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5 首都信息 公告及通告:持续关连交易技术服务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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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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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关连交易

技术服务框架协议

为就本公司(为其本身及代表本集团)与首信科技在信息技术服务及产品方面的日常业

务往来建立清晰且完善的合作机制,于

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为其本

身及代表本集团)已与首信科技订立一份自

日起生效至

日止

之框架协议,以规范

(i)

本公司(为其本身及代表本集团)向首信科技提供软件产品、软

件设计及开发、软件测试、云资源、

CPIP

网络协议服务等信息技术产品及服务;及

(i)

首信科技向本公司(为其本身及代表本集团)提供基础设施运维、应用系统运维、技术

咨询与应急响应、软件产品(不同于前述本公司提供的产品)等信息技术产品及服务。

于本公告日期,北京国资公司为本公司控股东及持有网创公司

95%

权益,故网创公

司为北京国资公司的联系人,因而成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本公司及网创公司分别持

有首信科技约

71.24%

25.03%

权益,首信科技为本公司之关连附属公司,故亦为本公

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框架协议,本集团向首信科技提供服务及产品的年度费用上限最高适用百分比率

(定义见《上市规则》)高于

0.1%

但低于

5%

,故相关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规

定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要求,并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

-1-


同时,首信科技于相同期间向本集团提供服务的年度费用上限最高适用百分比率亦高

0.1%

但低于

5%

。因此,该等交易同样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

章关于申报、公告及

年度审阅之规定,并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

框架协议

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为其本身及代表本集团)已与首信科技订立框架

协议。

框架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订约方

(1)

本公司(为其本身及代表本集团);及

(2)

首信科技(本公司之关连附属公司)。

标的事项

根据框架协议,

(i)

本公司愿为首信科技提供软件产品、软件设计及开发、软件测试、云

资源、

CPIP

网络协议服务等信息技术产品及服务;及

(i)

首信科技愿为本集团提供基础设

施运维、应用系统运维、技术咨询与应急响应、软件产品(不同于前述本公司提供的产

品)等信息技术产品及服务。

所有具体事项须按本公司(为其本身及代表本集团)及首信科技制度及适用法规履行必要

之招标、比选等采购程序,并在相关方中选后另行签署服务及产品采购合同。

期限

日起至

日止。

-2-


年度上限

框架协议项下有关

(i)

首信科技向本集团支付服务费;及

(i)

本集团向首信科技支付之服务

费之各项年度上限乃根据本集团及首信科技的业务需要、业务增长预期、双方可提供的

软件种类及服务范围,及其他方提供同类产品服务的情况厘定。

框架协议项下之年度上限

日起至

日期间及截至

日止两个年度各年根据框

架协议

(i)

首信科技向本集团支付之服务费;及

(i)

本集团向首信科技支付之服务费载列如

下:

日起

期间

截至

日止

年度

截至

日止

年度

(人民币万元)

首信科技向本集团支付服务费之年度上限

2,0002,6002,600

本集团向首信科技支付服务费之年度上限

1,2002,3002,300

就软件产品而言,考虑到其工作量主要集中在前期阶段,涵盖分析、设计、开发等多个

环节,这一阶段本集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源及时间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功能满足

需求,前期的成本及实施费用相较于后期维护和更新的费用相对会更高,故本公司合理

预估

日起至

日期间首信科技向本集团支付的服务费会相对较

高,以反映前期开发阶段的高投入及高成本。故尽管

年已经过半,但

起至

日期间首信科技向本集团支付服务费之上限预估与

年及

年相

若。就运维服务而言,其需求通常较为稳定,因而各期费用差异较小。

未来预测本公司与首信科技年度交易金额较大,主要得益于双方在业务协同与互补性方

面的显著增强。由于近年来本集团内部开展组织架构与分工的调整,母子公司之间已形

-3-


成更为清晰的业务板块划分和差异化发展方向,本公司作为母公司,在人工智能、大数

据等基础软件产品、软件设计及开发、软件测试服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术优

势。而首信科技作为子公司,在网络信息技术运维和通用及行业产品等应用软件产品开

发领域展现出专业能力。这种清晰的业务板块划分,使得双方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优

势,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从而推动了交易金额的增长。

定价政策

本公司向首信科技提供服务及产品,亦或首信科技向本集团提供服务及产品,双方报价

均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就框架协议项下本公司需要提供的主要产品╱服务而言,本公司先就所涉人力投

入、软件及其他成本核算整体成本,并在此基础上加计合理毛利率(预估软件产品毛

利率为

35%

60%

,软件开发服务毛利率为

25%

40%

)以形成初步报价;

