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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Jinmao Holdings Group Limited
中国金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票代号:00817)
公告
须予披露的交易
提供贷款
提供贷款
董事会谨此宣布,于2025年7月31日,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上海寳杨与
其股东苏州腾茂、上海宝冶及上海杨行订立框架协议,据此,上海寳杨同意按
照苏州腾茂、上海宝冶及上海杨行所持股权比例,并根据相同的条款与条件向
苏州腾茂、上海宝冶及上海杨行(或其各自指定的实体)提供贷款。
上市规则的涵义
苏州腾茂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上海寳杨由苏州腾茂、上海宝冶及上海杨
行分别持有26%、19.5%及54.5%的股权,为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虽
然上海宝冶及上海杨行均为上海寳杨的主要股东,但由于上海寳杨构成上市规
则第14A.09条下本公司的非重大附属公司,因而上海宝冶及上海杨行并非本公
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本次交易并不构成本公司在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关连
交易。
由于框架协议下上海寳杨向上海宝冶及上海杨行所提供贷款之合计每日最高结
存余额(包括应计利息)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因此,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申
报及公告的规定。
背景
董事会谨此宣布,于2025年7月31日,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上海寳杨与其
股东苏州腾茂、上海宝冶及上海杨行订立框架协议,据此,上海寳杨同意按照苏
州腾茂、上海宝冶及上海杨行所持股权比例,并根据相同的条款与条件向苏州腾
茂、上海宝冶及上海杨行(或其各自指定的实体)提供贷款。
框架协议之主要条款
日期
2025年7月31日
订约方
贷款方:上海寳杨
借款方:苏州腾茂、上海宝冶及上海杨行
提供贷款
苏州腾茂、上海宝冶及上海杨行分别持有上海寳杨26%、19.5%及54.5%的股权。
根据框架协议并经各方协商一致时,上海寳杨应向苏州腾茂、上海宝冶及上海杨
行(或其各自指定的实体)提供贷款。上海寳杨向苏州腾茂、上海宝冶及上海杨行
所提供贷款的金额应原则上与届时该方所持上海寳杨的股权比例对等,且其他贷
款交易的条款与条件亦应相同。各方应根据框架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另行签署具
体贷款协议。
贷款利率
框架协议下每笔贷款的实际利率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最新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该利率为公开资料,为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不时
更新发布。
贷款的偿还及利息支付
原则上,贷款利息为按季度支付。各方可在另行签署的贷款协议中订明具体的利
息支付方式及还款期限。上海寳杨因维持正常营运及财务状况需要,有权要求各
方股东(或其各自指定的实体)按其所持上海寳杨的股权比例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及
利息。
抵销权
若苏州腾茂、上海宝冶及上海杨行(或其各自指定的实体)因任何原因导致上海寳
杨无法收回其按照框架协议所提供的贷款或应计利息,则上海寳杨将有权以任何
须付该方的款项抵销该方应付上海寳杨的款项。
有效期
框架协议的有效期为三年,自2025年7月31日起生效。另行签署的贷款协议的贷
款期限不得超过框架协议的有效期。
上限金额
预期于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上海寳杨向上海宝冶及上海杨行所提供贷款的每日最
高结存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将分别为人民币6.26亿元及人民币17.50亿元。
于计算该等上限金额时,董事已考虑了上海寳杨开发项目进度、现金结余及框架
协议有效期内的计划销售规模、利润分配计划,并且上海寳杨已就其物业项目保
留足够最少未来三个月之用的营运资金。此外,董事亦考虑了本集团的资金管理
策略,以及本集团于框架协议有效期内的发展及财政需要。
本次交易之理由及益处
上海寳杨销售情况良好、销售回款充裕,董事认为,由上海寳杨向其股东提供贷
款,可减少其现金结余的闲置状况,充分发挥资金优势,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
金使用率,满足本集团于其他开发项目的发展及财政需要。上海寳杨所提供予苏
州腾茂、上海宝冶及上海杨行(或其各自指定的实体)的贷款,金额将与该方所持
上海寳杨的股权比例对等,且其他贷款交易条款及条件亦相同。
为确保贷款的条款及条件同样适用于苏州腾茂、上海宝冶及上海杨行,本公司的
财务资本部将与上海寳杨一同根据其财务状况厘定所提供的贷款的金额及期限,
其后,上海寳杨与各方将订立的具体贷款协议将呈交至本公司的审计法务部,以
确保该等协议将根据框架协议订立。
董事认为本次交易属本集团日常业务中按照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公平合
理,并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苏州腾茂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上海寳杨由苏州腾茂、上海宝冶及上海杨行
分别持有26%、19.5%及54.5%的股权,为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虽然
上海宝冶及上海杨行均为上海寳杨的主要股东,但由于上海寳杨构成上市规则第
14A.09条下本公司的非重大附属公司,因而上海宝冶及上海杨行并非本公司的关
连人士。因此,本次交易并不构成本公司在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关连交易。
由于框架协议下上海寳杨向上海宝冶及上海杨行所提供贷款之合计每日最高结存
余额(包括应计利息)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因此,根据
上市规则第14章,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
告的规定。
有关订约方的资料
本公司是中国一家大型优质房地产项目开发商及运营商。本公司为中国中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平台企业。本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城市运营、物
业开发、服务与建筑科技、商务租赁、零售商业运营及酒店经营。
苏州腾茂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其主要在中国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上海寳杨为本公司透过苏州腾茂持有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一致行动人协
议安排,本公司透过苏州腾茂持有上海寳杨董事会及股东会控制权,因此上海寳
杨作为附属公司于本公司之经审核综合帐目内合并入帐),由苏州腾茂、上海宝冶
及上海杨行分别持有26%、19.5%及54.5%的股权,主要在中国从事房地产开发。
上海宝冶主要在中国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房地产开发经营及输电供电设施相关业
务等。上海宝冶由国务院国资委最终实益拥有。
上海杨行主要在中国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建设工程施工等。上海杨行由国务院
国资委最终实益拥有。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上海宝冶及上海杨行及其各自
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之
第三方。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指中国金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的
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框架协议」指上海寳杨与苏州腾茂、上海宝冶及上海杨行于2025年7
月31日订立的借款框架协议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上海寳杨」指上海寳杨茂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
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上海宝冶」指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
限责任公司,为独立第三方
「上海杨行」指上海杨行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独立第三方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苏州腾茂」指苏州腾茂置业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
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本次交易」指上海寳杨根据框架协议向上海宝冶及上海杨行提供贷
款
承董事会命
中国金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陶天海
香港,2025年7月31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为执行董事陶天海先生(主席)、张辉先生及乔晓洁女
士;非执行董事崔焱先生、刘文先生、陈一江先生及王葳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
董事刘峰先生、孙文德先生、高世斌先生及钟伟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