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17 谭仔国际 公告及通告:联合公告 – (1)计划生效日期(2)购股权要约成为无条件(3)撤销谭仔国际有限公司上市地位日期及(3)根据计划及购股权要约寄发支票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联合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

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联合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要约人或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亦

非在任何司法权区征求任何投票或批准,亦不得在与适用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于任何司法

权区出售、发行或转让本公司或要约人证券。

若构成违反任何司法权区的相关法律或法规,则本联合公告所载全部或部分资料不得于、

向或从该司法权区发布、刊发或分发。

TORIDOLHOLDINGLIMITEDTamJaiInternationalCo.Limited

东利多控股有限公司谭仔国际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17)

联合公告

(1)计划生效日期

(2)购股权要约成为无条件

(3)撤销谭仔国际有限公司上市地位日期

(3)根据计划及购股权要约寄发支票

要约人之财务顾问

本公司之财务顾问

独立董事委员会之独立财务顾问


绪言

兹提述(a)东利多控股有限公司(「要约人」)与谭仔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

所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的计划文件(「计划文件」),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i)要约人根据公司条例第673条透过计划安排建议私有化本公

司;及(i)建议撤销股份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b)要约人与本公司所联合刊

发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法院会议及股

东特别大会之结果;及(c)要约人与本公司所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

十三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高等法院批准计划(「批准公告」)。除本

联合公告另有界定者外,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计划文件及批准公告所界定

者具有相同涵义。

计划生效日期

诚如批准公告所载,计划已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举行之法院聆

讯中获高等法院批准,未作任何修改。股本削减亦获高等法院于同日确认。

命令的正式文本连同会议记录及申报表已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

送达公司注册处长登记。

计划文件第七部分说明陈述「5.建议及计划的条件」一节所载的所有条件已获

达成,而计划已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生效。

购股权要约成为无条件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即递交购股权要约接纳表格之

最后时间),已接获有关4,158,410份购股权(占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约

97.38%)之购股权要约之有效接纳。就本公司并无接获购股权要约之有效接

纳之112,000份购股权而言,根据购股权计划之规则,该等购股权已于二零二

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失效。由于购股权要约须待计划生效后方可作实,

故购股权要约已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成为无条件,而所有尚未

行使之购股权亦已注销。


撤回股份上市地位

根据联交所批准,股份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起撤

销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地位。

根据计划及购股权要约寄发支票

向计划股东支付注销价的支票将不迟于生效日期后七(7)个营业日(即不迟于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以预付邮费平邮信封方式寄至有权收取

的人士各自于计划记录日期在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或如属联名持有人,则

寄至联名持有人于计划记录日期就相关联名持股名列股东名册首位的联名持

有人于股东名册的登记地址。

向已接纳购股权要约的购股权持有人支付购股权要约价的支票将不迟于生效

日期后七(7)个营业日(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以预付

邮费平邮信封方式寄至有权收取的人士各自由购股权持有人通知本集团的最

新地址。

支票的邮误风险概由有权收取的人士承担,且要约人、本公司、大和、新百

利、独立财务顾问及股份过户登记处及其各自的董事、雇员、高级职员、代

理人、顾问、联系人及联属人士以及任何其他涉及建议的人士概不会就传送

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遗失或延误承担任何责任。

承董事会命

东利多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TomohiroShinya

承董事会命

谭仔国际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兼行政总裁

刘达民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刘达民先生、陈萍女士及杨少昌先生;非执行董

事山口聡先生、染谷则史先生及波户本彻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国明先生、卢国荣先

生及杨耀强先生。

董事共同及个别地对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有关要约人及要约人一致行动人士的资料除外)

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确认据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本联合公告所表达意


见(要约人的董事以其作为要约人董事身份所表达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且本联合公

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联合公告所载任何陈述具有误导成分。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要约人的董事为NawataShoji先生及TomohiroShinya先生。

要约人的董事共同及个别地对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有关本集团的资料除外)的准确性承担

全部责任,并确认据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本联合公告所表达意见(董事以其作

为董事身份所表达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且本联合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

本联合公告所载任何陈述具有误导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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