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62 义合控股 通函:建议(1)采纳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2)重选退任董事(3)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4)续聘核数师(5)发行及购回股份授权(6)建议采纳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及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

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义合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的代表委任

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

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Ye Hop Holdings Limited

义合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62)

义 合

建议

(1)采纳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重选退任董事

(3)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4)续聘核数师

(5)发行及购回股份授权

(6)建议采纳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通函之资料乃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

公司之资料,本公司董事(「董事」)愿就本通函之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

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备,并无误导或

欺诈成份,亦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足以令致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义合控股有限公司谨订于2025年9月17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干诺道中13-14号欧

陆贸易中心22楼举行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53至

58页。随函附奉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代表委任表格印列的指示将其填妥,并尽快且

无论如何于不迟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2025年9月15日(星

期一)上午十一时正),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

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2025年股东周

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本通函,连同代表委任表格将由刊登日期起最少七天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

(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ye-hop.com.hk)刊载。

2025年8月1日


i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5

2. 采纳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

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5

3. 重选退任董事 .5

4. 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5. 续聘核数师 .8

6. 购回授权及股份发行授权.9

7. 建议采纳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10

8.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及代表委任安排.10

9. 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表决 .11

10.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11

11. 董事的责任 .11

12. 推荐建议 .11

13. 一般资料 .12

14. 语言 .12

附录一 -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13

附录二 - 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建议重选董事的履历详情.17

附录三 - 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建议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履历详情 .18

附录四 - 现行大纲及细则所作建议修订 .20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53


释 义

于本通函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2025年9月17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

假座香港中环干诺道中13-14号欧陆贸易中心22楼

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考虑并(如

适用)批准载于本通函第53至58页的2025年股东周

年大会通告的决议案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

通告」

指举行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53

至58页

「2025年报」指本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年报,其中包

括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

之经审核财务报表以及本公司董事会报告及核数

师报告

「章程细则」或

「现行章程细则」

指本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通过特别决议案采纳的第

二份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细则

「核数师」指本公司核数师

「董事会」指董事会

「英属处女群岛」指英属处女群岛

「开曼公司法」指经不时修订的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界定之涵义

「本公司」指义合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

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1662)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界定之相同涵义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界定之相同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界定之相同涵义

「现行大纲及细则」指本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通过特别决议案采纳的第

二份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释 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执行董事」指本公司执行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币」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非执行董事」指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J1318」指J1318 Holdings Limited,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

立的公司,由詹先生全资拥有并为控股东

「最后可行日期」指2025年7月25日,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其中所载若

干资料的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日期」指2015年12月18日,即本公司股份首次于联交所主板

开始买卖的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章程大纲」指本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通过特别决议案采纳的第

二份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大纲

「徐先生」指徐武明先生,为执行董事兼控股东

「詹先生」指詹燕群先生,为执行董事兼控股东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议修订」指本通函附录四所载对现行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股东名册」指本公司的股东名册


释 义

「购回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会以购回总面值不超过于相关决议

案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

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面值10%的股份

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01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股份发行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会以(i)配发及发行(包括自库存出售

及转让库存股份)总面值不超过于相关决议案于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面值20%的股份;及

(i)藉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及按照购回授权购回

的股份总面值的数额,扩大上文(i)项所述授权的一

般及无条件授权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界定之涵义

「收购守则」指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订

之组织章程大纲及

章程细则」

指本公司之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

章程细则,当中收录及整合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

会上以特别决议案考虑及批准采纳之所有建议修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并经不时修订、补

充或修改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Ye Hop Holdings Limited

义合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62)

义 合

执行董事:

詹燕群先生

徐武明先生

甄志达先生

梁雄光先生

非执行董事:

李思颕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禄兆先生

余汉坤先生

王志强先生

注册办事处:

Windward 3

Regata Ofice Park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香港总部、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

九龙湾

临乐街19号

南丰商业中心

1104–1106室

敬启者:

建议

(1)采纳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重选退任董事

(3)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4)续聘核数师

(5)发行及购回股份授权

(6)建议采纳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发出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并向 阁下提供将于2025

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有关下列事项之决议案详情:

(a) 采纳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报告及

核数师报告;

(b)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c) 建议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d) 建议续聘核数师;

(e) 向董事授予股份发行授权;

(f) 向董事授予购回授权;及

(g) 建议采纳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召开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53至58页。

2. 决议案(1)采纳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

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本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连同董事会报告及核

数师报告载于2025年报。2025年报可于本公司网站(w.ye-hop.com.hk)以及香

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hkexnews.hk)浏览及下载。

3. 决议案(2)重选退任董事

董事会现时由四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即詹燕群先生(「詹先生」)、徐武明

先生(「徐先生」)、甄志达先生(「甄先生」)及梁雄光先生,一名非执行董事即李思颕

女士「李女士」)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即李禄兆先生、余汉

坤先生(「余先生」)及王志强先生(「王先生」)组成。


董事会函件

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现行章程细则第108(a)条,在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三分之一(或倘董

事人数并非三或三的倍数,则以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人数为准)的董事将轮席

退任,惟每名董事(包括有特定任期的董事)须最少每三年轮席退任一次。退任董事

应有资格于相关股东大会上重选连任。因此,余先生、王先生及甄先生须于2025年股

东周年大会上轮席退任。

余先生及王先生已通知本公司,彼等将不会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寻求重选

连任,以投入更多时间处理其他事务。因此,自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起,余先

生将不再担任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主席

以及审核委员会成员。此外,自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起,王先生将不再为本公

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

董事会谨此衷心感谢王先生及余先生在担任董事期间对本公司作出的宝贵贡献。

除余先生及王先生外,符合资格膺选连任的甄先生愿意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

上重选连任。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已审核重选甄先生,并向董事会建议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

提呈重选甄先生以待股东批准。提名已根据本公司提名政策作出,提名的客观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知识以及服务年限,

并适当考虑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所载多元化裨益。


董事会函件

于推荐甄先生膺选连任执行董事时,提名委员会已考虑甄先生的背景及贡献:

甄先生为香港测量师学会员、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专业会员及自2004年7月起

为注册专业测量师。彼于工程及建造业积逾25年经验。彼毕业于南岸大学(South Bank

University),取得工料测量理学士学位。

提名委员会认为,鉴于甄先生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委任甄先生为执行董事将为

董事会的高效和有效运作带来宝贵的观点、知识、技能及经验。

提名委员会亦已评估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本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

事均已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的独立指引,并就其独立性向本公司提交年度确认

书。

建议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董事的履历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董事会函件

4. 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经考虑提名委员会之推荐意见后,董事会建议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委任彭

志诚先生(「彭先生」)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主席以

及审核委员会成员,以填补余先生退任所产生之空缺。

董事会亦建议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委任黄东尼先生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

董事,以及本公司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审核委员会成员,以填补王先生退任所

产生之空缺。

彭先生及黄东尼先生已确认:(a)彼等已符合上市规则第3.13(1)至(8)条所载之所

有独立性准则;(b)彼等过去及现时概无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业务中拥有财务或

其他权益,亦无与本公司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有任何关连;及(c)彼

等获委任时并无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性之因素。

彭先生及黄东尼先生的提名乃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公司的提名政策及提名的客

观准则(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

年资,并充分考虑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所载的多元化裨益)作出,并获董事会批

准。提名委员会认为,鉴于彭先生及黄东尼先生的教育背景及专业知识各异,彼等的

委任将为董事会带来宝贵的观点、知识、技能及经验,使董事会能有效率及有成效地

运作,并有助董事会的多元化以切合本公司业务的要求。

彭先生及黄东尼先生之履历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三。

5. 决议案(3)续聘核数师

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核数师

一职,并合资格及愿意接受续聘。

董事会于董事会审核委员会之推荐下,建议续聘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为核数师,任期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


董事会函件

6. 决议案(4)购回授权

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合共500,000,000股份。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本

公司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

于联交所或股份上市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惟总面值不得超过有关决议

案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

面值的10%。待向董事授出购回授权的建议决议案获通过后,并假设本公司于最后可

行日期至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并无发行或购回任何股份,则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将

最多可购回50,000,000股份。上市规则规定载列有关购回授权资料的说明函件载于

本通函附录一。说明函件及股份购回建议均无任何异常之处。

7. 决议案(5)发行授权

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一般及无

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包括自库存出售及转让库存股份)

未发行股份,最多占有关决议案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面值的20%。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500,000,000股。待向董事授出股份发行授权的建议决议案获通过后,并假设本公司于

最后可行日期至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并无发行或购回任何股份,则本公司根据股份

发行授权将最多可发行100,000,000股份。

8. 决议案(6)扩大授权

此外,本公司亦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透过加入相

当于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股份总面值的额外数额扩大股份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股

份发行授权将于以下最早发生时间届满:(a)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之后本公司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b)细则、公司法或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或(c)于本公司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前经股东于股东

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


董事会函件

9. 决议案(7)建议采纳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7月25日的公告所披露,董事会建议本公司采纳第三份

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取代及摒除现行大纲及细则,以(i)使现有

章程细则符合有关混合模式会议和电子投票以及上市发行人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

讯的最新监管要求;(i)允许本公司持有已购回股份作为库存股份;及(i)作出若干内

务管理修订。建议修订的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四。建议修订以英文编制,中文翻译仅

