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11 新火科技控股 公告及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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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HOPETECHNOLOGYHOLDINGSLIMITED
新火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1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新火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将于二
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上午十时三十分时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
号
楼
–
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审议及酌情通过(无论修
订与否)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除另行界定者外,本通告所用之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日的通函
(「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及
AvenirInvestmentLimited
(「认购
人I」)(作为认购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之认购协议
(「认购协议I」)(注有「
A
」字样之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
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而认购人
I
已有条件同意按每股认购股份
1.66
港元认购
54,000,000
股本公司新股份(各
自为一股「股份」)以及其项下拟进行的所有交易(包括批准根据认购协议
I
进行的关连交易);
–
–
(b)
授权任何一名本公司董事(「董事」)代表本公司在其可能全权酌情认为对
落实或涉及认购协议
I
或其项下拟进行之任何交易以及其附带或与此有关
之一切其他事宜而言属必要、适当、可取或合宜之情况下作出所有关
行为及事宜、签署及签立一切有关文件或协议或契据以及采取一切有关
行动,并同意及对任何相关或有关事宜作出该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及股
东之整体最佳利益之有关更改、修订或豁免;及
(c)
待上市委员会批准认购股份上市及买卖后,向董事授出特别授权,赋予
董事权利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根据认购协议
I
之条款及条件并在其规限
下向认购人
I
发行及配发最多
54,000,000
股认购股份,惟该特别授权应为对
本决议案获通过前已授予或可能不时授予董事之任何一般或特别授权之
补充,且不得损害或撤销上述一般或特别授权。」
2.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及
LINEXHoldingsLtd.
(「认购人
I」)(作为认购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之认购协议(「认
购协议I」)(注有「
B
」字样之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
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向认购人
I
发行及配发
而认购人
I
已有条件同意按每股认购股份
1.66
港元认购
75,170,000
股新股
份)以及其项下拟进行的所有交易;
(b)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在其可能全权酌情认为对落实或涉及认购
协议
I
或其项下拟进行之任何交易以及其附带或与此有关之一切其他事宜
而言属必要、适当、可取或合宜之情况下作出所有关行为及事宜、签
署及签立一切有关文件或协议或契据以及采取一切有关行动,并同意及
对任何相关或有关事宜作出该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
益之有关更改、修订或豁免;及
–
–
(c)
待上市委员会批准认购股份上市及买卖后,向董事授出特别授权,赋予
董事权利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根据认购协议
I
之条款及条件并在其规限
下向认购人
I
发行及配发最多
75,170,000
股认购股份,惟该特别授权应为
对本决议案获通过前已授予或可能不时授予董事之任何一般或特别授权
之补充,且不得损害或撤销上述一般或特别授权。」
3.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及
TXCapitalHoldingsLtd.
(「认购
人I」)(作为认购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之认购协议
(「认购协议I」)(注有「
C
」字样之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
别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向认购人
I
发行及
配发而认购人
I
已有条件同意按每股认购股份
1.66
港元认购
7,500,000
股新
股份)以及其项下拟进行的所有交易;
(b)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在其可能全权酌情认为对落实或涉及认购
协议
I
或其项下拟进行之任何交易以及其附带或与此有关之一切其他事
宜而言属必要、适当、可取或合宜之情况下作出所有关行为及事宜、
签署及签立一切有关文件或协议或契据以及采取一切有关行动,并同意
及对任何相关或有关事宜作出该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
利益之有关更改、修订或豁免;及
(c)
待上市委员会批准认购股份上市及买卖后,向董事授出特别授权,赋予
董事权利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根据认购协议
I
之条款及条件并在其规
限下向认购人
I
发行及配发最多
7,500,000
股认购股份,惟该特别授权应为
对本决议案获通过前已授予或可能不时授予董事之任何一般或特别授权
之补充,且不得损害或撤销上述一般或特别授权。」
–
–
4.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及
NIGHTWODPTE.LTD.
