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78 中国信息科技 公告及通告:建议按于记录日期每持有八股现有股份获发三股供股股份之基准以悉数包销方式进行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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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

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8178)

建议按于记录日期每持有八股现有股份获发三股供股份之

基准以悉数包销方式进行供股

本公司的财务顾问

供股的包销商

建议供股

本公司拟透过供股的方式发行最多27,474,463股供股份筹集不少于约35.44百万港元(扣

除开支前)(假设于记录日期或之前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及透过供股的方式发行

最多29,489,418股供股份筹集不超过约38.04百万港元(假设于记录日期或之前已发行

股份数目并无变动(因悉数行使尚未行使购股权发行股份除外),认购价为每股供股

份1.29港元,基准为于记录日期合资格股东每持有八(8)股现有股份获发三(3)股供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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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股之所得款项净额(扣除有关供股的估计开支后)估计将为不少于约32.05百万港元(假

设于记录日期或之前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及不超过约34.46百万港元(假设于记

录日期或之前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因悉数行使尚未行使购股权发行股份除外)。

如何使用供股之所得款项净额的详情载于本公告下文「进行供股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一节。

供股仅供合资格股东参与。为符合资格参与供股,股东于记录日期须:(i)登记为本公司

股东;及(i)并非不合资格股东。如欲于记录日期登记为本公司股东,股东必须最迟于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之前将任何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

及╱或过户文据)送抵过户登记处,以办理登记手续。根据供股,合资格股东于记录日

期每持有八(8)股现有股份将获暂定配发三(3)股未缴股款供股份。

供股份一经配发、发行及缴足股款后,将在各方面与当时之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缴足股款供股份之持有人将有权收取本公司于缴足股款供股份配发及发行日期或

之后所宣派、作出或派付之全部日后股息及分派。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从任何股东处收到任何该等股东对彼等于供股项下获暂定

配发供股份之意向的资料或不可撤销承诺。

包销协议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包销商订立包销协议,据此,于包

销协议条款及条件的规限下,尤其是有关达成包销协议所载之各项条款及条件,包销商

有条件同意包销的包销股份为不少于27,474,463股供股份(假设于记录日期或之前已

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及不超过29,489,418股供股份(假设于记录日期或之前已发行

股份数目并无变动(因悉数行使尚未行使购股权发行股份除外)。供股由包销商悉数包

销。包销协议详情载于本公告下文「包销协议」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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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供股将不会导致已发行股份数目或本公司市值于紧接本公告日期前之十二个月期

间内增加超过50%,及供股乃由并非董事、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

自任何紧密联系人)之包销商悉数包销,故此根据GEM上市规则,供股毋须经由股东批准。

一般事项

待供股之若干条件获达成后,本公司将向合资格股东寄发载有(其中包括)供股详情之

章程文件。本公司将向不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仅供其参考,但不会向彼等寄发暂定配额

通知书及超额申请表格。

买卖股份及未缴股款供股份之风险警告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于若干情况下,包销商有权根据包销协议的条款终

止包销协议(其概要载于本公告下文「包销协议」一节项下「终止包销协议」一段)。因此,

供股可能会亦可能不会进行。

截至供股的所有条件获达成之日(及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的权利终止之日),买卖股份及╱

或未缴股款供股份的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将因此承受供股未必成为无条件或未必进

行的风险。

股份预计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起按除权基准买卖。供股份预计将由二

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一)止(包括首尾两天)

以未缴股款方式买卖。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及╱或未缴股款供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建议拟

买卖股份或未缴股款供股份之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咨询彼等本身之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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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供股

本公司拟透过供股的方式发行最多27,474,463股供股份筹集不少于约35.44百万港元(扣

除开支前)(假设于记录日期或之前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及透过供股的方式发行最

多29,489,418股供股份筹集不超过约38.04百万港元(假设于记录日期或之前已发行股份

数目并无变动(因悉数行使尚未行使购股权发行股份除外),认购价为每股供股份1.29

港元,基准为于记录日期合资格股东每持有八(8)股现有股份获发三(3)股供股份。供股

详情载列如下:

发行统计数据

供股之基准:于记录日期合资格股东每持有八(8)股现有股份获发三(3)

股供股份

认购价:每股供股份1.29港元

于本公告日期之已发行

股份数目

:73,265,237股份

于本公告日期之尚未行使

购股权数目

:5,373,213份可转换为5,373,213股份的购股权

供股份数目:不少于27,474,463股供股份

(附注1)

及不超过29,489,418股

供股份

(附注2)

紧随供股完成后之

已发行股份数目

:不少于100,739,700股份

(附注1)

及不超过108,127,868股

(附注2)

供股份之总面值:不少于2,747,446.3港元

(附注1)

及不超过2,948,941.8港元

(附注2)

供股之所得款项总额:不少于约35.44百万港元

(附注1)

及不超过约38.04百万港元

(附

注2)

超额申请权利:合资格股东可申请超过其暂定配额的供股份

包销商:RafAelo Securities (HK) Limited

包销商包销的供股份数目:供股由包销商悉数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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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包括该日)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而计算。
  1. (包括该日)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因悉数行使尚未行使

购股权发行股份除外)而计算。

于本公告日期,除本公司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的未获行使购股权外,本公司并无任何已

发行但尚未行使之可换股证券、期权或认股权证,或附有任何可认购、转换或交换为股

份之权利的类似权利。

供股份

根据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的现有已发行股本及:

(a) 假设自本公告日期起至记录日期止(包括该日)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根据供股

将配发及发行之27,474,463股供股份相当于(i)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之37.50%;及(i)

经配发及发行供股份扩大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约27.27%;及

(b) 假设自本公告日期起至记录日期止(包括该日)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因悉数行

使尚未行使购股权发行股份除外),根据供股将配发及发行之29,489,418股供股份

相当于(i)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之约40.25%;(i)本公司因悉数行使尚未行使购股权

而发行股份扩大后之已发行股本之约37.50%;及(i)经(1)配发及发行供股份;及(2)

悉数行使尚未行使购股权发行股份扩大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约27.27%。

认购价

认购价为每股供股份1.29港元,由合资格股东根据供股接纳供股份相关暂定配额或申

请认购超额供股份之时或在任何暂定配发供股份之受弃让人或未缴股款供股份之

承让人认购供股份之时必须缴足有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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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价较:

(i) 股份于最后交易日在联交所报收市价每股2.87港元折让约55.05%;

(i) 股份于截至最后交易日(包括该日)止五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报平均收市价每股2.88

港元折让55.24%;

(i) 股份于截至最后交易日(包括该日)止十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报平均收市价每股2.89

港元折让约55.43%;

