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94 北京首都机场股份 委任代表表格:临时股东会适用之H股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 | 赞成(附注六) | 反对(附注六) | 放弃(附注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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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议及批准委任薛荣国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 |||
(2) | 审议及批准委任沈兰成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 |||
(3) | 审议及批准委任李勇兵先生为执行董事。 | |||
特别决议案 | 赞成(附注六) | 反对(附注六) | 放弃(附注六) | |
(4) |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的通 函附录所载建议修订本公司的公司章程。 | |||
(5) | 审议及批准建议于中国发行不超过人民币四十亿元的 中期票据及不超过人民币四十亿元的短期融资券,以 及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处理有关建议发行的所有 事宜。 |
临时股东会适用之
H
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
与本代理人委任表格有关之
H股数目
(附注一)
本人╱吾等
(附注二)
地址为
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
(附注三)
H股之注册持有人,兹委任
(附注四)
地址为,如其未能出席,则委任
(附注四)
地址为
或其未能出席,则委任大会主席或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为本人╱吾等所持本公司股本中H股
(附注五)
股之代理人,代表本人╱吾等出席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下午2:00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首都机场四
纬路9号本公司办公楼112会议室举行的本公司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会」)或其递延会议,并于该临时股东会或其递
延会议代表本人╱吾等,依照下列指示就以下所列决议案投票,如无作出指示,则由本人╱吾等之代理人酌情决定
投票。
日期:二零二五年月日签署
(附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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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请填上以阁下名义登记与本代理人委任表格有关的本公司H股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代理人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以阁下
名义登记之所有本公司H股有关。
二.请用正楷书写登记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的全名及地址。
三.请填上以阁下名义登记之所有本公司H股数目。
四.请填上拟委任之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未有填上姓名,则大会主席将出任阁下之代理人。受委任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但须亲自出席临时股东会以代表阁下。
五.请清楚列明获委任代理人所代表以阁下名义登记之本公司H股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则代理人将被视为获委任代表所有以阁
下名义登记之本公司股份。
六.注意:阁下如欲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号。如欲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加上「✔」
号。如欲放弃投票赞成或反对任何决议案,请在「弃权」栏内加上「✔」号。投弃权票或放弃投票,在计算该议案表决结果时,均
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如欲就获委任代理人代表H股之部份股份数目作出投票,请在有关栏内注明所投票之正确H股数目
以代替「✔」号。如无在任何栏内加上「✔」号或注明所投票之正确H股数目,代理人可自行酌情投票。代理人亦将有权就召开临时
股东会通告所载以外而正式于临时股东会上提请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七.本代理人委任表格必须由阁下或阁下之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如持有人为公司或机构,则代理人委任表格必须盖上其法人印
章,或经由法定代表人、董事或正式书面委任的代理人签署,惟于任何情况下由公司或机构签署的表格必须与该公司或机构之
公司章程中的规定相符。
八.本代理人委任表格及如果该代理人委任表格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经过公证之该等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最迟于临时
股东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前交回本公司H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方为有效。
九.填妥及交回本代理人委任表格后,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临时股东会(或其任何续会)及╱或于会上投票。
十.第1至3项决议案全文载于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的临时股东会通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代理人委任表格所用词汇与
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的临时股东会通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