供参考。建议修订的英文版本及其中文翻译如有任何歧义或不一致,概以英文版本

为准。

本公司的香港法律顾问已确认,建议修订符合上市规则项下的适用规定。本公

司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已确认,建议修订并无违反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此外,本公

司已确认,就联交所上市公司而言,建议修订并无任何异常之处。

建议采纳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须待股东于2025年股

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批准后,方告作实,并将于股东在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

上批准后生效。

10.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及代表委任安排

本通函第53至58页载有召开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

会上,将提呈所有普通决议案,借以批准(其中包括)(i)采纳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

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i)授出购回授权及股份发

行授权;(i)重选甄先生为执行董事;(iv)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v)续聘核数师;及(vi)

建议采纳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随函附奉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出席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务请按代表委任表格印列的指示将其填妥,并尽

快且无论如何不迟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

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

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倘已送交代表委任表格的股东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

被撤回。


董事会函件

根据现行章程细则第72条,除大会主席可能根据上市规则容许决议案以举手方

式表决外,于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表决的决议案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股东将以

投票方式表决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考虑及酌情批准的决议案。投票结果将于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于本公司网站(w.ye-hop.com.hk)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

有限公司网站(w.hkexnews.hk)刊载。

11. 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及现行章程细则,除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

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

告所载的所有决议案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表决。

12.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为确定有权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发言及投票之股东之身份,所有

妥善填写的过户表格连同相关股票必须于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

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

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本公司将于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至2025年9月17日(星期三)

(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因此,厘定

股东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发言及投票资格的记录日期为2025年9月17日(星

期三)。

13. 董事的责任

本通函包括遵照上市规则而提供有关本集团的资料。董事愿就本通函所载资料

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

及确信,本通函并无遗漏其他事实,以致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错误或产生误导。

14. 推荐建议

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所有普通决议案以批准(其中包括)采纳截至

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授出股

份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重选退任董事、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续聘核数师及采纳第

三份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董事会函件

董事相信,建议采纳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授出

股份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重选退任董事、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续聘核数师及采纳

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董

事相信,行使股份发行授权将令本公司能根据市况为本公司募集额外资金。视乎市

况及当时的融资安排,购回授权可提高每股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且仅当董事

相信上述购回股份将有利于本公司及股东时,方会行使购回授权。全面行使购回授

权可能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及╱或资产负债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然而,董事不

拟于会对本公司营运资金需求或资产负债水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进行任何

购回。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所有决议案。

15. 一般资料

谨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附录所载之其他资料。

16. 语言

本通函之英文版本与本通函之中文译本若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义合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詹燕群

谨启

2025年8月1日


附录一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本附录乃属说明函件,根据上市规则须寄予全体股东以提供有关购回授权的相

关资料。

1. 有关购回证券的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允许以联交所作为第一上市地的公司购回其于联交所及任何其他该公

司证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股份,且有关证券交易所须根据若干限制获香港证券及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于有关限制中,上市规则规定有关公司的股份必须缴足

及有关公司的所有购回股份必须事先经由股东透过一般授权或就特定交易作出特别

批准的方式以普通决议案批准。

2. 行使购回授权

董事相信,倘购回授权获批准,则彼等获赋予的授权所带来的灵活性将对本公

司有利。

现建议可购回不超过于批准购回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在外股份(不

包括库存股份,如有)的10%。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在外的股份为500,000,000股。

倘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项所载的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假设本公司将不会在最

后可行日期至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日期内发行或购回股份,董事会将获授权于

截至:(i)所举行的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按章程细则或适用法律规定须举行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i)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

议案撤销或修订购回授权时(以最早发生者为准)止期间内,购回最多达50,000,000股

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之10%)。

如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任何股份,本公司将(i)注销已购回股份;及╱或(i)

持有关股份作为库存股份,惟须视乎于作出任何购回股份的相关时间之市况及本

公司之资金管理需要而定。

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于联交所转售的任何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将采取

适当措施,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倘该等股份以本公司本身名义登记

为库存股份而根据适用法律将会暂停行使的任何权利。该等措施可能包括董事会批

准(i)本公司不会(或将促使其经纪不会)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发出任何指示,要

求其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份于股东大会上投票;(i)就股息或分派而言,

本公司将于股息或分派的记录日期前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并以其本身名

义将其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注销;及(i)采取任何其他适当措施,确保其不会行使

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倘该等股份以其本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而根据适用法律将会

暂停行使的任何权利。


附录一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本公司将确保库存股份得以妥善识别及分类,例如向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

记分处发出清晰的书面指示,以更新记录并清晰分类及识别该等存放于中央结算系

统的库存股份。

3. 购回股份的理由

本公司仅会在董事会认为购回股份将整体有利于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情况下购回

股份。该等购回事宜或可提高本公司及其资产及╱或其每股盈利的净值,惟须视乎

当时的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而定。

4. 购回股份的资金及影响

行使任何购回授权所需资金将全部来自本公司可动用的现金流量或营运资金。

任何用作购回股份的资金须为根据本公司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上市规则以及开曼

群岛适用法律及法规所容许合法作此用途的本公司资金。

倘于建议购回期间悉数行使购回授权,可能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状

况(与本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即最近期已刊发经审核财务报表之日期)之财务状况

比较)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董事不拟行使购回授权以至在有关情况下,对董事

认为本公司不时适合之本公司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5. 购回证券的地位

上市规则规定,所有购回证券的上市地位将自动注销,而该等证券的证书须予

以注销及销毁。法定股本总额将维持不变。

  1. 、彼等的紧密联系人及核心关连人士出售股份的意向

于最后可行日期,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彼等所深知,倘购回授权获

股东批准,概无董事或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目前有意向本公司或

其附属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本公司概无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通知本公司,倘本公司获授权购买

股份,其目前有意向本公司出售股份,或其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其所持的任何股份。


附录一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7. 董事的承诺

董事已向本公司作出承诺,只要有关规则适用,彼等将按照本公司章程大纲及

章程细则、上市规则以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及法规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进

行购买。

8. 本公司进行的股份购回

本公司于最后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并无在联交所或其他地方购回任何股份。

9. 收购守则及最低公众持股量

倘若本公司购回股份而导致一名股东在本公司的投票权益比例增加,则就收

购守则规则32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收购事项处理。因此,视乎一名股东或一

组一致行动的股东的股权增幅而定,该股东或该组一致行动的股东可能取得或巩固

其于本公司的控制权,因而有责任按照收购守则规则26作出强制要约。

于最后可行日期,按照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存置之登记册及就董

事于作出合理查询后所知或所能确定,以下人士直接或间接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5%

或以上的权益。于最后可行日期,彼等各自的权益载于「可能行使购回授权前于已发

行股本之概约百分比」一栏,而倘董事根据有关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购

回授权的普通决议案的条款(并假设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直至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日

期保持不变)悉数行使购回股份的权利,则有关权益将载于「倘购回授权获悉数行使

于已发行股本之概约百分比」一栏:

股东姓名╱名称所持股份数目

可能行使购回

授权前于已发行

股本之概约

百分比

倘购回授权获悉

数行使于已发行

股本之概约

百分比

徐先生148,750,00029.75%33.06%

詹先生201,250,00040.25%44.72%

J1318201,250,00040.25%44.72%

李思颕女士201,250,00040.25%44.72%


附录一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基于上述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以及彼等合共持股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50%之事实,

悉数行使购回授权可能不会导致徐先生、詹先生、李女士及J1318须根据收购守则规

则26及32作出强制性要约,惟公众持股量将减少至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25%以下。

然而,董事无意行使购回股份的权力,致使任何股东或股东团体须根据收购守

则规则26及32提出强制性要约,并使股份的公众持股量减少至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25%以下。

10. 市价

于最后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内,股份在联交所买卖的每月最高及最低价格如下:

每股份

最高最低

港币港币

2024年

7月1.721.61

8月1.681.51

9月1.811.55

10月1.871.74

11月2.931.78

12月2.902.63

2025年

1月2.812.62

2月2.862.69

3月2.762.31

4月2.502.11

5月2.351.84

6月2.051.85

7月(直至最后可行日期)2.481.84


附录二 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

建议重选董事的履历详情

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建议重选董事的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甄志达先生

甄志达先生,58岁,为执行董事兼本集团行政总裁。甄先生于2010年10月加入

本集团。彼亦为本公司间接附属公司义合工程有限公司的董事。

甄先生于工程及建造业积逾25年经验。

甄先生负责制定企业及业务策略以及本集团的营运。甄先生毕业于南岸大学(South

Bank University),取得工料测量理学士学位。彼为香港测量师学会员及英国皇家

特许测量师学会专业会员。彼自2004年7月起为注册专业测量师。

除于本公司担任董事职位外,甄先生于过往三年概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司的担

任何董事职务。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甄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

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于最后可行日期,甄先生于本公司股份中概无持有任何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所界定的权益。

甄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初始固定任期为上市日期起计三年且已另行

续约三年,并将于其后继续生效,直至甄先生于初始固定任期后随时向本公司发出

不少于三个月书面通知而终止或本公司于协议日期后随时向甄先生发出不少于三个

月书面预先通知以终止为止。甄先生亦须根据章程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退任

及重选连任。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每年应付甄先生的酬金总额约为港币2,450,000元。

