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558 东阳光长江药业 公告及通告:有关特别股息之联合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联合公
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本联合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之邀请或要约,亦
非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招揽任何投票或批准。
本联合公告不会在构成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于或向有关司法管
辖区发布、刊发或派发。
广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SUNSHINELAKEPHARMA
CO.,LTD.
YICHANGHECHANGJIANG
PHARMACEUTICALCO.,LTD.
(一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558)
有关特别股息之联合公告
要约人的财务顾问
本公司的财务顾问
–
–
绪言
兹提述(i)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根
据收购守则规则3.7刊发的公告;(i)广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人」)与
本公司就合并于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联合刊发的公告(「联合公告」);(i)要约人
与本公司就合并联合刊发的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的综合文件(「综合文
件」)、临时股东大会通告、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及(iv)要约人与本公司就(其
中包括)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以及行使权利于二零二
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刊发的联合公告(「投票表决结果公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公告所用词汇应与综合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特别股息派付日期
特别股息将于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星期五)派付予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
(星期一)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要约人及其附属公司除外)之全体股东。
特别股息之代扣代缴所得税安排
根据中国相关税务规则及法规(统称「中国税法」),本公司向名列本公司H股东
名册的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派发股息时,须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任何以
非个人股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或受托
人、或其他组织或团体名义登记的H股份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的股
份,但不包括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义下登记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名义股东为港股通投资者所持有的本公司H股份。
遵照中国税法,本公司向名列本公司H股东名册的境外H股非居民个人股东派
发股息时,须代扣个人所得税。本公司将确定个人H股东的居住国并遵从以下
安排:
1.对于身为香港
、澳门地区居民及居住国已与中国订立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税率
为10%的个人H股东,本公司将按1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于居住国
已与中国订立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税率低于
10%的个人H股东,本
公司将按1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
3.对于居住国
已与中国订立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税率高于
10%但低于20%的个人H
股东,本公司将按照相关税收协定规定的实际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及
4.对于居住国并无与中国订立任何税收协定
、或与中国订立税收协定规定股息
税率为20%及其他情况的个人H股东,本公司将按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
上述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和境外H股非居民个人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如为
与中国签订低于10%股息税率的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企业股东或居民个人股东,
该等股东可以自行或通过本公司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本公
司可根据税收协定代为办理享受有关协定优惠待遇的申请。
遵照中国税法,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
取得的股息,本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
缴纳的预扣税,可持有效缴税凭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税收抵免。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
市股份取得的股息,按照与对个人投资者相同的规定计征个人应付所得税。对内
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本公司
不代扣股息的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相关税款。其中,内地企
业股东连续持有本公司H股满十二个月取得的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建议H股东向彼等的税务顾问咨询有关拥有及处置H股所涉及的中国、香港及
其他国家(地区)税务影响的意见。对于任何因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错误确定
而引致的任何索偿或对代扣代缴机制的任何争议,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公司停止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厘定H股东收取特别股息的权利及换股东收取要约人H股的权利,本公司
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星期一)起停止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该日期后,
H股将不会进行转让
。为符合资格享有上述权利,
H股东应确保,向彼等转让H
股的过户文件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H股
–
–
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
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以便将H股登记于彼等或彼等代名人的名下。
美国的H股东须知
合并将根据中国法律之规定以吸收合并方式实施,涉及交换两间在中国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的证券及注销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的证券。合并须遵守香
港披露规定,且有关披露规定有别于美国规定。本公司的公告及综合文件中所载
之财务资料乃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因此未必可与美国公司或按美国公认
会计准则编制其财务报表之公司之财务资料进行比较。
由于要约人及本公司均位于美国以外的国家,且彼等各自部分或全部高级职员及
董事可能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居民,因此美国的
H股东可能难以强制执行其根据
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权利及所产生的任何申索。美国的H股东可能无法在非美国
法院就违反美国证券法起诉一间非美国公司或其高级职员或董事。此外,美国的
H股东可能难以迫使一间非美国公司及其联属人士服从美国法院的判决
。
根据收购守则及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4e-5(b)条,中金公司及其联属人士可继续
于联交所担任股份的获豁免自营买卖商。此等购买可按现行价格于公开市场进行
或按磋商价透过私人交易进行,惟任何该等购买或安排均须遵守适用法律(包括
但不限于收购守则)并于美国境外进行。有关该等购买的任何资料将根据收购
守则的规定呈报予证监会,并在证监会向公众公开的情况下可于证监会网站
htp:/w.sfc.hk及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进行查阅
。
承董事会命
广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张英俊
承董事会命
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唐新发
中国湖北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
–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要约人的董事为张英俊博士、李文佳博士、张寓帅先生、唐
新发先生、朱英伟先生、曾学波先生、东晓维女士、王蕾女士、李新天博士、马
大为博士、尹航博士及林爱梅博士。要约人的董事愿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与
本公司或董事(以此身份)有关的资料除外)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
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于本联合公告中所表达意见(由
本公司或董事以其身份所表达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作出,且本联合公告
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联合公告的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蒋均才先生、王丹津先生、李爽先生及
陈浩先生;非执行董事唐新发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唐建新先生、向凌女士及
李学臣先生。董事愿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与要约人或其董事(以此身份)有关
的资料除外)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
认,就彼等所深知,于本联合公告中所表达意见(由要约人或其董事以其身份所
表达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作出,且本联合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
致使本联合公告的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