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18 宏基集团控股 公告及通告:根据一般授权认购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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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
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任何股份的邀请或要约。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WanKeiGroupHoldingsLimited
宏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根据一般授权认购新股份
根据一般授权认购新股份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认购方订立认购协议,据此,本公司已有
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而认购方已有条件同意认购
23,040,000
股认购股份,相当于
(i)
本公司
于本公告日期全部已发行股本约
10.00%
;及
(i)
本公司经发行认购股份所扩大的全部已发行
股本约
9.09%
(假设自本公告日期起至认购事项完成期间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并无其他变动)。
认购价每股认购股份
0.215
港元较:
(i)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即认购协议日期)在联交所
所报的收市价每股份
0.239
港元折让约
10.04%
;及
(i)
于紧接认购协议日期前最后五个连续
交易日在联交所报的平均收市价每股份
0.245
港元折让约
12.24%
。
认购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毋须另行取得股东批准。
认购事项的所得款项总额将约为
5.0
百万港元,而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
4.8
百万港元(经扣除
认购事项开支后),即每股认购股份的净发行价约为
0.208
港元。董事拟将认购事项所得款项
净额用于本集团的一般营运资金。
认购事项须待认购协议的先决条件获达成后,方告完成。由于认购事项未必会进行,本公司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根据一般授权认购新股份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认购方订立认购协议,据此,本公司已有
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而认购方已有条件同意根据认购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按每股认购股份
0.215
港元的认购价认购
23,040,000
股认购股份。
认购协议的主要条款
日期: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订约方:
(i)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及
(i)
中深熙和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认购方)
认购股份数目
认购股份包括
23,040,000
股新股份。假设自本公告日期起至认购事项完成期间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并无其他变动,认购股份相当于
(i)
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现有已发行股本约
10.00%
;及
(i)
本
公司经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所扩大的已发行股本约
9.09%
。
认购价
认购价为每股认购股份
0.215
港元。
23,040,000
股认购股份总面值为
2,304,000.00
港元。
认购价较:
(i)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即认购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报的收市价每股份
0.239
港元
折让约
10.04%
;及
(i)
于紧接认购协议日期前交易日止最后五
(5)
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报的平均收市价每
股份约
0.245
港元折让约
12.24%
。
认购价乃参考股份的现行市价及近期市况并由本公司与认购方按公平原则磋商厘定。董事认
为,认购事项的条款(包括认购价)乃按照正常商业条款厘定,属公平合理,且认购事项符合本
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认购股份的地位
认购股份于缴足及配发以及发行时,将于所有方面彼此之间及与认购股份配发及发行当日已
发行之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认购事项之先决条件
认购事项须待以下各项在所有方面达成后,方告完成:
(a)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认购股份上市及买卖;
(b)
本公司按规定就认购事项及本公司于认购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取得一切所需同意及批
准;
(c)
认购方按规定就认购事项及认购方于认购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取得一切所需同意及批
准;及
(d)
协议所载之保证及声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真实准确。
认购方可全权酌情随时透过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之方式豁免条件
(b)
及
(d)
,且本公司可全权
酌情随时透过向认购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方式豁免条件
(c)
。本公司或认购方不得豁免条件
(a)
。
倘任何该等条件于最后截止日期(或本公司与认购方可能书面协定之有关其他日期及时间)之
前并无悉数达成或获豁免,则认购协议将告停止及终结,其后,除任何先前违反有关条文外,
订约各方毋须承担认购协议项下之任何义务及责任。倘该等条件于最后截止日期或之前并无
达成,则认购协议将会失效,届时有关订约方之所有权利及义务将不再具有效力,惟涉及订约
方之任何应计权利及义务除外。
完成认购事项
认购事项将于上文「认购事项之先决条件」一段所载条件获达成(或豁免)当日后第七个营业日
之日(或本公司与认购方可能书面协定的较后日期)完成。
禁售承诺
认购方向本公司承诺并作出契诺,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其不会且将促使认购股份的登
记拥有人或代名人(如适用)不会于完成日期起至完成日期起计
个历日止期间内(包括首
尾两日)任何时间,直接或间接、有条件或无条件地提呈发售、质押、押记、出售、订约出售、
出售任何购股权或订约出售、授出或同意授出任何购股权、权利或认股权证以购买或认购、借
出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置(亦不得订立任何协议以转让或处置或以其他方式设立任何购股
权、权利、权益或产权负担)任何认购股份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任何权益。
一般授权
认购股份将根据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之决议案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惟以
