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32 兴业控股 公告及通告:须予披露交易 作为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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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ING YIP HOLDINGS LIMITED

兴业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132)

须予披露交易

作为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本公司之附属公司绿金租赁与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以代价人民币

30,000,000元(相当于约港币32,790,000元)自承租人取得资产之所有权,该等资产将返租予承

租人,供其使用及占有,期限为六年。

兹提述(1)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之须予披露交易公布,内容有关订立现有融资

租赁1,当时之承租人(即担保人2)之最终实益拥有人亦为承租人之最终实益拥有人,(2)本公司

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有关与承租人订立现有融资租赁2之须予披露交易公布,及(3)本公

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之主要交易公布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之

主要交易通函,内容有关与承租人订立现有融资租赁3。

由于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其中一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全部均低于

25%,故订立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构成上市规则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

当与现有融资租赁项下之交易合并计算时,将不会将该事项分类为较已获批准并披露于本公司分

别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之公布及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之通函内之主要交易更高级

别之交易。故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仅须遵守上市规则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

董事会欣然宣布,绿金租赁订立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其主要条款如下:-


融资租赁日期

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

融资租赁将于本公司遵守上市规则适用规定后生效。

订约方

  • ,本公司之附属公司,作为出租人;
  • ;及
  • (就相关担保而言)。

据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承租人、担保人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

独立第三方。

转让资产及代价

绿金租赁将按「现状」以现金人民币30,000,000元(相当于约港币32,790,000元)之代价,从承租

人受让不附带产权负担之资产之所有权,于融资租赁日期起十二个月内支付。绿金租赁与承租人于

融资租赁日期订立转让协议,以进行有关上述承租人转让资产予绿金租赁之融资租赁条款。

该代价或融资金额乃由融资租赁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并参考资产之原值约人民币31,153,000元(相

当于约港币34,050,000元),及其状况(包括可使用状况及折旧年限),经绿金租赁具经验之租赁团

队检视后厘定。转让资产所有权之代价金额将透过本集团之内部资源及╱或外部银行融资拨付。

租期

绿金租赁将向承租人返租资产,供其使用及占有,期限自绿金租赁支付资产转让代价之日起为期六

年。


融资租赁项下之付款

融资租赁之付款总额约为人民币36,680,000元(相当于约港币40,091,000元),当中包括(a)租赁本

金付款人民币30,000,000元(相当于约港币32,790,000元)及(b)租赁利息总额以及附带文件项下

之其他费用及开支约人民币6,680,000元(相当于约港币7,301,000元)。租赁本金及利息均将于租

期内每季支付。

融资租赁之条款(包括租赁本金及利息)乃由融资租赁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并在参考贷款及利率环

境(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不时公布之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供参考,于融资租赁日期之现

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0%),及经考虑融资租赁本金额及资金可用性、租赁期内融资利息风险及

服务成本、所涉及之信贷风险、以及本集团融资租赁之整体回报目标及风险承受能力后按个别基准

作出调整而厘定。

终止及转让资产予承租人

承租人可终止融资租赁,前提为已结清融资租赁项下之所有到期未偿还金额以及相等于提前终止

时尚未偿还租赁利息总额20%之赔偿。于租期末或倘融资租赁被提前终止,待结清所有到期未偿还

金额后,承租人已同意以名义购买价人民币100元(相当于约港币109.30元)购买资产。

保证按金

承租人将于绿金租赁支付资产转让代价之同日向绿金租赁支付免息按金人民币300,000元(相当于

约港币328,000元),以为其于融资租赁项下之付款责任作抵押。

担保

担保人已于融资租赁日期签立担保,有效地按共同及个别基准,就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妥善及准时

结算应付之任何及所有款项向绿金租赁提供担保。

质押

根据绿金租赁与承租人于融资租赁日期订立之资产抵押合同,尽管作为融资租赁之一部份,资产之

所有权须转让予绿金租赁(作为出租人),资产仍被视作融资租赁项下承租人付款责任之抵押,而

承租人可于租赁期内继续使用资产。


承租人已签立以绿金租赁为受益人之应收款质押合同,以质押其于若干污水处理协议及其补充协

议项下应收款之权利,作为其于融资租赁项下之付款责任之抵押。

承租人亦已签立以绿金租赁为受益人之质押合同,以质押其一个银行帐户之100%权益及于两份污

水处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之特许经营权及其他衍生权利,作为其于融资租赁项下之付款责任

