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67 庄士机构国际 委任代表表格:委派代表书

普通决议案(附注十)赞成(附注四)反对(附注四)
批准、认许及确认买卖协议(定义见于日期为2025年8月14日之召 开大会通告)、其条款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并授权本公司 董事(包括任何获董事会正式授权之委员会)在彼等认为就落实 或完成买卖协议及/或更改、修订或豁免买卖协议之条款而言属 必要、恰当或权宜之情况下作出所有相关事宜及行动,及签署一 切有关文件。

委派代表书

适用于2025年9月2日(星期二)下午三时正举行之

股东特别大会(「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之委派代表书

本人/吾等(附注一)

(地址为)

为Chuang’s Consortium International Limited(庄士机构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25港元股份(「股份」)

共 股(附注二)之登记持有人,兹委任大会主席或(如其未克出任)(附注三)

(地址为 ;电邮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之代表,以出席于2025年9月2日(星期二)下午三时正以线上网络会议( htps:/evoting.vistra.com/#/888 )

方式举行之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并按以下指示(附注四)代表本人/吾等投票。

日期:2025年月日 签署:x(附注五至九)

附注:

一、 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二、 请填上 阁下名下登记与本委派代表书有关之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股数,则本委派代表书将被视作与 阁下名下登记之所有股份

有关。

三、 如拟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任何人士为代表,请删去「大会主席或(如其未克出任)」等字样,并在栏内填上拟委派代表之姓名及地址。

本委派代表书之任何更改,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四、 重要提示: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以上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号。 阁下如欲投票反对以上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加

上「✓」号。如未有填上指示, 阁下之代表可就以上决议案酌情自行投票或放弃投票。除大会召开通告所载者以外, 阁下之代表亦

有权就正式提呈大会之任何决议案酌情自行投票。

五、 本委派代表书必须由 阁下或 阁下之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或如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钢印或由公司之负责人或正式授权之代表

或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六、 如属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将仅向联名持有人提供一份用户名称及密码。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出席大会或投票,

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的人士。

七、 委派代表书连同已签署之任何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不迟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

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及转让办事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

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八、 委派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须出席大会以代表 阁下。

九、 各已登记股东均须提供其受委代表(委任「大会主席」为受委代表除外)的有效电邮地址,以便接收用户名称及密码,从而观看大会

的网络直播,并透过电子投票系统于网上投票、发言以及提出问题或提供意见。

十、 决议案内容仅为摘要。全文乃载于本公司2025年8月14日发出之大会召开通告。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本声明中所指的「个人资料」与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中「个人资料」的涵义相同。 阁下是自愿提供个人资料,以用于处

理 阁下在本表格上所述的指示(「该等用途」)。如 阁下未能提供足够资料,本公司有可能无法处理 阁下的指示。本公司可就所述的该

等用途,将个人资料披露或转移给本公司的附属公司、股份登记处及/或向为本公司提供行政、电脑及其他服务的第三者服务供应商,以

及其他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的人士或其他与上述所列出的该等用途有关以及需要接收有关资料之人士。个人资料将在适当期

间保留作履行所述的该等用途(包括作核实及纪录用途)。有关查阅及/或更正个人资料的要求可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提出,而有关

要求须以书面方式邮寄至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如上)的个人资料私隐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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