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67 中信股份 公告及通告:海外监管公告 –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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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海外监管公告

此乃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登载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szse.cn)关于与中信财

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信泰富特

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5-054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2年,为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经中

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公司与中信财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财务公司、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

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三年。协议约定:由中信财务公司为公司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财务管理等服务。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与中信财务公司发生

存、贷款等业务。《金融服务协议》签订后,双方履约情况良好。

期间未发生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和财务公司挪用公司资金

的情形。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财务管理,公司拟与中

信财务公司更新并继续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联关系董事钱刚先生、

杨峰先生、郭家骅先生、黄国耀先生、罗元东先生、郏静洪先生回


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

事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中信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与中信财务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此项

交易尚须获得股东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

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4635Q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低层栋B座2层

主要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中信泰富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亭

注册资本:66.116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经营范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历史沿革及主要财务数据

中信财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9日,由中国中信有限公

司、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中信戴卡股份有

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于2021年08月18日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机构编

码为L0163H211000001)。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436.45亿元;负债总

额352.38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84.07亿元,其中:实收资本47.51

亿元、资本公积18.60亿元、盈余公积5.26亿元、一般风险准备5.18

亿元,未分配利润7.48亿元。2023年度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

11.78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0.47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8.26亿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508.55亿元;负债总

额424.28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84.26亿元,其中:实收资本66.12

亿元、盈余公积6.02亿元、一般风险准备5.18亿元,未分配利润

6.89亿元。2024年度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0.89亿元;实现利润

总额9.53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7.61亿元。

截至2025年6月30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447.88亿元;负债总额

359.90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87.98亿元,其中:实收资本66.12亿

元、盈余公积6.02亿元、一般风险准备5.18亿元,未分配利润10.64

亿元。2025年上半年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5.20亿元;实现利润

总额4.87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3.75亿元。

注:本公告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财务公司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本次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关联人履约能力

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

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各项监管

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截至目前,财务公司没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中信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各类优质金融服务和支持。公司通过

中信财务公司资金业务平台,办理公司系统的存款、贷款、票据、

担保、信用证、委托贷款等结算业务和融资业务。

四、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双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办理存款、贷款、票据、委托贷

款等结算业务和融资业务,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并表范围内子公司)

乙方: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二)服务内容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甲方在乙方的存款遵循存取自

由原则,存款形式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

等;

(2)甲方在乙方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


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进行浮动,外币存款参考同期限前瞻性担保隔夜

融资期限利率(即CME Term SOFR)(或甲乙双方另行同意之国际或

国内认可的其他定价基准)进行浮动,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低于

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

时足额予以兑付。

2.综合授信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

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

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贴现、票据承兑、

保函、即期结售汇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中国

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即LPR),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

供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外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前瞻性

担保隔夜融资期限利率(即CME Term SOFR)(或甲乙双方另行同意

之国际或国内认可的其他定价基准),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

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同币种贷款利率。

(4)乙方向甲方提供贴现服务时,贴现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同类

型市场贴现利率范围。

3.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

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

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

标准。乙方承诺给予甲方结算费用优惠。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

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4.委托贷款服务

(1)乙方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委托贷款服务前,

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乙方承诺

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5.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

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

咨询、代理服务等),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

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乙方承诺

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3)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

融服务项目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

体合同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本次交易限额

存款业务:在符合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如适用)的基础上,甲方在乙方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70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

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的银行账户。

综合授信业务:本协议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具体执行将根据甲方情况另行签订协议

进行约定。

委托贷款业务:本协议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委托贷款业务

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具体执行将根据甲方情况另行签订

协议进行约定。

(四)乙方的承诺

1.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2.乙方将根据甲方受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种法

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

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3.乙方作为甲方的关联方,承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等上市公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与甲方开展业务和进行资金往来,

不损害甲方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4.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

面通知甲方,协助甲方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如适用),配合甲方实施就该等情形制定的《风险处置预

案》,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条、

第22条规定的情形;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

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

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6)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7)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

注册资本金的10%;

(8)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9)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

行政处罚;

(10)乙方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11)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五、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公司制定了《关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3月1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cninfo.com.cn)上的《关

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风险处置预案》。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中信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

算及其它金融服务,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


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公司与中信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

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

七、年初至披露日与前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金额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与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公司在中信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含应收利息)为201,866.62万元,

公司在中信财务公司贷款余额(含应付利息)为385,271.15万元,

票据贴现余额9,368.57万元,应付票据余额83,973.71万元。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2025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与中信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财务管理等服务,符合公司的

发展需求,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且贷款利率合理、公平,有利

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其经营范围内为

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公司与其发生存贷款业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活动的需求。本次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

同意该议案,并请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的审

查意见;

3.《金融服务协议》;

4.关联交易概述表;

5.关于对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6.关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风险处置预案。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8月16日


*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于本公告日期,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为奚国华先生(董事长)、

张文武先生、刘正均先生及王国权先生;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为

于洋女士、张麟先生、李艺女士、岳学鲲先生、杨小平先生及李子民先生;及

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萧伟强先生、徐金梧博士、梁定邦先生、

科尔先生、田川利一先生及陈玉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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