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00 今米房集团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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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JIN MI FANG GROUP HOLDINGS LIMITED

今米房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30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今米房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

日(星期五)下午二时正假座香港上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1楼黄

金阁(东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讨论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考虑及批准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报告和独立

核数师报告。

(B) 重选何力钧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 重选林立升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D)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1. ,并授权董事会厘

定其酬金。


  1. (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股东(「股东」)

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授出、分派

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股份」)(包括任何自库存出售或转拨

的任何库存股份(具有GEM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以及作出、

发行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购股权(包

括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以及交换权或换

股权;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附加于董事所获之任何其他授权,授权董

事代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内作出、发行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

要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购股权(包

括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以及交换权或换

股权;

(c) 董事依据上文(a)及(b)段所载批准而配发、发行、授出、分派或

以其他方式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授出、分

派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换股权或其他原因)

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

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20%,且上述批准亦须

受此数额限制,惟依据下列情况所配发或发行者除外:(i)供

股(定义见下文);(i)行使本公司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

换为股份的任何证券随附之认购权或转换权而发行之股份;(i)

行使本公司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所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

当时就授出或发行股份所采纳的类似安排,或购买股份的权利;

或(iv)本公司不时之组织章程细则(「细则」)就任何以股代息计

划或类似安排配发股份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


(d) 待本决议案(a)、(b)及(c)段各自获通过后,撤销董事先前所获

的与上文(a)、(b)及(c)段所述同类而仍然有效之任何批准;及

(e)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自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

之日期止之期间:

(i) 待本决议案通过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细则或开曼群岛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

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 股东大会上经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

载授权之日期;及

「供股」乃指根据向所有股东(就此而言不包括任何其居住地

方之法律下任何法定或规管要求或特别程序导致股份发售要

约于该地方成为或可能成为违法或无法实行者的股东)及(如

适用)本公司有权获得股份发售的其他权益证券持有人发出

的要约,按其现时所持股份或其他权益证券之数量按比例(零

碎配额除外)配发、发行或授出股份或其他需要或可能需要配

发及发行股份之证券。

对配发、发行、授出、发售或出售股份之任何提述,均应包括

出售或转让本公司股本中之库存股份(包括履行转换或行使

任何可换股证券、期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股份之类似权利

时之任何义务),惟以GEM上市规则及适用法律及法规允许并

符合其规定者为限。」


(B)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行

使本公司所有权力,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

准的公司股份回购守则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GEM或在本公司股份上市且获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及联交所就此目的而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以任何方式

购回其已发行股份,而董事行使一切权力购回股份须受限于

须按照一切适用法例及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

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定并在其规限下

行事;

(b) 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授权董事购回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通过

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数

目之10%;而上文(a)段之批准亦受此数额所限;

(c) 上文(a)段之批准将附加于董事所获之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

董事代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决定之价格购

回股份;

(d) 待本决议案(a)、(b)及(c)段各自获通过后,撤销董事先前所获

的与上文(a)、(b)及(c)段所述同类而仍然有效之任何批准;及

(e)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自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

之日期止之期间:

(i) 待本决议案通过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细则或开曼群岛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

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 股东大会上经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

载授权之日期。」

(C) 「动议在上文(A)及(B)项决议案获通过之前提下,扩大根据上文(A)

项决议案向董事授出的一般授权,扩大的数额为本公司根据上

文(B)项决议案之购回授权购回的股份总数,惟该购回股份之数

额不得超过本项决议案获通过之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

有)数目之10%。」

特别决议案

  1. ,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作为本公司的特别决议案:

「动议按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的通函(「通函」)附录

三所载方式修订本公司现行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

现行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细则,并批准及采纳第三次经

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细则

(该文件注明「A」字样并提呈股东周年大会,由股东周年大会主席简签,

以资识别)(纳入并整合通函附录三所述的全部建议修订)为本公司第

三次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

程细则,以取代及摒除本公司现行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

大纲及现行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细则,自股东周年大会


结束后立即生效,以及授权本公司任一董事或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办

理所有必要事宜,以落实采纳本公司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

程大纲及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细则。」

承董事会命

今米房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周峰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注:

  1. ,将向股东提呈4(C)项决议案以

供批准。

  1. ,均有权委派另一位人士作为其

代表出席,并于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本

公司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如委任超过一名受

委代表,则委任须指明所委任的受委代表各自所代表之股份数目。

  1. ,则仅接纳排名首位的联名持有人(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的投票,

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将不获接纳,就此而言,上述出席人士的排名先后厘

定方式,指于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者将为唯一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者。

  1. (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

之该等文件副本,最迟须于召开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48小时前送达本公

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

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

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1. ,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之通

函附录一。

  1. ,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

七月三十一日之通函附录二。

  1. ,请参阅本公司

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的通函附录三。

  1. 。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1. 「黑色」暴雨警告于股东周年大会之日上午七时正以后

任何时间生效,则股东周年大会将延期。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w.jmfghl.com

及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hkexnews.hk刊发公布,以告知本公司股东另行安排之股

东周年大会之日期、时间及地点。

  1. ,亦不设茶点。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周峰先生、张苗女士及申文钗女士;及独立

非执行董事为何力钧先生、林立升先生及刘慧卿女士。

本通告的资料乃遵照GEM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

董事愿就本通告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

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通告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

属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足以令

致本通告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本通告将自其刊发日期起计最少一连七日登载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内「最新上市公司公告」一页。本通告亦将登载于本公司

网站 w.jmfgh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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