(iv) 根据股份于最后交易日在联交所报收市价每股2.87港元计算之理论除权价约每股2.44

港元折让约47.11%;

(v) 每股份资产净值约3.49港元(按照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

年度报告所载最近期刊发的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经审核

综合资产净值约255.5百万港元及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73,265,237股计算)折

让约63.0%;及

(vi) 反映股份之理论摊薄价(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10.44A条)每股约2.46港元较每股

份基准价2.89港元(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10.44A条,经计及股份于最后交易日的收

市价每股2.87港元与股份紧接最后交易日之前五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报平均收

市价每股2.89港元之中的较高者)折让约15.12%的理论摊薄效应(定义见GEM上市规

则第10.44A条)。

于紧接本公告日期前12个月期间,本公司并无进行(不论以协议日期或公告日期或股份开

始买卖日期计)任何供股、公开发售或特别授权配售。供股的理论摊薄价、基准价及理论

摊薄效应(所有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10.44A条)分别约为每股2.46港元、每股2.89港元及

15.12%。供股本身不会导致理论摊薄效应达25%或以上。因此,供股的理论摊薄效应符合

GEM上市规则第10.44A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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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价乃由本公司与包销商经参考(其中包括)以下事项后经公平磋商厘定:(i)股份的现

行市价及近期交易表现,包括股份于最后交易日前六个月的每日收市价及每日成交量,

其中股份收市价呈整体下跌趋势,由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的每股3.2港元跌至最后交易日

的每股2.87港元,平均每日成交量约占本公司于最后交易日已发行股本总额的0.02%,显

示股份缺乏流动性及需求;(i)本集团的最新业务表现及财务状况。截至二零二三年及二

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录得年度全面开支总额分别约为37.49百万港元

及33.10百万港元;(i)鉴于股份不利的价格趋势及缺乏流动性,董事认为将认购价设定为

较股份于最后交易日的收市价及上文所述股东应占每股综合资产净值折让属合理,以提

高供股的吸引力及鼓励合资格股东及投资者参与;(iv)与本公司于最后交易日的市值相比,

集资规模相对较大;及(v)本公司拟筹集的资金额,以作本公告「进行供股之理由及裨益

及所得款项用途」一节所讨论的用途。

此外,董事认为股份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起一直以较每股资产净值折让价进行交易,

反映当时市场情绪。再者,诚如以下「包销安排」一节表格1所载,董事参考类似发行(定

义见下文)(除中国卫生集团有限公司外),并注意到类似发行的认购价较每股资产净值的

折让介乎54.5%至94.1%。尽管本公司认购价较每股资产净值折让约63.0%属观察范围内,

且较表格1所载平均折让约81.8%的可资比较交易更为有利,惟该等类似发行事项的折让

水平存在重大差异,显示单独考虑此指标在评估定价的整体合理性方面,其证明价值可

能有限。因此,董事认为资产净值并非厘定认购价之有意义基准。相反,股份当时的市价

为厘定认购价的更适当参考。

经彻底评估当前市况及情绪、股份交投量相对停滞及股东情绪后,董事会已厘定,股份

现行市价、每股资产净值以及股份基准价(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10.44A条)须有较大折

让,方能提供足够诱因,鼓励股东及潜在机构认购人参与供股,同时确保可达成集资目标。

尽管理论摊薄效应(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10.44A条)相对较大,董事认为达致集资目

标及鼓励股东参与供股,此乃无可避免,并已考虑到股份流动性不足及交投量相对呆滞(如

上文所示)。因此,尽管认购价较股份现行市价、每股资产净值及股份基准价有相对较大

折让,董事认为认购价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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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供股基准乃根据(i)本公司与包销商磋商厘定之认购价;及(i)本公司拟就供股筹集

之资金额(足以满足本公告下文「进行供股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一节所载之资金需求)

厘定及得出。诚如「包销协议」一节表格1所载,董事知悉市场上所采纳的认购基准范围广

泛,这表明发行人校准认购基准以确保可达成集资目标并非罕见。

董事认为,认购价较股份当前市价折让将提高供股的吸引力,进而鼓励股东参与供股,

并可相应地令彼等维持其于本公司的股权及参与本集团未来的增长及发展。

所有合资格股东均有权按其于记录日期所持本公司股权之相同比例认购供股份,因此

董事会认为,认购价之折让可鼓励合资格股东承购其配额以维持于本公司所占股权,从

而尽量减轻摊薄影响。基于前文所述,董事会认为供股条款(包括认购价)属公平合理,

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每股供股份之估计净价格(无论(i)假设于记录日期或之前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或(i)

假设于记录日期或之前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因悉数行使尚未行使购股权发行股份除

外)经扣除供股之相关开支后将约为1.17港元。

承诺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从任何股东处收到任何该等股东对彼等于供股项下获暂定配

发供股份之意向的资料或不可撤销承诺。

供股之条件

供股须待以下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

(i) 遵照GEM上市规则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于章程寄发日期前,将章程文件送

达联交所以取得认可及呈交香港公司注册处长进行登记;

(i) 于章程寄发日期或之前向合资格股东寄送章程文件,并于联交所及本公司网站刊登

章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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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GEM上市委员会批准或同意批准(受配发规限)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份上市

及买卖,且并无撤回或撤销有关批准;及

(iv) 包销协议于最后终止时限或之前并无根据其条款予以终止。

本公司将尽合理努力,促使于最后终止时限前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可能协定之其他时间达

成所有上述条件。

上述条件概不得获豁免。倘上文第(i)段至第(iv)段所载之条件未能于最后止时限前或本公

司与包销商可能协定之其他时间达成,则包销协议将终止(有关费用、通知及管辖法律及

司法权区之仍具全部效力及影响之条文除外),而各订约方均无权就任何费用、损失、赔

偿或其他要求而向其他订约方提出任何索偿,惟任何先前违反者除外。

暂定配额之基准

暂定配额之基准为按合资格股东于记录日期每持有八(8)股现有股份获发三(3)股供股份。

合资格股东如接纳全部或任何部分之暂定配额,应填妥暂定配额通知书及连同所申请供

股份之股款,于最后接纳时限或之前一并交回过户登记处。

悉数承购其比例配额的合资格股东于本公司的权益将不会遭摊薄。倘合资格股东并无悉

数承购其于供股项下的配额,则其于本公司的股权将被摊薄。

供股份之地位

供股份一经配发、发行及缴足股款后,将在各方面与当时之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缴足股款供股份之持有人将有权收取本公司于缴足股款供股份配发及发行日期或之

后所宣派、作出或派付之全部日后股息及分派。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厘定合资格股东参与供股的资格,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至二零

二五年九月十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该期间内

概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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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格股东

