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83 天安卓健 公告及通告:提名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本公司」)

提名委员会

职权范围

成员

  1. (「董事会」)经与提名

委员会主席商榷后委任(倘适用)及由不少于三位成员组成。

  1. (「独立非执行董事」),而须至少

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1. ,须由董事会委任。提名委员

会主席及受委任代表缺席提名委员会之任何会议时,出席成员可委任主席主持相

关会议。该名主席须为提名委员会成员。

会议次数及议事程序

  1. ,当中至少一名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1. ,向其成员提供

意见。

  1. ,应视为有效及有作用,犹如该决

议案是在一次妥为召开及举行的提名委员会议上通过一样,而有关决议案可由

一式多份,每份由一名或多于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签署的文件组成。

  1.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或视频会议,或能让

所有与会人士互相聆听的類似通讯设备參加会议。


职责、权力及职能

(a) 制定提名政策,以供董事会考虑并执行董事会批准后之提名政策;及

(b) 于不影响上述一般性之情况下:

(i)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组成及成员多元化,考虑因素包

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背景、教育背景、技能、知识、专业经

验、履行董事责任可付出的时间、服务年期及/或独立元素;协助董

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为配合本公司的企业策略向董事会提出任

何变动建议;

(i)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会成员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

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i)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iv)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行政总裁)继

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v) 在适当情况下检讨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及检讨董事会为推行董事成员

性别多元化政策而制定的可计量目标(例如目标数字和时间表),以

及董事会为建立一个可以达到性别多元化的潜在董事继任人才库所

采取的措施;

(vi) 就每名董事对董事会投入的时间及贡献、能否有效履行职责作出的评

估;

(vi) 支援本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及

(vi) 实施能够令提名委员会履行其获董事会授予之权力及职能之事项。

  1. ,包括寻求独立专业意见的资源。

  1. 、经验及多样的观点与角度,并应确

保各董事能按其角色及董事会职责向本公司投入足够时间并作出贡献。董事会中执

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组合应该保持均衡,以使董事会上

有强大的独立元素,能够有效地作出独立判断。为确保董事会组成人员的变动不会

带来不适当的干扰,本公司应设有正式、经审慎考虑并具透明度的董事甄选、委任

及重新委任程序,并设定有秩序的董事继任计划(如认为有需要),包括定期检讨

此类计划。委任新董事(作为新增董事或填补所出现的临时空缺)或重新委任何

董事乃经委员会推荐候选人后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提名政策及程序

用于考虑候选人是否符合资格的标准,应视乎候选人是否能投入足够时间及精神

以处理本公司事务,并促进董事会成员多元化,使董事会能有效履行其职责,尤

其是下文所载各项:

(a) 参与董事会议为策略、政策、表现、职责、资源、主要委任及操守准则

等事项作出独立判断;

(b) 于发生潜在利益冲突时发挥领导作用;

(c) 服务于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如为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以及其他相关董事会辖下之委员会(如获邀请);

(d)

为董事会引入一系列营商及财务经验,透过出席及参与董事会╱委员会/股

东会议,而使他或她所服务的董事会及任何委员会受惠于其技能、专

长、各种背景及资格以及成员多元化,并对公司股东的意见有全面、公正

的了解;

(e) 监察本公司在达致议定之企业宗旨及目标方面的表现及监督相关表现的申

报情况;

(f) 透过提供独立、富建设性及有根据的意见对本公司制定策略及政策作出正

面贡献;

(g) 确保彼所服务的委员会履行董事会授予的权力及职能;及

(h) 遵守董事会不时订定,或本公司宪章文件不时所载,或法例或香港聯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不时订立的

任何规定、指示及规例(如适用)。


如建议委任候选人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则须根据(其中包括)上市规则第3.13条

(经联交所可能不时作出修订)所载的因素评估其独立性。如适用,则亦须评估

该候选人的学历、资格及经验等整体情况,以考虑彼是否具备合适的专业资格或

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即上市规则第3.10(2)条所规定的相关资格或专长)以

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汇报程序

  1. /书面决议案通过之下届董事会议上,提名委员会主

席须向董事会提交决定或推荐建议之报告,除非因法律或法规限制则作别论(例

如因监管规定而限制披露)。

  1. ,则须于有

关股东大会通告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内载明:

(a) 用以物色该名人士的流程,董事会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们认

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b) 若候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已过九年,董事会认为该名董事仍属独立人士

及应获重选的原因,包括所考量的因素、董事会作此决定的过程及讨论内

容;

(c) 若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均在任超过九年,每名在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姓名

及任期,以及将新获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详情;

(d) 如果候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出任第七家(或以上)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

董事会相信该名人士仍可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董事责任的原因;

(e) 该名人士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与角度、技能及经验;及

(f) 该名人士如何促进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如本职权范围的英文及中文版本有任何差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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