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00 今米房集团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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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 MI FANG GROUP HOLDINGS LIMITED
今米房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30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今米房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
日(星期五)下午二时正假座香港上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1楼黄
金阁(东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讨论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 、考虑及批准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报告和独立
核数师报告。
- ;
(B) 重选何力钧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 重选林立升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D)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 ,并授权董事会厘
定其酬金。
- (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股东(「股东」)
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授出、分派
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股份」)(包括任何自库存出售或转拨
的任何库存股份(具有GEM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以及作出、
发行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购股权(包
括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以及交换权或换
股权;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附加于董事所获之任何其他授权,授权董
事代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内作出、发行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
要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购股权(包
括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以及交换权或换
股权;
(c) 董事依据上文(a)及(b)段所载批准而配发、发行、授出、分派或
以其他方式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授出、分
派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换股权或其他原因)
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
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20%,且上述批准亦须
受此数额限制,惟依据下列情况所配发或发行者除外:(i)供
股(定义见下文);(i)行使本公司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
换为股份的任何证券随附之认购权或转换权而发行之股份;(i)
行使本公司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所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
当时就授出或发行股份所采纳的类似安排,或购买股份的权利;
或(iv)本公司不时之组织章程细则(「细则」)就任何以股代息计
划或类似安排配发股份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
(d) 待本决议案(a)、(b)及(c)段各自获通过后,撤销董事先前所获
的与上文(a)、(b)及(c)段所述同类而仍然有效之任何批准;及
(e)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自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
之日期止之期间:
(i) 待本决议案通过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细则或开曼群岛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
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 股东大会上经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
载授权之日期;及
「供股」乃指根据向所有股东(就此而言不包括任何其居住地
方之法律下任何法定或规管要求或特别程序导致股份发售要
约于该地方成为或可能成为违法或无法实行者的股东)及(如
适用)本公司有权获得股份发售的其他权益证券持有人发出
的要约,按其现时所持股份或其他权益证券之数量按比例(零
碎配额除外)配发、发行或授出股份或其他需要或可能需要配
发及发行股份之证券。
对配发、发行、授出、发售或出售股份之任何提述,均应包括
出售或转让本公司股本中之库存股份(包括履行转换或行使
任何可换股证券、期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股份之类似权利
时之任何义务),惟以GEM上市规则及适用法律及法规允许并
符合其规定者为限。」
(B)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行
使本公司所有权力,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
准的公司股份回购守则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GEM或在本公司股份上市且获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及联交所就此目的而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以任何方式
购回其已发行股份,而董事行使一切权力购回股份须受限于
须按照一切适用法例及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
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定并在其规限下
行事;
(b) 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授权董事购回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通过
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数
目之10%;而上文(a)段之批准亦受此数额所限;
(c) 上文(a)段之批准将附加于董事所获之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
董事代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决定之价格购
回股份;
(d) 待本决议案(a)、(b)及(c)段各自获通过后,撤销董事先前所获
的与上文(a)、(b)及(c)段所述同类而仍然有效之任何批准;及
(e)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自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
之日期止之期间:
(i) 待本决议案通过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细则或开曼群岛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
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 股东大会上经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
载授权之日期。」
(C) 「动议在上文(A)及(B)项决议案获通过之前提下,扩大根据上文(A)
项决议案向董事授出的一般授权,扩大的数额为本公司根据上
文(B)项决议案之购回授权购回的股份总数,惟该购回股份之数
额不得超过本项决议案获通过之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
有)数目之10%。」
特别决议案
- ,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作为本公司的特别决议案:
「动议按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的通函(「通函」)附录
三所载方式修订本公司现行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
现行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细则,并批准及采纳第三次经
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细则
(该文件注明「A」字样并提呈股东周年大会,由股东周年大会主席简签,
以资识别)(纳入并整合通函附录三所述的全部建议修订)为本公司第
三次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
程细则,以取代及摒除本公司现行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
大纲及现行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细则,自股东周年大会
结束后立即生效,以及授权本公司任一董事或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办
理所有必要事宜,以落实采纳本公司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
程大纲及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细则。」
承董事会命
今米房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周峰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注:
- ,将向股东提呈4(C)项决议案以
供批准。
- ,均有权委派另一位人士作为其
代表出席,并于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本
公司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如委任超过一名受
委代表,则委任须指明所委任的受委代表各自所代表之股份数目。
- ,则仅接纳排名首位的联名持有人(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的投票,
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将不获接纳,就此而言,上述出席人士的排名先后厘
定方式,指于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者将为唯一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者。
- (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
之该等文件副本,最迟须于召开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48小时前送达本公
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
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
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 ,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之通
函附录一。
- ,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
七月三十一日之通函附录二。
- ,请参阅本公司
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的通函附录三。
- 。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 「黑色」暴雨警告于股东周年大会之日上午七时正以后
任何时间生效,则股东周年大会将延期。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w.jmfghl.com
及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hkexnews.hk刊发公布,以告知本公司股东另行安排之股
东周年大会之日期、时间及地点。
- ,亦不设茶点。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周峰先生、张苗女士及申文钗女士;及独立
非执行董事为何力钧先生、林立升先生及刘慧卿女士。
本通告的资料乃遵照GEM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
董事愿就本通告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
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通告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
属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足以令
致本通告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本通告将自其刊发日期起计最少一连七日登载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内「最新上市公司公告」一页。本通告亦将登载于本公司
网站 w.jmfgh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