(2)

就框架协议项下首信科技需要提供的主要产品╱服务而言,首信科技先就所涉人力

投入、软件及其他成本核算整体成本,并在此基础上加计合理毛利率(预估软件产品

毛利率为

35%

60%

,运维服务毛利率为

20%

35%

)以形成初步报价;

(3)

参考公开市场可取得的同类服务及产品平均投标价格(例如中国政府采购网

htp:/w.cgp.gov.cn/

);

(4)

参考各自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服务及产品时的平均报价;

(5)

由双方平等协商,确保价格合理且具竞争力;以及

(6)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及有关定价制度。

-4-


内部监控政策

本集团根据框架协议向首信科技提供服务及产品之各项报价会通过本集团的内部审批制

度转交予不同部门考虑,包括计划管理部、财务管理部以及本公司管理层进行审批。本

公司管理层会确保最终报价公平合理,并令本集团整体得益。

有关首信科技根据框架协议向本集团提供服务及产品之各个单项交易于执行前须经本集

团的采购部主管审批,以确保其条款及程序符合本公司之定价政策。

于订立框架协议后,本公司将定期审阅与首信科技订立的交易,以识别可能存在超出年

度上限风险的任何交易及应对该等交易而采取的任何措施。本集团与首信科技进行的所

有交易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详细审查。本集团的财务管理部负责每季度监测持续关连交

易的交易金额,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确保交易按照个别定价政策进行且不超过年度

上限。

本集团的采购部将于向首信科技下达订单之前就每次采购向首信科技取得报价,并将其

他独立供应商之类似服务及产品之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服务及产品之价格竞争力。在

可能及可行的情况下,本集团通常会订立基准,即在采购类似的服务及产品时,向独立

第三方获取三个报价作为价格参考。

本公司之核数师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亦将就持续关连交易是否已按定价政策进行及是否超

逾相关年度上限对本集团订立之持续关连交易进行年度审核。

订立框架协议之理由及得益

本集团主要业务包括产品、软件开发及服务;行业解决方案;以及运营及运维服务等。

首信科技自成立以来,一直服务北京市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具有较强的云网融合平台

运营能力、信息化建设交付能力和系统运营保障能力。董事会相信,订立框架协议,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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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本集团的营运。董事会亦认为,首信科技向本集团提供的服务将继续有助本集团

向客户提供一体化产品体系和服务能力,降低合作成本,并提高相关技术及服务水平。

此外,本公司与首信科技之间的内部管理模式趋同,技术路线和研发管理体系一致,为

双方的高效协同提供了有力保障,能够更加便捷地进行资源调配和响应,减少沟通管理

成本,提高业务执行效率,促进双方在各自领域深耕细作。

因此,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框架协议之条款、框架协议项下本集团向首信

科技支付及首信科技向本集团支付之服务费之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且乃于本集团一般

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符合本集团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严轶女士作为北京国资公司的雇员,已就批准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董事会

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董事于框架协议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

一般资料

本公司资料

本公司为于

日于中国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产品、软件开发及

服务;行业解决方案;以及运营及运维服务等。于本公告日期,北京国资公司持有本公

司已发行股本约

63.3%

之权益。

首信科技资料

首信科技为于

日于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最终控

制,主要从事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等服务。本公司及网

创公司分别持有首信科技约

71.24%

25.03%

权益。

-6-


上市规则之涵义

北京国资公司为本公司控股东及持有网创公司

95%

权益,故网创公司为北京国资公司的

联系人,因而成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本公司及网创公司分别持有首信科技约

71.24%

25.03%

权益,首信科技为本公司之关连附属公司,故亦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框

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北京国资公司」指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中国成立的公

司,由北京市政府全资拥有,为本公司控股东

「首信科技」指首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之

有限责任公司,由本公司及网创公司分别持有约

71.24%

25.03%

权益

「网创公司」指北京首信网创网络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间于中

国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由北京国资公司拥有

95%

权益

「本公司」指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

境外上市外资股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并且「关连」二字应据此诠释

「控股东」指具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7-


「框架协议」指本公司(为其本身及代表本集团)于

日与首

信科技订立之《技术服务框架协议》,据此,本集团与

首信科技同意于

日至

日止期

间互相提供产品及服务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独立股东」指于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之

股东以外之股东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之独立第三方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余东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分别为余东辉先生及张益谦先生,而本公司之非执行

董事分别为严轶女士、辛双百先生、赵淑杰女士、姜巍先生及王昱铮先生,以及本公司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宫志强先生、张伟雄先生、董进先生及李建强先生。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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