之抵押。

此外,担保人1已签立以绿金租赁为受益人之股权质押合同,以质押其于承租人之100%股权,作

为承租人于融资租赁项下之付款责任之抵押。

订立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之理由及裨益

订立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乃绿金租赁之一般及正常业务过程之一,并预期将为本集团提供稳定收

益及现金流量。

董事认为,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乃以公平基准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属公

平合理且符合本集团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

有关资产之资料

资产包括承租人位于中国山东省潍坊市之若干污水处理设备及设施。

承租人将承担与资产有关之任何维护、税项及其他成本及征费。

上市规则之涵义

兹提述(1)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之须予披露交易公布,内容有关订立现有融资租

赁1,当时之承租人(即担保人2)之最终实益拥有人亦为承租人之最终实益拥有人,(2)本公司日期

为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有关与承租人订立现有融资租赁2之须予披露交易公布,及(3)本公司日期

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之主要交易公布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之主要交易

通函,内容有关与承租人订立现有融资租赁3。


由于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其中一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全部均低于25%,

故订立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构成上市规则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当与现

有融资租赁项下之交易合并计算时,将不会将该事项分类为较已获批准并披露于本公司分别于二

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之公布及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之通函内之主要交易更高级别之交易。

故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仅须遵守上市规则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订约方之主要业务

本集团

本集团主要从事大健康养老业务作为主业方向,以融资租赁、科技及民用炸药业务作为战略支撑。

本集团亦透过其合资公司及联营公司投资快速增长行业,如中国之电力公用事业。

绿金租赁

绿金租赁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提供融资(包括透过融资租赁),并专注聚焦中国之环保

项目。

承租人

承租人为一间于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城市污水处理。

担保人

担保人1为一间于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市政和环境基础设施及城镇给排水领域股权

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担保人2为一间于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污水处理。

担保人3为一间于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污水处理。


释义

于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分别具有下文赋予之涵义:

「资产」 指 具有本公布「有关资产之资料」一节所披露之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兴业控股有限公司,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

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00132)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现有融资租赁1」 指 绿金租赁与当时之承租人(即担保人2)订立日期为二零二四年

十月二十二日之现有融资租赁协议及附带文件,其详情已于本

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之公布披露

「现有融资租赁2」 指 绿金租赁与承租人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之现有融

资租赁协议及附带文件,其详情已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

二月十三日之公布披露

「现有融资租赁3」 指 绿金租赁与承租人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之现有

融资租赁协议及附带文件,其详情已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

年六月二十七日之公布及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之

通函披露

「现有融资租赁」 指 现有融资租赁1、现有融资租赁2及现有融资租赁3之统称

「融资租赁」 指 绿金租赁与承租人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之融资租赁

协议,内容有关转让资产之所有权及返租资产

「绿金租赁」 指 广东绿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

公司,并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担保人1」 指

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之有

限责任公司,由康达国际环保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

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6136)

(「康达国际」)间接全资拥有,并为一名独立第三方

「担保人2」 指

美陵环境科技(淄博)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责

任公司,由康达国际间接全资拥有,并为一名独立第三方

「担保人3」 指

青州市美陵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责

任公司,由康达国际间接全资拥有,并为一名独立第三方

「担保人」 指

担保人1、担保人2及担保人3之统称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币」 指 港币,香港法定货币

「附带文件」 指 融资租赁之附带协议,包括转让协议、咨询协议、担保、资产抵

押合同、应收款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及质押合同

「独立第三方」 指 与本集团及本集团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董事、最高行政人

员或主要股东或任何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

关连之独立第三方

「承租人」 指 潍坊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

公司,由康达国际间接全资拥有,并为一名独立第三方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代表

兴业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何向明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

于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两名执行董事,分别为何向明先生(主席)及符伟强先生(总裁),一

名非执行董事为史旭光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陈国伟先生、彭新育先生及林俊贤

女士。

就本公布而言,以人民币计值之金额已按人民币1元兑港币1.093元之汇率换算为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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