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75 YGM TRADING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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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GM贸易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37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YGM贸易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
中午十二时十五分假座香港九龙又一村高槐路七号又一村花园俱乐部举行股东周
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便进行下列事项:
- 、董
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 ;
- (各为独立之决议案):
(a) 周陈淑玲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傅承荫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
(c) 蔡廷基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彼已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超过九年);
及授权董事会(「董事」)厘定董事及任何董事委员会成员的酬金;
- ;及
-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经修订与否)为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股
份」),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项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认股权;
(b) 在上文(a)段之批准将附加于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权力,并授权董事于
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项权力之建议、
协议及认股权;
(c) 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无
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股份总数不得超过(a)本公司于本决议
案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及(b)(若董事获本公司股东另行
通过之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于有关决议案通过后购回本公司股
份总数(最多相当于该决议案通过日期本公司股份总数之10%)之两者
总和,而上述批准须受此数额限制;惟根据以下事项而配发者除外:(i)
一项供股(定义见下文);(i)根据本公司所发行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
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证券下之任何认购或换股权利获行使;(i)当
其时获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以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购买
股份之权利予本公司认可合资格参与人士;或(iv)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
细则,施行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而需配发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
部或部份股息;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时间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法例或本公司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之
期限届满之日;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权之日;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
之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所持有之股份或任何类别股
份之比例配发、发行或授出股份之建议(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份,或根
据任何适用于本公司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例规定之限制或责任,或
当地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取消若干股东在此
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董事认为必须或适当之安排)。」;
(B) 「动议:
(a) 根据下文(b)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买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
(b) 根据香港股份购回守则,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或任何其他就此目的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认可之证券交易所可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
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
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时间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法例或本公司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之
期限届满之日;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权之
日。」;及
(C) 「动议待上文(A)及(B)段所载决议案获通过后,授权董事会行使本通告内所载
第(A)项决议案(a)段所述有关该决议案5(A)(c)段(b)分段所述本公司股本之本
公司权力。」
承董事会命
YGM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郭应东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五位执行董事,为陈永燊先生、周陈淑玲女士、傅承
荫先生、陈永奎先生、陈永棋先生及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蔡廷基先生、苏汉
章先生及李光明先生。
附注:
(a) 为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星
期二)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于该期
间不会处理任何股份转让。为确保符合资格出席本公司即将举行之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并在
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下
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
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b)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以上代表出席大会,并代其投票。
受委任之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c) 已按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及签署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
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副本,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 小
时前交回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九龙新蒲岗大有街22号,方为有效。
(d) 本公司亦将由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一)(包括首尾
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厘定股东获派发建议末期股息之权利,于该期间不会
处理任何股份转让。如欲获派将在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于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星
期三)或前后派发之末期股息,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
(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e) 就上述通告之第5项而言,恳请留意股东通函有关购回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之内容,其将
以适当途径送达本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