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51 协鑫新能源 公告及通告:盈利预警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

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

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GCL New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51)

盈利预警

本公告乃由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称为「本集团」)根据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证券及期货条

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基于

对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该期间」)最新综合管理账目及董

事会现时所得资料之初步评估,董事会认为,本集团预期将(i)于该期间录得毛利约人

民币7,000万元至人民币8,000万元,而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则录

得毛利人民币7,000万元;及(i)于该期间录得净亏损约人民币2.5亿元,而截至二零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则录得净亏损人民币7,400万元。

董事会认为,该期间之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先前出售的光伏电站项目的买卖协

议,本集团向不同买方就出售项目之补偿一次性计提约人民币2.95亿元所致。该买

卖协议的补偿条款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电站消缺整改费用,税务补偿条款和其他一

般在买卖协议列出的补偿条款。关于光伏电站的消缺整改费用,倘发现消缺事宜需要

整改,买方可从保证金及应付本集团款项余额中扣除相关整改费用。关于税务补偿条

款,若已出售的光伏电站买方在出售完成后收到当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将产生潜


在补偿义务。然而,由于光伏电站的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尚未明确,且税

收方式各异,本集团需时与相关地方税务机关协商,以商定税款结算的范围和基准。

还有其他一般补偿规定,视乎单独每一笔光伏电站出售项目个案而定。

本公司仍在落实本集团于该期间的未经审核综合中期业绩。因此,本公告所载资料仅

根据董事会现时所得之资料及对本集团于该期间的最新综合管理账目之初步评估而作

出,未经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审核或审阅,亦未经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阅,因此该等资

料可能会进一步调整。

本集团预期于该期间的未经审核综合中期业绩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刊发。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GCL New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朱共山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本公司执行董事朱共山先生(主席)、朱钰峰先生、王东先生及顾增才先

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孙玮女士、杨文忠先生及方建才先生;以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李港卫先

生、王彦国先生、陈莹博士及蔡宪和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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