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75 东曜药业-B 通函:致股东之信函 – 发布公司通讯之新安排
登记股东之名称及地址BioDlink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东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75)
BioDlink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东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75)
致股东:
发布公司通讯之新安排
简介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2.07A条
(经修订)、于2025年4月17日
生效的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及2025年公司(修订)条例,以及东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经修订
及重列的组织章程细则,本公司将以电子形式向其股东
(「股东」)发布本公司日后的公司通讯(「公司通讯」
),
并仅应股东要求向其发送公司通讯之印刷本。
就此而言,以下安排将于2025年8月15日(星期五)生效。请注意, 阁下过往就接收公司通讯方式向本公司或本
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作出之任何指示均已失效。
安排
1.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
本公司将以电子形式透过电邮向股东个别地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如本公司未获取股东的电邮
地址或其提供的电邮地址无效
,本公司将向其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之印刷本,连同一份索取股
东有效电邮地址的表格,以便将来以电子形式发布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直至股东向本公司股份过
户登记处(详情载于下文第3节)提供有效且可用的电邮地址以收取该等公司通讯之电子版为止。
2. 公司通讯
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w.biodlink.com)及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上登载公司通讯。 阁下可
在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项下「信息披露」取览公司通讯。
本公司不会向股东发送公司通讯之网站版本
的登载通知。本公司鼓励股东主动留意网站上所有日后的公
司通讯的登载情况,并自行取览公司通讯之网站版本。
股东可要求本公司以电子形式将公司通讯发送至其提供的电邮地址。
3.
向本公司提供股东电邮地址
为了支援透过电邮进行电子通讯,本公司建议股东透过扫描上述二维码填写线上表格,该表格的有效期
直至
年
月
日。如股东因任何原因难以获取线上表格,彼等可随时向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卓
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发出合理书面通知,或透过电邮发送至
1875-ecom@vistra.com
向本公司提供其电邮地址。
股东有责任提供有效的电邮地址。 阁下提供的电邮地址仅用作收取所有日后的电子形式的公司通讯及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视情况而定)。如本公司未获取股东的电邮地址或其提供的电邮地址无效,或
如 阁下被视为已同意收取日后的公司通讯之网站版本,本公司将按照上述安排行事。如本公司向股东
提供的电邮地址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而未收到任何「未送达信息」,本公司将被视为已遵守上市
规则。
4.
索取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之印刷本
对于希望收取所有日后的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之印刷本或因任何原因难以获取本公司网
站的公司通讯的股东,本公司将应股东发送至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
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或透过电邮发送至
1875-ecom@vistra.com
的书面形式请求,将日后的公
司通讯及╱或相关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视情况而定)之印刷本免费向股东发送。
股东应注意,股东收取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之印刷本的偏好将有效,除非被撤销或取
代,直至本公司每年财政年度的结束日(以较早者为准)。如股东希望继续收取日后的公司通讯及可供采
取行动的公司通讯之印刷本,则需要进一步书面申请。
有关
(i)
发布公司通讯及
(i)
索取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之印刷本或透过电邮(视情况而定)索取
公司通讯之电子副本的安排详情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w.biodlink.com)
「投资者关系」项下「投资者关系查询
及订阅」。
阁下如对本函件有任何疑问,请于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香港公众假期除外)上午
时正至
下午
时正),致电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查询,电话:
(852) 2980 1333
;或电邮送至
1875-ecom@vistra.com
。
附注:
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公司通讯包括本公司已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其股东或投资大众参照或采取行动之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a)
董事
会报告、其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及财务摘要报告(如适用);
(b)
中期报告及中期摘要报告(如适用);
(c)
会议通
告;
(d)
上市文件;
(e)
通函;及
(f)
代表委任表格。
本公司证券持有人。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是指任何涉及要求股东指示其拟如何行使其有关股东权利的公司通讯。
阁下有责任提供有效的电邮地址。如本公司向股东提供的电邮地址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而未收到任何「未
送达信息」,本公司将被视为已遵守上市规则。
于本公司网站上发布的中英文版本之公司通讯电子版。
承董事会命
东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兼执行董事
刘军博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