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13 裕田中国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

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RICHLYFIELDCHINADEVELOPMENTLIMITED

裕田中国发展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及于百慕达持续经营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裕田中国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以电子方式通过

Vistra

卓佳电子投票系统(网址为

htps:/evoting.vistra.com

)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讨论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

表与本公司董事及核数师报告。

2.

重选本公司之退任董事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其酬金(各以

独立决议案进行)。

(a)

重选徐慧敏女士(已在任超过九年)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b)

重选许惊鸿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

重选黄子康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d)

授权董事会厘定彼等酬金。

3.

续聘容诚(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

厘定其酬金。

4.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本公司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无论有

否修订):

「动议:

(a)

在下文

(c)

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于有

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

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未发行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

行使该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股份」)之购股权、债券、认股权证、债权证或认购任何股份之类

似权利);

(b)

上文

(a)

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

于有关期间或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项权力(包括但不限于配发、

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额外股份之权力)的交换或转换权力之售

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的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

证);


(c)

董事根据上文

(a)

段的批准行使权力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

(无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及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包括除外

发行股份(定义见下文),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

总数

20%

(可就记录日期为于有关期间内之每次股份合并或分拆作

出调整),因此,根据已授出的权力可能发行的最高股份数目占于紧

接上述合拼或分拆日期前后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应相同,而

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

根据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当时采纳之类似安排(以不时经修订者

为准)以授出或发行或购买股份之权利而发行股份;

(i)

于行使转换权或根据任何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之条款或认购股

份之认股权证而发行任何股份;或

(iv)

根据细则而实施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上述第

(i)

至第

(iv)

项均为「除外发行股份」);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起至下列最早者止

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在股东大会上由本公司股东透过普通决议案对本决议案所载授

权进行撤销或修订之日期;或

(i)

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必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

期限届满时。

「供股」指董事于所订定之期间,向载列于某一指定记录日期之本

公司股东名册内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出售股建议

(惟须受董事就零碎股权或适用于本公司之任何地区之法律限制或

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认为属必须或

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所规限)。」

5.

「动议:

(a)

在下文

(b)

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

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并且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

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份,惟

须受所有适用法律及证监会、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

订之规则及法例所限;


(b)

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

(a)

分段的批准购回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

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

10%

(可就记录日期为于有关期间

内之每次股份合并或分拆作出调整),因此,根据已授出的权力可能

购回的最高股份数目占于紧接上述合拼或分拆日期前后的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百分比应相同,而上文之批准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起至下列最早者止

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对本决议案所载授权进

行撤销或修订之日期;或

(i)

依照本公司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


6.

「动议待上文第

号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根据上文第

号决议案授予

董事可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未发行股份之

无条件一般授权,加入本公司根据本通告第

号决议案授予董事权力所购

回的股份总数,惟该扩大金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

总数

10%

(可就记录日期为于有关期间内之每次股份合并或分拆作出调

整),因此,经扩大的最高数目占于紧接上述合拼或分拆日期前后的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应相同。」

承董事会命

裕田中国发展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李亦锋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注:

1.

随函奉附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

2.

任何有权出席大会及在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为其代表,代其出席股东

大会及在会上投票。股东可亲身或委派正式授权代表或委派代表投票。委任代表毋须

为本公司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之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委任代表出席同一股东会议。

如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则委任须指明受委代表各自所代表之股份数目。


3.

为厘定股东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将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包括首尾

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

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时

三十分前送呈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

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资格的记录日

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4.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本公司股东或获其以书面正式授权之代理人签署;如股东属法

团,则须加盖印鉴,或由公司负责人或获正式授权之代理人亲笔签署。

5.

代表委任表格须按其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及签署,连同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

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该文据所示建议之人士代为

投票之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适用而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

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否则代表委任表格则属无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

仍可通过

Vistra

卓佳电子投票系统出席大会并于会上表决;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的文

书将被视为已遭撤销。

6.

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任何一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代其在大会上

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乃有关股份之唯一拥有人,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

自或委派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大会,则出席大会之持有人中,只有在股东名册内排名首

位之持有人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7.

就上文第

号决议案而言,徐慧敏女士、许惊鸿先生及黄子康先生将在本公司股东周

年大会上告退,彼等均符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上述董事之详情载列于日期为二零

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之通函附录二。

8.

就上文第

号决议案而言,载有说明文件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之通函将

寄发予本公司股东,当中载有关本公司购回其股份之资料。


9.

本公司将采用

Vistra

卓佳电子投票系统举行虚拟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可透过互联网于任

何地方以便捷、高效的方式于网上参与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将可透过其手机、平板电

脑或电脑观看实时视频广播并参加投票及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周年大会提交问题。直播

选项亦可扩阔股东周年大会的覆盖范围至无法亲自出席的股东。

10.

就于股东周年大会进行网上投票而言,股东可参考《网上股东大会操作指引》(通过浏

览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以邮递方式发送予注册股东的本公司通告函

件内印有的超连结或扫描其中的二维码)了解详情。倘 阁下对上述事宜有任何查询,

请于星期一至星期五(香港公众假期除外)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五时正致电本公司于香港

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之电话热线

(852) 2980 1333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两名执行董事,为李亦锋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及

陈卫先生(副总裁);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徐慧敏女士、黄子康先生及许

惊鸿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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