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40 大新金融 公告及通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条及第13.51(2)(l)条作出的董事资料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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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
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公司条例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40)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条及第13.51(2)(l)条
作出的董事资料更新
大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B(2)条及第13.51(2)(l)条发出本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接获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梁君彦先生(「梁先生」)
之通知,香港高等法院于2025年8月11日向华南城控股有限公司(「华南城」)
颁布清盘命令(「清盘令」)。梁先生于2009年9月4日起担任该公司之独立非执
行董事。
根据公开资料,华南城为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聯交所上市
(股份代号︰1668)。华南城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业务为在中国内地开发及经营大型综
合物流及商品交易中心。有关华南城及清盘令的进一步资料,股东及投资者可参阅刊
载于华南城及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的公告。
董事会经审阅梁先生之背景、专业知识及经验后,认为上述事件对本公司并无任何影
响,亦不会影响梁先生履行作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职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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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条之规定发出本公告,以报告有关梁先生之
资料变更。梁先生已向本公司确认,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i)并无其他资料须根据
《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至第13.51(2)(v)条的规定作出披露,及(i)彼并不知悉
任何其他须提请本公司及其股东注意的资料。
承董事会命
大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李宗荣
公司秘书
香港,2025年8月15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王守业先生(主席)、黄汉兴先生(副主
席、董事总经理兼行政总裁)、王祖兴先生(集团总经理)及王伯凌先生(副行政总裁);
非执行董事畠中俊明先生(田下裕一先生为替任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史习陶先生、梁君
彦先生、卫皓民先生、颜淑芬女士及朱永耀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