供股将仅供合资格股东认购。待章程文件根据适用法律及法规登记后,载有供股详情之

章程文件将于章程寄发日期寄发予合资格股东。

为符合供股资格,股东必须于记录日期(i)登记为本公司股东;及(i)不得为不合资格股东。

由代名人公司代为持有股份之股东谨请留意,董事会将根据本公司之股东名册视代名人

公司为单一股东。由代名人公司代为持有股份之股东谨请考虑是否拟于记录日期前安排

以实益拥有人名义登记有关股份。股东及投资者如对彼等的状况及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

疑问,应咨询其专业顾问。

如欲于记录日期登记为本公司股东,股东必须最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下午

四时三十分之前将任何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及╱或过户文据)送抵过户登记处香

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以

办理登记手续。

按连权基准买卖股份之最后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星期一)。股份将于二零二五年

九月二日(星期二)起按除权基准买卖。

接纳供股份及缴付股款以及申请超额供股份及缴付股款之最后时限预期将为二零

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

不合资格股东

本公司不拟根据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适用证券法规登记章程文件。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41(1)条,本公司将就向海外股东提呈供股之可行性作出查询。本

公司注意到公司条例第140条及GEM上市规则第17.41(1)条列明之规定,并将仅会于董事

在进行查询后认为,基于相关司法权区法例项下法律限制或该等司法权区之相关监管机

构或证券交易所之任何规定,就供股剔除海外股东属必需或权宜之情况下剔除该等海外

股东。供股剔除不合资格股东之基准(如有)将于章程披露。本公司将不会向不合资格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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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提呈供股份。因此,将不会向不合资格股东提供股份之暂定配额。根据不合资

格股东所在相关司法权区之本公司法律顾问之意见及于合理可行情况下,本公司将向不

合资格股东(如有)寄发章程连同海外函件,仅供彼等参考,惟本公司将不会向彼等寄发

任何暂定配额通知书及超额申请表格。

本公司将作出安排,以使不合资格股东如为合资格股东则原应向彼等暂定配发之供股份,

在扣除所有出售开支后能够取得溢价时,于未缴股款供股份开始买卖后尽快在可行情

况下及无论如何于未缴股款供股份终止买卖之前以未缴股款之方式于市场出售。出售

该等股份所得款项总净额将由本公司按不合资格股东于记录日期之配额比例(向下约整至

最接近之仙位),以港元派发予该等股东,前提是任何该等不合资格股东有权获得之款项

为不少于100港元。鉴于行政费用,个别不足100港元之款项将由本公司以其自身利益保留。

该等不合资格股东(如有)原应有权获得之未售出未缴股款供股份将可供合资格股东根

据超额申请表格作出超额申请。

海外股东及居于香港以外之股份实益拥有人应注意,根据公司条例第140条及GEM上市规

则第17.41(1)条,彼等未必有权参与供股,视乎董事会查询后之结果而定。本公司保留权

利,在本公司相信接纳或申请供股份会违反任何地区或司法权区之适用证券法例或其

他法例或规例的情况下,将任何接纳或申请当作无效。因此,海外股东及居于香港以外

之股份实益拥有人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供股并不构成或形成在作出有关要约或招揽属违法之任何司法权区出售或发行未缴股款

供股份或缴足股款供股份之任何要约或邀请或招揽任何收购要约之一部分,亦不构

成或形成承购未缴股款供股份或缴足股款供股份任何配额之任何要约或邀请或招揽

任何收购要约之一部分。股东及股份之实益拥有人(包括但不限于彼等各自之代理、保管

人、代名人及受托人)应自行了解并遵守任何有关限制。不遵守该等限制或会构成违反任

何有关司法权区之证券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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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超额供股份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0.31(1)(a)条,合资格股东有权以超额申请之方式申请:

(i) 不合资格股东(如有)之供股份之任何未售出配额;

(i) 汇集零碎供股份后产生之任何供股份;及

(i) 已暂定配发但未获合资格股东接纳或未获未缴股款供股份受弃让人或承让人认购

之任何未缴股款供股份

(统称为「未获承购权利」)。

如欲申请超额供股份,则可填妥超额申请表格,并将其连同就所申请超额供股份须

另行支付的全部汇款一并递交。董事将按以下原则以公平及公正基准酌情分配任何超额

供股份:

(a) 视乎是否有超额供股份,参考每份申请下所申请的超额供股份数目,按比例将

任何超额供股份配发予作出申请的合资格股东;

(b) 概不会参考透过暂定配额通知书申请认购的供股份,或合资格股东所持有的现有

股份数目;

(c) 将不会优先处理为凑足所持碎股至完整买卖单位的申请,因若干投资者可能会滥用

有关优先处理机制,藉著分拆其股份而收取数目较在不设优先处理机制下所获者为

多的供股份,此乃非预期及非期望的结果;及

(d)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0.31(3)(b)条,本公司亦会采取措施,以辨识本公司任何控股

东或其联系人(统称「相关股东」)作出的超额供股份申请(不论是以其自身名义或

透过代名人申请)。

倘相关股东所申请的超额供股份总数高于上限数目(相等于供股项下提呈发售的供股

份总数减去相关股东已承购彼等于其供股份保证配额项下的供股份数目),则本公司

将不会理会相关股东的超额供股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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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有关未获承购权利的供股份总数高于根据超额申请表格所申请的超额供股份总数,

则董事将向申请超额供股份的各合资格股东分配所实际申请的超额供股份数目。根

据包销协议之条款及条件,任何未获合资格股东承购且未获额外申请接纳之供股份将

由包销商承购。

倘董事会留意到不寻常的额外申请模式并有理由相信作出的任何额外申请可能是意图滥

用机制,则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拒绝有关额外供股份的申请。

由代名人持有(或于中央结算系统寄存)股份的投资者务请注意,董事会将把名列本公司

股东名册的代名人(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登记代名人」)视为前述有关

分配超额供股份安排的单一股东。透过登记代名人持有股份的实益拥有人,应考虑是

否在记录日期之前以其个人名义安排登记其股份。

透过登记代名人持有股份,并希望将其姓名登记于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投资者,应于最后

过户日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之前向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提交所有必要文件,

以完成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九月

十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合资格股东如欲申请彼等之暂定配额以外的超额供股份,必须填妥及签署超额申请表格,

连同就所申请超额供股份于申请时另行应付的汇款,于最后接纳时限或之前一并提交

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零碎供股份

本公司将不会暂定配发及发行及亦不会接纳任何零碎供股份之申请,而合资格股东之

配额将向下约整至最接近之整数。所有零碎之供股份将予汇集(向下约整至最接近之整

数)。诚如本公告「建议供股」一节项下「申请超额供股份」一段所述,汇集零碎供股份

所产生的任何供股份将可供合资格股东作出额外申请。有关零碎股份安排的进一步详

情将载于章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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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股安排

