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45 力勤资源 公告及通告:潜在关连交易 向一家关连附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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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Lygend Resources & Technology Co., Ltd.

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45)

潜在关连交易

向一家关连附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

兹提述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日的公告,内容涉及由(其中包括)KPS(作为借款

人)与多家银行及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就高达250,000,000美元的定期贷款融资订立

的融资协议(「过渡融资」)。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KPS订立融资协议,据此,贷款

人已同意提供最高达741,000,000美元的定期贷款融资,以(其中包括)再融资过渡融

资,惟须受限于融资协议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此外,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KPS订

立WCF融资协议,据此,贷款人已同意提供最高达150,000,000美元的贷款融资,以

为KPS的营运资金需求提供资金,惟须受限于WCF融资协议所载的条款及条件。

融资协议及WCF融资协议的条件为(其中包括)相关订约方须订立(i)HPL担保契据、

(i)宁波力勤担保契据、(i)HJR担保契据、(iv)项目资助承诺、(v)NBS股份质押及

(vi)TBP股份质押,以确保全额及准时付款以及履行相关担保负债。

本集团向KPS提供财务资助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HPL与银行订立HPL担保契据,内容涉及(其中包括)HPL

就融资文件下的KPS的担保负债向银行提供担保。

此外,预期本公司与银行将订立宁波力勤担保契据,内容涉及(其中包括)本公司就

KPS于融资文件项下之65%担保负债向银行提供担保。


此外,预期宝鑫特钢等订约方将订立项目资助承诺,据此,其将(其中包括)向KPS

作出额外股权出资及╱或提供次级贷款,以拨付KPS RKEF项目若干项目成本的65%

(倘银行作出有关要求)。

此外,预期宝鑫特钢、银行及KPS将订立NBS股份质押,内容涉及(其中包括)宝鑫

特钢以银行为受益人就融资文件项下义务人(包括KPS)的担保负债质押其于KPS的股

份。

本集团从TBP及HJR收取财务资助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TBP、银行与KPS订立TBP股份质押,内容涉及(其中包

括)TBP以银行为受益人就融资文件项下义务人(包括KPS)的担保负债质押其于KPS

的股份。

此外,预期TBP等订约方将订立项目资助承诺,据此,其将(其中包括)向KPS作出额

外股权出资及╱或提供次级贷款,以拨付KPS RKEF项目若干项目成本的35%(倘银

行作出有关要求)。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HJR与银行订立HJR担保契据,内容涉及(其中包括)HJR

就KPS于融资文件项下之35%担保负债向银行提供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期,宁波力勤担保契据、项目资助承诺及NBS股份质押的条款已获最

终确定。本公司将于相关订约方签立宁波力勤担保契据、项目资助承诺及NBS股份

质押后尽快另行刊发公告。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涵义

截至本公告日期,(i)HPL为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由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拥有

54.9%股权;(i)宝鑫特钢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及(i)KPS为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

公司,由本公司及TBP分别间接拥有及持有65%及35%股权。TBP由HJR拥有86.45%

的权益,而HJR则由Lim女士的家族成员最终控制。Lim女士为Feng Yi Pte. Ltd.(拥有

本公司17%权益的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因此,Lim女士于本公司17%股份中间接拥有

权益,并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1)条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及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21条,由于Lim女士的家族成员被视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HJR及TBP(作

为HJR的附属公司)各自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此外,由于Lim女士的家族成员共同有

权控制KPS股份所附10%或以上投票权的行使,故KPS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6(1)条为

本公司的关连附属公司。

因此,本集团根据HPL担保契据、有关宝鑫特钢承诺的项目资助承诺、NBS股份质

押及宁波力勤担保契据各自向KPS提供财务资助、本集团根据有关TBP承诺的项目资

助承诺及TBP股份质押从TBP收取财务资助,以及本集团根据HJR担保契据从HJR收

取财务资助的行为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下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根据HPL担保契据及NBS股份质押向KPS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一系列关连交易如在12个月内订立或完成或存在其他关

