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13 华润建材科技 公告及通告:华润建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华润建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局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华润建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局(以下简称「董事局」)科学决策,提升董事局工作效率,根据

适用法律法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华润建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据董事局决议,提名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于2009年9月2日设立,并制定职权范围书。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局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局负责,为

董事局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三条 本职权范围书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职权范围书中涉及的有关

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3至5名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大多数,

且应有至少1名女性成员。委员会成员由董事局主席征求有关董事意见

后提出人选建议,经董事局审议决定。经董事局主席提议并经董事局

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董事局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经董事局审议决定。委员会主席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和主持委

员会议、向董事局报告委员会工作、代表委员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并回答提问。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会成员职务自动解除。

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成员辞职应当向董事

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就辞职原因及需要由董事局予以关注的事项

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发生本职权范围书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形,由董事局根据

第四条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局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

识、经验、任期、多元化等方面)、协助董事局编制董事局技能表,并

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局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制定董事提名政策,包括就董事候选人采纳的提名程序以

及遴选及推荐准则;

(三)制定董事局成员多元化政策、董事局成员多元化可计量目

标及达标时间表,并每年检讨董事局成员多元化政策、其实施及有效

性、可计量目标数字及达标进展;制定全体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

性别多元化计划、可计量目标;

(四)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就董事及董事局

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委任、重新委任、免职、继任计划向董事局提出建

议;

(五)每年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检讨在任已过9年的

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否仍属独立人士及应否获重选,并向董事局提出建


议及对外说明原因,包括所考量的因素、作出续任建议决定的过程及

讨论内容;

(六)每年检讨董事是否能付出足够时间及精神以处理公司事务,

并就出任7家或以上市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仍可投入足够时间履行

董事责任的原因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七)支援公司定期评估董事局表现;

(八)拟定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工作方案,明确选聘和管理基本规

范、选任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九)就总裁的聘任和解聘向董事局提出建议;及

(十)就总裁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进行审核并向董

事局提出建议。

第四章 委员会议

第十条 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成员主持。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议题应通过以下任一方式提出:

(一)董事局或董事局主席提议;

(二)委员会主席或成员提议;

(三)上一次委员会议确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及材料

(一)经委员会主席确定议题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做好议题、

议案的准备工作并制定会议需要的相关文件等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10日(紧急情

况除外)以书面形式送达委员会全体成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会议通知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及议题。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会议材料于会议召开前3日(紧急情况

除外)以书面形式送达委员会全体成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四)上述会议通知及材料送达时限可经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

意豁免。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的,视同豁免上述时限。

(五)休会期间少于7日的,无需送达任何续会通知。

第十三条 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

一般采取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特别情况下可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

方式召开。当遇到紧急事项且委员会成员能够掌握足够信息时,也可

采取书面决议案传签的形式,对议题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议的法定人数为2名成员。委员会之决议案须

于任何会议上获出席成员的大多数票数通过,方可作实。由委员会全

体成员书面签署的决议案有效且具有效力,其效力等同于符合程序规

定召开及举行的委员会议上获得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发表意见。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发表意见。书面意

见应当在会议召开前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代为发表意见的成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委员会成员未

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发表意见,也未在会议

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作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发表意见的权力。


第十六条 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未出席委员会议,亦未委托委员

会其他成员发表意见,亦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亲自

出席委员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履行委

员会成员职责,董事局可根据本职权范围书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公司秘书须列席委员会议。如公司秘书因特殊原因不

能参加会议,由董事会办公室其他人员代为列席,并履行相关职责。

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

人和专家等列席,对涉及的议案提供资料、进行解释、接受质询或者

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会议程序

主持人应在会议召开时首先宣布会议题,保证参会成员充分发

表意见,并控制会议程,以提高议事效率。参会成员应在会议召开

前充分研读议案资料。会议发言要明确、具体、并具有针对性。委员

会成员应依据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

委员会应对所议事项逐项充分讨论,形成向董事局报告的审议意

见或决定。委员会如未形成一致意见,应当逐一作出说明。

如有必要,由委员会提出、经董事局授权,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或者专家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当所议事项与委员会成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成员应当

主动说明并回避。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会议文件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纪要、

委托人的授权书、书面意见以及专项意见等。会议文件应按照年、次

编号。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会

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议题、议程、参会

人员发言要点、成员提出的任何保留或反对意见、会议结果、其他应

记录的事项等内容。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若成员

对会议纪要有任何意见和异议,可不予签字,但应当在收到会议纪要7

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书面意见、经与会成员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均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并按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定期归档,

及时移交。

第六章 工作支持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下设专门工作组,由总部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

对委员会工作的支持与服务。委员会工作组应委员会要求,组织起草

有关议题材料,汇总审核会议资料,必要时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议组织筹备、议案组织、

会议通知、后勤保障等相关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有责任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为董

事会办公室的工作提供协助和配合;有义务根据委员会要求起草有关

草案,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其他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职权范围书未尽事宜,依照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以及董事局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职权范围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局负责聘

任的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等经理层成员和总法律顾问、董事会

秘书等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职权范围书为公司一级制度。

第三十条 本职权范围书由董事局提名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和解

释。

第三十一条 本职权范围书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二零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颁布的《华润建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提

名委员会职权范围书》同时废止。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