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53 MOS HOUSE 通函:(1)建议授出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2)重选董事;及(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的持牌证券交易商或
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MOS House Group Limited(「本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
及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的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
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
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53)
(1)建议授出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
(2)重选董事;
及
(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星期一)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湾仔道228号Plaza
228 10楼1001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载于本通
函第15至19页。本通函随附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
上投票,务请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的指示填妥表格,并尽快但无论如何不迟于股
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
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届时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
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
– i –
目 录
页次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会函件.4
附录一 — 说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附录二 —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的董事详情 .1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5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星
期一)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湾仔道228
号Plaza 228 10楼1001室举行的股东周年大
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5至19页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15至19页
「组织章程细则」指于二零二年九月三十日采纳的本公司经
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于香港持牌银行开门营业的日子(不包括
星期六、星期日、公众假期及八号或以上
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于
上午九时正至正午十二时正之间悬挂或仍
然悬挂,并在当日正午十二时正或之前仍
未除下的任何日子)
「中央结算系统」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为香港交易及结算
所有限公司市场系统内使用之证券交收系
统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相同涵义
「本公司」指MOS House Group Limited,一间于开曼群岛
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
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653)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相同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为香港交易及结
算所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释 义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如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4项决议案所载,
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
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
式处理新股份(包括自库存中出售或转让
任何库存股份)或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
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最多
20%的其他证券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即本通函刊发前
确定其中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
期
「上市委员会」指联交所董事会之上市小组委员会
「上市日期」指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即股份于联交所
主板上市的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购回授权」指如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项决议案所载,
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
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于股东周年大会日
期已发行股份总数最多10%的股份(不包
括任何库存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
时修订及补充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的公
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经不时修
订、修改或以其他方式补充
释 义
「库存股份」指具有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及经
不时修订的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53)
执行董事:
曹思豪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
徐道飞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胡劲恒先生,JP
许镇德先生,PDSM
黄春平先生,BS, MH, JP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总部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湾仔
湾仔道228号
Plaza 228 10楼1001室
敬启者:
(1)建议授出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
(2)重选董事;
及
(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i)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以及透过增加根据购回授
权所购回的股份数目以扩大发行授权;(i)重选董事之详情;及(i)向 阁下发
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本公司现有发行股份授权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二日经其当时股东批准。除
非另行重续,否则现有发行股份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于股东周
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新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配发、
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
总数最多20%的股份(包括自库存中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可就股份拆细
或合并予以调整)。
此外,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另一项普通决议案,以将本公司根据购回
授权(倘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购回之该等股份加入发行授权。
董事现时无意行使发行授权或购回授权(倘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
发行授权仅容许本公司于相关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i)下届股东周年大会
结束;(i)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开曼群岛法律规定须举
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日期;或(i)有关授权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透过股东普
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之日(以最早者为准)止期间(「有关期间」)配发、发行及以
其他方式处理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包括284,117,000股份。待批准
发行授权之相关决议案获通过后,并按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并无进一步配发
及发行或购回股份的基准计算,董事将获授权根据发行授权配发、发行及以其
他方式处理最多56,823,400股新股份(包括自库存中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
相当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
另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透过增加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如获授出)
所购回股份的总数扩大发行授权。
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本公司现有购回股份之授权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二日经当时股东批准。除
非另行重续,否则现有购回股份之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新的一般及无条件
授权,以购回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最多
10%的股份。购回授权仅容许本公司于有关期间购回股份。
董事会函件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包括284,117,000股份。待批