联,将合并计算并视为一项交易。由于HPL担保契据及NBS股份质押项下的交易拟

于同一12个月期间内进行,且其项下拟提供的财务资助将向同一关连附属公司提供,

故将其合并计算并视为一项交易。由于以合并基准计算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

过5%,HPL担保契据、NBS股份质押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

章项下的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于KPS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04(1)(e)(i)条,HPL担保契据及

NBS股份质押项下向KPS提供财务资助将不构成本公司之须予公布交易。

根据宁波力勤担保契据及有关宝鑫特钢承诺的项目资助承诺向KPS提供财务资助

由于宁波力勤担保契据及有关宝鑫特钢承诺的项目资助承诺将按正常或更优商业条款

进行,且乃按本公司附属公司直接持有之股权比例作出,故有关担保契据获全面豁免

遵守上市规则第14A.89条项下的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的批准规定。

然而,由于宁波力勤担保契据项下的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期经审核资产净值

的10%,故宁波力勤担保契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须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三(五)

条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取得股东批准。宁波力勤担保契据的详情将载于股东特别大会通

函。

此外,倘银行根据项目资助承诺的条款要求作出任何股权出资,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

则第14章及第14A章项下的适用规定。

收取HJR于HJR担保契据下之财务资助

由于HJR担保契据将按正常或更优商业条款进行,且不会以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资

产作为担保,故有关担保契据获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90条项下的申报、公

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的批准规定。

收取TBP于有关TBP承诺的项目资助承诺及TBP股份质押项下之财务资助

由于有关TBP承诺的项目资助承诺及TBP股份质押将按正常或更优商业条款进行,且

不会以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故有关TBP承诺的项目资助承诺及TBP

股份质押获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90条项下的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

东的批准规定。

此外,倘银行根据项目资助承诺的条款要求作出任何股权出资,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

则第14章及第14A章项下的适用规定。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

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成立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

以就HPL担保契据、NBS股份质押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为此,本公司已委任中毅资本有限公司就HPL担保契据、NBS股份质押及其项下拟

进行的交易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股东特别大会

独立股东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考虑及酌情批准、确认及追认HPL担保契据、NBS股

份质押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此外,股东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审议及酌情批准、确认及追认宁波力勤担保契据及其

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宁波力勤担保契据的详情将载于股东特别大会通函。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HPL担保契据、NBS股份质押、宁波力勤担保契据及其项下

拟进行的交易各自的进一步详情;(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的推荐建议函件;

(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函件;(iv)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

资料;及(v)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的通函,预期将于刊发本公告后15个营业日内寄

发予股东。

兹提述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日的公告,内容涉及由(其中包括)KPS(作为借款

人)与多家银行及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就高达250,000,000美元的定期贷款融资订立的

融资协议(「过渡融资」)。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KPS订立融资协议,据此,贷款人已

同意提供最高达741,000,000美元的定期贷款融资,以(其中包括)再融资过渡融资,惟

须受限于融资协议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此外,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KPS订立WCF融

资协议,据此,贷款人已同意提供最高达150,000,000美元的贷款融资,以为KPS的营运

资金需求提供资金,惟须受限于WCF融资协议所载的条款及条件。

融资协议及WCF融资协议的条件为(其中包括)相关订约方须订立(i)HPL担保契据、(i)

宁波力勤担保契据、(i)HJR担保契据、(iv)项目资助承诺、(v)NBS股份质押及(vi)TBP

股份质押,以确保全额及准时付款以及履行相关担保负债。


本集团向KPS提供财务资助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HPL与银行订立HPL担保契据,内容涉及(其中包括)HPL就

融资文件下的KPS的担保负债向银行提供担保。

此外,预期本公司与银行将订立宁波力勤担保契据,内容涉及(其中包括)本公司就KPS

于融资文件项下之65%担保负债向银行提供担保。

此外,预期宝鑫特钢等订约方将订立项目资助承诺,据此,其将(其中包括)向KPS作出

额外股权出资及╱或提供次级贷款,以拨付KPS RKEF项目若干项目成本的65%(倘银

行作出有关要求)。

此外,预期宝鑫特钢、银行及KPS将订立NBS股份质押,内容涉及(其中包括)宝鑫特

钢以银行为受益人就融资文件项下义务人(包括KPS)的担保负债质押其于KPS的股份。

本集团从TBP及HJR收取财务资助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TBP、银行与KPS订立TBP股份质押,内容涉及(其中包括)

