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60 兆邦基生活 通函:(1) 建议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2) 建议重选董事及(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
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的兆邦基生活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
的代表委任表格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
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文件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
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Zhaobangji Lifestyle Holdings Limited
兆邦基生活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60)
(1)建议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2)建议重选董事
及
(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上午十时半假座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
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11楼13–15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在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将提呈决议
案以批准本通函所载事项。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AGM-1至AGM-5页。本通函亦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
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hkex.com.hk及本
公司网站w.szhaobangji.com 。
无论 阁下能否亲临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的指示填妥并尽
快交回有关表格,惟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即二
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上午十时半或之前(香港时间)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
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
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会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重选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股东周年大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委任代表安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责任声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推荐建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一般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附录一 — 说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1
附录二 —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董事的详情 . . . . . . . . . . . . . . . . . . .I-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GM-1
释 义
于本通函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
上午十时半假座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
心招商局大厦11楼13–15室召开及举行的股东周
年大会,以考虑并酌情批准(其中包括)建议授出
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及建议重选董事
「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细则」则指组织
章程细则之条款
「董事会」指董事会
「Boardwin」指Boardwin Resources Limited,根据英属处女群岛法
律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拥有3,804,096,000股
份,在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约61.41%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本公司」指兆邦基生活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
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
板上市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一
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置最多不
超过于授出发行授权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20%
的额外股份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
确定其中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释 义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购回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一
切权力以购回最多不超过于授出购回授权当日
已发行股份总数10%的股份的一般及无条件授
权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2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Zhaobangji Lifestyle Holdings Limited
兆邦基生活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60)
执行董事:
许志聪先生(主席)
曾月英女士
张彧女士
非执行董事:
詹映桦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许展堂先生
叶龙蜚先生
余础安先生
注册办事处:
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总部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干诺道中168–200号
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
11楼13–15室
敬启者:
(1)建议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2)建议重选董事
及
(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授出发行授权及购
回授权、扩大发行授权、重选董事的决议案的资料,以及向 阁下发出股东周年大
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内容有关授予董事发行授
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置不超过于该决议案获通
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20%的新股份,惟倘股份其后进行任何合并或分拆,
则根据相关决议案可发行的最高股份数目占于紧接有关合并或分拆前及紧随其后
当日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比须维持不变,而有关最高股份数目亦须据此调整,
有效期至以下较早发生者止:(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i)组织章程细
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间届满;或(i)
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有关授权当日。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合共有6,195,000,000股已发行股份。待批准发行
授权的建议决议案获通过后,且假设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后及股东周年
大会前概不会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则根据发行授权的条款,本公司将根据发
行授权获准配发、发行及处置最多1,239,000,000股份,占于批准发行授权的决议
案获通过之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
除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股东可能批准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可能须予发行
的股份外,董事现时并无计划发行任何新股份。
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购回授权,以行
使本公司所有权力购回最多为于该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的股份,
惟倘股份其后进行任何合并或分拆,则根据相关决议案可购回的最高股份数目占
于紧接有关合并或分拆前及紧随其后当日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比须维持不变,
而有关最高股份数目亦须据此调整,有效期至以下较早发生者止:(i)本公司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i)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
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间届满;或(i)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
撤销或修订有关授权当日。
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须向股东提供所有合理必须的资料,让股东可就投票
赞成或反对更新授予董事的购回授权的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根据上市规则而编
制的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董事会函件
待批准购回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后,且假设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