(「认购
人IV」)(作为认购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之认购协议
(「认购协议IV」)(注有「
D
」字样之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
别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向认购人
IV
发行及
配发而认购人
IV
已有条件同意按每股认购股份
1.66
港元认购
25,750,000
股
新股份)以及其项下拟进行的所有交易;
(b)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在其可能全权酌情认为对落实或涉及认购
协议
IV
或其项下拟进行之任何交易以及其附带或与此有关之一切其他事
宜而言属必要、适当、可取或合宜之情况下作出所有关行为及事宜、
签署及签立一切有关文件或协议或契据以及采取一切有关行动,并同意
及对任何相关或有关事宜作出该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
利益之有关更改、修订或豁免;及
(c)
待上市委员会批准认购股份上市及买卖后,向董事授出特别授权,赋予
董事权利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根据认购协议
IV
之条款及条件并在其规
限下向认购人
IV
发行及配发最多
25,750,000
股认购股份,惟该特别授权应
为对本决议案获通过前已授予或可能不时授予董事之任何一般或特别授
权之补充,且不得损害或撤销上述一般或特别授权。」
5.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及
RosenHoldingsLtd.
(「认购人
V」)(作为认购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之认购协议(「认
购协议V」)(注有「
E
」字样之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
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向认购人
V
发行及配发
而认购人
V
已有条件同意按每股认购股份
1.66
港元认购
3,580,000
股新股份)
以及其项下拟进行的所有交易;
–
–
(b)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在其可能全权酌情认为对落实或涉及认购
协议
V
或其项下拟进行之任何交易以及其附带或与此有关之一切其他事宜
而言属必要、适当、可取或合宜之情况下作出所有关行为及事宜、签
署及签立一切有关文件或协议或契据以及采取一切有关行动,并同意及
对任何相关或有关事宜作出该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
益之有关更改、修订或豁免;及
(c)
待上市委员会批准认购股份上市及买卖后,向董事授出特别授权,赋予
董事权利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根据认购协议
V
之条款及条件并在其规限
下向认购人
V
发行及配发最多
3,580,000
股认购股份,惟该特别授权应为对
本决议案获通过前已授予或可能不时授予董事之任何一般或特别授权之
补充,且不得损害或撤销上述一般或特别授权。」
6.
审议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无论修订与否)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通过增设额外
200,000,000
股份(「股份」),将本公司获授权发行的股份最
大数目由每股面值
0.001
港元之
700,000,000
股份增加至
900,000,000
股份
(「增加法定股份」),于发行及缴足股款后,各股份于所有方面与现有股
份享有同等地位;及
(b)
授权任何董事代表本公司就增加法定股份或与之相关拟定事宜以及实施
及使之生效而签立所有关文件、文据及协议,并作出其可能认为属必
需、适宜或权宜的一切有关行动或事宜。」
–
–
特别决议案
7.
审议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无论修订与否)为本公司特别决议案:
「动议:
(a)
本公司现有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现有大纲及细
则」)按通函附录二所载方式修订(「建议修订」);
(b)
谨此批准及采纳本公司新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包
含所有建议修订)(其注有「
F
」字样之副本已送交本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
签),以取代及摒除本公司现有大纲及细则(「建议采纳」);及
(c)
谨此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秘书或高级职员在其全权酌情认为必
要、适宜或权宜之情况下,签立一切有关文件及作出一切有关其他行动
及事宜,以使建议修订及建议采纳以及任何前述事项生效。」
承董事会命
新火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杜均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日
附注:
1.
适用于股东特别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随函附奉及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w.hkex.com.hk)
刊发。无论阁下能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阁下根据其上印备之指
示填妥代表委任表格并尽快且无论如何须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
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并于会上投票。
2.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两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
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多于一位代表,代其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于会上投
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于投票表决时,股东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
–
–
3.
委任代表的文据须以书面方式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亲笔签署,如委任人为公司,则须
加盖印鉴或由获授权签署的高级职员、代理人或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4.
委任代表格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有关副
本,最迟须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送抵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
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
5.
委任代表的文据于其所示签署日期起计
个月届满后不再有效,惟倘属续会或于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要求进行投票之表决,而股东特别大会原应于该日期起计
个月内举行则除外。
6.
如属本公司任何股份的联名股份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有关人士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
股份于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犹如彼为该等股份之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若超过一位联名持有
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惟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的出
席会议联名持有人,方可就该等股份投票。
7.
为确定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在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二
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止(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在此期间,股份过户登记
将不会进行。为符合资格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
股票须在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以进行登记。出席股东
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8.
倘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于上午八时正后及上述股东特别大会时间前任
何时间生效,则股东特别大会将押后举行。本公司将在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
司网站
(w.newhuotech.com)
登载公告,以知会股东(定义见本通函)有关重新安排会议之日
期、时间及地点。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
(1)
非执行董事李林先生(主席);
(2)
执行董事
杜均先生(首席执行官)及张丽女士;及
(3)
独立非执行董事余俊杰先生、叶伟明
先生及林家礼博士
BSJ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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