甄先生的薪酬乃参照其经验、职责范围及整体市况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有关甄先生的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予

以披露,亦无任何有关甄先生建议重选连任的其他事宜须提呈本公司股东垂注。


附录三 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建议

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履历详情

(1) 彭志诚先生

彭志诚先生,56岁,于工程及建造业以及商业顾问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彼现任

Global Apex Construction Enginering Co., Limited (Macau)之业务顾问(兼职)。

彭先生于1995年10月取得香港理工大学工料测量学士学位。彼于2000年至2019

年为香港测量师学会员,并于1999年至2006年为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员。

待股东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后,彭先生将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初

步固定任期为三年,自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日期起计,每月董事袍金为港币15,000.00

元。彭先生须根据章程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退任及重选连任。

彭先生已确认,于本通函日期,彼(i)于本公司700,000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

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权益;(i)目前或过去三年概无担任何其他上市公司的任何董

事职位,亦无担任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任何职位;及(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

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定义分别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其他关系。

彭先生亦已确认:(a)彼符合上市规则第3.13(1)至(8)条所载之独立性准则;

(b)彼过去及现时概无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业务中拥有财务或其他权益,或与本

公司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有任何关连;及(c)彼获委任时并无其他可

能影响其独立性之因素。

除本文所披露者外,并无有关委任彭先生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其他资

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予以披露,亦无任何事项须提呈股东垂注。


附录三 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建议

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履历详情

(2) 黄东尼先生

黄东尼先生,65岁,为企业及商业律师。彼于1983年取得英国雷丁大学法律荣

誉学士学位,并于1987年获认许为香港高等法院律师。彼自2006年起成为希仕廷律师

行的合伙人。

待股东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后,黄东尼先生将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

初步固定任期为三年,自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日期起计,每月董事袍金为港币

15,000.00元。黄东尼先生须根据章程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退任及重选连任。

黄东尼先生已确认,于本通函日期,彼(i)概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

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权益;(i)目前或过去三年概无担任何其他上市公司的任何董

事职位,亦无担任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任何职位;及(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

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其他关系。

黄东尼先生亦已确认:(a)彼符合上市规则第3.13(1)至(8)条所载之独立性准则;(b)

彼过去及现时概无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业务中拥有财务或其他权益,或与本公

司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有任何关连;及(c)彼获委任时并无其他可能

影响其独立性之因素。

除本文所披露者外,并无有关委任黄东尼先生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其

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予以披露,亦无任何事项须提呈股东垂注。


条文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大纲内之条文(仅显示对本 公司现有组织章程大纲的变更)备注
1(b)本细则及组织章程大纲之任何旁注、题目或导语不得构 成组织章程大纲或组织章程细则的一部分,亦不得影响 其释义。就有关组织章程细则的释义而言,除非主题或文 意不一致外︰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地址:须具有赋予其原本的含义,并包括根据本细则为任 何传讯目的而使用之任何传真号码、电子号码或地址或 网址;

附录四 现行大纲及细则所作建议修订

以下为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引入的建议修订第二份

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除另有说明者外,本文所提述的条文、段

落及细则均为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细则。倘若第二份

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条文序号因该等修订对若干条文所作的

增加、删除或重新排列而发生变化,则第二份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

细则的条文序号将相应作出更改(包括交叉引用)。

除另有说明者外,本附录所载建议修订中的所有词汇均为第二份经修订及重订

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或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视情

况而定)中所界定的词汇,且具有第二份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或

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视情况而定)中所赋予该词的涵义。

附注: 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英文编制且并无正式中文版本。中文

翻译仅供参考。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公告:指本公司通知或文件之正式刊物,包括在上市规则
所允许的情况下透过电子通讯或于报章上刊登广告或上
市规则及适用法律赋予及允许之方式或途径刊发之刊物;
公司法:指开曼群岛不时修订之公司法第22章(经修订) 及当时在开曼群岛有效并为适用或影响本公司、组织章 程大纲及╱或组织章程细则之(不时修改的)每条其他法 律、令状、规例或具有法定效力之其他文书; 公司网站:指任何股东均可浏览的本公司网站,本公司已
知会股东其网址或域名,或本公司其后已向股东发出通
知予以修改; 公司通讯: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电子:指具有电子、数码、磁力、无线、光频电磁或类似
能力的技术及具有电子交易法所赋予该词之有关其他涵义;
电子通讯:指透过任何媒介以任何形式之电子方式发送、
传输、传送及接收之通讯; 电子方式:包括以电子格式发送或以电子方式使拟定接
收人获取通讯之其他方法; 电子会议:指完全及专门由股东及╱或受委代表通过电
子设备虚拟出席及参加而举行及进行的股东大会; 电子记录:具有电子交易法中相同之涵义;

附录四 现行大纲及细则所作建议修订


电子交易法:指开曼群岛电子交易法(经修订)及当时有
效的修订或重新颁布,并包括所有与该法规合并或替代
该法规的其他法律; 总办事处:指董事会不时决定为本公司主要办事处之公 司办事处; 香港证券交易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币或港元:指香港当时的法定货币港币╱港元; 控股公司:具有公司条例第13条所赋予该等词汇的涵义;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混合会议:指(i)股东及╱或受委代表亲身出席及参与主要
会议地点及(如适用)一个或以上会议地点,同时(ii)股东
及╱或受委代表透过电子设备虚拟出席及参与而召开的
股东大会; 上市规则:指(不时修订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 会议地点:具有本细则第71A(1)条赋予该词的涵义; 月:指历月; 报章:指最少一份主要英文日报及最少一份中文日报,且 上述两者在有关地区被普遍出版并发行,以及为有关地 区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或就此而言不被禁止的; 通知:指书面通知,除非本细则另有特别指明及进一步界
定;

附录四 现行大纲及细则所作建议修订


普通决议案:指本细则之细则第1(e)条所描述的决议案; 实缴:就有关股份而言指实缴或入账列为实缴; 实体会议:指由股东及╱或受委代表于主要会议地点及(如
适用)一个或以上会议地点亲身出席及参与而举行及进行
的股东大会; 主要会议地点:具有本细则第65条赋予该词之涵义; 登记册:指董事会不时决定在开曼群岛境内或开曼群岛 境外所备存的本公司股东登记册总册及任何本公司股东 登记册分册; 注册办事处:指公司法不时规定之当时公司注册办事处; 登记办事处:指董事会就有关股本类别及(董事在其他情 况下另有同意除外)有关股份所有权的其他文件的转让提 交登记及将进行登记在有关地区或董事会不时决定的其 他地区备存本公司股东登记分册的地点或多个地点; 有关期间:指本公司任何证券首次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期起至包括有关证券不再在该证券交易所上市(且 如任何时候任何有关证券因任何原因及须于任何期间被 停牌,有关证券就本定义而言应被当作为在证券交易所 买卖的证券)之前的一天止之期间; 有关地区:指香港或本公司任何证券在当地的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其他地区; 印章:指本公司印章及本公司不时在开曼群岛境内或在 开曼群岛境外的任何地点使用的任何一个或多的复制本 印章;

附录四 现行大纲及细则所作建议修订


秘书:指当时履行本公司秘书职务的人士,并包括任何助 理秘书、代理秘书、署理秘书或临时秘书; 证券印章:指为本公司所发行的股份或其他证券的证书 上作盖章之用的印章,而该证券印章为本公司印章的复 制本并在其正面加上证券印章印章字样;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并包括证券(当证券及股 份之间存在明示或暗示的区别); 股东:指当时作为任何股份或多项股份之正式登记持有 人的人士,并包括共同正式登记为股份持有人的多名人士, 且多名股东指两名或以上的该等人士; 特别决议案:指本细则之细则第1(d)条所描述的决议案; 附属公司:具有公司条例第15条所赋予此词汇的涵义; 过户登记处:指股东登记册总册当时所在的地点;及。 库存股份:指先前已发行但由本公司购回或赎回,或已交
回本公司但尚未注销之本公司股份,并由本公司分类及
持作库存股份。
1(c)在本细则内,除非主题或文意另有所指,否则︰ (i) 单数的词语包括众数的涵义,反之亦然; (ii) 有任何性别含意的字╱词语应包含每一性别的涵义; 意指人士之词语亦包含合伙企业、商号、公司及法团;

附录四 现行大纲及细则所作建议修订


(iii) 受前述本细则条文的规限,公司法界定的任何文字 或词句(在本细则对公司产生约束力当日并未有效的 任何法定修改除外),与本细则所用的该等文字或词 句的涵义相同,但「公司」如文意许可包含任何在开 曼群岛或在其他地区注册成立的公司;及 (iv) 凡对任何法规或法定条文之提述,应解释为有关当 时有效的任何法规的修订版或重订版。; (v) 对签署或签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决议案)之提 述包括亲笔签立或签署或盖章或电子签署或电子通 讯或以任何其他验证电子记录真实性的方式签立文 件,而对通知或文件之提述包括以任何数码、电子、 电气、磁性或其他可存取方式或媒体及视象资料(不 论有否实体)记录或储存之通知或文件; (vi) 电子交易法第8条及第19条如施加本细则所规定者以 外的义务或要求,则并不适用于本细则; (vii) 对股东在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上的发言权的提述, 应包括通过电子设备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大会主席 提出问题或陈述的权利。倘所有或仅有部分出席大 会的人士(或只有大会主席)听见或看见该等问题或 陈述,应视为已妥当行使该权利,在此情况下大会 主席应使用电子设备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有出席 大会的人士转达所提出的问题或陈述;