东周年大会当日概不会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则本公司将根据购回授权获准购
回最多619,500,000股份。
待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后,本公司亦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透过加入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的
股份数目(如有),扩大发行授权。董事现时无意全面行使购回授权以购回股份。
该等决议案全文载于本通函第AGM-1至AGM-5页的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四至
六项普通决议案内。
重选董事
根据细则第16.18条,在每年的股东周年大会上,届时三分之一的董事(如果董
事人数不是三人或者不是三的倍数,则必须为最接近但是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董事
人数)须轮流退任,但前提是每一位董事(包括有特定任期的董事)须最少每三年轮
流退任一次。退任的董事将任职至其退任的会议结束为止,并且有资格重新参选。
本公司在任何董事退任的股东周年大会上,可选举相同人数的人士出任董事以填
补空缺。因此,许志聪先生、张彧女士及余础安先生须退任董事之职。上述董事各
自均符合资格并愿意重选连任董事。因此,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普通
决议案,重选许志聪先生、张彧女士及余础安先生各自为董事。
此外,根据细则第16.2条,任何获董事会委任以填补临时职位空缺或作为额
外董事的董事能任职至本公司下一届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但合资格可以在该会议
上被重新选举为董事。根据细则第16.2条,曾月英女士的任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结束。
许志聪先生、张彧女士、余础安先生及曾月英女士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
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为董事。
上述提名乃根据本公司提名政策及客观条件(包括及不限于技能、知识及经验,
以及于董事会及╱或委员会职责的潜在投入时间)作出,并充分考虑本公司董事会
多元化政策所载之多元化裨益。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亦已考虑董事
各自对董事会的贡献以及对彼等角色的承诺。
董事会函件
提名委员会认为,鉴于本通函附录二所载,上述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
连任的各董事具备多元化及不同教育背景及专业知识以及经验,彼等将为董事会
带来宝贵的观点、知识、技能及经验,有助董事会有效率及有效运作,且有关委任
将促进董事会多元化,配合本集团业务要求。詹映桦女士及余础安先生(为提名委
员会成员)在提名委员会审议其各自提名时放弃投票。
提名委员会亦已评估及审阅余础安先生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之独立准则提
交的年度独立性确认书,并重新确认其独立性。余础安先生于企业管理方面拥有
丰富经验,这令其能够就与本集团业务有关的事宜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有价值、独
立及客观的意见。提名委员会认为许展堂先生及余础安先生的知识及经验将继续
为董事会的多元化作出贡献。考虑到上述情况,提名委员会建议许展堂先生及余
础安先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
鉴于上文所述,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作出推荐建议,即许志聪先生、张彧
女士、余础安先生及曾月英女士符合重新委任资格。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之董事各自的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上午十时半假座香港干诺道
中168–200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11楼13–15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AGM-1至AGM-5页。本公司将召开股东周年
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并酌情批准上述通告所载决议案。
为确定可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
期二)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期间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所有填妥的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下午四
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以供批准的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本公司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后公布股东周年大会的投票结果。
董事会函件
委任代表安排
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联
交所网站w.hkex.com.hk及本公司网站w.szhaobangji.com。无论 阁下是否拟亲
临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的指示填妥并尽快交回有
关表格,惟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即二零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上午十时半或之前(香港时间)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
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并于会上投票。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对此共同及个别承担全
部责任。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
在各重大方面均为准确及完整,亦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且本通函并无遗漏其他事项,
致使当中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有所误导。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建议授出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扩大发行授权及建议重选董事符合
本公司及股东整体的最佳利益,并推荐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
所有决议案。
一般事项
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据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概无股东须放弃就将于
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任何决议案投票。谨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各附录所载资料。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为及代表董事会
兆邦基生活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许智聪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录一 说明函件
– I-1 –
本附录乃根据上市规则规定而提供的说明函件,旨在向 阁下提供必须资料,
以便考虑购回授权。
1. 向核心关连人士购回证券
上市规则禁止公司在知情况下在联交所向「核心关连人士」购入其股份,所
谓「核心关连人士」,即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
东或彼等各自的紧密联系人,而核心关连人士亦不得在知情况下在联交所向本
公司出售其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本公司并无接
获本公司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知会,表示目前有意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亦无任
何相关核心关连人士承诺于购回授权由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授出后,不会将其所
持有的任何股份出售予本公司。
2.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包括6,195,000,000股缴足股份。
待批准购回授权的建议决议案获通过后,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前本公司不会
发行或购回额外股份,本公司将可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619,500,000股缴足股份。
3. 购回的理由
董事认为,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尽管董事现时无意
行使建议购回授权,董事相信,建议购回授权所提供的灵活性将对本公司及股东
有利。行使购回授权可提高每股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惟须视乎当时市况及资
金安排而定,并仅于董事认为有关购回将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的情况下方会
进行。
4. 购回的资金来源
根据购回授权,购回的资金将全部来自本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例以及组织章
程细则的规定可合法用作此用途的可用现金流量或营运资金。
附录一 说明函件
– I-2 –
5. 购回的影响
购回授权获悉数行使,其较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最近期公
布的经审核综合账目日期)的状况而言将会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及资产负债状况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董事不拟在可能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状况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进行任何购回活动。
6. 股价
下表列出股份于紧接(及包括)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的十二个历月中每一个月
在联交所买卖的最高及最低价格:
最高价最低价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1800.114
八月0.1630.110
九月0.1650.120
十月0.2100.145
十一月0.1900.135
十二月0.1570.123
二零二五年
一月0.1650.124
二月0.1670.142
三月0.1570.131
