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75 YGM TRADING 通函:有关重选董事、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之建议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之任何内容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注册证券商、
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YGM贸易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
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注册证券商或其
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明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
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YGM贸易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375)
有关重选董事、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之建议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定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时十五分假座九龙又一村
高槐路七号又一村花园俱乐部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3页至第
16页内。随本通函附奉代表委任表格。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所印列之指示
填妥该表格,并尽早交回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九龙新蒲岗大有街22号,
惟无论如何该表格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亲身出席股东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i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
绪言.3
重选董事.3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4
股东周年大会.5
责任声明.5
推荐建议.6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6
一般资料.6
附录一 -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7
附录二 - 重选退任董事资料.9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3
释 义
于本通函及其附录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中
午十二时十五分假座九龙又一村高槐路七号又一
村花园俱乐部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
通函第13页至第16页内)或其任何续会;
「章程细则」指本公司不时修订之章程细则;
「董事会」指董事会;
「购回授权」指定义见本通函第4页董事会函件「发行及购回股份
之一般授权」一节之第二段;
「紧密联系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公司条例」指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经不时修订);
「本公司」指YGM贸易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及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定义见本通函第4页董事会函件「发行及购回股份
之一般授权」一节之第二段;
「最后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可确
定其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可行日期;
释 义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退任董事」指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出董事会,并均合资格
且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的退任董事为
周陈淑玲女士、傅承荫先生及蔡廷基先生;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份」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
「%」指百份比。
董事会函件
YGM贸易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375)
执行董事:
陈永燊(主席)
周陈淑玲(副主席)
傅承荫(行政总裁)
陈永奎
陈永棋
独立非执行董事:
蔡廷基
苏汉章
李光明
注册办事处:
香港
九龙
新蒲岗
大有街22号
敬启者:
有关重选董事、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之建议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之资料,包括(i)
有关重选退任董事之普通决议案;及(i) 有关授出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
并给予 阁下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内载有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
重选董事
根据章程细则第105条,于各股东周年大会上,须时有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由董事
会决定的更高数量的董事,惟每名董事(包括为特定任期委任的董事)须至少每三年
一次轮流退任。董事会已决定三位董事、周陈淑玲女士、傅承荫先生及蔡廷基先生将
于董事会轮值退出,并均合资格且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董事会函件
在退任董事中,蔡廷基先生自二零一二年开始一直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任
职多年,董事会认为他一直维持独立性及具建设性的意见。为本公司发展策略及政
策作出积极贡献。他在会计和审计方面的丰富经验是公司指导其财务报告和内部控
制职能的宝贵资产。尽管蔡先生的任期已长,但他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继续展现其
独立性及对本公司事务的判断力,并就本公司事务作出决定及履行上市规则第3.13条
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指引。本公司并无证据显示其任期对其独立性有任何影响。
董事会相信他在集团外的工作经验及对本集团业务的深入认识将继续使本公司受惠。
因此,董事会认为蔡先生仍属独立,并推荐其于股东周年大会膺选连任。
重选各退任董事须由股东个别投票决定。有关重选董事而根据上市规则须予披
露之资料载于本通函附录二内。
倘于本通函刊发后接获股东之有效通知建议任何人士在股东周年大会上作为董
事之候选人,则本公司将发出公告或补充通函,以知会股东有关额外提名候选人之
履历。倘于本公司股东大会预定日期前少于十个营业日(定义见上市规则)才收到该
通知,本公司将须考虑延期举行该股东大会,以就有关提名给予股东十个营业日的
通知。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在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举行之上届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曾通过普通决
议案授予董事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此等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
董事相信重新通过该等授权将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有利。因此,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于(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b)
法例或本公司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日;或(c)
股东于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该等授权之日(以较早者为准)止期间任何
时间,(i)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本公司于该等决议案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20%股份;(i)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包括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定义见下文)所购
回股份总数在内之股份((i)及(i)所述之授权统称为「发行授权」);及(i)购回(其中包括)