附录四 现行大纲及细则所作建议修订


(viii) 对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或表决票数的提述应包括由亲 身出席的股东、由法团代表或由受委代表在该会议 (以可由该大会主席指示的方式(无论以举手方式及 ╱或使用选票或投票书或投票券及╱或以电子方式 投票计数)所作的所有投票; (ix) 对会议之提述(a)应指以本细则允许的任何方式召开 及举行的会议。就公司法、上市规则及本细则的所 有目的而言,任何通过电子设备出席及参与会议的 股东或董事应被视为已出席该会议,且「出席」及「参 与」应相应按此解释,及(b)在文义适用时,应包括董 事会根据本细则第71条押后或更改至其他日期、时 间及╱或地点及╱或电子设备及╱或会议形式(实体 会议、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已更改的会议; (x) 对某人士对股东大会事务的参与之提述,包括但不 限于及如相关(如为法团,包括透过正式法团授权代 表)发言或沟通、表决、由受委代表以及以纸本或电 子形式获得公司法、上市规则或本细则要求的在会 议上提供的所有文件的权利,及「参与股东大会事务」 应相应按此解释; (xi) 对电子设备之提述,包括但不限于网址、网络研讨 会、网络广播、视频或任何形式的电话会议系统(电 话、视频、网络或其他);及 (xii) 如股东为法团,本细则中凡对股东之提述(如文意要 求),应指该股东的正式授权代表。

附录四 现行大纲及细则所作建议修订


15(a) 受公司法的规限下,或任何其他法律或只要不受任 何法律禁止,以及受任何股份类别的持有人所授予 的任何权利的规限下,本公司有权力购买或以其他 方式收购所有或任何其自身的股份(其中本细则所使 用的表达方式包括可赎回股份),但有关购买的方式 必须首先受股东普通决议案的批准,且本公司有权 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认股权证及其他证券以认购 或购买其自身的股份,以及股份、认股权证及其他 证券以认购或购买属其控股公司的任何公司的任何 股份,以及以任何获授权的方式或法律不禁止的方 式缴付款项,包括从资本中发款,或直接或间接地 以借贷、担保、弥偿、提供保障或其他任何方式, 向任何人士为或关于其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本公 司或属本公司任何控股公司的任何股份或认股权证 提供财政资助。如本公司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其 本身之股份或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本公司及董事 会均无须按比例或以任何其他特定方式向同一类别 股份或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之持有人,或他们之间 及任何其他类别股份或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之持有 人,或按照任何股份类别所赋予之股息或股本方面 之权力选择购回或以其他方式获得股份或认股权证 或其他证券,但任何该等购回或其他获得方式或财 政资助仅可根据香港证券交易所及╱或香港证监会 不时发出并有效之任何相关法规、规则或规例进行。 (b) 董事会可接受无代价交回的任何已缴足股款的股份。
(c) 已由本公司购买或赎回,或已交回本公司但可能被
注销或(须遵守香港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上市的任何 证券交易所及任何其他监管机构的规例及法规)的股 份分类并持作库存股份。

附录四 现行大纲及细则所作建议修订


(d)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的条文,以及受 任何股份的持有人所获授予或任何类别股份所附有 的任何特别权利的规限下,股份可被发行,其发行 条款为股份可按本公司选择或持有人选择,且按董 事会认为合适的条款或方式(包括从资本中拨款)予 以赎回。 (e) 本公司为赎回而购买可赎回股份时,如非经市场或 以招标方式购回,则其股份购回之价格必须限定在 某一最高价格;而如以招标方式购回,则有关招标 必须向全体股东一视同仁地发出。 (f) 任何股份的购买或赎回不得被视为招致任何其他股 份的购买或赎回。 (g) 股份持有人于股份被购回或赎回时,须将股票送达 本公司总办事处或由董事会所指定的其他地点注销, 而本公司须立即支付其有关之购回或赎回之款项。将细则第15(b)条 重新命名为细则 第15(d)条 将细则第15(c)条 重新命名为细则 第15(e)条 将细则第15(d)条 重新命名为细则 第15(f)条 将细则第15(e)条 重新命名为细则 第15(g)条
15A如出现以下情况,则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购买、赎回或通过新细则
交回方式收购的股份应以库存股份持有,而非视为已注销:
(a) 董事会于购买、赎回或交回该等股份前已作此决定;
及 (b) 有关行为符合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本细则以及公
司法的相关条文。
15B不得就库存股份宣派或派付股息,亦不得就库存股份以新细则
现金或其他方式向本公司作出其他本公司资产分配(包括
因清盘而向股东作出任何资产分配)。本细则第15B条概
不妨碍就库存股份配发股份作为缴足红股,惟就库存股
份配发作为缴足红股的股份应被视作库存股份。

附录四 现行大纲及细则所作建议修订


15C本公司应作为库存股份持有人记录于登记册。然而: (a) 本公司不得因任何目的被视作股东,亦不得就库存新细则
股份行使任何权利,任何声称行使有关权利的行为 均属无效;及 (b) 不论就本细则或公司法而言,概不可就库存股份于
本公司任何会议上直接或间接投票,亦不得于任何 指定时间厘定已发行股份总数时将库存股份计入在内。
15D本公司可根据公司法及董事会另行厘定的条款及条件处新细则
置库存股份。
15E在遵守香港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新细则
及任何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的规例及法规的前提下,董事
会可随时藉董事决议案: (a) 注销任何一股或多股库存股份;或 (b) 无论会否换取有价值代价(包括以该等股份的名义值
或面值的折让价格为代价),均可向任何人士转让一 股或多股库存股份。
19凡本公司就股份、认股权证、债权证或代表本公司任何其 他形式的证券的每张证书必须盖上本公司印章,其中就 为上述证明书盖上本公司印章而言,该公司印章可能为 复制印章。除非董事另行决定,否则公司印章仅可在经董 事授权的情况下加盖或印上就股份、认股权证或债权证
或代表本公司任何其他形式的证券的每张证书,或加盖
于经具有法定权力的适当官员签立之股票上。
39(1) 在公司法及本细则的规限下,所有股份转让须以一 般或通用格式或董事会可能接纳之其他格式之书面 转让文件办理,但有关方式须为香港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方式及可仅以亲笔签署的签立方式办理,或如 转让人或承让人为结算所(或其代名人),则可以亲 笔签署或加盖机印签署或以董事会不时批准的其他 方式签署的签立方式办理。将细则第39条重 新命名为细则第 39(1)条

附录四 现行大纲及细则所作建议修订


(2) 尽管上文本细则第39(1)条的条文有所规定,只要任
何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该等上市股份的拥有权 可根据适用于上市股份的法律以及适用于该等上市 股份的上市规则证明及转让。本公司有关其上市股 份的股东名册(不论是股东名册或股东名册分册)可 以不可阅形式记录公司法第40条规定的详细资料, 前提是该等记录须符合适用于上市股份的法律以及 适用于该等上市股份的上市规则。
63股东周年大会以外的所有其他股东大会,均称为特别股 东大会。股东大会可透过容许所有与会人士同时及实时 互相沟通的电话、电子设备或其他通讯设备的方式(在不
局限于上文的一般性原则下,包括以电话或视像会议)举
行,而参与有关会议即构成亲身出席有关大会。
63A所有股东大会(包括股东周年大会、任何特别股东大会、新细则
任何延会或任何续会)可以下列方式举行:(a)于全球任何
地方及本细则第71A条规定之一个或多个地点以实体会议,
或(b)作为混合会议,或(c)作为电子会议,可由董事全权
酌情决定。
64董事会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时候召开特别股东大会。特别 股东大会亦可由一名或多名持有股东要求召开,该等股 东于提出要求当日须持有本公司股本不少于十分之一的 投票权(按一股一票基准)。有关要求须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或秘书提出,借以要求董事会就处理有关要求所指 明之任何事务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及于股东大会议程加 入决议案。有关会议须在存放该请求书后2个月内召开。 如董事会在请求书存放日期起计21日内未有进行安排召 开有关会议,则请求人(或多名请求人)仅可在一个地点(将 会是主要会议地点)召开实体会议可用相同方式自行召开 会议,且请求人因董事会未有妥为召开会议而招致的所 有合理费用,须由本公司偿还请求人。