为方便买卖因供股所产生的碎股,本公司将委任指定经纪于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星期四)

至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按每股份相关市价提供碎股

对盘买卖。碎股持有人务请注意,概不保证可就买卖碎股成功进行对盘。任何股东如对

碎股安排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其本身的专业顾问。有关零碎安排的进一步详情将载于

章程。

供股份之股票及退款支票

待供股之条件达成后,所有缴足股款供股份之股票预期于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星期三)

或之前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发予已接纳及申请供股份并已缴付股款之人士,邮误风险概

由彼等自行承担。倘供股终止或供股申请未获接纳,退款支票预期将于二零二五年十月

八日(星期三)或之前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发予申请人,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申请供股份上市

本公司将向GEM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份于联交所上市及买卖。

本公司之证券概无于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亦无寻求或建议寻求有关上市或

批准买卖。

待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份获批准于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并符合香港结算之股份收

纳规定后,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自未缴股

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份于联交所开始买卖之相关日期或香港结算厘定之其他日期起,

可在中央结算系统内寄存、结算及交收。联交所参与者之间于任何交易日进行之交易,

须于其后第二个结算日在中央结算系统内交收。中央结算系统内之一切活动均须根据不

时生效之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进行。股东应就该等结算

安排的详情及有关安排将对其权益产生何种影响,向其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专业顾问

寻求意见。

未缴股款供股份之每手买卖单位与股份相同,即每手2,000股份。


— 15 —

买卖登记于本公司香港股东名册分册之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份,须缴付印花税、

联交所交易费、证监会交易征费、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以及任何其他香港适用之费用及收费。

进行供股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而本集团主要从事提供系统集成及相关支援服务、提供资

讯科技基础设施解决方案及维护服务、物业租赁及证券买卖。

诚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报所述,本集团截至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录得净亏损约38.38百万港元,而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则录得净亏损约24.77百万港元。根据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五个

月的未经审核管理账目,本集团于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的银行及现金结余约为2.41百

万港元。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流动资产约为60.76百万港元及流动负

债约为57.31百万港元。由于(i)本集团现有银行及现金结余不足以应付本集团每月约3百万

港元的估计平均营运现金需求;及(i)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的公告所

载(内容有关认购事项的最新资料),本公司将不会进行原拟为集资目的而进行的认购事项,

故本集团管理层相信,补充本集团的营运资金对推动其业务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因此

必须进行供股以筹集资金支持其业务营运。

供股之所得款项净额(扣除有关供股的估计开支后)估计将为不少于约32.05百万港元(假

设于记录日期或之前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及不超过约34.46百万港元(假设于记录日

期或之前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因悉数行使尚未行使购股权发行股份除外)。本公司

拟将供股所得款项净额用作本集团未来18个月的一般营运资金,详细分配载列如下:


— 16 —

所得款项净额拟定用途分配百分比

假设供股

所得款项净额

约为

32.05

百万港元

假设供股

所得款项净额

约为

34.46

百万港元

(概约)(千港元)(千港元)

租金及楼宇管理费11.23%3,6003,870

薪金84.24%27,00029,029

偿还专业费用及其他行政开支4.53%1,4501,561

总计

100.00%32,05034,460

董事会认为,供股将有利于本集团增强其业务竞争力及股本基础以于适当投资机会出现

时加以把握。

尽管若合资格股东不悉数认购彼等于供股项下之配额,则一般而言供股具有固有摊薄性质,

但本公司拟将认购价设定为较股份现时市价有折让,以鼓励股东参与供股,并降低倘彼

等决定不认购彼等于供股项下配额的情况下对现有股东股权约27.27%之可能摊薄。此外,

供股将会提供机会予合资格股东,使彼等能够维持各自于本公司所持之股权并分享本集

团之增长及发展成果。因此,董事认为透过供股集资符合本公司与股东之整体利益。然而,

不欲接纳彼等有权认购之供股份之合资格股东及不合资格股东务请注意,于供股完成后,

彼等于本公司之股权将会被摊薄。


— 17 —

董事会认为透过长期融资(特别是以股本形式)为本集团之长远增长融资乃属审慎之举,

因其不会增加本集团之融资成本。于议决进行供股前,董事会已考虑其他集资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债务融资、配售及公开发售。董事会认为债务融资不可取,因为其将导致利

息负担加重及本集团之资本负债比率上升,对本集团未来盈利能力造成消极影响。此外,

本公司可能无法按有利条款及时取得债务融资,董事认为鉴于本集团于最近财政年度的

亏损状况及流动资产净值于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结算日较上一个财政年度结算日减少,情

况确实如此,因为此等为债务融资主要条款所依据的典型财务指标。就配售新股份而言,

其规模相对较通过供股集资为小。此外,其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现有股东的股权即时被摊薄,

且并无向彼等提供机会参与本公司的经扩大股本基础。就公开发售而言,与供股相若,

向合资格股东提供机会参与,惟与供股不同,其不允许于公开市场上自由买卖供股配额,

而供股将会令股东有更大的灵活性买卖股份及随附的未缴股款权利。

董事会认为供股将让所有合资格股东可参与本公司之未来发展,同时为合资格股东提供

更大灵活性,可透过仅承购彼等各自之供股权配额、在公开市场收购额外供股权配额或

出售彼等之供股权配额(视乎是否有此安排而定),选择是否保持、增加或降低彼等各自

于本公司持有之股权。

鉴于上文所述,董事会认为,透过供股集资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

包销协议

包销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交易时段后)

发行人:本公司

包销商:RafAelo Securities (HK) Limited

包销股份数目:假设于记录日期或之前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不少

于27,474,463股供股份。

假设于记录日期或之前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因悉

数行使尚未行使购股权而发行股份除外):不超过

29,489,418股供股份


— 18 —

包销佣金:根据包销协议供股份的总认购额,即供股之所得款项

总额之7.07%

包销基准:悉数包销基准

公众持股量:包销商须确保于供股完成后本公司已遵守GEM上市规则

项下之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

包销商为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为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事

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其日常核心业务包

括包销证券。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包销商及其最终实益拥

有人均为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独立人士。于包销协议日期,包销商并无拥有任何股份

之权益。包销商确认其已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0.24A(1)条。

包销协议之条款(包括佣金费率)乃本公司与包销商经参考(其中包括)本集团现行财务状

况、供股规模及当前及预期市况后公平磋商厘定。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供股之条款(包括佣金费率)对本公司及股东属公平

