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839 云南水务 公告及通告:持续关连交易 – 采购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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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Yu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39)

持续关连交易

采购总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交易时段结束后),本公司与北京碧水源订立

采购总协议,据此,本集团同意于采购总协议期限内(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二零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向北京碧水源集团采购膜辅料。

于本公告日期,北京碧水源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包括内资股和H股)总额约24.02%的

股权,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故北京碧水源按照上市规则第14A章之涵义为本公司的关连

人士。在此情况下,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采购总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

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建议年度上限涉及之一项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溢利比率除外)超过5%,因此采购总

协议的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独立股东批准、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等规

定。

于临时股东大会上,本公司将提呈且独立股东将考虑并酌情通过决议案以批准(其中包括)

采购总协议。


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已告成立,以就采购总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

易向独立股东提供建议。光银国际资本有限公司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此向独立

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建议。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有关采购总协议的资料;(i)独立董事委员会对独立股东的建议;

(i)独立财务顾问对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建议;及(iv)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告

的通函预计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或之前由本公司刊发。

绪言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交易时段结束后),本公司与北京碧水源订立

采购总协议,据此,本集团同意于采购总协议期限内(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二零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向北京碧水源集团采购膜辅料。采购总协议之主要条款如下:

采购总协议

日期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交易时段结束后)

订约方 (1) 本公司;及

(2) 北京碧水源

于本公告日期,北京碧水源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包括内资

股和H股)总额约24.02%的股权,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故北

京碧水源按照上市规则第14A章之涵义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标的事项 本集团成员公司将向北京碧水源集团购买膜辅料。

年限及终止 采购总协议由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计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

任何一方在不少于三十日之前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终止

采购总协议。


价格厘定及定价政策 本集团将予采购产品的价格应不逊于订立个别采购协议时相关

产品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须按照(i)该类产品在中国于日常

商业交易情况下按一般商业条款自不少于两名独立供应商所获

得的价格及条款;或(i)若(i)不适用时,采购总协议双方以合

理、公平原则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及信用条款厘定。

基于上文所述,董事(不包括非执行董事戴日成先生)相信,

上述定价政策及程序可保证相关持续关连交易将根据采购总协

议项下条款进行,并认为采购总协议乃按公平原则及一般商业

条款订立,其条款乃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

益。

先决条件 采购总协议将于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取得独立股东批准且采购

总协议经北京碧水源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过往交易金额

截至二零二年、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有关本集团与北

京碧水源集团之间采购膜辅料的过往交易金额载列如下:

过往交易金额

截至二零二年截至二零二三年截至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止年度止年度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过往交易金额

-采购膜辅料256—8,588


建议年度上限

截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采购总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

分别载列如下:

建议年度上限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

(自采购总协议

签署日期起)二零二六年二零二七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建议年度上限

-采购膜辅料79,00065,00056,000

于达至以上建议年度上限时,董事已考虑多项因素,特别是:(i)预计本集团将建造的项目

规模及数量;(i)估计本集团需要膜辅料的数量;及(i)估计膜辅料的市价。

执行协议

预计本集团将不时及于有需要时与北京碧水源集团订立个别采购协议。个别采购协议预期

将载有更多有关交易的详细条款,有关条款应反映采购总协议项下规定的约束性原则、指

引、条款和条件。

个别采购协议规定根据采购总协议买卖膜辅料,因此,该个别采购协议(于订立时)将不会

构成关连交易的新类别及将在采购总协议及建议年度上限范围内。倘及当预期采购总协议

项下拟进行交易的金额超出建议年度上限,本公司将遵守相关上市规则。


订立采购总协议之理由

本集团不时向北京碧水源集团购买膜辅料。北京碧水源集团的膜辅料产品供应稳定,符合

本集团规定的品质要求及标准,以确保本集团产品质,提高循环效率和本集团的技术保

密。且计及北京碧水源集团的报价与独立供应商的报价相若,董事(除非执行董事戴日成先

生外)认为订立采购总协议符合本集团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并将继续向北京碧水源集团采购

膜辅料。

上市规则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北京碧水源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约24.02%(包括内资股及H股),

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故北京碧水源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在此情况下,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章,采购总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建议年度上限涉及之一项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溢利比率除外)超过5%,因此采购总协

议的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独立股东批准、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等规定。

于临时股东大会上,本公司将提呈且独立股东将考虑并酌情通过决议案以批准(其中包括)

采购总协议。

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已告成立,以就采购总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

易向独立股东提供建议。光银国际资本有限公司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此向独立

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建议。

本公司非执行董事戴日成先生为北京碧水源的董事及股东,于采购总协议中拥有重大权

益,且已就批准采购总协议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案回避投票。除戴日成先生外,概无其他董

事于采购总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拥有重大权益。


除采购总协议外,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

概无与北京碧水源集团订立其他持续关连交易。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有关采购总协议的资料;(i)独立董事委员会对独立股东的建议;

(i)独立财务顾问对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建议;及(iv)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告的

通函预计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或之前由本公司刊发。

北京碧水源及其联系人将于临时股东大会上就采购总协议回避投票。

采购总协议订约方之一般资料

本集团为中国云南省领先的城镇污水处理及供水行业综合服务商之一,主要业务包括城市

供水、污水处理、固废物处理,环境治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服务,设备销售以及其

他环保相关服务。本集团之企业策略以云南省为业务据点,持续物色投资机会将业务逐步

扩展至其他地区,以保障稳定的收入来源。

北京碧水源为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4.02%(包括内资股及H股)的本公司主要股

东,为一家于二零一年七月十七日在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主要从事根据EPC及设备销售的城市污水处理及固体废理设施所用设备(尤其是膜)的

设计、销售、制造及提供系统整合服务。

释义

在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北京碧水源」 指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24.02%(包括内资股及H股)的本公司主要股东,为一家

于二零一年七月十七日在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00070);


「北京碧水源集团」 指 北京碧水源及其附属公司;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H股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06839);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相同涵义;

「内资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已发行普通股,以人

民币认购或入账列作缴足;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临时股东大会」 指 本公司将予举行之临时股东大会,以(其中包括)批准采购总

协议及相关建议年度上限;

「EPC」 指 设计、采购及建设;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H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已发行普通股,并于

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06839);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本公司已成立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廖船江先生、周北海先生及

钟伟先生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就采购总协议及其项下

拟进行的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建议;


「独立财务顾问」 指 光银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事第1类

(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

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为获委任之独立财务顾

问,以就采购总协议及建议年度上限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

立股东提供意见;

「独立股东」 指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须就有关批准采购总协议的决议案回避投

票的股东以外的股东;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膜」 指 一种可让液体中某些组成分通过而阻隔其他组成分的选

择性屏障,膜的选择程度视乎膜孔大小而定,膜可按膜孔大

小分为微过滤膜,超微过滤膜、纳米过滤膜及反渗透膜;

「膜辅料」 指 与膜生产相关的材料、设备及配件;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采购总协议」 指 本公司与北京碧水源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订立之协议,

内容有关本集团向北京碧水源集团采购膜辅料;

「建议年度上限」 指 采购总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最高全年总额;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份」 指 内资股╱H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主要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相同涵义;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相同涵义;及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梅伟

董事长

中国,昆明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郑广锋先生(副董事长)、王锐女士及刘晖先生,非执行董事为梅伟先生(董事长)、戴日成

先生及夏林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廖船江先生、周北海先生及钟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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