附录四 现行大纲及细则所作建议修订


65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须有为期最少21日的书面通知,而除 股东周年大会外,本公司的其他股东会议亦须有为期最 少14日的书面通知,始可召开。任何股东大会通告须注明: (a)会议之时间及日期;(b)会议地点(电子会议除外),及(如
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71A条厘定于多个地点举行会议)主
要会议地点(「主要会议地点」)及其他会议地点;(c)如股
东大会以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形式举行,通告须载有相
关说明,并附有以电子方式出席及参与会议之电子设备
详细资料,或说明本公司于会议举行前将于何时及如何
提供相关详细资料;(d)会议议程以及拟于大会上考虑的
决议案详情;及(e)如有特别事务(定义见本细则第67条),
则指明该事务的一般性质。每届股东大会通知期并不包 括送达或被视为送达通知书的当日,以及不包括举行会 议当日。会议通知书须指明开会的地点、日期、时间、会
议议程及须在有关会议考虑的决议案详情,且如有特别 67
事务(由细则第 条所界定),则须指明该事务的一般性 质。上述的通知书须按下文所述的方式,或按本公司在股 东大会上订明的其他方式(如有),发给根据本细则有权 接收本公司上述通知书的人士;但即使召开本公司会议 的通知期短于本细则指明的通知期,在下述情况下仍须 当作已妥为召开: (a) 如属作为股东周年大会而召开的会议,全体有权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同意召开该会议;及 (b) 如属任何其他会议,过半数有权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股东同意召开该会议;该等股东须合共持有不少于 在该个公司全体股东会议上总投票权的百分之 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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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在特别股东大会上所处理的一切事务,均须当作为特别 事务,而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所处理的一切事务,除下列事 项外,均须视为普通事务︰ (i) 宣布及批准股息; (ii) 考虑及采纳账目、资产负债表、董事会报告与核数 师报告,以及资产负债表附录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iii) 选举董事以替代退任之董事; (iv) 委任核数师; (v) 厘定董事及核数师之酬金或决定有关厘定董事及核 数师之酬金的方法; (vi) 授予董事会任何授权或权力以发售、配发、授出购股 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公司未发行股份,但数额不 得超过本公司现时已发行股本面值20%(或上市规则 不时指定的其他百分比)及根据本细则第(vii)段购回 之任何证券数目;及 (vii) 授予董事会任何授权或权力购回本公司证券,相当 于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10%(或上市规则不 时指定的有关其他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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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如在指定的会议时间之十五分钟(或大会主席可能决定等 候不超过一小时的有关较长时间)内,未有法定人数出席, 而该会议是应股东的请求书而召开的,该会议即须解散; 如属任何其他情况,该会议须延期至下星期的同一日及 大会主席(或在默认的情况下,董事会)可能全权厘定之
有关按董事会决定的时间及(如适用)地点及以本细则第 63A条所述的有关形式及方式举行,且如在该延会上指定 的会议时间之十五分钟(或大会主席可能决定等候不超过 一小时的有关较长时间)内未有法定人数出席,亲身出席 的股东或多名股东(或如股东为法团,由其委派正式授权 代表出席)或由代表出席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即为股东大会 的法定人数,并可处理有关召开该会议之事务。
70(1) 在本细则第70(2)条的规限下,公司的主席(如有)或 (如其缺席或拒绝主持该会议,则)公司的副主席(如 有)应出任每次股东大会的主席,或,如没有该主席 或副主席,或如在任何股东大会上该主席或副主席 在该会议指定的开始时间十五分钟内均未有出席, 或上述两名人士均拒绝主持该会议,则出席的董事 须在与会的董事中推选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席;且 如没有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的董事拒绝主持会议, 或如被选出的主席须退任主席身分,则出席会议的 股东须推选出席的股东中其中一名股东担任会议主席。 (2) 倘以任何形式举行的股东大会主席采用电子设备或将细则第70条重 新命名为细则第 70(1)条
本细则允许的设备参与股东大会,及因无法采用有 关电子设备参与股东大会,则另一人(根据上文本细 则第70(1)条厘定)应担任大会主席,除非及直至大会 的原有主席能够采用有关电子设备参与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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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在本细则第71A条的规限下,会议主席在任何有法定人数 出席的会议的同意下,可如会议上所指示,将任何会议延 期,并在会议上所指示的时间及地点举行延会及╱或变 更会议形式(实体会议、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每当会 议延期14日或多于14日,须就该延会至少7日前发出列明 本细则第65条所载详情的该延会的地点、日期及时间并以 如原来会议须发出通知的方式发出通知,但不须在该通 知上列明有关该延会所须处理的事务性质。除以上所述外, 无须就会议的延期或就任何延会上将予处理的事务向股 东发出任何通知,且任何股东亦无权利收到该等通知。在 任何延会上,除处理引发延会的原来会议所未完成的事 务外,不得处理其他事务。
71A(1) 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安排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士透新细则
过电子设备于董事会全权酌情确定的地点(「会议地 点」)同时出席及参与股东大会。以此方式出席及参 与的任何股东或任何受委代表或通过电子设备方式 出席及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任何股东或任何 受委代表均被视为已出席并须计入会议的法定人数。 (2) 所有股东大会均须符合以下规定: (a) 如股东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会议地点及╱或如 为混合会议,则大会于主要会议地点开始后即 视为已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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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会议地点的股东及╱或亲 自或委任代表通过电子设备方式参与电子会议 或混合会议的股东须计入有关会议的法定人数 并有权于会上投票,而该会议将正式成立且其 议事程序为有效,惟大会主席须信纳于整个会 议期间有足够电子设备可供使用,以确保于所 有会议地点的股东及通过电子设备方式参与电 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股东能够参与为此而召开 会议的事项; (c) 当股东或其受委代表于一个会议地点出席会议 及╱或股东及╱或其受委代表通过电子设备方 式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时,即使电子设施 或通讯设备失灵(因任何原因)或任何其他安排 无效,令股东无法在会议地点(并非主要会议 地点)参与处理为此召开会议的事项,或就电 子会议或混合会议而言,于本公司已提供充足 及可用的电子设备的情况下,一名或多名股东 及╱或其受委代表仍无法接入或持续接入电子 设备,亦不会影响会议或所通过决议案的有效 性,或于会上处理的任何事项或就此采取的行 动,惟于整个会议期间须具有法定人数;及 (d) 如任何会议地点位于主要会议地点的司法管辖 区外,及╱或就混合会议而言,除通告另有说 明外,本细则有关送达及发出会议通告以及何 时提交代表委任表格的条文须参考主要会议地 点而适用;就电子会议而言,提交代表委任表 格的时间应在会议通告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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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董事会及(于任何股东大会上)大会主席可不时作出
其全权酌情认为适当的安排或不时变更任何该等安 排,以管理主要会议地点及╱或任何会议地点的出 席率及╱或与会率及╱或投票情况及╱或通过电子 设备方式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出席率及╱或 与会率及╱或投票情况(不论是否涉及发出票券或其 他特定身份识别方式、密码、座位预定、电子投票 或其他安排),惟根据该等安排无法亲自或委任代表 于任何一个会议地点出席会议的股东应有权出席其 他一个会议地点;而该等股东因此而于有关会议地 点出席会议、延会或续会之权利须符合当时生效且 根据会议或延会或续会通告规定适用于相关会议的 任何有关安排。 (4) 如股东大会主席认为: (a) 主要会议地点及╱或可能出席会议的其他会议 地点的电子设备不足以给予所有有权出席人士 合理机会参与会议,或不足以让会议能够大致 按照会议通告所载的规定进行;或 (b) 就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而言,本公司可用的电 子设备不足以给予所有有权出席人士合理机会 参与会议;或 (c) 无法确保出席人士的观点或给予所有有权出席 人士合理机会在会议上沟通及╱或投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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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会议出现或有可能出现暴力或暴力威胁、不受 管束行为或其他干扰或无法保证会议恰当而有 秩序地进行,则在不影响会议主席根据本细则 或普通法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力的情况下,主 席可全权酌情在毋须会议同意下,并于会议开 始前后且不论是否具有法定人数,中断或押后 会议(包括无限期的延会),或如为电子会议或 混合会议,则更换电子设备。直至任何该等延 会或更换电子设备时,所有已于会议上处理的 事项均为有效。 (5) 董事会及在任何股东大会上的会议主席可作出其认
为适当的任何安排及提出董事会或会议主席(视情况 而定)认为合适的任何规定或限制,以确保会议安全 及有秩序地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与会人士出示身 份证明、检查其私人财物及禁止携带某些物品进入 会场、遵守与预防及控制疾病传播相关的任何预防 措施及规定以及确定在会议上的提问数量、频次及 时间)。股东及其受委代表亦须遵守举办会议场所业 主所提出的所有规定或限制。董事会及会议主席于 任何股东大会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决定将为最终及 具决定性,而拒绝遵守该等安排、规定或限制的人 士,可能被拒之于会场门外或被逐出会场(不论实体 会议或电子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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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之后但在会议举行之前,或
在押后会议之后但在延会召开之前(不论是否需要发 出延会通知),董事会全权酌情认为按会议通告所指 定的日期及╱或时间及╱或地点及╱或使用电子设 备及╱或以任何会议形式(实体会议、电子会议或混 合会议)召开股东大会并不适当、不理想、不合理或 不可行(不论任何原因),其可(a)押后会议至另一日 期及╱或时间,及╱或(b)更改地点及╱或电子设备 及╱或会议形式(实体会议、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 而毋须取得股东批准。在不影响上述一般情况下, 董事会有权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每一份通告中规定相 关股东大会可在毋须进一步通知下自动押后及╱或 更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8号或更高级别台风信号、 极端天气、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于会议举 行当日任何时间内生效。本条应受下列各项的规限: (a) 如(i)会议延迟举行,及╱或(ii)会议之举行地点 及╱或电子设备及╱或形式变更,则本公司须: 尽力于合理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在本公司网站 刊登有关延迟及╱或变更通告(惟未能刊登有 关通告不会影响有关会议自动押后及╱或自动 变更);及在不影响细则第71条及在其规限下, 除非原会议通告已有指明或已载于上述本公司 网站刊登之通告内,否则董事会须厘定延迟及 ╱或变更会议之举行日期、时间、地点(如适 用)、电子设备(如适用)以及会议形式(如适 用),并须通知股东关于董事会可能厘定的有 关方式的详情;如所有代表委任表格是按本细 则的规定于延迟及╱或变更会议召开前不少于 四十八小时收到,则所有该等代表委任表格应 为有效(除非经撤销或已替换新代表委任表格);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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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延迟及╱或变更会议有待处理的事项与呈交 股东的股东大会原始通告载列者相同,则毋须 通告所在延会及╱或变更会议上处理的事项, 亦毋须再次传阅任何随附文件。 (7) 所有有意出席或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人士应
负责维持足够的设备,以便彼等可出席及参与。在 细则第71A(4)条的规限下,任何人士未能以电子设 备方式出席或参与股东大会,概不会导致议事程序 及╱或所通过的决议案无效。 (8) 在不影响本条其他条文规定的情况下,实体会议亦
可藉电话、电子或其他通讯设备的方式举行,该等 通讯设备须使参与会议的所有人士可同时及即时互 相沟通,且以此等方式参与会议须视为亲身出席该 会议并计入法定人数。
72在任何股东大会上交由会议表决的决议案,须以投票方 式表决,除非如为实体会议,大会主席可以上市规则为据 准许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可通过董事或大会主席可 厘定的电子或其他方式进行投票表决(不论以举手或投票
方式表决)。若获准以举手方式表决,则在宣布举手表决 的结果之时或之前,下列人士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a) 当时有权在会议上表决的最少两名股东亲身出席(或 如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或代表股东 出席的受委代表;或 (b) 亲身出席(或如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 或委派代表出席的任何股东或多名股东,并占全体 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的总表决权不少于十分 之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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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亲身出席(或如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 或委派代表出席的任何股东或多名股东,并持有赋 予在该会议上表决权利之公司股份,且该等股份之 实缴股款总值等同不少于有关赋予该权利的全部股 份实缴总值之十分之一。 由作为股东受委代表的人士或(倘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
授权代表提出的要求应被视为与股东提出的要求相同。
79B所有股东(包括为结算所(或其代名人)的股东)均有权(a)新细则
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及(b)于股东大会上投票,惟个别股
东受上市规则规定须就所审议事宜放弃投票。
82精神不健全的股东,或由对于精神失常案件具司法管辖 权的法院颁令所指的股东,不论是在投票或举手以作出 表决中,均可由其监管人、接管人、或由法院所指定具有 监管人或接管人性质的其他人士作出表决;任何此等监 管人、接管人或其他人士,均可在以投票方式进行的表决 中,由代表代为表决。就董事会可确定并信纳有关向声称 可行使表决权的人士授权之证据而言,此等证据须交付 至根据本细则就存放委任代表的文书所指明的地点或其 中一个地点(如有),或如无任何指定地点,则交付至注 册办事处,且不得迟于委任代表文书最后须交付的时间(如 该文书将在会议或续会或延会(视情况而定)生效)。
84不得对行使或声称行使投票之任何人士的表决资格或可 接纳任何投票提出异议,除非该异议是在作出有关表决 的会议或续会或延会上发出或提出,则不在此限;凡在此 等会议中未被拒绝的表决,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属有效。凡 在恰当时候提出的任何此等异议,均须交由会议主席处理, 而会议主席的决定即为最终及不可推翻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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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委任代表的文书,须董事会可能厘定的方式及(倘并无作 出有关决定)以书面形式由委任人或由委任人以书面妥为 授权的受权人签署;如委任人为法团,则该份文书须盖上 印章,或由妥为授权的高级人员或受权人签署。委任代表 文书本意是由高级人员代表法团签署,除非出现相反的
情况,否则该高级人员已获正式授权代表法团签署委任
代表文件,而毋须提供进一步的事实证据。
88(1) 本公司可全权酌情决定提供电子地址以收取有关股新细则
东大会委任代表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包括任何委任受 委代表文据或委任受委代表的邀请函、证明委任受 委代表有效性或其他有关委任受委代表(无论是否为 本细则所规定)所需的任何文件,以及终止受委代表 授权的通知)。若提供有关电子地址,本公司将被视 作同意通过电子方式将与前述受委代表有关的任何 文件或资料发至该地址,惟须遵守后文规定以及本 公司在提供地址时指明的任何其他限制或条件。本 公司可不受限制地不时决定将任何该电子地址一般 性地用于前述事宜,或专门用于特定会议或目的, 若确定如此使用,本公司可就不同目的提供不同的 电子地址。本公司亦可就传送及接收该等电子通讯 施加任何条件,包括(为免生疑问)施加本公司可能 规定的任何安保或加密安排。如根据本条须发送予 本公司的任何文件或资料以电子方式发送予本公司, 则本公司非经其按本条指定的电子地址(或若本公司 并无就收取该等文件或资料指定电子地址)所收取的 该等文件或资料概不被视作有效送交或存放于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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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委任代表的文书,及如董事会要求,据以签署该委 任代表的文书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如有),或该授 权书或授权由公证人核证后的核证副本,须于该文 书所指明的人士拟行使表决权的会议或续会或延会 举行前(视乎情况而定)不少于48小时,存放在本公 司会议通知或本公司签发的委任代表的文书所指定 的地点或其中一个地点(如有)(或如没有指定地点, 则存放于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发送至指定的电子 地址(如本公司已按前段规定提供电子地址);如没 有遵照以上规定行事,该委任代表文书即不得视为 有效。任何委任代表的文书将于其签立日期起计12 个月期间届满后失效,但指原于该日期起计12个月 内举行之会议的相关续会或延会则除外。股东交付 委任代表文书后仍可亲身出席(或如股东为法团,由 其委派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有关会议并于会上表决; 如股东出席会议并于会上投票,则代表委任表格须 被视为获撤回。将细则第88条重 新命名为细则第 88(2)条
89每份代表委任文书(不论供指定大会或其他大会之用)之 表格须符合董事会可不时批准的格式,但不得禁止采用 有正反表决选择的代表委任表格。任何发予股东供其用 作委任代表出席及于会上处理任何事项的股东特别大会 或股东周年大会会上投票之投票表格,须让股东按其意 愿指示代表就处理任何有关事项之各项决议案投赞成票 或反对票(或在并无作出指示之情况下行使其有关酌情 权)。即使委任代表文据或本细则规定之任何资料并非按 照本细则规定之方式收到,董事会可在一般情况或任何
特定情况下决定将委任代表文据视为有效。在不违反前
述规定之前提下,若委任代表文据及本细则规定之任何
资料并非按照本细则规定之方式收到,则获委任人士无
权就有关股份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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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按照委任代表文书的条款投票或由法团正式授权代表作 出的表决,即使委托人在表决前身故或患上精神错乱,或 撤销委任代表或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或撤销据以签立委 任代表文书的其他授权或转让有关委任代表所代表持有 的股份,该表决仍属有效;但如在行使该代表权的会议或 续会或延会开始至少两小时之前,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 或根据细则第88条所指定的其他地点或如本公司已根据 本细则第88条提供电子地址,则于本公司所指定的电子地
址已接获前述身故、患上精神错乱或撤销或转让等事项 的书面提示,则属例外。
92(b)如本公司股东为结算所(或其代名人),则该股东(在本细 则第93条的规限下)可授权其认为适当之人士或多名人士 作为在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或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东大会 或任何债权人会议之代表,但如授权超过一名人士,则须 订明每名代表所获授权有关股份数目及类别。根据本细 则的条文,获授权之人士应毋须进一步的事实证明而被 视为已获正式授权并有权代表结算所(或其代名人)行使 其代表结算所(或其代名人)可行使之相同权利及权力, 犹如其为个别股东,包括投票权及发言权,以及于容许以 举手方式表决之情况下,于举手表决时单独举手表决之
权利。
96董事人数不可少于两(2)人。除非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不时 另行决定,否则董事人数并无上限。本公司须根据公司法 在其注册办事处备存一份董事及高级人员之登记册。

