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25 丽丰控股 公告及通告:重续持续关连交易 – 该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
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重续持续关连交易
该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及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之公布,内
容有关先前丽新文创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之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先前创新方文化创意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该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鉴于先前丽新文创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将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届满,于二零二五
年七月三十一日,创新方商业管理与丽新文创订立丽新文创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以重
续先前丽新文创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直至二零二六年七月
三十一日止,为期一年。
鉴于先前创新方文化创意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将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届满,于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创新方商业管理与创新方文化创意订立创新方文化创意物
业管理服务协议,以重续先前创新方文化创意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
连交易,直至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一年。
上市规则之涵义
丽新发展为本公司之中间控股公司,于本公司拥有约55.08%持股权益,因此,为本公
司于发行人层面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6(2)条,由于丽新文创及创
新方文化创意各自为业佳之间接附属公司,而业佳为由丽新发展间接控制20%权益之
本公司之关连附属公司,故此该等公司均为本公司之关连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
规则第14A章,该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各自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1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该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各自项下之交易将合并为一系列交
易计算。
由于有关年度上限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按合并基准计算高于0.1%但低于5%,惟
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该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均须遵
守有关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布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
东批准之规定。
该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及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之公布,内容
有关先前丽新文创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之公
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先前创新方文化创意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鉴于先前丽新文创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将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届满,于二零二五年
七月三十一日,创新方商业管理与丽新文创订立丽新文创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以重续先前
丽新文创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直至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止,为期一年。
鉴于先前创新方文化创意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将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届满,于二零二
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创新方商业管理与创新方文化创意订立创新方文化创意物业管理服务
协议,以重续先前创新方文化创意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直至二
零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一年。
(I) 丽新文创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创新方商业管理与丽新文创订立丽新文创物业管理服
务协议,据此,创新方商业管理将为丽新文创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主要条款于下文
载列。
订约方:(a) 创新方商业管理(作为服务供应商);及
(b) 丽新文创(作为客户)。
将予管理之物业:创新方一期办公室,惟出租予独立第三方之区域除外,
以及已售予独立第三方之若干文化工作室及文化工作
坊,其相关管理费用由丽新文创提供部分补贴。
2
标的事项:创新方商业管理将为丽新文创提供以下服务,其中包括
多项物业管理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公共空间之清洁及保
养、绿化及园景维护、保安监控、停车位及停车场的管
理、公共设施之保养及管理以及消防监控。
丽新文创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之交易乃于本集团日常
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
年期:直至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一年
付款及定价政策:丽新文创将向创新方商业管理支付物业管理费,该费用
将根据适用于不同类型物业之已协定每月收费及将予管
理之相关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
物业管理费的每月收费详列如下:
每月管理费
物业类型 (根据建筑面积计算)
(人民币元╱平方米)
办公室 22
文化工作室 9
文化工作坊 6
于厘定物业管理费之合理性时,本集团考虑(其中包括)
(i)在中国提供可资比较之物业管理服务之独立物业管理
公司所收取之价格;及(i)本集团向其他客户提供可资比
较之服务时所收取之物业管理费用。
基于上文所述,本公司认为创新方商业管理根据丽新文
创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收取之物业管理费用乃按一般商业
条款、公平原则订立,且相当于╱不低于市场上提供类
似服务之其他独立第三方所提出╱所报之价格。
3
历史年度上限
(含增值税):
截至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截至二零二五年
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根据先前丽新文创物业管理服务协
议应付创新方商业管理之金额之历史年度上限载于下
文:
截至
二零二四年
七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截至
二零二五年
七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百万港元)
历史年度上限17.013.0
