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2 东方电气 公告及通告:海外监管公告 –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

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海外监管公告

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出。

兹载列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se.com.cn)

刊登之《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仅供参阅。

承董事会命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冯勇

联席公司秘书

中国‧四川省‧成都

2025年8月13日

于本公告刊发日期,本公司董事如下:

非执行董事:㑩干宜及张少峰

董事:张彦军及孙国君

独立非执行董事:黄峰、曾道荣及陈宇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8/212025/8/222025/8/22

证券代码:600875证券简称:东方电气公告编号:2025-039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03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6月24日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390,360,32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66,315,211.38元。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8/212025/8/222025/8/22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A股的现金股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红利时,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3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


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403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即QF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局

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627元。如该类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公司将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4)对于相关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0.3627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403元人民币。

五、有关咨询办法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87583666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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