TBP以银行为受益人就融资文件项下义务人(包括KPS)的担保负债质押其于KPS的股

份。

此外,预期TBP等订约方将订立项目资助承诺,据此,其将(其中包括)向KPS作出额外

股权出资及╱或提供次级贷款,以拨付KPS RKEF项目若干项目成本的35%(倘银行作

出有关要求)。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HJR与银行订立HJR担保契据,内容涉及(其中包括)HJR就

KPS于融资文件项下之35%担保负债向银行提供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期,宁波力勤担保契据、项目资助承诺及NBS股份质押的条款已获最终

确定。本公司将于相关订约方签立宁波力勤担保契据、项目资助承诺及NBS股份质押

后尽快另行刊发公告。


1. 本集团向KPS提供财务资助

A. HPL担保契据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HPL与银行订立HPL担保契据,内容涉及(其中包

括)HPL就891,000,000美元的担保负债向银行提供担保。

HPL担保契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订约方:

(i) HPL,作为担保人;及

(i) 银行,作为担保代理人。

担保及承诺:

HPL已绝对、不可撤销及无条件地同意向银行提供担保,以供KPS根据融资文

件及时及按时履行担保负债。

HPL亦已向银行(为及代表担保方)承诺,每当KPS未根据或就任何融资文件

支付到期之任何担保负债金额时,HPL必须在收到银行(为及代表担保方)书

面要求后立即支付该金额,犹如其为主要义务人。

弥偿:

作为一项独立、额外、持续及主要的责任,HPL已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以银行

为受益人(为及代表担保方)承诺,倘若因任何原因无法根据上述担保向HPL

收回担保负债,则尽管银行可能已知悉该理由,HPL须在银行发出书面要求后

立即按融资文件规定的方式支付相关担保负债,而HPL须弥偿银行就(a)融资

协议、WCF融资协议、HPL担保契据及╱或其他融资文件及(b)由于融资文件

的任何条文根据任何适用法律为或变为无效、不可执行或以其他方式不具效力

而产生或蒙受的所有损失、索赔、要求、处罚、行动、诉讼、损害、成本、收

费及开支(包括全额赔偿基准计算的法律费用)以及任何负债。


有效期限:

自生效时间起至(i)义务人无任何进一步实际或然责任须因或根据任何融资文

件的条款向任何担保方作出任何付款及(i)无担保方因或根据融资文件或其中

任何文件而拥有任何实际或然责任或负债,从而导致任何义务人承担该等实

际或然责任的日期。

B. NBS股份质押

预期宝鑫特钢、银行及KPS将订立NBS股份质押,内容涉及(其中包括)宝鑫

特钢以银行为受益人就融资文件项下义务人的891,000,000美元的担保负债质

押其于KPS的股份。截至本公告日期,NBS股份质押的条款已获最终确定。

本公司将于相关订约方订立NBS股份质押后尽快另行刊发公告。

NBS股份质押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订约方:

(i) 宝鑫特钢,作为质押人;

(i) 银行,作为承押人;及

(i) KPS。

质押:

为确保义务人全额及准时支付以及履行担保负债,宝鑫特钢须以银行(为及代

表担保方)为受益人就其于KPS持有的股份(包括任何未来股份)设定股份优先

质押权。于本公告日期,宝鑫特钢持有KPS的股权之65%。

有效期限:

自生效时间起,NBS股份质押乃为向银行足额支付所有担保负债的持续权利

及担保,且NBS股份质押不得终止,而所设立的担保不得视为已解除或已履

行,直至担保负债不可撤销及无条件清偿及悉数解除。


2. KPS的财务资料

下表载列KPS分别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财政年度各年的经审核财务资料摘要:

