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0 胜利管道 公告及通告:自愿公告涉及附属公司之诉讼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
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SHENGLI OIL & GAS PIPE HOLDINGS LIMITED
胜利油气管道控股有限公司
自愿公告
涉及附属公司之诉讼
本公告乃胜利油气管道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自
愿作出,旨在知会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本集团附属公司涉及之诉讼。
I.诉讼背景
(1)仲裁决
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作出的仲裁决,甘肃科耀电
力有限公司(「甘肃科耀」)获判于仲裁决书送达后15日内,由新锋能源集
团有限公司(「新锋能源」)支付人民币17,195,839.93元(「该款项」)。倘该款
项逾期未付,新锋能源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每日0.0175%的利率计
算(连同该款项统称「相关款项」)。新锋能源未能按时向甘肃科耀偿还该款
项。
(2)原判
甘肃科耀其后对杭州晗月新能源有限公司(「杭州晗月」)、本集团之全资附
属公司山东胜利钢管有限公司(「山东胜利」)及本集团附属公司浙江胜管实
业有限公司(「浙江胜管」)(由山东胜利直接持有98%权益)展开诉讼。上海
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作出民事判决(「原判」)如下:
1.杭州晗月于新锋能源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7,820,000元,其中人民币
81,420,000元仍未缴付(「未缴资本」)。根据中国公司法,杭州晗月须就
相关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惟以未缴资本金额为限。
2.相关款项中的迟延履行利息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实际还款
日止累计。
3.有关未缴资本的新锋能源股权由浙江胜管转让予杭州晗月。倘杭州晗
月无法按时还款,则浙江胜管须就相关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由于浙江胜管及山东胜利于财产上互相独立,倘浙江胜管无法还款,
则山东胜利无须对相关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5.杭州晗月及浙江胜管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590.03元。
(3)上诉判决
甘肃科耀及浙江胜管对原判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零二
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民事判决(「上诉判决」),内容如下:
1.分别驳回甘肃科耀及浙江胜管的上诉,维持原判。
2.甘肃科耀及浙江胜管各自需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795元。
3.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I.其他未披露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公告日期,除本公司已披露诉讼事项外,本公司并不知悉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任何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I.判决的影响
本公司认为,诉讼及上诉判决将不会对本集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本集团的
业务及营运仍未受影响。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以公告方式告知本公司股东及潜
在投资者任何进一步重大进展。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胜利油气管道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张必壮
山东淄博,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
于本公告刊发日期,本公司董事为:
执行董事:魏军先生、张必壮先生、王坤显先生及韩爱芝女士
非执行董事:黄兴旺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君柱先生、戚德福先生及乔建民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