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8 庄士中国 公告及通告:授出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 (A)条及延迟寄发通函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

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授出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及

延迟寄发通函

兹提述由Chuang’sChinaInvestmentsLimited(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及

Chuang

sConsortiumInternationalLimited(庄

士机构国际有限公司)日期为

2025年

7月30日之联合公布(

「该公布」),内容有关转让事项(定义见该公布),根据上市

规则第14章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

布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一份载有(其中包括)转让事项之进一步资料及上市规

则规定之其他资料之通函(「通函」)须于刊发该公布后15个营业日内(即于2025年

8月20日或之前)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由于需要更多时间编制若干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声明)以载入通函,本公司已

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豁免」)。于2025年8月13日,

联交所已向本公司授出豁免,前提为本公司将于2025年9月12日或之前寄发通函

并透过公布方式披露豁免详情。豁免仅适用于本次情况,倘本公司状况有变,联

交所可能撤回或更改豁免。

承董事会命

Chuang

sChinaInvestmentsLimited

(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主席

庄家彬

香港,2025年8月13日

于本公布日期,庄家彬先生、李美心小姐、庄家丰先生及庄家淦先生为本公司之

执行董事,黎庆超先生为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而石礼谦先生、范骏华先生及

吴杰庄博士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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