附录四 现行大纲及细则所作建议修订


98(a)候补董事(受其当时就本公司向其发出通知而向本公司提 供在总办事处境内的地址(包括电子地址)、电话及传真 号码的规限下,不在总办事处当时所在地区除外)(除其 委任人之外)有权接收董事会议通知,及(其委任人)放弃 董事会会议通知或董事会任何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如其委 任人是该委员会成员),并有权作为董事出席任何委任其 为候补董事的董事所不能亲身出席的该等会议及投票, 并在会议上在一般的情况下于该等会议履行其委任人身 为董事的所有职能;且就于该等会议的议事程序而言,本 细则的条文为适用,犹如该候补董事(而非其委任人)为 董事一样。如属本身为董事或须作为为一名或以上董事 的候补人出席任何有关会议,则其投票权应予以累计。如 其委任人当时不在总办事处当时所在地区或在其他情况 下不能出席或不能作为董事行事,候补董事就有关董事 或任何委员会之任何书面决议案的签署应如其委任人的 签署般有效。该名候补董事对有关盖上印章的证明须如 同其委任人对有关盖上印章的证明般有效。除上述者外, 一名候补董事不得因本细则而有权作为一名董事行事或 被视为一名董事。
98(c)由一位董事(就本(c)段的目的而言包括候补董事)或秘书 所发出的证书,证明其中董事(可为签署该证书的人士) 在董事决议或任何委员会决议时不在总办事处所在地区 或在其他情况下不能出席或不能作为董事行事,或未能 提供就向其发出通知为目的而提供在总办事处所在地区 内的地址(包括电子地址)、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就所 有人士之利益而言在没有获得相反明确通知的情况下, 该证书对经核证的事项为不可推翻的证明。

