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3 金威医疗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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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号 :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金威医疗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下午
十二时正假座香港上环文咸东街
35-45B
号
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
报表及董事(「董事」)与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吴志龙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重选黄嘉慧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c)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文提呈之第
至第
项决议案为普通
决议案:
4.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
(c)
段之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GEM
(「
GEM
」)证券上市规则,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未发行股份
(「股份」)或转售本公司之库存股份(倘
GEM
上市规则允许)及订立或授予可
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之债券、票
据、认股权证、债权证及证券);
(b)
本决议案
(a)
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订立或授予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结
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除根据
(i)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i)
根据本公司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当时所采纳
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
购买股份之权利之任何其他本公司之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授出或行使之
任何购股权;或
(i)
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组织章程细则进行以股代息或类似
安排而需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或
(iv)
根据本公司任何现有
之认股权证或附有权利以认购或兑换为股份之本公司任何现有证券之条款行
使认购或兑换权利而发行任何股份外,董事根据本决议案
(a)
段之批准配发或
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将予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配发者)之股
份总数不得超过以下总额:
(i)
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20%
;及
(i)
(倘董事根据本公司股东(「股东」)另一项普通决议案获授权)本公司于通
过本决议案后所购回股份数目(最多相等于通过第
项决议案当日已发行
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10%
),
而本决议案
(a)
段之授权亦受相应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a)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事项最早发生者日期止之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
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
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赋予董事之
授权时;
(b)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
股份持有人,按照彼等当时所持之股份比例提呈本公司股份或提呈或发
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附有权力可认购股份之证券,惟董事有权就
零碎股份,或经考虑香港境外之任何司法权区或香港境外之任何认可监
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法律或规定之限制或责任,或根据有关法律或
规定或于考虑厘定有关限制或责任或规定或涉及之费用或延长后,在董
事认为必须或适当时,作出有关摒除及安排。」
5.
「动议:
(a)
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本通告所载第
项决议案
(d)
段内
(a)
分段)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而获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
回其股份,并遵照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公司法规则及规
例,以及所有其他适用于此之法例购回本公司股份;及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
(a)
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可购回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通过
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10%
,而本决议案
(a)
段所述
之授权须受相应规限。」
6.
「动议待本通告第
及第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谨此扩大根据第
项决议案授予董事
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按根据第
项决议案授
予董事之权力已购回之股份总数。」
承董事会命
金威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吴志龙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注册办事处:
Vistra (Cayman Islands) Limited
P.O. Box 31119 Grand Pavilion
Hibiscus Way, 802 West Bay Road, Grand Cayman
KY1-1205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干诺道中
168-200
号
信德中心
招商局大厦
楼
室
附注:
1.
凡有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一位或以上之代表出席及在遵守本
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条文之情况下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亲身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代表有关股东。倘按此委派超过一名代表,须注明每位按此委派之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
及类别。
2.
适用于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随附于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刊发之通函。无
论 阁下是否有意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列印之指示填妥并交
回表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
上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
件文本,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星
期三)下午十二时正(香港时间)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
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
4.
倘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彼等中任何一人均可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投
票,犹如彼独自持有该等股份一样,惟如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周年
大会,则仅就该等股份而言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首位之人士,方有资格就该等股份投票。
5.
有关上文提呈之第
及第
项决议案,本公司正寻求股东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获准根据
GEM
上
市规则配发及发行股份。除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股东可能批准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而可能须
发行之股份外,董事并无即时计划发行任何新股份。
6.
有关上文提呈之第
项决议案,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在彼等认为对股东有利之适当情况下,行使
该决议案赋予之权力购回股份。按
GEM
上市规则所规定载有所需资料以令股东可就提呈决议案之
表决作出知情决定之说明函件,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之通函的附录一。
7.
为确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
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办
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确定股东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之记录日期为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未登记股份持有人应保证随附相关股票的所有股份过户文件,
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进行登记,方能合资格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及在会上投票。
8.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之任何表决均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9.
本文之中文及英文版本如有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10.
若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八时正或之后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
信号或超强台风引起的「极端情况」生效,股东周年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将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htp:/w.gf-healthcare.com.)
上载公布,通知股东延期股东周年
大会之日期、时间及地点。于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期间,股东周年大会将如期举行。于恶
劣天气情况下,股东应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吴志龙先生及吴其佑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黄嘉慧
女士、刘德基先生及林瑶珉先生组成。
本公告乃根据
GEM
上市规则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董事愿就本公告之内容共同及个
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据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公告所载
之资料于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整,且无误导或欺骗成份,而本公告亦无遗漏其他事
项,以致本公告所载任何陈述或本公告有所误导。
本公告将自其刊发日期起最少一连七日载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最新上市公
司公告」一页及于本公司网站
w.gf-healthcare.com
内刊登。