准购回授权之相关决议案获通过后,并按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并无进一步
配发及发行或购回股份的基准计算,本公司将获准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
28,411,700股份,相当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本公司可注销该等购回的股份或将其作为库存股份持有,视乎市况及本集
团于相关购回时间的资本管理需要而定。对于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于联交
所转售的库存股份,本公司应(i)促使其经纪不向香港结算发出任何指示,以就
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内的库存股份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及(i)在派息或
分派的情况下,于派息或分派的记录日期之前,从中央结算系统内提取库存股
份,并将其重新登记为本公司名下的库存股份或注销该等股份,或若该等股份
已登记为本公司名下的库存股份,则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确保本公司不会行使
任何股东权利或接收任何原应根据适用法例而被暂停的权益。
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有关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以根据上
市规则第10.06条向股东提供有关购回授权之必要资料。
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如获授予)将于批准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的普通决议
案通过之日起至(i)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i)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
规定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或(i)有关授权于本公司股东大会
上透过股东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之日(以最早者为准)止期间继续有效。
重选董事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4(2)条,曹思豪先生及徐道飞女士将退任董事职务,
并符合资格且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为董事。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有关上述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之退任
董事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董事会函件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星期一)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湾
仔道228号Plaza 228 10楼1001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
载于本通函第15至19页。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主席以诚实信用之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
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之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于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之
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本通函随附供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
否有意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务请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所
印列之指示将表格填妥,并尽快但无论如何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
楼。 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届时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身份,本公司将于二零
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星期一)(包括首尾
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进行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
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在不迟于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
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
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以办理登记手续。所有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
日(星期一)(即股东周年大会记录日期)为股份登记持有人的人士将有权出席股
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发行授权(包括扩大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建议重选董事符合
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提呈之所有决议案。
董事会函件
一般事项
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须就将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阁下亦请垂注本通函各附录的其他资料。
责任声明
本通函(董事愿就此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乃遵照上市规则规定提供有
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深知及确信,本通
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备,并无误导或欺诈成份,且并无遗漏
任何其他事项,足以令当中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MOS House Group Limited
主席
曹思豪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附录一 说明函件
说明函件载有上市规则第10.06(1)(b)条规定的所有资料。
1.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包括284,117,000股份。待批准购
回授权的相关决议案获通过后,并按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
期间并无进一步配发及发行或购回股份的基准计算,本公司将获准于有关期间
内购回最多28,411,700股份,相当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
何库存股份)总数的10%。
本公司可注销该等购回的股份或将其作为库存股份持有,视乎市况及本集
团于相关购回时间的资本管理需要而定。
对于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于联交所转售的库存股份,本公司应(i)促使
其经纪不向香港结算发出任何指示,以就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内的库存股份在
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及(i)在派息或分派的情况下,于派息或分派的记录日
期之前,从中央结算系统内提取库存股份,并将其重新登记为本公司名下的库
存股份或注销该等股份,或若该等股份已登记为本公司名下的库存股份,则采
取任何其他措施以确保本公司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接收任何原应根据适
用法例而被暂停的权益。
2. 购回之资金
董事建议,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以本公司内部资源拨付。
于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动用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上市规则以及
开曼群岛适用法律及法规可合法作此用途的资金。本公司不得以现金以外的代
价或以并非联交所不时的交易规则规定的结算方式在联交所购买股份。
3. 购回股份的理由
尽管董事现时无意行使建议购回授权,董事相信,建议购回授权所提供的
灵活性将对本公司及股东有利。视乎当时市况,行使购回授权或可提高每股资
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且仅可在董事相信购回股份将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
利的情况下进行。
附录一 说明函件
4. 股价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前十二个历月内股份在联交
所买卖的最高价及最低价如下:
股价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八月0.3500.305
九月0.3450.270
十月0.5800.265
十一月0.3450.300
十二月0.4400.260
二零二五年
一月0.3850.335
二月0.4100.295
三月0.4200.345
四月0.3900.230
五月0.2700.232
六月0.3350.265
七月0.3450.280
八月(直至及包括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当日)0.3750.315
5. 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在适用情况下,彼等将依据购回授权并按照上市规
则、组织章程细则、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或任何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开曼
群岛法律)行使本公司权力进行购回。
概无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已知会本公司彼现时有意在购回授权获行使时出
售本公司股份,或已承诺不会如此行事。
6. 收购守则的影响
倘由于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后,某名股东于本公司的投票权益比例增加,
则有关增加就收购守则而言会被视作一项收购。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
动(定义见收购守则)的股东可取得或巩固对本公司的控制权(视乎股权的增幅
而定),并有责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收购要约。
附录一 说明函件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所知,曹思豪先生于176,000,000股份中拥有
权益,其中90,000,000股份由RB Power Limited(其全部已发行股本由其家族信
托的受托人TMF (Cayman) Ltd间接拥有)持有,14,680,000股份由数码科技中心