合理。


— 19 —

董事注意到,按悉数包销基准进行供股并非市场惯例,此乃由于该供股方式令包销商就

获得目标集资金额须承担较高风险及投入,故须作出较高赔偿。因此,董事已进行市场

调研,以查明于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一年期间公布的多项悉数包

销供股案例。尽管目标公司的主要业务、市值、交易量、盈利能力及财务状况可能与本公

司不同,且各自进行集资活动的原因亦不同,董事已按尽力基准找出并审阅七项类似发

行(「类似发行」)。

表格

公告日期公司名称股份代号配额基准

认购价较最新

每股资产净值

溢价╱(折让)包销佣金悉数包销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日驴迹科技控股有限公司17452供1(72.6)%7.07%是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中国卫生集团有限公司67310供312.4%不适用

(附注1)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中证国际有限公司9432供1(54.5)%不适用

(附注1)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日资本策略地产有限公司49710供18(93.54)% 2%是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稀镁科技集团控股

有限公司

6012供1(86.91)% 7.07%是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亦辰集团有限公司83651供3(94.1)%不适用

(附注1)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龙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68291供1(89.2)%2%部分包销

(附注2)


— 20 —

附注:

  1. ,故并无包销佣金,故董事认为,该发行不应纳入分析范围。
  1. ,故董事认为,该发行不应纳入分析范围。

诚如上文表格1所示,董事注意到,于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期间公

布的该等类似发行的包销佣金介乎2%至7.07%。因此,包销商所收取之包销佣金为7.07%,

相较于市场上其他上市发行人,该包销佣金就本公司而言并不逊色。因此,董事认为,包

销商所收取之包销佣金符合市场惯例并可予接受。

此外,董事注意到,7.07%的包销佣金乃包销商于包销其他供股活动中收取的正常费率。

该等其他案例的详情如下:

公司名称(股份代号)包销协议日期

供股集资金额

(扣除开支前)包销基准包销佣金

百利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179)

二零二年

四月二十八日

约29.3百万港元悉数包销供股份认购价总额

7.07%

中国万天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54)

二零二三年

四月十一日

约111.4百万港元悉数包销供股份认购价总额

7.07%

仍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79)

二零二三年

八月十五日

约70.0百万港元悉数包销供股份认购价总额

7.07%

稀镁科技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01)

二零二三年

九月一日

约16.6百万港元悉数包销供股份认购价总额

7.07%

爱帝宫母婴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86)

二零二四年

三月二十日

约62.1百万港元悉数包销供股份认购价总额

7.07%

国恩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121)

二零二四年

二月二十一日

约17.3百万港元悉数包销供股份认购价总额

7.07%

驴迹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745)

二零二五年

六月二日

约151.8百万港元悉数包销供股份认购价总额

7.07%


— 21 —

因此,董事认为,包销商所收取之包销佣金就本公司而言并不逊于包销商向市场上其他

上市发行人所收取之佣金。

经考量以下因素:(i)本公司已就包销商于供股交易之往绩记录进行全面尽职审查,并认

可其履行供股包销责任之能力;(i)本公司对包销商于香港资本市场之声誉及影响力具有

信心,预期包销商之声誉及影响力将为集资活动之成功作出正面贡献;及(i)经考虑中国

珠三角地区中小型民营企业所承担之典型融资成本,协定佣金率被视为于商业层面可予

接受并符合市场情况,董事进一步认为,7.07%之包销佣金属公平合理。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包销协议的条款(包括所收取的佣金及费用)属公平合

理,而包销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

利益。

根据包销协议,包销商承诺尽力确保(i)其所促成的每名分包销商、包销股份认购人及买

方均为独立第三方;及(i)概无分包销商、认购人及买方连同任何与其一致行动人士(定义

见收购守则)于供股完成后持有的股份数目将触发该等分包销商或认购人或买方及与其一

致行动人士(定义见收购守则)于收购守则项下的强制全面要约责任。

包销商可与分包销商订立分包销安排,或委任何人士为其分代理,代其安排选定认购

人认购包销股份,并拥有包销商因根据包销协议获委任而拥有之相关授权及权利。

包销商已向本公司承诺,(其中包括)除包销协议项下拟进行及本公告所披露及╱或章程

文件将予披露之交易外,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包销商及其联系人均不会自包销协议日

期起至供股完成止期间买卖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证券,前提为包销商可于供股完成前就(i)

分包销供股份;及╱或(i)认购未获承购之包销股份与任何其他人士订立协议,而有关

交易须遵守适用法律及法规。


— 22 —

待包销协议所载所有条件获达成后,且在包销协议并未根据其条款于最后终止时限之前

终止的情况下,包销商应根据包销协议之条款及条件认购或促使认购包销股份。

包销协议之条件

包销协议之条件载于上文「建议供股-供股之条件」一节。

终止包销协议

倘若出现以下情况(其中包括),则包销商将有权于最后终止时限前,向本公司送达书面

通知终止包销协议:

(i) 包销商合理认为,本集团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或供股之成功进行将因下列

各项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i) 颁布任何新法例或法规或现时之法例或法规(或其有关司法诠释)出现任何变动;

(i) (1)任何地方、国家或国际间发生有关政治、军事、金融、经济或货币或其他性

质(无论是否与任何上述者属同一性质)之事件或变动(无论是否在包销协议日

期之前或之后发生或持续发生之一连串事故或变故其中一部分),或任何地方、

国家或国际间爆发敌对冲突或武装冲突或冲突升级,或发生影响本地证券市场

之事件;(2)联交所整体暂停买卖证券或其买卖受到重大限制;(3)本公司证券连

续超过十个营业日在联交所暂停买卖或其买卖受到重大限制(惟因核准本公告、

章程文件或其他公告或通函或有关供股之任何其他文件而暂停买卖除外);(4)香

港有关当局宣布全面禁止商业银行活动,或香港商业银行业务、证券交收或结

算服务严重中断;或(5)出现影响本公司、股份或有关转让之税务变动或涉及潜

在税务变动之事态发展;

(i) 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之情况出现任何变动,而包销商合理认为将令本公司

之前景受到重大及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被申请清盘或通过

决议案清盘或结业或出现类似事件或本集团任何重大资产被损毁;


— 23 —

(i) 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天灾、战争、暴动、动乱、骚乱、火灾、水灾、

爆炸、爆发疫情、恐怖活动、武装冲突、罢工或停工;

(iv) 任何第三方对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提出就本集团整体而言属重大的任何诉讼或索偿;

(v) 有关本集团整体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出现任何其他重大不利变动;

(vi) 本公司严重违反包销协议,而包销商合理认为该严重违反将或可能对本集团的整体

业务、财务或经营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基于其他原因可能对供股造成严重损害;