不超过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20%
为上限。根据一般授权,本公司获授权发行
最多
23,040,000
股新股份。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根据一般授权发行任何新股份。因此,
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毋须另行取得股东批准。
申请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认购股份上市及买卖。
有关本公司及认购方的资料
本公司
本公司为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主要从事提供
(i)
地基建筑;
(i)
土地勘测服务;
(i)
金融服
务;
(iv)
消费品贸易;及
(v)
社交媒体电商销售、直播及推广业务。
认购方
认购方为一间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及中深建业控股有限公司之全资附属公
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认购方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中深建业控股
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于中国从事提供建筑服务。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认购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本公司及
其关连人士的独立第三方。
进行认购事项的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董事认为,认购事项乃本公司扩大本公司股东及资本基础以及巩固本集团财务状况之宝贵机
会。董事认为,认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属公平合理,按照正常商业条款厘定,且符合本公司及
股东之整体利益。
认购事项的所得款项总额将约为
5.0
百万港元,而扣除相关开支后,认购事项的所得款项净额
合共估计约为
4.8
百万港元,即每股认购股份的净发行价约为
0.208
港元。
本公司拟将认购事项所得款项净额用于本集团的一般营运资金。
过去十二个月的集资活动
于本公告日期前
个月期间,本公司已进行下列股本集资活动。
相关公告╱通函日期集资活动所得款项拟定用途
概约
所得款项净额
于本公告日期
所得款项
实际用途
于本公告日期
未动用概约
所得款项净额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七日及
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
按于记录日期每持有一
(1)
股
股份获发一
(1)
股供股份之
基准进行供股
一般营运资金
21.7
百万港元
18.2
百万港元
3.5
百万港元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于紧接本公告日期前十二个月内并无进行任何股本集资活动。
认购事项完成后对本公司股权架构的影响
于本公告日期
紧随完成后(假设自本公告
日期起至完成日期止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并无变动)
股份数目概约
%
股份数目概约
%
苏桂芳女士
23,184,00010.0623,184,0009.15
认购方
–23,040,0009.09
其他公众股东
207,216,00089.94207,216,00081.76
230,400,000100.00253,440,000100.00
认购事项须待认购协议的先决条件获达成后,方告完成。由于认购事项未必会进行,本公司股
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九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银行一般开门营业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及上午九时正至中
午十二时正期间悬挂或持续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而于
中午十二时正或之前仍未除下,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于上午
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期间悬挂或持续生效而于中午十二时正
或之前仍未取消之日子)
「本公司」指宏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
「完成」指根据认购协议完成认购事项
「完成日期」指认购协议所载所有先决条件获悉数达成当日(即根据认购协议的
条款及条件完成当日)后的第七个营业日(或认购方与本公司可
能协定的日期)
「先决条件」指认购协议所载完成的先决条件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一般授权」指根据于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九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的普
通决议案授予董事发行及配发最高达
23,040,000
股新股份(占于
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的
20%
)的一般授
权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并非本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的个人或公司
「上市委员会」指联交所上市委员会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最后截止日期」指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或本公司与认购方可能协定的较后日
期)
「订约方」指认购协议的指定订约方或其中任何一方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1
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方」指中深熙和实业有限公司,一间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及中深建业控股有限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其股份于联交
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
「认购事项」指根据认购协议的条款并受其条件所规限,认购方认购而本公司
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
「认购协议」指本公司与认购方就认购事项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的认购协议
「认购价」指每股认购股份
0.215
港元
「认购股份」指本公司将向认购方发行及配发的
23,040,000
股新股份,占本公司
全部已发行股本约
10.00%
及占紧随完成后本公司经扩大已发行
股本的
9.09%
「
%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宏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许琳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白华威先生及王雨先生,非执行董事为许琳先生及吕国威先生,以
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姜森林先生、张义先生及但曦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