有限公司(其全部已发行股本由曹思豪先生及其配偶徐道飞女士以等额股份拥
有)持有,66,520,000股份及2,400,000份购股权以其个人名义持有以及2,400,000
份购股权由徐女士持有,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1.95%。
倘购回授权获全面行使,曹思豪先生的权益将由约61.90%增加至约
68.83%。基于上述持股量增加,倘购回授权获全面行使,董事并不知悉该等购
回股份的任何后果将致使曹思豪先生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收购
要约。此外,董事无意行使购回股份的权力,致令任何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的
股东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收购要约。
再者,董事将尽力确保于行使购回授权时,不会导致公众人士持股数目低
于最低公众持股量的规定(即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
- 、彼等的紧密联系人及核心关连人士的权益披露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及(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董事所深知
及确信)彼等各自的任何紧密联系人现时有意于建议购回授权获授予时向本公
司出售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于本公司获授权购回股份的情况下,概无本公司核
心关连人士已知会本公司,彼现时有意向本公司出售股份或已承诺不会向本公
司出售任何其持有的股份。
8. 重大不利变动
全面行使购回授权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即编制本公司最近期刊发
的经审核账目之日)相比,可能会对本公司营运资金及资产负债状况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然而,在会对本公司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董事无意作出任何购回。
9. 本公司购回股份
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并无购买任何股份(不论于联交所
或以其他方式)。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的董事详情
以下为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的董事详情:
重选执行董事
曹思豪先生(「曹先生」)
曹先生,52岁,于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获委任为董事,并于二零一五
年十二月十七日调任为执行董事。曹先生为本集团之创办人、主席兼行政总裁,
并为本公司控股东。曹先生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期间亦为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主席,且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为委员会成
员。彼亦担任本集团附属公司董事。彼负责本集团之整体策略规划、营运及管理。
曹先生于瓷砖及建筑材料买卖方面拥有逾20年经验。曹先生为博爱医院(主
要从事提供医疗、社会及教育服务的慈善机构)董事。彼亦担任湾仔中西区工
商业联合会(工商组织)的主席。曹先生获委任为香港都会大学校董会成员,自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起为期三年。
曹先生于一九七年七月取得英国曼彻斯特理工大学(与曼彻斯特维多利
亚大学合并,现称为曼彻斯特大学)工程学士学位。彼亦于一九八年十二月
取得英国利物浦大学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曹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于上市公众
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曹先生为徐道飞女士的配偶。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曹思豪先生于176,000,000股份中拥有权益(占本公
司已发行股本约61.95%),其中90,000,000股份由RB Power Limited(其全部已发
行股本由曹先生家族信托的受托人TMF (Cayman) Ltd间接拥有)持有,14,680,000
股份由数码科技中心有限公司(其全部已发行股本由曹思豪先生及其配偶徐
道飞女士以等额股份拥有)持有,66,520,000股份及2,400,000份购股权以其个
人名义持有以及2,400,000份购股权由徐女士持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曹先生(作为徐女士的配偶)被视为于徐女士持有的2,400,000份购股权中拥有权益。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的董事详情
曹先生已与本公司续订服务协议,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为期三年,
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并须根据组织
章程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曹先生的总薪酬为2,916,000港元,详情载于截至二零二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报财务报表附注。曹先生的薪酬乃经参考现行市况、
本公司表现及其于本集团事务上投入的时间、工作及专业知识而厘定。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及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曹先生(i)与任何董事、高级
管理层或主要股东并无任何关系;(i)于过去三年内并无在其证券于香港或海
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i)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
他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iv)拥有任何其他主要委任及专业资格;(v)拥
有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之任何股份权益;及(vi)拥有任何其他须提请股东垂
注之事项,亦无任何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任何规定
予以披露。
徐道飞女士(「徐女士」)
徐女士,56岁,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徐女士自
二零年六月起加入本集团担任俊汇建材有限公司董事。徐女士为本公司薪
酬委员会成员,并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获委任为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成员。
彼亦担任本集团多间附属公司董事。彼主要负责本集团的整体策略规划、营运
及管理。徐女士自二零九年六月及二零年七月起亦分别担任晖迪有限公
司及数码科技中心有限公司的董事。该两间公司均为投资控股公司,徐女士于
任职期间负责作出投资决策。加入本集团之前,徐女士曾参与家族的纺织业务。
徐女士现任香港杭州同乡总会名誉副会长、杭州香港妇女会名誉会长、香
港中西区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香港天津工商专业妇女委员会副主席及香港岛
妇女联会名誉会长。彼曾任香港曼克顿扶轮社长(二零二零年至二零二一年)。
徐女士于一九零年毕业于美国South Hils Academy。徐女士于过去三年并无于
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徐女士为曹先生的配偶。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的董事详情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徐女士于176,000,000股份中拥有权益(占本公司
已发行股本的61.95%),其中14,680,000股份透过数码科技中心有限公司(其
全部已发行股本由徐女士及曹先生以等额股份拥有)持有,2,400,000份购股权
以其个人名义持有以及158,920,000股份以配偶权益持有(90,000,000股份由
RB Power Limited(其全部已发行股本由曹先生家族信托的受托人TMF (Cayman)
Ltd间接拥有)实益持有,66,520,000股份及2,400,000份购股权由徐女士直接持
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徐女士(作为曹先生的配偶)被视为于上述
158,920,000股份中拥有权益。
徐女士已与本公司续订服务协议,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为期三年,
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并须根据组织
章程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徐女士的总薪酬为816,000港元,详情载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报财务报表附注。徐女士的薪酬乃经参考现行市况、本
公司表现及其于本集团事务上投入的时间、工作及专业知识而厘定。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及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徐女士(i)与任何董事、高级
管理层或主要股东并无任何关系;(i)于过去三年内并无在其证券于香港或海
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i)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
他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iv)拥有任何其他主要委任及专业资格;(v)拥
有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之任何股份权益;及(vi)拥有任何其他须提请股东垂
注之事项,亦无任何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任何规定
予以披露。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5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MOS House Group Limited(「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星
期一)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湾仔道228号Plaza 228 10楼1001室举行股东(「股东」)
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借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是否作出修订)下列决
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的经审核财务报表、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核数师报告。
- 。
- ;
(b) 重选徐道飞女士为执行董事;及
(c)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薪酬。
-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是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