年度上限(含增值税):截至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根据丽新文创物业
管理服务协议应付创新方商业管理之最高年度金额将不
会超过2,000,000港元之上限。
厘定年度上限之基准:上述年度上限乃经参考(i)创新方一期需要物业管理服务
之不同类型物业之建筑面积;(i)将予管理之不同类型物
业之建筑面积之预期变动;(i)丽新文创物业管理服务协
议项下之交易条款;及(iv)为应付任何预期以外之物业管
理工作及汇率波动预留之合理缓冲后厘定。
(I) 创新方文化创意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创新方商业管理与创新方文化创意订立创新方文化创
意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据此,创新方商业管理将为创新方文化创意提供物业管理服
务,主要条款于下文载列。
订约方:(a) 创新方商业管理(作为服务供应商);及
(b) 创新方文化创意(作为客户)。
将予管理之物业:创新方一期内可用面积约4,948平方米用作经营国家地理
探险家业务之若干面积,有关面积乃由丽新文创根据双
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之租赁协议(经不
时补充)租予创新方文化创意,为期10年。
4
标的事项:创新方商业管理将为创新方文化创意提供多项物业管理
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公共空间之维修及保养、公共设施
之经营及保养、清洁、绿化及园景维护、停车位及停车
场的管理、保安监控及建筑图纸之档案管理。
创新方文化创意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之交易乃于本集
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
年期:直至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一年
付款及定价政策:创新方文化创意将向创新方商业管理支付每月服务费人
民币118,752元(含增值税)。
就创新方商业管理将提供之服务作出之付款乃经参考在
性质及规模上可资比较之服务之市价可用面积每平方米
人民币24元后,按公平磋商基准厘定。本公司认为,创
新方商业管理根据创新方文化创意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将
收取之费用属类似范围之服务收取之市场费用之合理范
围内。
历史年度上限(含增值
税):
由二零二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期
间、截至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截至二零二
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根据先前创新方文化创意物业
管理服务协议应付创新方商业管理之金额之历史年度上
限载于下文:
二零二年
九月一日至
二零二三年
七月三十一日
截至
二零二四年
七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截至
二零二五年
七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百万港元)
历史年度上限3.74.04.0
年度上限(含增值税):截至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根据创新方文化创
意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应付创新方商业管理之最高年度金
额将不会超过2,000,000港元之上限。
5
厘定年度上限之基准:上述年度上限乃经参考(i)创新方文化创意于创新方一期
占用并需要相关物业管理服务之可用面积;(i)创新方文
化创意按年应付创新方商业管理之物业管理费总额;及
(i)为应付任何预期以外之物业管理工作及汇率波动预留
之合理缓冲后厘定。
内部监控措施
为确保遵守该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条款,本集团已制定内部监控程序及外部监督措施,
当中包括:
(a) 本公司之财务部负责定期审阅相关交易,以确保遵守相关定价政策,而相关交易乃
各自根据该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进行,并不超过相关年度上限总额;
(b) 董事会将于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根据上市规则修订年度上限,并遵守相关公布
及╱或股东批准之规定;及
(c) 本公司将就该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订立之交易遵守上市规则项下有关独立核数
师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进行年度审阅之规定。
透过实施上述措施,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本公司拥有适当之内部监控程序,
以确保该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将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符合本公司
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订立该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董事认为订立该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符合本集团之利益,原因在于该协议将可为本公司提
供经常性收益,并更有效管理创新方一期物业并确保设有优质物业管理措施,与本集团之
利益相符。
鉴于上文所述,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i)该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各自之条款乃
按公平合理之一般商业条款订立;(i)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及(i)该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各自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于现时及将来均在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并
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6
上市规则之涵义
丽新发展为本公司之中间控股公司,于本公司拥有约55.08%持股权益,因此,为本公司于
发行人层面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6(2)条,由于丽新文创及创新方文
化创意各自为业佳之间接附属公司,而业佳为由丽新发展间接控制20%权益之本公司之关
连附属公司,故此该等公司均为本公司之关连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
该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各自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该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各自项下之交易将合并为一系列交易计
算。
由于有关年度上限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按合并基准计算高于0.1%但低于5%,惟所
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该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均须遵守有关
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布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之
规定。
除外董事已各自申报基于其与丽新发展及因此与丽新文创及创新方文化创意之关系而于该
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拥有之权益,因此,已就有关该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
行之交易之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董事于该等物业管理服
务协议中拥有权益,故此概无其他董事就有关该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
易之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有关本集团、丽新发展集团、创新方商业管理、业佳、丽新文创及创新方文化创意
之资料