截至二零二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财政年度

(美元)

截至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财政年度

(美元)

收入/

税后净利润(亏损)(7,533,048)(12,170,575)

于二零二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美元)

于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美元)

总资产366,383,954743,908,345

资产净值48,145,344378,150,498

3. 财务资助的理由及裨益

KPS为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RKEF项目第二期。根据HPL担保契据

及NBS股份质押提供信贷资助及╱或证券将有助于KPS筹集资金以支持其项目开

发,并提高其生产能力及盈利能力,亦有助于本集团的整体战略布局。

鉴于上述情况,董事会(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其意见将载于独立董事委员会函

件将载于将予寄发予股东的通函内)认为HPL担保契据、NBS股份质押及其项下拟

进行的交易的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

体利益。


4.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涵义

截至本公告日期,(i)HPL为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由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拥有

54.9%股权;(i)宝鑫特钢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及(i)KPS为本公司的非全资附

属公司,由本公司及TBP分别间接拥有及持有65%及35%股权。TBP由HJR拥有

86.45%的权益,而HJR则由Lim女士的家族成员最终控制。Lim女士为Feng Yi Pte.

Ltd.(拥有本公司17%权益的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因此,Lim女士于本公司17%

股份中间接拥有权益,并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1)条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及关连人

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21条,由于Lim女士的家族成员被视为本公司的关连人

士,因此,HJR及TBP(作为HJR的附属公司)各自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此外,

由于Lim女士的家族成员共同有权控制KPS股份所附10%或以上投票权的行使,故

KPS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6(1)条为本公司的关连附属公司。

因此,本集团根据HPL担保契据、有关宝鑫特钢承诺的项目资助承诺、NBS股份

质押及宁波力勤担保契据各自向KPS提供财务资助、本集团根据有关TBP承诺的项

目资助承诺及TBP股份质押从TBP收取财务资助,以及本集团根据HJR担保契据从

HJR收取财务资助的行为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下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根据HPL担保契据及NBS股份质押向KPS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一系列关连交易如在12个月内订立或完成或存在其他

关联,将合并计算并视为一项交易。由于HPL担保契据及NBS股份质押项下的交

易拟于同一12个月期间内进行,且其项下拟提供的财务资助将向同一关连附属公司

提供,故将其合并计算并视为一项交易。由于以合并基准计算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

分比率超过5%,HPL担保契据、NBS股份质押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

规则第14A章项下的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于KPS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04(1)(e)(i)条,HPL担保契据及

NBS股份质押项下向KPS提供财务资助将不构成本公司之须予公布交易。

根据宁波力勤担保契据及有关宝鑫特钢承诺的项目资助承诺向KPS提供财务资助

由于宁波力勤担保契据及有关宝鑫特钢承诺的项目资助承诺将按正常或更优商业条

款进行,且乃按本公司附属公司直接持有之股权比例作出,故有关担保契据获全面

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89条项下的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的批准规

定。

然而,由于宁波力勤担保契据项下的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期经审核资产净

值的10%,故宁波力勤担保契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须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三

(五)条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取得股东批准。宁波力勤担保契据的详情将载于股东特别

大会通函。

此外,倘银行根据项目资助承诺的条款要求作出任何股权出资,本公司将遵守上市

规则第14章及第14A章项下的适用规定。

收取HJR于HJR担保契据下之财务资助

由于HJR担保契据将按正常或更优商业条款进行,且不会以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

资产作为担保,故有关担保契据获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90条项下的申报、

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的批准规定。

收取TBP于有关TBP承诺的项目资助承诺及TBP股份质押项下之财务资助

由于有关TBP承诺的项目资助承诺及TBP股份质押将按正常或更优商业条款进行,

且不会以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故有关TBP承诺的项目资助承诺及

TBP股份质押获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90条项下的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

独立股东的批准规定。

此外,倘银行根据项目资助承诺的条款要求作出任何股权出资,本公司将遵守上市

规则第14章及第14A章项下的适用规定。


5. 董事确认

概无董事于HPL担保契据、NBS股份质押、宁波力勤担保契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

