

附属公司。

本公司概无接获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通知,表示目前有意于购回

建议获股东批准时出售股份予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或已承诺不会向本公司或

其附属公司出售股份。

6.

确认

董事将按照上市规则及百慕达适用法例根据购回建议行使本公司的权力作

出赎回。

本说明函件或拟议的购回建议摡无任何异常之处。


附录一

说明函件

7.

收购守则

倘按照购回建议行使权力以购回股份导致某股东占本公司投票权之比例有

所增加,就收购守则规则32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作为一项收购。因此,一位股

东或一组一致行动之股东可取得或巩固本公司之控制权,并须遵照收购守则规

则26及32提出强制收购。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据董事所深知及确信,伦耀基先生透过Winland

Wealth (BVI) Limited(一间由彼间接全资拥有之公司)拥有1,329,135,354股份,占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67.59%。

倘若董事根据购回建议行使所有权力以购回股份,伦耀基先生及其联系人

之股份权益将增加至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5.10%。

董事并无获悉本公司根据购回建议(若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批准)作出之任

何购回将会产生收购守则所指之任何后果。董事现今无意购回任何股份,以致引

发收购守则项下提出强制收购之责任或导致公众持有之已发行股份数目下降至

低于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5%。

8.

本公司购回股份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前六个月内概无购回任何股份(无

论于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


附录二

建议重选之董事之详情

以下为根据公司细则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建议重选之董事之详情:

(1)

伦耀基先生(「伦先生」)

伦先生,55岁,自二零七年四月起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总经理。伦

先生亦为董事会主席、提名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主席以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彼亦

为本集团多间附属公司之董事。伦先生持有英国University of Reading理学士学位

(土地管理)。彼于物业投资、融资及管理方面积逾30年经验。彼亦具有酒店管理

及旅游业方面之经验。伦先生于一九四年加入永伦集团及目前为永伦集团多

间公司之董事。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伦先生透过Winland Wealth (BVI) Limited(一

间由彼间接全资拥有之公司)拥有1,329,135,354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

约67.59%。

(2)

吴家杰先生(「吴先生」)

吴先生,55岁,自二零二三年一月起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兼执行委员会成员。

彼亦为本集团多间附属公司之董事。彼拥有香港理工大学酒店及旅游管理硕士

学位以及英国泰晤士河谷大学(现称西伦敦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吴先生拥有

逾32年酒店行业经验。彼于二零六年首次加入盛逸酒店(现已停运)(「酒店」),

并担任总经理直至二零一三年,随后于二零一五年再度加入酒店,出任总经理。

吴先生亦为本公司主席及执行董事伦耀基先生直接或间接拥有之若干公司之董事。

(3)

王婉芬女士(「王女士」)

王女士,39岁,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起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兼执行委员会成

员,并自二零二五年七月起获委任为提名委员会成员。自彼于二零二年加入本

公司以来,一直任职于本公司合规及收购部门,监督其企业管治工作。彼取得香

港城市大学专业会计与企业管治理学硕士学位及香港浸会大学会计学士学位。

加入本公司前,王女士曾任职于两间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公

司。彼拥有逾13年公司秘书及合规工作经验。彼亦为香港公司治理公会及英国特

许公司治理公会之会员。


附录二

建议重选之董事之详情

(4)

陈达铭先生(「陈先生」)

陈先生,71岁,自二零二五年七月起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兼执行委员会成员。

陈先生于业务管理、营运及市场开发方面拥有逾40年的卓越领导经验。彼曾担任

总经理及行政领导职务等多个高级行政职位,且作为玩具厂创始人,陈先生的专

业知识涵盖贸易、制造及创新,并于企业管治、风险管理、成本控制、营运效率

及持份者参与方面基础雄厚。

伦先生、吴先生、王女士及陈先生各自获本公司委任为执行董事,并无固定

服务期限。彼担任执行董事的任期须根据公司细则轮席退任及膺选连任。截至二

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伦先生无权收取任何年度董事袍金,惟吴先生及

王女士各自有权分别收取年度董事袍金80,000港元及33,000港元。有关截至二零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分别已付或应付伦先生、吴先生及王女士的酬金,

请参阅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于联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刊发的二零

二五年报内本公司综合财务报表相关附注。根据陈先生的委任书,彼有权收取

年度董事袍金120,000港元。伦先生、吴先生、王女士及陈先生各自的薪酬应不时

参考彼之经验及资历、彼于本集团之职责及责任、本公司的业绩及当前市况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伦先生、吴先生、王女士及陈先

生各自已确认彼:

(i) 概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定义见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

货条例第XV部);

(i) 概无于本集团内担任何其他职务;

(i) 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iv) 于过去三年内概无担任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

公众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伦先生、吴先生、王女士及陈先生各自亦已确认,概无有关彼膺选连任之进

一步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之规定予以披露,亦无有关

彼膺选连任之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仅供识别

(股份代号:22)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兹通告茂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

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环红棉路8号东昌大厦14楼6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

便处理下列事项:

董事会报告书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1. ;及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

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于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之股份可能上市并经由香港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而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

交易所,按照所有不时修订之适用法例及╱或联交所证券上市规

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并受其规限,购回本公司股本中

每股面值0.02港元之已发行股份;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而可能购回之本公司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

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而

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

列其一(以最早发生者为准)之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根据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而须召

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

议案所述之授权之日。」

  1.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

本中每股面值0.02港元之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

需要行使该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

司股份之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b) 上文(a)段所述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

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权力之售股

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认股权

证及债权证);

(c) 董事依据上文(a)及(b)段之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

发(不论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及发行之股本面值总额(但不包

括依据下列各项所配发及发行者:(i)供股(定义见下文);(i)依据

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证券之条款

而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股份;(i)依据本公司不时之公司

细则就以股代息发行股份;或(iv)依据任何授予或发行股份或可

购买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发行股

份),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

额之20%,而上述(a)及(b)段授予董事之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

列其一(以最早发生者为准)之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本公司根据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而须召

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

议案所述之授权之日。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期间内,按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内

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于该日之当时持股比例,向彼等提出股份发

售建议(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地区适用于

本公司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

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需要或合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1.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之第4项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

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之第5项决议案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

本公司股本中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方式为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召

开本大会通告所载之第4项决议案获得之授权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

股份面值总额之数额,惟按此获购回之经扩大股份数额不得超过于上

述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

承董事会命

茂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伦耀基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附注:

  1. ,均有权委任另一位人士为其受委代表

以代其出席及投票。股东如为两股或以上股份之持有人,可委任多于一位受委代表

为其代表并于会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1. ,其中任何一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于上述大会上

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

委派代表出席上述大会,则只有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股份排名最先之其中一位持有人

有权就此投票。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

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

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亲身出

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于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据则将被视为撤回。

  1. ,本公司董事会建议重选董事(即伦耀基先生、吴家杰先生、王

婉芬女士及陈达铭先生)为本公司董事。上述董事之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与本通告

日期相同之通函附录二中。

  1.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

十五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止(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

登记,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

格,本公司股份的未登记持有人须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二

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

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作登记。

确定股东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资格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伦耀基先生(主席)、吴家杰先生、王婉芬女士及

陈达铭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则为谢烱全博士、刘树勤先生及赵式浩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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