于联交所购回股份总数不超过本公司于有关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之股
份(「购回授权」)。有关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董事谨表明并无即时计划根据有关授
权发行任何新股份或购回任何股份。
董事会函件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数为165,863,792股份。按该股数为基准
计算(并假设最后可行日期以后至该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止再无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
董事将获授权配发、发行及处理最多不超过33,172,758股份(不包括根据购回授权
所购回之额外股份)及购回最多不超过16,586,379股份。
本通函附录一载有上市规则第10章规定提供所需资料之说明函件,以便向股东
提供所有合理必要的资料,令彼等就是否投票赞成或反对批购回授权(亦构成公司条
例第239(2)条所规定之备忘录)之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3页至第16页内。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有关
重选董事、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
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 阁下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
表格上所印列之指示填妥该表格,并将该表格尽早交回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香港九
龙新蒲岗大有街22号,惟无论如何该表格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
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亲身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务请 阁下详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并按照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
格上所印列之指示填妥及交回该表格。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及章程细则第75条,除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
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于股东大会上,股东
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本公司须按上市规则第13.39(5)条所指定之方
式公布投票结果。
责任声明
本通函载有遵照上市规则而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此承担
全部责任。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据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
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且并无误导或虚假成份,亦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以
致本通函所载任何声明或本通函有所误导。
董事会函件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i)重选退任董事及(i)授予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等建议,均符合本公司
及其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全体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提呈之有关决议案。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为厘定股东出席应届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
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暂停
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于该期间不会处理任何股份转让。为确保符合资格出席本公司
即将举行之年度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于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董事会建议派发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10港仙。
本公司亦将由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一)(包括
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厘定股东获派发建议末期股息之权利,于
该期间不会处理任何股份转让。如欲获派将在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于二零二五
年十月二十二日(星期三)或前后派发之末期股息,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
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
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
室。
一般资料
阁下务请垂注载于本通函各附录内之其他资料。本通函之中、英文版本如有任
何歧义,则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YGM贸易有限公司
主席
陈永燊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以下为上市规则规定须就所建议之购回授权而送交股东之说明函件,该函件亦
构成公司条例第239(2)条所规定之备忘录:
(i) 现建议可购回本公司于通过决议案批准购回授权当日之已发行股本中不超
过10%之股份。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数为165,863,792股。
按该股数为基准计算(并假设最后可行日期以后至该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止
再无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董事将获授权购回最多不超过16,586,379之股份。
(i) 董事相信,在若干情况下购回股份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有利。举例而言,视
乎当时之市况及资金安排,购回股份可提高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因
此,董事正寻求获授购回授权,使本公司在适当时可灵活购回股份。
(i) 公司条例规定本公司就购回股份所作之支付仅可取自本公司之可分派溢利
或就购回目的发行新股份所收取之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将可及只可
动用根据其公司章程细则及香港法例可合法供此用途之资金。
(iv) 与二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公布之年报内所载列经审核综合账目内所
披露之财务状况相比,董事认为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并不会对本公司之营运
资金或资本负债比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在任何情况下,倘购回股份在有
关情况下会对本公司之所需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比率有重大不利影响,董
事不拟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权力进行购回。
(v) 倘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购回授权,目前概无董事或(彼等经一切合
理查询后所深知)彼等之任何联系人士有意根据购回授权出售股份予本公司。
(vi) 董事会已向联交所承诺,将根据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细则以及适用之香
港法例(就其适用范围),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购回股份之权力。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vi) 于最后可行日期,并根据本公司所保存之记录,陈永奎先生、陈永燊先生、
陈永棋先生及周陈淑玲女士及彼等之联系人士(统称为「陈氏家族」)合共拥
有本公司约59.19%之已发行股份权益。假设陈氏家族之股权维持不变,于
董事全面行使购回授权购回股份时,陈氏家族将拥有本公司65.77%之已发
行股份权益。董事并不知悉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任何股份后会产生香港公司
收购及合并守则所述之任何后果。
(vi) 于本通函付印日期之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购回本公司股份。
(ix) 目前概无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已知会本公司有意出售股份予本公司。该
