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09 华润置地 公告及通告: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8 条作出的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8 条,就本公司与贷款人订立的该融资协议而作出。该

融资协议订明(其中包括)对华润集团设有特定履约责任。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

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1109)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8 条作出的公告

本公告乃由华润置地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

定期贷款融资协议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家银行作为贷款人(「贷款人」),就

金额高达拾伍亿元人民币的定期贷款融资(「该贷款融资」),订立一份贷款融资协议

(「该融资协议」)。该贷款融资期限为自该贷款融资首次被提取款项(「被提取贷款」)或

拟被首次提取款项之日起计二十四个月。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的特定履行责任

根据该融资协议,如:(i)华润集团不再为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实益拥有及控制(直接或

间接)合共不少于 35%的单一最大股东,或(i)华润集团从实际角度而言并无或不再有能力

控制本公司股东委任董事加入本公司的董事会,将构成违约事件。

截至本公告日期,华润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东,且华润集团持有本公司约59.55%的已

发行股本的实益权益。

根据该融资协议,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包括其继任机构

及地方机构)不再为华润集团最少50%的股本的实益持有者(不论直接或间接),亦构成违

约事件。

倘该融资协议项下之违约事件在发生后仍然持续,则贷款人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宣

布:(i)取消提供该融资协议项下所有或任何部分的贷款额度;及/或 (i)所有或任何部分的

被提取贷款连同相关被提取贷款项下的应计利息,及其他本公司所需支付的款项,应于

贷款人要求时偿还或即时到期及须予偿还。

只要上市规则第13.18条所述责任产生情况仍存在,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于本

公司其后之中期及年度报告中作出持续披露。


承董事会命

华润置地有限公司

主席

李欣

中国,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李欣先生、徐荣先生、张大为先生、郭世清先生及

陈伟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黄挺先生、魏成林先生及王宇航先生;以及本公司独

立非执行董事为钟伟先生、孙哲先生、陈帆先生、梁国权先生及秦虹女士。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