(vi) 包销商收到本公司通知,通过其他方式知悉包销协议所载本公司任何声明或保证于

作出时为不真实或不准确,或倘于最后终止时限重复作出时将成为不真实或不准确,

且包销商合理酌情认为,不真实或不准确之声明或保证乃反映或很有可能反映本集

团之整体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动,或很可能会对供股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vi) 未达成任何条件以使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的供股份获接纳为合资格证券以于中央

结算系统内存放、结算及交收或本公司获香港结算通知,表示持有及作结算用途的

有关接纳事宜或措施已经或将会遭拒绝;或

(ix) 本公告或任何章程文件所载任何陈述已被证明在任何重大方面属失实、不准确、不

完整或参考该陈述作出之日有所误导。

包销商发出上述任何有关通知时,包销协议下各订约方之全部责任将予终止,包销协议

各订约方均不得就因包销协议所产生或与包销协议有关之任何事项相关之费用、损害、

赔偿或其他向其他订约方提出任何申索,惟任何先前违反者除外。

倘包销协议遭终止,供股则不会进行。倘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本公司将另行刊发公告。


— 24 —

本公司之股权架构

下表载列本公司于(i)本公告日期;(i)紧随供股完成后(假设合资格股东认购所有供股份);

及(i)紧随供股完成后(假设合资格股东并无认购任何供股份,且所有未获承购权利有

关的供股份均由或透过包销商认购)之股权架构。

(a) 因供股导致本公司的股权架构变动如下(假设于记录日期或之前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

变动),仅供说明:

紧随供股完成后

于本公告日期

假设合资格股东认购

所有供股份

假设合资格股东并无认购

任何供股份且所有

未获承购权利有关的

供股份均由或透过

包销商认购

(附注1)

已发行

股份数目%

已发行

股份数目%

已发行

股份数目%

张荣先生(「张先生」)

(附注2)

19,084,29926.0526,240,91126.0519,084,29918.94

黄景兆先生(「黄先生」)

(附注3)

669,5500.91920,6310.91669,5500.66

JStage Technology Limited

(「JStage Technology」)

(附注4)

11,500,00015.7015,812,50015.7011,500,00011.42

公众股东

-包销商

(附注5)

–27,474,46327.27

-其他公众股东42,011,38857.3457,765,65857.3442,011,38841.71

总计

73,265,237100.00100,739,700100.00100,739,700100.00


— 25 —

附注:

  1. ,084,299股份包括张先生实益拥有的15,949,499股份,以及由张先生全资拥有的

Corporate Advisory Limited持有的3,134,800股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

张先生被视为于Corporate Advisory Limited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所有股份中拥有权益。

  1. 、主席兼行政总裁。

4. JStage Technology分别由颜昭辉先生及施美伶女士拥有30%及70%。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

部,颜昭辉先生及施美伶女士被视为于JStage Technology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拥有或被视为拥

有权益的所有股份中拥有权益。

  1. ,倘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且包销商被要求认购或促使认购包销股份,包销商已不

可撤回地向本公司承诺:

(a) 于不影响包销商包销所有包销股份之义务(不论由其本身包销或促使进行分包销)之情况

下,包销商不得为其本身认购有关数目之包销股份而将导致于供股完成时包销商及与其

一致行动人士(定义见收购守则)于本公司之股权将触发包销商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士(定

义见收购守则)于收购守则第26条项下之强制性收购责任;

(b) 包销商须尽力确保各分包销商、认购人及其促成之包销股份之买方:(i)为独立于本公司

及其任何关连人士(定义见GEM上市规则)之第三方及与彼等概无关连,且并非与彼等一

致行动(定义见收购守则);及(i)于供股完成时不得连同与其一致行动人士(定义见收购

守则)持有相关数目之股份而将触发该等分包销商或认购人或买方及与彼等一致行动人

士(定义见收购守则)于收购守则第26条项下之强制性收购责任;及

(c) 包销商须确保于供股完成后本公司符合GEM上市规则项下之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

  1. 。因此,列示为总计的数字未必为其前数字的算术总和。

— 26 —

(b) 因供股导致本公司的股权架构变动如下(假设于记录日期或之前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

变动(因悉数行使尚未行使购股权发行股份除外),仅供说明:

紧随供股完成后

于本公告日期

紧随尚未行使购股权

获行使后但于供股份

发行前

假设合资格股东认购

所有供股份

假设合资格股东并无认购

任何供股份且所有

未获承购权利有关的

供股份均由或透过

包销商认购

(附注1)

已发行

股份数目%

已发行

股份数目%

已发行

股份数目%

已发行

股份数目%

张先生

(附注2)

19,084,29926.0519,110,02924.3026,276,28924.3019,110,02917.67

黄先生

(附注3)

669,5500.911,284,5501.631,766,2561.631,284,5501.19

JStage Technology

(附注4)

11,500,00015.7011,500,00014.6215,812,50014.6211,500,00010.64

黄景兆先生(「黄先生」)

(附注5)

–34,0000.0446,7500.0434,0000.03

李世荣议员,MH, JP

(「李先生」)

(附注6)

–200,0000.25275,0000.25200,0000.18

陈圣蓉先生(「陈先生」)

(附注7)

–34,0000.0446,7500.0434,0000.03

公众股东

-包销商

(附注5)

–29,489,41827.27

-其他公众股东42,011,38857.3446,475,87159.1263,904,32359.1246,475,87142.99

总计

73,265,237100.0078,638,450100.00108,127,868100.00108,127,868100.00


— 27 —

附注:

  1. ,084,299股份包括张先生实益拥有的15,949,499股份,以及由张先生全资拥有的

Corporate Advisory Limited持有的3,134,800股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

张先生被视为于Corporate Advisory Limited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所有股份中拥有权益。

  1. 、主席兼行政总裁。

4. JStage Technology分别由颜昭辉先生及施美伶女士拥有30%及70%。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

部,颜昭辉先生及施美伶女士被视为于JStage Technology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拥有或被视为拥

有权益的所有股份中拥有权益。

  1. ,倘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且包销商被要求认购或促使认购包销股份,包销商已不

可撤回地向本公司承诺:

(a) 于不影响包销商包销所有包销股份之义务(不论由其本身包销或促使进行分包销)之情况

下,包销商不得为其本身认购有关数目之包销股份而将导致于供股完成时包销商及与其

一致行动人士(定义见收购守则)于本公司之股权将触发包销商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士(定

义见收购守则)于收购守则第26条项下之强制性收购责任;

(b) 包销商须尽力确保各分包销商、认购人及其促成之包销股份之买方:(i)为独立于本公司

及其任何关连人士(定义见GEM上市规则)之第三方及与彼等概无关连,且并非与彼等一

致行动(定义见收购守则);及(i)于供股完成时不得连同与其一致行动人士(定义见收购

守则)持有相关数目之股份而将触发该等分包销商或认购人或买方及与彼等一致行动人

士(定义见收购守则)于收购守则第26条项下之强制性收购责任;及

(c) 包销商须确保于供股完成后本公司符合GEM上市规则项下之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

