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11 新火科技控股 委任代表表格: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之委任代表表格
普通决议案 | 赞成(附注四) | 反对(附注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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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批准、确认及追认认购协议I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批准根据认购协议I进行的关连交易以及 授出特别授权以发行及配发相关认购股份。 | ||
2. | 批准、确认及追认认购协议II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授出特别授权以发行及配发相关认购股 份。 | ||
3. | 批准、确认及追认认购协议III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授出特别授权以发行及配发相关认购股 份。 | ||
4. | 批准、确认及追认认购协议IV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批准根据认购协议IV进行的关连交易以 及授出特别授权以发行及配发相关认购股份。 | ||
5. | 批准、确认及追认认购协议V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授出特别授权以发行及配发相关认购股 份。 | ||
6. | 批准增加法定股份;及授权任何董事作出为或就增加法定股份而言属必需及权宜的所有行动及事 宜。 | ||
特别决议案 | 赞成(附注四) | 反对(附注四) | |
7. | 批准建议修订现有大纲及细则;批准及采纳本公司新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以 取代及摒除现有大纲及细则;及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秘书或高级职员作出就使建议修订及建 议采纳生效而言属必需及权宜的所有事宜。 |
SINOHOPETECHNOLOGYHOLDINGSLIMITED
新火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之委任代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一)
地址为
(附注一)
,
为新火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股份共
(附注二)
股之登记持有人,
兹委任
(附注三)
或
地址为
或(如其未能出席)大会主席为本人╱吾等之受委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
道中100号7楼702–3室举行之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按照以下指示就召开大会通告(「通告」)内所载之建议决议案代表本人╱吾等投票,如无任何指
示,本人╱吾等之委任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
(附注四)
。除另行界定者外,本委任表格所用之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日之通函以及通告所界
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建议决议案的全文载于通告。
日期:签署
(附注五、六及七)
:
(如为公司,则为授权签署人及
公司盖印或盖章,如适用)
附注:
一、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二、请将以阁下名义登记并与本委任表格有关之本公司股份数目填上。如阁下未有填上数目,则本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以阁下名义登记之所有本公司股本中股份
有关。
三、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如欲委任大会主席以外人士,请删去「或(如其未能出席)大会主席」一句。本表格如有任何修改须由签署人
士简签示可。
四、注意:阁下如欲投票赞成决议案,请在适当的「赞成」栏内加上「✓」号。阁下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请在适当的「反对」栏内加上「✓」号。如并无在空栏内加上
「✓」号,则阁下之委任代表有权酌情自行投票或弃权。阁下之委任代表亦有权就召开大会之通告所载以外而正式提呈大会之任何决议案酌情自行投票。
五、本表格必须由阁下或阁下之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倘股东为一家公司,则代表委任表格必须另行盖上公司印鉴或由获正式授权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签署。
六、本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方为有效。
七、如为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股东,则其任何一位股东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在本大会上投票,犹如彼为股权之唯一拥有人。若超过一位联名股东出席大会,则
只有排名于股东名册首位之有关人士方有权亲自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在大会上投票。
八、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可委任一名或两名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必须亲身出席大会代表阁下。
九、填妥及交回本表格后,阁下仍可亲自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作撤销论。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本代表委任表格所指的「个人资料」具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私隐条例」)赋予「个人资料」之相同涵义,当中包括阁下及阁下代表的姓名及地址。阁下
及阁下代表于本代表委任表格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将用于处理阁下委任代表出席大会,并代表阁下按如上所示参加投票的请求。阁下及阁下代表乃基于自愿性质
提供个人资料,倘阁下及阁下代表并无提供个人资料,本公司可能无法处理阁下的请求。
本公司可就上述用途将阁下及阁下代表的个人资料向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及╱或其他公司或团体披露或转移,或按法例规定作出披露或转移,例如应法庭命令
或执法机关的要求,并将在适当期间保留该等个人资料作核实及记录用途。
阁下于本代表委任表格提供阁下代表的个人资料,须取得阁下代表明确同意(并未以书面方式撤回)使用本代表委任表格所提供的个人资料,而阁下亦已通知阁下
代表收集其个人资料的目的及有关资料可能被使用的方式。
阁下╱阁下代表有权根据私隐条例查阅及╱或更正阁下╱阁下代表的个人资料。任何查阅及╱或更正阁下╱阁下代表个人资料的要求,均须以书面方式向本公
司╱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如上所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