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董事须就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6. 有关本集团的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镍全产业链的业务。

7. 有关订约各方的资料

HPL为一家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生产镍钴化合物业务。

于本公告日期,HPL由本公司及TBP分别直接及间接持有54.9%及45.1%股权。

KPS为一家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经营RKEF项目第二

期。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招股章程。于本

公告日期,KPS由本公司通过宝鑫特钢间接持有65%股权。KPS余下股权由TBP持

有35%。

宝鑫特钢为一家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于本公告日期,

宝鑫特钢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BP为一家于印度尼西亚证券交易所(IDX)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NCKL),并根

据印度尼西亚法律注册成立。TBP主要从事镍资源开发及镍产品冶炼业务。于本公

告日期,TBP由HJR拥有86.45%权益。HJR为一家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成立的有限

公司,主要从事煤炭、镍及矿产开采、油棕种植、木材贸易及制造木材。其由Lim

女士的家族成员最终控制。


银行为一家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在印度尼西亚证券交易所

上市(股份代号:BNLI)。其主要业务为于印度尼西亚提供银行服务,并获印度尼

西亚金融服务管理局及印度尼西亚银行发牌及监管。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

知、所悉及所信,银行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

方。

8.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

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成立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

会,以就HPL担保契据、NBS股份质押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意

见。

为此,本公司已委任中毅资本有限公司就HPL担保契据、NBS股份质押及其项下

拟进行的交易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9. 股东特别大会

独立股东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考虑及酌情批准、确认及追认HPL担保契据、NBS

股份质押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此外,股东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审议及酌情批准、确认及追认宁波力勤担保契据及

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宁波力勤担保契据的详情将载于股东特别大会通函。

Lim女士及其联系人于HPL担保契据、NBS股份质押、宁波力勤担保契据及其项

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故将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该等决议案放弃投

票。于本公告日期,Lim女士为Feng Yi Pte. Ltd.(拥有17%权益的股东)的实际控制

人,因此彼间接持有或控制有关本公司17%的已发行股份的投票权。除上述者外,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并无其他股东于HPL担保契据、

NBS股份质押、宁波力勤担保契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因

此,并无其他股东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HPL担保契据、NBS股份质押、宁波力勤担保契据及其项

下拟进行的交易各自的进一步详情;(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的推荐建议函

件;(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函件;(iv)上市规则规定

的其他资料;及(v)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的通函,预期将于刊发本公告后15个

营业日内寄发予股东。


10.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及词汇分别具以下涵义:

「公司章程」指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经不时修订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银行」指PT Bank Permata Tbk,一家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成立的

有限公司,其股份在印度尼西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

号:BNLI)。其获印度尼西亚金融服务管理局及印度尼西

亚银行发牌及监管

「宝鑫特钢」指宁波宝鑫特钢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成立于中国的有限公

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在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2245)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关连附属公司」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生效时间」指HPL(作为HPL担保契据项下的担保人)及宝鑫特钢(作为

NBS股份质押项下的质押人)(按文义所指)向银行提交书

面确认以及证明必要的股东决议案(分别批准HPL担保契

据及NBS股份质押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按文义所指)

已于股东特别大会获通过的证据的时间及日期

「股东特别大会」指本公司将予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确

认及追认(其中包括)HPL担保契据、宁波力勤担保契据、

NBS股份质押以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融资协议」指由(其中包括)KPS(作为借款人)与包括银行在内的多家银

行及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就高达741,000,000美元的定期

贷款融资订立的融资协议(经修订、更新、补充、延期或

重述)

「融资文件」指其中包括融资协议、WCF融资协议、HPL担保契据、

NBS股份质押、TBP股份质押、项目资助承诺、宁波力勤

担保契据、HJR担保契据及由银行(作为融资代理及╱或

担保代理人)及该等文件的义务人指定的任何其他文件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HJF」指PT Halmahera Jaya Feronikel,一家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成

立的有限公司,并由本公司直接持有36.9%股权

「HJR」指PT Harita Jayaraya,一家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成立的有限