  1. 。因此,列示为总计的数字未必为其前数字的算术总和。

本公司应始终遵守GEM上市规则项下的公众持股量规定。本公司将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确保始终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1.23(7)条维持充足的公众持股量。


— 28 —

预期时间表

下文载列之供股预期时间表仅为指示性质,并可予以更改。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就任何

变动另行作出公告。本公告列明之所有日期及时间均指香港本地日期及时间。

事件

时间及日期

供股之公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

按连权基准买卖股份之最后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星期一)

按除权基准买卖股份之首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

递交股份过户文件以符合资格参与供股之最后时限 . . . . . .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

下午四时三十分

本公司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以厘定符合参与供股

之资格(包括首尾两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至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期三)

厘定供股项下配额之记录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期三)

恢复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星期四)

寄发章程文件(就不合资格股东而言,

仅寄发章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星期四)

买卖未缴股款供股份之首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星期一)

分拆暂定配额通知书的最后时限.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

下午四时三十分

买卖未缴股款供股份之最后一日.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一)

接纳供股份及缴付股款以及申请超额供股份

及缴付股款之最后时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四)

下午四时正


— 29 —

终止包销协议及供股成为无条件(如适用)

之最后时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星期一)

下午四时正

于联交所及本公司各自之网站登载供股

接纳结果之公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星期一)

寄发缴足股款供股份之股票及退款支票

(倘供股终止或供股申请未获接纳)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星期三)

买卖缴足股款供股份之首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星期四)

指定经纪开始为股份碎股提供对盘服务.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星期四)

指定经纪终止提供股份碎股对盘服务.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四)

恶劣天气对接纳供股份及缴付股款以及申请超额供股份及缴付股款之最后时限之影

如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极端情况,接纳供股份

及缴付股款以及申请超额供股份及缴付股款之最后时限将不会于二零二五年九月

二十五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生效,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a) 如相关警告讯号于最后接纳时限所在日期中午十二时正前任何本地时间在香港生效,

且于中午十二时正后不再生效,则最后接纳时限将不会于最后接纳时限所在日期下

午四时正生效,而将押后至同日下午五时正;或

(b) 如相关警告讯号于最后接纳时限所在日期中午十二时正至下午四时正任何本地时间

在香港生效,则最后接纳时限将不会于最后接纳时限所在日期生效,而将重订为有

关警告于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任何时间并无生效之下一个营业日下午四时正。

倘接纳供股份及缴付股款之最后时限并无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四)下午四

时正或之前生效,则本公告「预期时间表」一节所述日期或会受到影响。在此情况下,本

公司将另行刊发公告。


— 30 —

可能调整购股权计划项下尚未行使购股权

供股可能导致(其中包括)于行使购股权计划项下未获行使购股权时的行使价及╱或将予

发行的股份数目有所调整。本公司将就根据购股权计划的条款作出的调整(如有)透过公

告(如适用时)通知有关未获行使购股权的持有人及股东且有关调整将经本公司独立财务

顾问或核数师(视情况而定)核证。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有5,373,213份根据购股权计划

授出的未获行使购股权,全部购股权于记录日期或之前可予行使(「尚未行使购股权」)。

尚未行使购股权可予以行使为5,373,213股份。于本公告日期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但尚

未行使的购股权详情载列如下:

二零一二年购股权计划

姓名职衔

行使价

(港元)授出日期归属期行使期

于本公告日期

尚未行使购

股权数目

主要股东

张先生主要股东2.19二零二一年

五月十三日

不适用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至

二零三一年五月十二日

25,730

小计:

25,730

董事

黄先生执行董事(「执行

董事」)、主席兼

行政总裁

1.40二零二年

六月十六日

不适用二零二年六月十六日至

二零三二年六月十五日

343,000

黄海权独立非执行董事1.40二零二年

六月十六日

不适用二零二年六月十六日至

二零三二年六月十五日

34,000

陈圣蓉独立非执行董事1.40二零二年

六月十六日

不适用二零二年六月十六日至

二零三二年六月十五日

34,000

前任董事

张棋深(于二零二四年

六月二十八日退任)

执行董事2.19二零二一年

五月十三日

不适用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至

二零三一年五月十二日

267,374

1.40二零二年

六月十六日

不适用二零二年六月十六日至

二零三二年六月十五日

73,000

小计:

751,374


— 31 —

姓名职衔

行使价

(港元)授出日期归属期行使期

于本公告日期

尚未行使购

股权数目

雇员

批次甲2.19二零二一年

五月十三日

不适用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至

二零三一年五月十二日

234,930

批次乙2.19二零二一年

五月十三日

不适用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至

二零三一年五月十二日

184,588

批次丙2.19二零二一年

五月十三日

不适用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至

二零三一年五月十二日

1,246,255

批次丁1.40二零二年

六月十六日

不适用二零二年六月十六日至

二零三二年六月十五日

165,000

批次戊1.40二零二年

六月十六日

不适用二零二年六月十六日至

二零三二年六月十五日

310,000

批次己1.40二零二年

六月十六日

不适用二零二年六月十六日至

二零三二年六月十五日

343,000

小计:

2,483,773

顾问

韦奇人工智能顾问2.19二零二一年

五月十三日

不适用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至

二零三一年五月十二日

237,168

卫国康数据中心建设顾问2.19二零二一年

五月十三日

不适用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至

二零三一年五月十二日

237,168

黄皆欢顾问(演算法)1.40二零二年

六月十六日

不适用二零二年六月十六日至

二零三二年六月十五日

100,000

小计:

574,336

总计:

3,835,213


— 32 —

二零二三年购股权计划

姓名职衔

行使价

(港元)授出日期归属期行使期

于本公告日期

尚未行使

购股权数目

董事

黄先生执行董事、主席兼

行政总裁

3.42二零二三年

八月十日

二零二四年

八月十日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日至

二零三年八月九日

272,000

李世荣议员,MH, JP非执行董事3.42二零二三年

八月十日

二零二四年

八月十日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日至

二零三年八月九日

200,000

前任董事

张棋深(于二零二四年

六月二十八日退任)

执行董事3.42二零二三年

八月十日

二零二四年

八月十日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日至

二零三年八月九日

274,000

小计:

746,000

雇员

批次甲3.42二零二三年

八月十日

二零二四年

八月十日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日至

二零三年八月九日

180,000

批次乙3.42二零二三年

八月十日

二零二四年

八月十日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日至

二零三年八月九日

612,000

小计:

