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36 新华保险 公告及通告:海外监管公告 –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
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第13.10B条规定而作出。兹载列该公告如下,仅供参阅。
承董事会命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杨玉成
董事长
中国北京,2025年7月31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为杨玉成;执行董事龚兴峰;非执行董
事为杨雪、毛思雪和胡爱民;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马耀添、赖观荣、徐、郭永
清和卓志。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A股 | 2025/8/7 | - | 2025/8/8 | 2025/8/8 |
A股证券代码:601336 A股证券简称:新华保险 编号:2025-043号
H股证券代码: 01336 H股证券简称: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1.99元(含税)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5
年6月27日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 :2024年度
- :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
东。
本公告不适用于本公司H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H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A股 | 2025/8/7 | - | 2025/8/8 | 2025/8/8 |
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
(w.hkexnews.hk)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委任非执行董事及派发
2024年末期股息公告。
- :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119,546,6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1.9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207,897,734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
公司自行发放外,其他A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
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
关规定,派发股息红利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每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
利为人民币1.99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所转让股票的持股期限计算个人所得税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率20%;持股期限在1个
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按股息红利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率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
率0%。
(2)对于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QF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1.791元;如果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股东
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股东按
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扣缴申报,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1.791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
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
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
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A股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A股东,其现金红
利所得税由其按照税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每股税前人民币1.99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 8521 3233
联系传真:010 8521 3219
联系电邮:ir@newchinalife.com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