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13 华润建材科技 公告及通告: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委任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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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13)
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委任
及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之变更
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之委任
华润建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局(「董事局」)欣然宣布,自二零二
五年九月一日起,龚晓峰先生(「龚先生」)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本公司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
龚先生,60岁,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
彼为中国高级工程师,自二零二年十二月起担任中国深圳大学粤港澳大湾区新兴产业发展研
究院(创始)院长,现为中国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特聘教授、蒙域经济30人专家组
成员及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龚先生曾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赛迪集团副总裁、工信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又称赛迪研究院)副院
长及赛迪研究部门创始人、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呼和浩特市副市长、
工信部中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工信部国际经济技术
合作中心主任(创始人)、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长等职务。彼亦曾担任杭州G20峰会新工
业革命专家组长及互联网专家组成员、《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起草小组成员,参与大量国家和省市规划政策研究,主持数十项课题项目(含国家社科基金项
目)。龚先生持有中国中南工业大学(现合并为中国中南大学)工学士学位,于一九六年
获中国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及于二零年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董事局谨此宣布,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
(1)龚晓峰先生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及
(2)朱平先生将不再担任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
龚先生与本公司已订立服务合约,并无固定服务年期,但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于本公
司股东周年大会至少约每三年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一次。
付予龚先生之董事酬金将由董事局根据股东周年大会股东授权并参考本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之建议、彼于本公司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表现及市况而厘定。在本公司二零二五年股东周
年大会授权下,本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向董事局建议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各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董事袍金为固定金额290,000港元,且不给予带有绩效表现相关元素
的股本权益酬金(例如购股权或赠授股份)。
于本公告日期,龚先生概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之定义所指的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谨此确认,龚先生已确认以下各项:(i)彼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其他关系;(i)目前彼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
司担当任何其他职位;(i)过去三年彼概无在任何其他香港或海外上市公众公司中担任董事职
务;(iv)彼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13(1)至(8)
条所述的各项因素有关的独立性;(v)彼于过去或现时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业务中并无任何
财务或其他权益,亦与本公司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任何关连;(vi)彼于
获委任时并无其他可能会影响其独立性的因素;(vi)并无任何其他有关彼之委任需要提请本公
司证券持有人知悉的事项;以及(vi)并无任何其他有关彼之委任须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第
3.14条或第13.51(2)条的任何规定而披露的资料。
于彼之委任生效前,龚先生已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向有资格就香港法律提供意见的律师行
取得上市规则第3.09D条所述的法律意见,并确认明白彼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责任、上市规
则中所有适用于彼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规定,以及向联交所作出虚假声明或提供虚假信息所
可能引致的后果。
经综合评估上文所披露的各项因素后,董事局认为龚先生确属独立人士。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之变更
董事局谨此宣布,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朱平先生将不再担任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局谨此热烈欢迎龚晓峰先生之委任。
承董事局命
华润建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景世青
主席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包括景世青先生及谢骥先生;非执行董事包括朱平先生、于舒天先生、
周波先生及邓荣辉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石礼谦先生、吴锦华先生、颜碧兰女士及邓以
海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