附录四 现行大纲及细则所作建议修订


133董事会如认为合适,可举行会议以处理事务、续会或延会 将会议延期及以其他方式规管会议及议事程序,以及决 定处理事务所需的法定人数。除非另有决定,否则该法定 人数须为两名董事。就本细则而言,候补董事须就其自身 (如该候补董事为董事)及就作为每名董事的候补人分别 计入法定人数内,其表决权须予以累计,且候补董事毋须 使用其所有的票数或将以同一方式投其所有的票数。董 事会会议或董事会任何委员会的会议可藉电话、电子或 其他通讯设备举行,并须容许参与会议的所有人士同时 及即时互相沟通,且以此等方式参与该会议须视为亲身 出席该会议。
134董事可,或于董事要求下秘书可,于任何时间召开董事会 会议,会议可于世界任何地方举行,但如会议于当时总办 事处的所在地区之外的地区召开,则须由董事会预先批准。 有关会议之通知须按各董事不时知会本公司之电话或传 真号码或地址(包括电子地址),亲自以口头或书面或透 过电子方式发送至董事不时通知本公司的电子地址或(倘
接收者同意在网站上查阅)透过在网站上刊登或电话或电 传或电报或图文传真方式向该董事发出,或按董事会可 能不时决定之其他方式交予董事。董事不在或有意不在 总办事处当时所在地区可要求董事会或秘书在其缺席的 期间送交董事会会议书面通知或透过电子方式发送至董 事不时通知本公司的电子地址或(倘接收者同意在网站上
查阅)透过在网站上刊登或至其最后所知地址或电子地址 (视情况而定)、传真或电报号码或就此目的其向本公司 提供的任何其他地址、传真或电报号码,但发出该等通知 的日期不须比向出席会议的其他董事发出通知的日期早, 且在没有提出任何该等要求的情况下,董事会不一定须 向当时不在该地区的任何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附录四 现行大纲及细则所作建议修订


142(b)凡董事于其最后签署书面决议案之日不在总办事处当时 的所在地区,或不能藉其最后所知地址或电子地址(视情 况而定)或联络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联络该名董事,或该 董事因健康欠佳或身体残障暂时未能行事,且在上述每 一情况下,其候补人(如有)受任何此等事件影响,则决 议案不须具有该名董事(或其候补人)的签署,且该书面 决议案(只要该决议案至少由有权表决的两名董事或其各 自的候补人签署,或董事人数构成法定人数),须被视为 在妥为召开及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案;但须 向当时有权接收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所有董事(或其各自的 候补人)依照其各自的最后所知地址或电子地址(视情况 而定)或联络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或如没有此等资料, 将该副本放在总办事处)发出该决议案的副本或向该等董 事(或其各自的候补人)传达该决议案的内容;同时必须 符合的条件是概无董事知悉或接收任何董事对该决议案 的任何异议。
167除非董事会另有指定,否则可以支票或付款单或证书或 其他文件或所有权证据支付或偿付有关任何股份的任何 股息或其他应缴付的款项或红利或权利或其他分发,有 关支票或付款单或证书或其他文件或所有权证据可邮寄 至有权收取有关款项的股东的登记地址,或如为联名持 有人,则邮寄至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在股东登记册上排 名最先的持有人的登记地址,或邮寄至该持有人或联名 持有人书面指示的有关人士及地址。按上述方式寄发的 每张支票或付款单或证书或其他文件或所有权证据的抬 头人须为就有关股份向其发出该等支票或付款单的持有人, 如属证书或其他文件或所有权证据,抬头人须为有权拥 有该等证书或证据的股东,且就由银行提取任何该等支 票或付款单的付款后,即表示本公司已就该等支票或付 款单代表的股息及╱或其他款项付款,而不论其后该等 支票或付款单被盗取或其中的任何加签似为伪造。寄出 上述的每张支票、付款单、证书、其他文件或所有权证据 须的有关邮误风险须由代表有权收取股息、款项、红利、 权利及其他分派的人士所承担。为免生疑问,任何股息、 利息或其他应以现金支付之款项亦可依据董事可能厘定
之条款及条件,以电子资金转账方式支付。

附录四 现行大纲及细则所作建议修订


169A在上市规则之规限下,即使本细则有任何其他条文,本公新细则
司或董事亦可厘定任何日期为: (a) 厘定股东收取任何股息、分派、配发或发行之权利
之记录日期;及 (b) 厘定股东收取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之通告及于会上
投票之权利之记录日期。
175(b)受下文第(c)段的规限下,本公司每份资产负债表均须由 两名董事代表董事会签署,且每份资产负债表的副本(包 括法律规定须载有或附加或附录之每份文件)以及须于股 东周年大会上向本公司提交之损益账,连同董事会报告 及核数师报告副本,须根据本细则第180(b)条于股东周年 大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二十一(21)日连同股东周年大会通 告送交或以邮寄至本公司每位股东及每位债权证持有人, 以及每位根据本细则的条文有权收取本公司股东大会通 告之其他人士;条件是本细则不须要求就该等文件的副 本送交至持有本公司不知悉的地址的任何人士或送交至 多于一名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联名持有人,但未有获送 交该等文件的副本之任何股东或债权证持有人有权向总 办事处或注册办事处免费索取一份该等文件的副本。如 本公司全部或任何股份或债权证或其他证券当时(在本公 司的同意下)于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市场买卖,则须将 根据该证券交易所当时之规例或准则所规定数目之文件 副本呈交该证券交易所或市场。
180(a)除另行特别列明外,任何本公司根据细则发出或将由任 何人士发出之通知或文件(包括任何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 行动的公司通讯)须以书面形式发出,或在公司法及上市 条例不时许可的情况下以及受本细则的规限下,该等通 知可包括以电子通讯的形式发出。有关召集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毋须以书面形式发出。

附录四 现行大纲及细则所作建议修订


180(b)除非另有明确所指,依据本细则规定须发给任何人士的 或由任何人士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包括任何公司通讯 或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包括根据上市规则对其赋 予涵义内之任何企业通讯)可由本公司派员亲自或以邮寄 方式藉预付邮资的信函,或封套写上该有关股东于股东 登记册所显示之登记地址送达予该股东,或送交至有关 股东的地址,或以任何由有关股东书面授权的其他方式, 或以(股票除外)在报章刊登广告的方式送交或交付。就 股份之联名持有人而言,所有通知发送至有关股份在登 记册上排名最先的持有人之登记地址为充份向所有联名 持有人发出通知。在上述一般适用范围并无受到限制但 受公司法及上市规则的规限下,本公司可以电子方式按 有关股东不时提供授权的电子地址向任何股东送达或寄 发通知或文件(包括任何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 通讯),或在本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电脑网络上刊 登该通知或文件,并以股东不时授权的方式知会有关股 东已刊登该通知或文件。
180(c)本公司可参考于送达或交付通知或文件(包括任何公司通 讯或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前不超过十五天所记录的 登记册将任何通知或文件(包括任何公司通讯或可供采取 行动的公司通讯)送达或交付。在该送达或交付后如登记 册上若有任何变动,概不得使该送达或交付失效。根据本 细则就有关股份向任何人士送达或交付通知或文件(包括 任何公司通讯或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后,从该股份 获得任何所有权或权益的人士无权再次获送达或交付该 通知或文件。