公司,并由Lim女士的家族成员最终控制

「HJR担保契据」指由HJR(作为担保人)与银行(作为担保代理人)于二零二五

年八月十四日订立的公司担保、弥偿及承诺契据,内容有

关(其中包括)HJR就35%担保负债以银行为受益人提供担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HPL」指PT Halmahera Persada Lygend,一家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

成立的有限公司,并由本公司、TBP以及本公司的一家关

连附属公司分别直接及间接持有54.9%及45.1%股权

「HPL担保契据」指由HPL(作为担保人)与银行(作为担保代理人)于二零二五

年八月十四日订立的公司担保、弥偿及承诺契据,内容有

关(其中包括)HPL就担保负债以银行为受益人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

委员会」

指董事会独立委员会,其成员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就

HPL担保契据、NBS股份质押以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向

全体独立股东提供意见而成立


「独立财务顾问」指中毅资本有限公司,一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进行第1类

(证券交易)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

持牌法团,就HPL担保契据及NBS股份质押项下拟进行

的交易担任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股东」指Feng Yi Pte. Ltd.以外的股东以及根据上市规则须在股东特

别大会上就批准HPL担保契据及NBS股份质押项下拟进

行交易的决议案放弃投票的任何其他人士

「印度尼西亚」指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KPS」指PT Karunia Permai Sentosa,一家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成

立的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的关连附属公司。于本公告

日期,KPS由本公司通过宝鑫特钢间接持有65%股权,由

TBP间接持有35%股权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

改)

「宁波力勤担保

契据」

指预期将由本公司(作为担保人)与银行(作为担保代理人)订

立的公司担保、弥偿及承诺契据,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

公司就65%担保负债以银行为受益人提供担保

「Lim女士」指Lim Shu Hua, Cheryl女士,为Feng Yi Pte. Ltd.(拥有本公

司17%权益的股东)的实际控制人

「NBS股份

质押」

指预期将由宝鑫特钢(作为质押人)、银行(作为承押人)与

KPS订立的股份质押契据,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质押宝鑫

特钢于KPS的股份

「奥比岛」指位于印度尼西亚北马鲁古省群岛的最大岛屿,为本公司

RKEF项目所在地


「义务人」指融资文件项下的义务人,即KPS(作为借款人)、HPL(作

为担保人)、宝鑫特钢及TBP(作为KPS股东)、HJR及本公

司(作为担保人及保荐人)

「百分比率」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项目资助承诺」指预期将由(其中包括)宝鑫特钢与TBP订立的协议,据此,

宝鑫特钢及TBP将(其中包括)按其各自于KPS的股权比例

向KPS提供若干股权出资及╱或提供次级贷款以资助KPS

RKEF项目(倘银行作出有关要求)

「RKEF项目」指一个位于奥比岛的镍产品冶炼项目,该项目一期由HJF营

运,二期则由KPS营运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证券及期货条

例」

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

「担保负债」指每名义务人在每份融资文件(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融资协

议项下最高达741,000,000美元的定期贷款融资及WCF融资

协议项下最高达150,000,000美元的贷款融资)下对任何担

保方的所有当前和未来的义务和责任

「担保方」指融资文件项下的担保方

「股东」指本公司不时的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TBP」指PT Trimegah Bangun Persada,一家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成

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若干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

「TBP股份质押」指TBP(作为质押人)、银行(作为承押人)与KPS于二零二五

年八月十四日订立的股份质押契据,内容有关(其中包括)

质押TBP于KPS的股份


「美元」指美元,美国的法定货币

「WCF融资协议」指由(其中包括)KPS(作为借款人)与包括银行在内的多家银

行及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就高达150,000,000美元的贷款

融资订立的融资协议(经修订、更新、补充、延期或重述)

「%」指百分比

* 仅供识别

承董事会命

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执行董事

蔡建勇

中国,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蔡建勇先生、费凤女士、蔡建威先生及王凌先生;非执行董

事为Lawrence LUA Gek Pong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何万篷博士、张争萍女士及王缉

宪博士;职工代表董事为余卫军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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