本集团
本公司为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及
买卖。本集团之主要业务包括在中国从事物业发展作销售、物业投资,以及开发经营及投
资文化、休闲娱乐及相关设施。
丽新发展集团
丽新发展为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
丽新发展集团之主要业务包括物业投资、物业发展、酒店及餐厅之投资及经营、制作及发
行电影和电视节目、音乐制作及出版、管理及制作演唱会、艺人管理、戏院营运、文化、
休闲娱乐及相关设施,以及投资控股。
7
创新方商业管理
创新方商业管理为本公司于中国成立之全资附属公司。其主要从事为本集团于中国广东省
珠海市横琴之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业佳、丽新文创及创新方文化创意
业佳为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由丽丰(横琴)(本公司之间接
全资附属公司)及BHL(丽新发展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直接拥有80%及20%权益。业佳主要
(其中包括):(a)透过丽新文创(业佳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从事项目发展;及(b)透过创新
方文化创意(业佳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从事国家地理探险家业务。
释义
于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年度上限」指该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之建议
年度上限;
「BHL」指Bravo Heart Limited,一间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为丽新发展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丽丰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
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股份代
号:1125);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相同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除外董事」指林建岳博士、林建康先生、林孝贤先生及余宝珠女士;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8
「丽新文创」指珠海横琴丽新文创天地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之有限
公司,为业佳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丽新文创物业管理
服务协议」
指创新方商业管理(作为服务供应商)及丽新文创(作为客户)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就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订立之
协议,直至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一年;
「该土地」指位于中国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艺文二道东侧、彩虹路南
侧、天羽道西侧及横琴大道北侧之土地;
「丽丰(横琴)」指丽丰(横琴)发展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丽新发展」指丽新发展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
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股份代号:488);
「丽新发展集团」指丽新发展及其附属公司;
「国家地理探险家业务」指使用National Geographic Partners, LC授出之知识产权授
权进行名为国家地理探险家中心之主题室内体验中心之内
部扩建、装修、发展及营运;
「创新方商业管理」指珠海横琴创新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之有
限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创新方文化创意」指珠海横琴创新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之有
限公司,为业佳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9
「创新方文化创意物业
管理服务协议」
指创新方商业管理(作为服务供应商)及创新方文化创意(作为
客户)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就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订
立之协议,直至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一年;
「创新方一期」指珠海横琴创新方项目一期,为建于该土地上之物业(包括文
化相关设施);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人民共
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先前丽新文创物业
管理服务协议」
指创新方商业管理(作为服务供应商)及丽新文创(作为客户)
于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就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订立之协
议,为期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
一日止,详情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及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之公布中披露;
「先前创新方文化创意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指创新方商业管理(作为服务供应商)及创新方文化创意(作
为客户)于二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就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所订立之协议,为期自二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
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三十五个月,详情于本公司日期为
二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之公布中披露;
「项目发展」指持有该土地,以及拥有、承接发展及经营创新方一期之发
展项目;
「该等物业管理服务
协议」
指丽新文创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创新方文化创意物业管理服
务协议之统称;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之法定货币;
「业佳」指业佳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分别由丽丰(横琴)及BHL直接拥有80%及20%
权益;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5.00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10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相同涵义;及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丽丰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林建岳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于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七名执行董事,即林建岳博士(主席)、林建康先生(执行副主席)、
林孝贤先生(行政总裁)(亦为余宝珠女士之替代董事)、余宝珠女士以及郑馨豪、李子仁及张森诸位
先生;以及六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林秉军、古满麟、罗健豪、麦永森、石礼谦及欧海丰诸位
先生。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