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的规限下,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
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
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
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或因有关股份(包括自库存中出售或转让任
何库存股份(具有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及经不时修订的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库存股份」)不时之分拆或合并而导致的其
他面值的额外股份(「股份」),或可转换为有关股份的证券或购股权、
认股权证或可认购任何股份或本公司可换股证券的类似权利,及
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行使该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
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b) 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须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作出或授予需要或
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或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包括但不限
于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的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
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c) 除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i)因授出或行使本公司采纳的任何
购股权计划的任何购股权或根据当时采纳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
何附属公司高级职员及╱或雇员及╱或任何合资格人士授出或发行
股份或认购股份的权利的类似安排;(i)根据本公司不时的组织章
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任
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iv)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
转换为股份的任何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而发行任何股
份外,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及(b)段的批准将予配发或有条件或无
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的股份总数,不
得超过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
数的20%,而上述批准亦受相应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自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发生者为止之
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 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开曼群岛法律)规
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之时;或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根据本决议案给
予的授权之日。
「供股」乃指于本公司或董事指定期间内,按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
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份持有人于该日持有该等股份的比例,向彼等
发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任何相关司法权区的法例
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香港境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下任何限
制或责任作出彼等可能视为必需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任何配发、发行、授出、要约或出售股份的提述,应包括从本公司库存
中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包括为履行任何可换股证券、认股权证、购股
权或类似认购股份的权利的转换或行使而产生的义务),在上市规则及
适用法例及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并受其规限。」
- (不论是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于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经香
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就此目的认可的任何其他
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而董事行使一切权
力购回该等股份时须受限于及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及上市规则或任
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经不时修订);
(b) 上文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乃附加于给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并
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价格购回
其股份;
(c) 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于有关期间购回或有条件或无条
件同意购回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已发行股
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的10%,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的上述
批准亦须受相应限制;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自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起至下列最
早发生者为止之期间:
(i)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 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开曼群岛法律)规
定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之时;或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根据本决议案给
予的授权之日。」
- (不论是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本通告所载第4及5项决议案获通过后,
透过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上述第5项决议案授出的授权可能购回的
股份总数,扩大董事根据上述第4项决议案获授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
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股份,惟有关数额不得超过股东
周年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的10%。」
承董事会命
MOS House Group Limited
主席
曹思豪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附注:
- ,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出
席并代其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作为其代表及代其于
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 ,并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的授权人亲笔签署,
或倘委任人为法团,则须加盖印章或由高级职员或正式授权的授权人亲笔签署。
- ,则任何一名有关人士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于股东周年大
会(或其任何续会)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
有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于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的
人士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如有),或经公证人核证的授
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在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
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 ,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
任代表的文据将被视作撤回论。
-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曹思豪先生及徐道飞女士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告退,
惟彼等符合资格并愿意重选连任。有关该等董事的履历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
八月十三日的通函附录二。
7. 上市规则所规定有关上文第5项决议案下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
年八月十三日的通函附录一。
- (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星期一)(包括
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进行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
东周年大会,所有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下午四
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
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以办理登记手续。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由两名执行董事曹思豪先生及徐道飞女士以及三名
独立非执行董事胡劲恒先生, JP、许镇德先生, PDSM及黄春平先生, BS, MH, JP
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