等人士亦无承诺倘股东授出购回授权,不会出售任何该等股份予本公司。
(x)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止前之十二个月内,本公司股份每月在联交所录得之最
高及最低价格如下:
每股最高价每股最低价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1.140.95
八月1.130.91
九月1.201.00
十月1.200.97
十一月0.920.92
十二月1.040.84
二零二五年
一月1.000.75
二月0.920.80
三月0.870.80
四月0.890.65
五月0.940.75
六月0.980.81
七月(截至最后可行日期)0.970.90
(xi) 此说明函件及建议的购回授权均无异常之处。
附录二 重选退任董事资料
以下为根据章程细则合资格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董事之详情:
周陈淑玲女士,七十四岁,为本公司董事会副主席。彼于一九七三年加入长江
制衣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94),并于一九八三年月至二零二零年四月及自二零二一
年三月担任执行董事。陈女士于管理成衣零售及批发业务有广泛之经验。现为香港
特别行政区第三至六届选举委员会选委、香港贸易发展局理事、香港贸易发展局职
员及财务委员会主席、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名誉会长、香港品牌发展局荣誉主席、广
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香港理工大学校董会成员、香港理工大学纺织及服装
学院顾问委员会主席及又一村学校监。彼于一九七三年获英国Notingham Trent
University颁发学士学位。陈女士同时担任本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
有关陈女士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东的关系,及她
之股份权益(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涵义)资料及董事酬金及服务年期之详情,
载于本附录下文。
除上述披露外,概无有关陈女士之其他事宜需就彼重选连任而知会股东,亦无
其他资料应根据第13.51(2)(h)至(v)条作出披露。
傅承荫先生,六十三岁,一九八四年获加拿大西安大略省大学颁发学士学位。
傅先生于一九八五年加入本集团,傅先生自一九五年出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彼于
二零六年至二零一零年起出任本公司副董事总经理及自二零一零年起出任董事总
经理。于二零一五年九月,傅先生调任行政总裁。彼于时装零售、批发、市场推广及
采购有广泛之经验。傅先生同时担任本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
有关傅先行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东的关系,及他
之股份权益(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涵义)资料及董事酬金及服务年期之详情,
载于本附录下文。
除上述披露外,概无有关傅先生之其他事宜需就彼重选连任而知会股东,亦无
其他资料应根据第13.51(2)(h)至(v)条作出披露。
附录二 重选退任董事资料
蔡廷基先生,七十岁,现为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蔡先生一九七八年毕业
于香港理工学院(现称为香港理工大学)会计系,同年加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历任
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合伙人,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执行合伙人,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首席合伙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华东华西区首
席合伙人。二零一零年四月蔡先生自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退休。蔡先生自二零
一二年十二月起出任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为长江制衣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294)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根据上市规则附录C1所载《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B.2.3,如独立非执行董事任
职超过九年,其进一步委任须经股东另行决议通过。蔡先生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
董事逾九年。蔡先生从未参与本公司的日常营运及业务决策。本公司已收到蔡先生
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作出的年度独立性确认书。董事会认为,蔡先生对本公司的事
务保持独立看法,并能以公正的方式履行其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在过去多
年的服务中,他为公司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建议。他在会计和审计方面的丰富经验是
公司指导其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职能的宝贵资产。因此,董事会建议重新屡选蔡先
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尽管蔡先生已为本公司服务超过九年。
如果蔡先生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则将继续担任本公
司提名委员会主席、薪酬委员会与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除本文所披露者外,蔡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其他香港或海外上市上午公
司出任何董事职位,亦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出任何其他职位。蔡先生
概与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控股东有任何其他关系。
有关蔡先生之股份权益(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涵义)资料及其董事酬金
及服务年期的详情,载于本附录下文。
除上述披露外,概无有关蔡先生之其他事宜需就彼重选连任而知会股东,亦无
其他资料应根据第13.51(2)(h)至(v)条作出披露。
附录二 重选退任董事资料
退任董事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东的关系
陈永燊先生、陈永奎及周陈淑玲女士为兄弟妹。
陈永棋先生是陈永燊先生、陈永奎先生及周陈淑玲女士的堂兄弟。
傅承荫先生为陈永燊先生、陈永奎先生、周陈淑玲女士、陈永棋先生之表弟。
除上述者外,退任董事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东概
无任何关系。
退任董事之股份权益
于最后可行日期,退任董事于本公司股份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
及第8分部及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之规定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
并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存置之登记册之股份权益如下:
股份数目
董事姓名个人权益(i)家族权益公司权益其他权益
周陈淑玲8,802,608328,000–(i) & (i)
傅承荫2,075,460–(i)
蔡廷基–
除本文所披露者外,及于最后可行日期,退任董事概无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之涵义所界定之股份之任何权益。
附注:
(i) 该等股份以董事的名义登记,其为股份实益拥有人。
(i) 合共46,091,700股份乃由Chan Family Investment Corporation Limited(包括陈永燊先生、陈
永棋先生、傅承荫先生及周陈淑玲女士及其他陈氏家族成员所拥有)及其附属公司所持有。
(i) 合共120,400股份乃由Hearty Investments Limited持有。该公司由陈永燊先生、陈永棋先生
及周陈淑玲女士及其他陈氏家族成员拥有。
附录二 重选退任董事资料
董事服务合约
于最后可行日期,退任董事并无与本公司订立任何书面服务合约及无特定明确
任期,并需按照本公司之章程细则于股东周年大会轮流退任及膺选连任。所有退任
董事将收取之董事袍金会由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中授权董事会厘定。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周陈淑玲女士、傅承荫先生及蔡廷基先
生收取之薪酬总额分别为1,449,000港元、1,942,000港元及130,000港元(如于本公司截
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第8 项所披露)。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YGM贸易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37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YGM贸易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
