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17 谭仔国际 公告及通告:联合公告 – (1)批准计划及确认股本削减(2)预期计划生效日期及(3)预期撤销谭仔国际有限公司上市地位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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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RIDOLHOLDINGLIMITEDTamJaiInternationalCo.Limited
东利多控股有限公司谭仔国际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17)
联合公告
(1)批准计划及确认股本削减
(2)预期计划生效日期
及
(3)预期撤销谭仔国际有限公司
上市地位的日期
要约人的财务顾问
本公司的财务顾问
独立董事委员会的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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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计划及确认股本削减
计划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举行的法院聆讯中获高等法院批
准,未作任何修改。股本削减亦获高等法院于同日在同一聆讯中确认。
预期计划生效日期
预期计划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生效。本公司将于计划生效
后另行刊发公告。
预期撤销股份上市地位的日期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而联交所已批准撤销股份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
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起生效,惟须待计划生效后
方可作实。
绪言
兹提述
(a)
东利多控股有限公司(「要约人」)与谭仔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所
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的计划文件(「计划文件」),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
(i)
要约人根据公司条例第
条透过计划安排建议私有化本公
司;及
(i)
建议撤销股份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及
(b)
要约人与本公司所联合
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法院会议及
股东特别大会之结果(「投票结果公告」)。除本联合公告另有界定者外,本联
合公告所用词汇与计划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批准计划及确认股本削减
计划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举行的法院聆讯中获高等法院批准,
未作任何修改。涉及计划的本公司股本削减(「股本削减」)亦获高等法院于同
日在同一聆讯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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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作出命令(「命令」),(其中包括)根据
公司条例第
条批准计划,并根据公司条例第
条确认股本削减。预期命
令的正式文本连同经高等法院批准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申报表(「申报
表」)(各文件均载有公司条例第
条规定的详情)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
日(星期五)送达公司注册处长登记。
预期计划生效日期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
(i)
条件
(a)
及
(b)
已获达成;及
(i)
条件
(e)
、
(f)
及
(g)
已获达
成(惟须持续履行)。待与计划文件第七部分说明陈述「
5.
建议及计划的条件」
一节所载的
(i)
命令;
(i)
会议记录;及
(i)
申报表登记相关的条件
(c)
及
(d)
获达
成后,预期计划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生效。于本联合公告日
期,要约人及本公司并不知悉任何事实或情况会导致该等条件未能达成。
本公司将于计划生效后另行刊发公告。
预期撤销股份上市地位的日期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而联交所已批准股份从联交所撤销上市地位,自二
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起生效,惟须待计划于二零二五年
八月十五日(星期五)生效后方可作实。
一般事项
有关建议及计划预期时间表的进一步资料,请参阅投票结果公告「预期时间
表」一节的余下预期事件以及相应预计日期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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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股东、购股权持有人、股份奖励承授人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务请注
意,建议、购股权要约及计划须待条件获达成或豁免(如适用)后方可实施,
因此建议及购股权要约未必会实施,且计划未必会生效。因此,股东、购股
权持有人、股份奖励承授人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
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其股票经纪、持牌
证券交易商、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承董事会命
东利多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TomohiroShinya
承董事会命
谭仔国际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兼行政总裁
刘达民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刘达民先生、陈萍女士及杨少昌先生;非执行董
事山口聡先生、染谷则史先生及波户本彻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国明先生、卢国荣先
生及杨耀强先生。
董事共同及个别地对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有关要约人及要约人一致行动人士的资料除外)
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确认据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本联合公告所表达意
见(要约人的董事以其作为要约人董事身份所表达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且本联合公
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联合公告所载任何陈述具有误导成分。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要约人的董事为
NawataShoji
先生及
TomohiroShinya
先生。
要约人的董事共同及个别地对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有关本集团的资料除外)的准确性承担
全部责任,并确认据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本联合公告所表达意见(董事以其作
为董事身份所表达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且本联合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
本联合公告所载任何陈述具有误导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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