四月0.1480.106
五月0.1550.129
六月0.2240.121
七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1670.115
7. 董事及其紧密联系人出售股份的意向
于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目前并无任何董事或彼等的紧密联系人,
在购回授权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得批准并行使后,有意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
售本公司任何股份。
附录一 说明函件
– I-3 –
8. 董事的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在行使本公司权力进行购回活动时,只要有关规则及
法例适用,彼等将按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根据购回授权进行。
9. 收购守则的影响
倘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行使其权力购回股份,导致某一股东于本公司的投票
权益比例有所增加,则按照收购守则规则32,该项增加将视为一项收购。因此,
一名股东或一致行动的股东团体可能取得或巩固本公司控制权,从而须根据收购
守则规则26作出强制收购建议。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根据本公司可获得的资料,许楚家先生拥有Boardwin
58.53%已发行股本,而实益拥有3,804,096,000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61.41%。作为一致行动的股东团体,许楚家先生及Boardwin共同持有本公司约
61.41%投票权。基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将不会有任何变动,以及许楚家先生及
Boardwin将不会在购回任何股份前出售或收购任何股份,如购回授权全部行使且
在此情况下,许楚家先生及Boardwin共同持有的本公司投票权百分比将增加至约
68.23%,彼等将毋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作出强制性要约。
倘购回股份将导致公众持股量减少至不足25%,本公司将不会购回股份。
10. 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本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购回本公
司任何上市证券。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董事的详情
– I-1 –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董事的详情载列如下:
执行董事
许志聪先生
许志聪先生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八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许志聪先生自二零二
五年六月三十日获委任为主席。
许志聪先生,24岁,具有大约六年的投资及多家体验实体店的管理经验,包
括但不限于室内乐园、电玩店及酒店。许志聪先生为本公司最终控股东许楚家
先生的儿子及詹映桦女士(非执行董事)的外甥。
根据许志聪先生与本公司订立的委任函,委任于二零二三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为期一年,并于每一次到期后可以自动续期一年。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至少一个
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合约,及须依组织章程细则于本公司股东会上退任及重选
连任。
许志聪先生有权收取董事袍金每年120,000港元。其薪酬待遇乃由董事会经考
虑本公司薪酬委员会的建议及多项因素(包括其经验、彼于本集团的职责、本集团
的薪酬架构以及市场上同行的薪酬水平)后厘定。许志聪先生同意自二零二四年十
一月一日起豁免收取其袍金。
除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三年内,许志聪先生并无担任香港或海
外其他上市公司之任何董事职位。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许志聪先生并无:(i)于本
公司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亦无在本集团担任其他职位;(i)
无其他主要职责或专业资格。
张彧女士
张彧女士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八日起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副行政总裁。
张彧女士,42岁,具有大约14年的管理经验。于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二三年九
月期间,其于深圳兆邦基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多个职位,包括董事长助理、人力总监、
财务总监、商业地产业务总经理、副总裁及董事。彼于二零七年获得曲阜师范大
学的应用心理学士学位,及于二零一零年获取了潍坊医学院的应用心理学硕士
学位。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董事的详情
– I-2 –
根据张彧女士与本公司订立的委任函,委任于二零二三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为期一年,并于每一次到期后可以自动续期一年。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至少一个
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合约,及须依组织章程细则于本公司股东会上退任及重选
连任。
张彧女士有权收取董事袍金每年120,000港元。其薪酬待遇乃由董事会经考虑
本公司薪酬委员会的建议及多项因素(包括其经验、彼于本集团的职责、本集团的
薪酬架构以及市场上同行的薪酬水平)后厘定。
除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三年内,张彧女士并无担任香港或海外
其他上市公司之任何董事职位。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张彧女士并无:(i)于本公司
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亦无在本集团担任其他职位;(i)
无其他主要职责或专业资格。
曾月英女士
曾月英女士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副行政总裁。
曾月英女士,62岁,拥有丰富的中国法律经验。曾女士分别于一九八五年及
一九八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及硕士研究生学位。自一九八年七月
至一九七年八月,曾女士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讲师、副教授及教授。自一九
七年八月至二零四年二月,曾女士为浙江财经大学法律系教授。自二零四年
二月至二零九年十月,曾女士为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自二零四年二月至二
零一四年,曾女士于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自二零五年四月,曾女
士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挂职副院长。自二零九年至二零二三年,曾女士于深
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副院长。自二零一四年,曾女士于广东卓尚律师事务所兼
职律师。
根据曾女士与本公司订立的委任函,委任将于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
效,为期一年。其于本公司之董事职务须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退任及于本
公司股东大会上重选连任。
根据该委任函,曾女士有权收取酬金每年120,000港元。其薪酬待遇乃由董事
会经考虑本公司薪酬委员会的建议及多项因素(包括其经验、彼于本集团的职责、
本集团的薪酬架构以及市场上同行的薪酬水平)后厘定。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董事的详情
– I-3 –
除上文披露者外,于本公告日期前三年内,曾女士并无担任香港或海外其他
上市公司之任何董事职位。于本公告日期,曾女士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任何
权益(定义见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亦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亦无在本集团担任其他职位,亦
无其他主要职责或专业资格。
独立非执行董事
余础安先生
余础安先生于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余础安先生,36岁,于二零九年获得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环球商业)学士学位,
并于二零一六年获得香港理工大学企业管治硕士学位。余础安先生于毕马威会计
师事务所的审计部门开展其工作事业。他在二零一四年取得执业证书后,创办余
础安会计师事务所,并一直担任主席职位至今。
余础安先生是香港执业会计师、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英格兰及威尔士
特许会计师公会员及香港税务学会资深会员。他亦是特许公司治理公会及香港
公司治理公会的资深会士,持有特许秘书及公司治理师双重资格。
根据余础安先生与本公司订立的委任函,委任于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起生
效,为期一年,并于每一次到期后可以自动续期一年。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至少一
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合约,及须依组织章程细则于本公司股东会上退任及重
选连任。
余础安先生有权收取董事袍金每年180,000港元。其薪酬待遇乃由董事会经考
虑本公司薪酬委员会的建议及多项因素(包括其经验、彼于本集团的职责、本集团
的薪酬架构以及市场上同行的薪酬水平)后厘定。
除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三年内,余础安先生并无担任香港或海
外其他上市公司之任何董事职位。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余础安先生并无:(i)于本
公司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亦无在本集团担任其他职位;(i)
无其他主要职责或专业资格。
余础安先生已确认其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中列明有关独立性的准则。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1 –
Zhaobangji Lifestyle Holdings Limited
兆邦基生活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6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兆邦基生活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