中午十二时十五分假座香港九龙又一村高槐路七号又一村花园俱乐部举行股东周年
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便进行下列事项:
- 、董事
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 ;
- (各为独立之决议案):
(a) 周陈淑玲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傅承荫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
(c) 蔡廷基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彼已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超
过九年);
及授权董事会(「董事」)厘定董事及任何董事委员会成员的酬金;
- ;及
-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经修订与否)为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
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股
份」),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项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认股权;
(b) 在上文(a)段之批准将附加于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权力,并授权董事于有关
期间作出或授出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项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认
股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无论
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股份总数不得超过(a)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
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及(b)(若董事获本公司股东另行通过之一项
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于有关决议案通过后购回本公司股份总数(最多相
当于该决议案通过日期本公司股份总数之10%)之两者总和,而上述批准
须受此数额限制;惟根据以下事项而配发者除外:(i)一项供股(定义见下文);
(i)根据本公司所发行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证
券下之任何认购或换股权利获行使;(i)当其时获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
或类似安排以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购买股份之权利予本公司认可合资格参
与人士;或(iv)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施行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而需配
发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时间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法例或本公司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之期
限届满之日;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权之日;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
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所持有之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之比例
配发、发行或授出股份之建议(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份,或根据任何适用
于本公司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例规定之限制或责任,或当地任何认可监
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
他董事认为必须或适当之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动议:
(a) 根据下文(b)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买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
(b) 根据香港股份购回守则,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或任何其他就此目的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认可之证券交易所可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
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以此数额为限;
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时间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法例或本公司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之期
限届满之日;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权之日。」;
及
(C) 「动议待上文(A)及(B)段所载决议案获通过后,授权董事会行使本通告内所载第(A)
项决议案(a)段所述有关该决议案5(A)(c)段(b)分段所述本公司股本之本公司权
力。」
承董事会命
YGM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郭应东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五位执行董事,为陈永燊先生、周陈淑玲女士、傅
承荫先生、陈永奎先生、陈永棋先生及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蔡廷基先生、苏汉章
先生及李光明先生。
附注:
(a) 为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星
期二)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于该期
间不会处理任何股份转让。为确保符合资格出席本公司即将举行之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并在
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下
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
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b)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以上代表出席大会,并代其投票。
受委任之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c) 已按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及签署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
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副本,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 小
时前交回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九龙新蒲岗大有街22号,方为有效。
(d) 本公司亦将由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一)(包括首尾
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厘定股东获派发建议末期股息之权利,于该期间不会
处理任何股份转让。如欲获派将在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于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星
期三)或前后派发之末期股息,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
(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e) 就上述通告之第5项而言,恳请留意股东通函有关购回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之内容,其将
以适当途径送达本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