792,000

总计:

1,538,000

本公司于过去十二个月之集资活动

除本公司将不会进行的认购事项外,本公司于紧接本公告日期前十二个月内并无进行任

何股本集资活动。有关认购事项更新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

月十二日的公告。


— 33 —

GEM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张先生(亦透过其受控法团Corporate Advisory Limited)、黄先生及JStage

Technology直接及间接拥有19,084,299股、669,550股及11,500,000股份,分别占本公司已

发行股本约26.05%、0.91%及15.70%。因此,根据GEM上市规则第20章,张先生、黄先生

及JStage Technology各自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根据GEM上市规则第20.90(2)(a)条,向张

先生、黄先生及JStage Technology各自按彼等于供股项下的按比例配额发行供股份,构

成本公司的获豁免关连交易。

由于供股将不会导致已发行股份数目或本公司市值于紧接本公告日期前之十二个月期间

内增加超过50%,及供股乃由并非董事、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任

何紧密联系人)之包销商悉数包销,故此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0.29(1)条,供股毋须经由

股东批准。此外,由于供股将不会导致25%或以上的理论摊薄效应,故供股亦无须根据

GEM上市规则第10.44A条获股东批准。

一般事项

待供股之若干条件获达成后,本公司将向合资格股东寄发载有(其中包括)供股详情之章

程文件。本公司将向不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仅供其参考,但不会向彼等寄发暂定配额通

知书及超额申请表格。

买卖股份及未缴股款供股份之风险警告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于若干情况下,包销商有权根据包销协议的条款终

止包销协议(其概要载于下文本公告「包销协议」一节项下「终止包销协议」一段)。因此,

供股可能会亦可能不会进行。

截至供股的所有条件获达成之日(及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的权利终止之日),买卖股份及╱

或未缴股款供股份的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将因此承受供股未必成为无条件或未必进行

的风险。

股份预计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起按除权基准买卖。供股份预计将由二零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一)止(包括首尾两天)以未

缴股款方式买卖。


— 34 —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及╱或未缴股款供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建议拟

买卖股份或未缴股款供股份之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咨询彼等本身之专业顾问。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一二年购股权计划」指本公司于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采纳的购股权计划

「二零二三年购股权计划」指本公司于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采纳的购股权计划

「联系人」指具有GEM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持牌银行开门进行日常银行业务之日子(不包括

星期六、星期日及香港公众假期,或于上午九时正至

下午五时正香港悬挂或持续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

警告讯号,或于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五时正香港发出或

持续悬挂「黑色」暴雨警告讯号之任何日子)

「中央结算系统」指香港结算设立及营运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GEM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公司条例」指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经不时修订)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

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经不时

修订、补充及修改)

「本公司」指中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

立的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GEM上市(股份代号:

8178)


— 35 —

「关连人士」指具有GEM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受控法团」指具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赋予该词之涵义

「控股东」指具有GEM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超额申请表格」指以本公司及包销商可能协定之格式供有意申请超额供

股份的合资格股东使用的申请表格

「极端情况」指按照香港劳工处发出经修订《台风及暴雨警告下工作

守则》,香港政府可因应超强台风后的「极端情况」,

如公共交通服务严重受阻、广泛地区水浸、严重山泥

倾泻或大规模停电等情形下宣布的极端情况

「GEM」指联交所运作之GEM

「GEM上市委员会」指具有GEM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GEM上市规则」指GEM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并非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关连人士及独立于本公司

及本公司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最后交易日」指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即紧接于刊发本公告之前股

份于联交所之最后交易日


— 36 —

「最后接纳时限」指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或本公

司与包销商可能协定之其他时间,即按章程所述申请、

接纳供股项下暂定配额并缴付股款以及申请超额供股

股份并缴付股款之最后时限

「最后终止时限」指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或本公

司与包销商可能协定之较后时间,为终止包销协议之

最后时限

「不合资格股东」指董事会认为根据有关地区法律之法定限制或当地有关

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应该或适宜不向彼等

提呈供股之海外股东

「尚未行使购股权」指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可认购合共最多5,373,213股份

的尚未行使购股权,该等购股权于记录日期或之前可

予行使

「海外函件」指本公司向不合资格股东发出之函件,解释不合资格股

东不获准参与供股之情况

「海外股东」指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地址位于香港境外之股东

「暂定配额通知书」指将就供股而向合资格股东发出之暂定配额通知书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章程」指就供股于章程寄发日期寄发予股东之章程

「章程文件」指章程、暂定配额通知书及超额申请表格

「章程寄发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星期四)或包销商与本公司可

能协定之较后日期,以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或

向不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视情况而定)


— 37 —

「合资格股东」指于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不包括不合

资格股东)

「记录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期三)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可能

协定之其他日期以厘定供股项下之配额

「过户登记处」指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即香港中央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17楼1712-1716号舖

「供股」指根据包销协议及章程文件所载列之条款及当中所载条

件之规限下,建议按于记录日期每持有八(8)股现有已

发行股份获发三(3)股供股份之基准,按认购价发行

供股份

「供股份」指根据供股建议向合资格股东发售不少于27,474,463股

份及不超过29,489,418股份,且每股称为「供股份」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购股权计划」指二零一二年购股权计划及二零二三年购股权计划的统

「股东」指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事项」指根据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的认购协议,由A

M K M INVESTMENTS L.L.C根据一般授权认购本公

司12,353,000股新股份

「认购价」指每股供股份1.29港元

「主要股东」指具有GEM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香港公司收购

及合并守则(经不时修订)


— 38 —

「包销商」指RafAelo Securities (HK) Limited,为根据香港法例第

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

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

「包销协议」指本公司与包销商就有关供股之包销安排而于二零二五

年八月十三日订立之包销协议

「包销股份」指供股份,即包销商根据包销协议的条款将予包销的

不少于27,474,463股供股份(假设于记录日期或之前

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及不超过29,489,418股供股

股份(假设于记录日期或之前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

动(因悉数行使尚未行使购股权发行股份除外)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中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黄景兆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黄景兆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朱乔华先生及

So Han Meng Julian先生;非执行董事李世荣议员,MH, JP及梁嘉铭女士,MH;以及独立非

执行董事陈圣蓉博士、黄海权先生及朱焕钊先生。

本公告(各董事愿共同及个别对此负全责)乃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

规则之规定以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各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

知及确信,本公告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且无误导或欺诈成份;及本

公告并无遗漏其他事项致使本公告任何声明或本公告有所误导。

本公告将刊载于本公司网站(htp:/w.citd.com.hk)及自刊载日期起计在联交所网站

(htp:/w.hkexnews.hk)「最新上市公司公告」页内保留最少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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