期五)上午十时半假座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11楼13–15室举
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借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
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获取及考虑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本公司及其
附属公司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核数
师报告。
- 。
(b) 重选曾月英女士为执行董事。
(c) 重选张彧女士为执行董事。
(d) 重选余础安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e)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
厘定彼等的酬金。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2 –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 「动议:
(a) 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
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置本公
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2港元的额外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
能须行使有关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股份的
认股权证;
(b) 上文(a)段所述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作出或授
出可能须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届满后行使上述权力的售股建议、
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所述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配
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发行或处置的股份总数不
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惟根据
(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授出或行使本公司现有及新购股权计
划项下的任何购股权;或(i)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
通过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
的全部或部分股息;或(iv)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
为股份的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时发行股份除外,而根
据本决议案(a)段所作授权亦受此数额限制,惟倘股份其后进行任
何合并或分拆,则根据本决议案可发行的最高股份数目占于紧接
有关合并或分拆前及紧随其后当日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比须维
持不变,而有关最高股份数目亦须据此调整;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以下较早发生者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3 –
(i)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法例第22章公司法(经修订)
(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公司法」)或开曼群岛
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
限届满;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
案授予董事的授权;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的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
名册的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发售或发
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有权认购股份的其他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
碎股权,或香港境外任何司法权区法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香港
境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
或厘定任何该等法律或规定的限制或责任是否存在或程度可能涉
及的费用或延误,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 「动议:
(a) 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
权力,以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联交所
或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证监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
易所不时的规则及规例、公司法及所有其他就此方面适用的法例
及规例,于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所述批准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可能
购回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10%,而本决议案(a)段所作授权亦须受相应限制,惟倘股份其后
进行任何合并或分拆,则根据本决议案可购回的最高股份数目占
于紧接有关合并或分拆前及紧随其后当日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
比须维持不变,而有关最高股份数目亦须据此调整;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4 –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以下较早
发生者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
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
案授予本公司董事的授权。」
- 「动议待正式通过上文第4及第5项普通决议案后,透过加入相当于本公
司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授予董事的授权所购回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数
额,扩大根据上文第4项决议案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
及以其他方式处置额外股份的无条件一般授权,惟扩大后的股份数额不
得超过上文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承董事会命
兆邦基生活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许志聪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注册办事处:
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总部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干诺道中168–200号
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
11楼13–15室
附注:
- ,均有权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
代其出席大会及(在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条文的规限下)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5 –
- (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
权文件,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股东周年大会续会(视情况而定)举行时间48小时(即二零二
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上午十时半或之前(香港时间)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
期二)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不会办
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
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
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 ,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
表委任表格将视作撤回论。
- ,现正寻求股东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根据上市规则
授权配发及发行股份。除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本公司股东可能批准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
可能发行的股份外,董事迄今并无计划即时发行任何股份。
- ,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于其认为对本公司股东利益属适当的
情况下,方会行使获赋予的权力购回股份。说明函件载有上市规则规定的必须资料,让股东就
建议决议案投票时作出知情决定。该说明函件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的
通函附录一内。
- 。
- ,或黑色
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有关会议将会延期。本公司将于披露易网站(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
站(w.szhaobangji.com)刊登公布,通知股东股东周年大会续会之日期、时间及地点。于黄色
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期间,大会将如期举行。于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应考虑自身情况后
自行决定是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三名执行许志聪先生、曾月英女士及张彧女士;
一名非执行董事詹映桦女士;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许展堂先生、叶龙蜚先生及
余础安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