附录四 现行大纲及细则所作建议修订


181(a)任何登记地址位于有关地区以外地区之股东,可书面通 知本公司(i)一个有关地区的地址,而就送达通知而言,该 地址将被视为其登记地址;或(ii)一个电子地址以供送达 通知。如股东之登记地址位于有关地区以外地区,(i)以邮 寄方式作出之通知,须以预付邮资之空邮信件寄发或(ii) 以电子方式送达之通知,须根据本细则第180(b)条寄发。
181(b)任何未能(及就任何共同持有股份之联名持有人而言,名 列股东登记册首位之联名持有人未能)向本公司提供接收 向其发出通知及文件之登记地址或或未能提供正确登记 地址或(在使用电子通讯之情况下)未能提供其电子地址 或正确的电子地址之股东将无权(及就任何共同持有股份 之联名持有人而言,无一其他联名持有人(无论是否已提 供登记地址))获送交本公司发出之任何通知及文件,或 在其他情况下需要向该股东送交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如 董事会全权决定(并受董事会不时重新选择之其他方式), 就通知而言,可采取将该通知列示于注册办事处及总办 事处显著位置之方式,或(如董事认为合适)以在报章刊 登广告之方式送达,且就文件而言,按可在注册办事处或 总办事处显著张贴致该股东之通知,该通知须载明于有 关地区内之地址内其可取得相关文件副本,或在本公司 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上展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相关通
知或文件,并说明其在有关地区内可取得通知或文件副
本之地址。任何,其中按所描述的方式送达的通知或文件 即充份视为已向没有提供注册地址或提供错误地址,或(在 使用电子通讯之情况下)并无提供电子地址或提供错误或
无效的电子地址之股东妥为送达有关通知或文件,但本 段(b)条之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本公司须向任何并无就接 收通知或文件目的提供登记地址或提供错误地址之股东, 或向任何并非名列本公司股东登记册首位之股东送交任 何通知或文件。

附录四 现行大纲及细则所作建议修订


181(c)如连续三次按其登记地址以邮寄方式或按其电子地址以 电子方式向任何股东(或如属联名持有人,则为名列股东 登记册首位之股东)发出送通告或其他文件,但未获送达 而遭退还,则该名股东(及如属联名持有人,则为所有其 他联名持有人)自此无权接收或获送达文件(董事根据本 细则(b)段可能选择之其他方式除外),并将视为其已放弃 接收本公司送达通知及其他文件之权利,直至其联络本 公司并以书面方式提交接收向其发出通知之新登记地址 或新电子地址。
181(d)尽管股东作出任何选择,倘本公司获告知向股东提供之新细则
任何电子地址发送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很可能或可能会
违反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之法律,或倘本公司无法核实
股东电子地址所在伺服器之位置,则本公司可将任何通
知或其他文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以
代替向有关股东提供之电子地址发送有关通知或其他文件,
而任何有关发布将被视为对股东有效送达,且相关通知
及文件将于首次在本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登载当
日被视为已送达股东。
181(e)尽管股东不时选择以电子方式收取任何通知或文件,该新细则
股东可随时要求本公司除向其发送电子副本外,向其发
送其(以其作为股东之身份)有权收取之任何通知或文件
之印刷本。

附录四 现行大纲及细则所作建议修订


182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如以预付邮资方式邮寄,载有通知 或文件之信件、信封或封套投递之翌日,即被视为已送交 或送达。证明载有通知或文件之信件、信封或封套正确注 明地址,并以预付邮资方式邮寄,即可作为送交通知或其 他文件的充分证明。任何并非邮寄但由本公司送交或留 在登记地址之通知或文件,将视为于送交及留在该登记 地址当日已送交或送达。任何以电子方式(包括通过任何 相关系统)发出之通知或文件,概被视作已于电子通讯发 出翌日由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发出。本公司按照有关股 东以书面授权之任何其他方式送交之任何通知或文件, 将视为本公司按照所获授权而行动时发出或送交。任何 于报章或指定报章以广告形式刊登或于本公司网站及香 港联交所网站登载之通知或其他文件,将视为已于刊登 当首日送交。
183因股东身故、精神紊乱、破产或清盘而享有股份权利的人 士,本公司可藉本细则允许的任何方式预付邮资的信函 及在信封或封套上注明其为收件人而将通知邮寄至该名 人士,或以身故者代表或破产者受托人或股东清盘人的 称谓或任何类似称谓而享有股份权利的人士,本公司可 将通知发送至声称如上所述享有权利的人士就此目的提 供的电子或邮寄地址(如有),或(直至获提供电子或邮寄 地址前)藉如无发生该身故、精神紊乱、破产或清盘时原 来的方式发出通知。

附录四 现行大纲及细则所作建议修订


185根据本细则交付或邮寄或透过电子通讯或留置于股东登 记地址或刊登于本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的任何通 知或其他文件,尽管该股东当时已身故、破产或清盘,及 不论本公司是否有接收该股东之身故、破产或清盘的通知, 均须被视为已就以该股东作为单独或联名持有人名义登 记的股份妥为送达或交付,直至某一其他人士代其登记 为有关股份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该送达就现有细则的 所有目的而言,均须被视为已向该股东的个人代表及共 同持有任何有关股份的权益的所有人士(如有)充份送达 或交付该通知或文件。
192如有关股息支票或股息单连续两次不被兑现或于有关支 票或股息单首次出现未能以邮寄或以电子方式未能送递 而遭退回后,则本公司有权停止邮寄股息权益支票或股 息单。
196(d)细则中适用于缴足股份之有关条文均适用于证券,而细 则所述之「股份」及「股份持有人」应包括「证券」、「证券持 有人」以及「股东」。

附录四 现行大纲及细则所作建议修订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Ye Hop Holdings Limited

义合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62)

义 合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义合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9月17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

正假座香港中环干诺道中13-14号欧陆贸易中心22楼举行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2025

年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作为普通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是否经修订):

1. 省览及考虑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经审核财务

报表以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核数师」)报告。

(b) 委任彭志诚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c) 委任黄东尼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1. (「董事会」)厘定本公司全体董事的薪酬。
  1.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

薪酬。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不论是否经修订):

「动议:

(a) 在下文第(b)段及第(c)段的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

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联交所」)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

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按照所有适用法律,包括经不时修订的

香港股份购回守则、开曼群岛公司法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

规则」),购买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01元的股份(「股份」);

(b) 董事根据上文第(a)段的批准可购买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购买的股

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不

包括库存股份,如有)面值总额的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发生者为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适用法律规定本

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授予董事的授权时。」

  1. (不论是否经修订):

「动议:

(a) 在下文第(c)段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包括自库存出

售及转让库存股份)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

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第(a)段所述批准应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需于有关

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依据上文第(a)段批准而配发、发行及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

意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的股本面值

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

份,如有)面值总额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惟根据(i)

供股(定义见下文);(i)行使本公司采纳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授出的购

股权;或(i)遵照章程细则为配发股份以代替股份的全部或部份股息

而设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除外;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发生者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的期限届满时;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

议案授予董事的授权时;及

「供股」乃指董事于指定期内根据于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

东名册的股份持有人当时所持有关股份的比例,向彼等提呈的发售

股份建议(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适用于本公司的任何地区内的任何

法律或实际限制或法律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的

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合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而以供股方式提

呈、配发或发行股份亦据此释义。」

对证券或股份配发、发行、授出、发售或处置的任何提述应包括在上

市规则及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其规定出售或转让本公司

股本中的库存股份(包括在转换或行使任何可转换证券、购股权、认

股权证或可认购股份之类似认购权时履行任何义务)。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不论是否经修订):

「动议:

待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5项及第6项决议案获通过后,在董事根

据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6项决议案可能配发或同意配发的股本

面值总额上,加入本公司可按董事根据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5

项决议案获授的授权而购买的股份面值总额。」

  1.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动议(a)批准本公司第二份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之建

议修订(以下简称「建议修订」),其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8月1日之

通函附录四;(b)批准及采纳本公司之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

及章程细则(「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注有「A」

字样的副本已送呈本次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以取代及废

除本公司第二份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于本公司股

东于本次大会上批准后即时生效;及(c)(i)谨此授权本公司董事采取一切必

要行动以实行采纳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及

在香港进行就本决议案所需的有关备案;及(i)授权及指示本公司的注册办

事处供应商与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长进行就本决议案所需的有关备案。」

承董事会命

义合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詹燕群

香港,2025年8月1日

注册办事处:

Ocorian Trust (Cayman) Ltd.

Windward 3

Regata Ofice Park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香港总部、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

九龙湾

临乐街19号

南丰商业中心

1104–1106室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1. ,均有权委派一位或多位

代表代其出席并于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1. (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

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不迟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2025年9月15日

(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倘股东随后能

够出席,其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于该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销论。

  1. ,该等人士中任何一名均可就该股份在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

上亲身或由代表决,如同其为唯一有权表决的人士;但如该等联名持有人中多于一名人

士亲身或由代表出席大会,则出席的此等人士中就该股份在本公司股东登记册上排名最先

的持有人须为有关该股份的唯一有权表决的人士。

  1. (星

期三)。本公司将于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至2025年9月17日(星期三) (包括首尾两日)暂停

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以厘定出席于2025年9月17日(星期三)举行的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并于

会上投票的资格。为合资格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所有过户表格连同有

关股票须于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6. 拟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董事之履历详情载于日期为2025年8月1日之本公司

通函附录二。

7. 拟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委任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履历详情载于日期为2025年8月1日之

本公司通函附录三。

  1. (星期三)上午7时正后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超强台风引

起的「极端情况」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则大会将顺延举行,并就有关大会另行安排的

详情再度发表公告。大会于悬挂三号或以下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

生效时仍如期举行。在恶劣天气下, 阁下应自行决定是否出席大会,如选择出席大会,则

务请小心注意安全。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为:

执行董事:

詹燕群先生

徐武明先生

甄志达先生

梁雄光先生

非执行董事:

李思颕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禄兆先生

余汉坤先生

王志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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